汉语方言里一种带虚词的特殊双宾句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虚词论文,汉语论文,句式论文,方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京话“我拿一本书给他”,包括两个动词(“拿”、“给”),两个宾语(直接宾语“一本书”、间接宾语“他”),整个句子表示一种行为动作的递进关系。语法学家通常把这一类句子解释为连动句或连谓句。汉语方言中有一种在表面形式上与此类似的句子,例如湖北英山话“我把本书得你(我给你一本书)”,广东海丰话“我分了三个银科伊(我给他三块钱)”。英山话的“得”、海丰话的“科”与“把”和“分”配合使用可以表示给予义。有些学者把方言中的这一类句子也分析为连动句或连谓句。但是,用这种认识来分析汉语方言中广泛存在的这一类句子,事实上存在很多困难。笔者认为,不妨把上举英山话、海丰话的这一类句子看成一种特殊双宾句式,其中的“得”和“科”等是插入的虚词。这样一来也许更加符合大多数汉语方言的实际情况。
本文把所要讨论的句式概括为“主语+动词+宾[,1]+X+宾[,2]”形式,其中的“宾[,1]”为指物宾语;“宾[,2]”为指人宾语;X为插入的虚词,文中表述为插入形式。本文选用了32处地点方言,它们分别是青海:西宁;江苏:东海、淮阴;湖北:武汉、阳新、黄州、英山;湖南:长沙、衡山、韶山、祁阳、益阳、邵阳、汝城、华容、浏阳、酃县、新化、安仁、常宁、宜章、溆浦、东安、涟源;广东:梅州、海丰、南雄珠玑;福建:福州、永春、连城;江西:南昌;上海。这些方言覆盖了湘语、粤语、闽语、吴语、赣语、客家话等南方各大方言区,以及官话区的西北官话、西南官话和江淮官话,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 从插入形式的多样性看特殊双宾句式的特征
从以上32种方言来看,宾[,1]、宾[,2]中的插入形式多读为轻声,插入形式之前有一个小小的语音停顿。就插入形式而言,具有多样性,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1 主语+动词+宾[,1]+得+宾[,2]。例如:
我把本书得你[,我给你一本书](英山)
我教个法子得你[,我教给你一个办法](黄州)
他把两本书得我[,他给我两本书](武汉)
我把书得你[,我给你书](阳新)
奖支笔得他[,奖给他一支笔](华容)还一百块钱得他[,还他一百块钱](益阳)
得本书得你[,给你一本书](安仁) 拿一本书得[tei]佢[,给他一本书](酃县)
插入“得”的句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得”不能移至动词的后面与动词连续使用,例如:“把两本书得我”不能说成“把得两本书我”。“得”只能插在宾[,1]和宾[,2]之间,与动词间隔使用。有些方言的“得”可以与动词连续使用,置于指人宾语的前边。如崔振华(1998):湖南益阳方言直接宾语前置的句子,如“咯笔钱留把他”,动词“留”后边可带助词“得”,插入形式“把”字后也可带“得”。“把”字后边带“得”时,动词后边一定要带“得”,例如:“咯笔钱留得把得他[,这笔钱留给他]。”还有武汉方言和英山方言的“得”也可以与动词连用置于宾[,1]、宾[,2]之间。例如:
他把一本书把得我[,他给我一本书](武汉)
你把钱把得我[,你给我钱](英山)
我们认为不管是动词后边的“得”,还是“把”字后边的“得”,都是个构词成分,而不是插入形式。
(二)“得”有“给”的意思,但与“给”性质不同,“给”与后边的指人宾语能构成结构体,能说“给我”,也能在前边加否定词说成“不给我”。“得”与后面的指人宾语不能构成结构体,不能说“得我”,还不能在前面加否定词说成“不得我”。
1.2 主语+动词+宾[,1]+把+宾[,2]。例如:
送本书把你[,送给你一本书](祁阳)
她还一本书把我[,她还给我一本书](韶山)
奖支笔把你[,奖给你一支笔](邵阳)
送套茶具把你[,送给你一套茶具](淮阴)
借两本书把他[,借给他两本书](浏阳)
你不把半个工钱把我,也要分点红利把我唦[,你不给我半个工钱,也要给我分点红利](长沙)
插入“把”的句式的特点是:大多数方言的“把”不能移至动词的后面与动词连续使用,例如:“把两本书把我”不能说成“把把两本书我”。“送本书把你”不能说成“送把(一)本书你”。“把”只能插在宾[,1]和宾[,2]之间,与动词间隔使用。只有湖南邵阳方言、益阳方言的“把”能用在动词之后与动词连续使用。例如:
借一块钱把你—→借把你一块钱(邵阳)
哥哥留给他一笔钱—→哥哥留把他一笔钱(益阳)
这表现出邵阳话和益阳话“把”字的动态变化过程,这是方言中的特殊现象。
1.3 主语+动词+宾[,1]+给+宾[,2]。例如:
他把[,给]一本书给我(东海)
我把[,给]四瓶酒给你家(淮阴)
我还书给你(汝城)
我送支笔给你(衡山)
插入“给”的句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给”插在宾[,1]和宾[,2]之间,这实际上也是北京话的格式。作为插入形式的“给”表示的意义与单用“给”不同,单用的“给”表示给予行为,意义比较实在,独立性较强。插在宾[,1]和宾[,2]之间的“给”表示抽象的转让关系,意义比较虚灵,独立性不强。
(二)“给”可后附于动词,与动词连续使用,构成“动词+给+宾[,2]+宾[,1]”的格式。例如:
他把一本书给我—→他把给我一本书
我送支笔给你—→我送给你(一)支笔
(三)“给”与“把”的相同之处是都能与后面的宾[,2]构成一个结构体,可以说“给我”、“把我”。也可以移至宾[,1]前面,说成“给我一本书”、“把我一本书”。还可以在前面加否定词,说成“不给我”、“不把我”。“把”与“给”的不同之处是“给”可以后附于动词,“把”除极少数方言外,一般不能后附于动词。比较:
他送一本书给我—→他送给我一本书
他送一本书把我—→[*]他送把我一本书
1.4 主语+动词+宾[,1]+其他形式+宾[,2]。例如:
送封信来你[,送封信给你](新化) 拨张纸条子拨辣/拨伊[,给他一张纸条子](上海)
借几块钱乞我[,借给我几块钱](福州)分了三个银科伊[,给了他三块钱](海丰)
分一本书分佢[,给他一本书](梅州)拿一本书到我[,给我一本书](南昌)
着赔一本书互我[,应该赔给我一本书](永春) 拿一本书过伊[,给他一本书](南雄珠玑)
他把一本书把得我[,他给我一本书](武汉)
送三只粽子拉伊[,送给他三个粽子](旧上海)
把钱过起他[,给他钱](溆浦)驮(一)把镰刀拿我[,给我一把镰刀](宜章)
拿本书赐卬[,给我一本书](涟源) 掇本书赌[du[13]]你[,给你一本书](东安)
其他插入形式作用上分别与上述的“得”、“把”、“给”相同或相近,这里不一一分析。
从以上插入的形式来看,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
第一,插入形式与动词异形。也就是说,动词用一种形式,插入形式用另外一种形式。从上面例句中看出,插入的形式与动词的配合情况有:“把—给、还—给、送—给、奖—得、把—得、把—过起、拿—得、拿—赐、还—得、送—把、还—把、奖—把、借一把、分—把、送—来、拨—拨辣、借—乞、分—科、拿—到、拿—过、赔—互、拿—互、送—拉”等。
第二,插入形式与动词同形。这是相当特殊的、但有启示性的现象,就是说,动词采取某一个形式,而插入的形式也是同样的形式。例如梅州:分一本书分佢。上海:拨张纸条子拨伊。湖北武汉、英山:把本书把我。湖南常宁、安仁:得笔得我、得本书得你。湖南宜章:拿本书拿我。福州:乞本书乞我。由此推之,“给…给…”的说法应该是成立的。朱德熙先生(1997:118)认为,“送他一份礼物”中动词“送”的后头可以加“给”。“给你两个人”中动词“给”的后头再不能加“给”。按他的观点,“给你两个人”就不能说成“给给你两个人”或“给你给两个人”。可是,在西北官话的青海西宁存在着这样的句式。例如:
给我给一本书[,给我一本书](张成材等1987:292)
“给给”连用的句式在张贤亮的文学作品中也能找到,例如:“此时,窗外由远及近地响起沙沙的踏雪声,同时传来了轻松松的放肆的歌声:姐儿早上去看郎,/三尺白绫包冰糖。/给给小郎郎不用,/转过身儿好凄惶哟——呀啊!”(转引自邢福义2000)张贤亮出生于江苏,但在宁夏生活多年,他的作品大多是带西北方言色彩,“给给”的用法明显具有西北方言的特色。可见“给给”与“给…给…”的用法在方言中是可以找到例证的。
二 从插入形式看特殊双宾句式的分布
从插入形式的地理分布看,有一定的规律性,不同的形式,分布情况有所不同。
2.1 插入的“来、拨辣/拨、乞、科、分、到、互、过、过起、把得、拉、拿、赐、赌”等可看作是给予类动词的特殊形式。每种特殊形式只适用于某一种或两种方言,是一种弱势形式。含有特殊形式的有13种方言:上海、新化、福州、海丰、梅州、南昌、永春、南雄珠玑、武汉、东安、宜章、溆浦、涟源。从地理分布看,这13种方言除上海靠东外,其余都是靠南,说明这些插入形式具有南味特点。
2.2 插入“得”字的有8种方言:英山、黄州、武汉、阳新、华容、益阳、安仁、酃县。这8种方言都分布在湖南、湖北,在地理位置上都是靠中南,形成了一条横向使用带。
2.3 插入“把”的有7种方言:浏阳、邵阳、祁阳、淮阴、韶山、长沙。武汉话的“把得”也可看作是“把”的变体。这7种方言除淮阴方言位于江苏以外,其余6种都分布在湖南、湖北,在地理位置上也是靠中南。插入“把”和插入“得”的方言是互相排斥的,插入了“得”字的方言就不插入“把”字,插入了“把”字的方言就不插入“得”字。插入“得”的方言有8种,插入“把”的方言有6种,这说明插入的“把”与插入的“得”是均势形式。
2.4 插入“给”字的有4种方言:淮阴、东海、衡山、汝城。在这4种方言中,淮阴方言、东海方言在地理位置上靠东,衡山方言、汝城方言在地理位置上靠南。插入“给”字的方言虽然本文只列了四种,但是个开放的类。按朱德熙先生(1997:170-171)分析,北京话中包含有给予意义的动词,如“送、卖、嫁、递”等都可以在动词后边加上“给”构成连谓结构。例如:“送一本书给他丨递一支笔给他”。至于加上“给”以后是连谓句还是双宾语句,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分歧,但无论如何,在动词后边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加上“给”字是汉语的强势形式。
三 从插入形式看特殊双宾句式具备的条件
在特殊双宾句中插入虚词形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3.1 从宾[,1]和宾[,2]的位次来看,必须是宾[,1](指物宾语)在前,宾[,2](指人宾语)在后,插入形式在宾[,2]的前边。例如:
你分一支笔分佢(梅州)
我分了三个银科伊(海丰)
你拿一本书到我(南昌)
他把两本书得我(武汉)
插入的形式表示转让关系,这类词语要求带有一个表示转让对象的体词性结构,反映在语言结构上就是要求带指人宾语。
3.2 特殊双宾句式中的动词必须是给予类动词。能带宾[,1]、宾[,2]的动词,一般语法书上分为给予类、取得类、准予取类和表称类等。这几类动词与插入形式的关系分述如后:
第一类:给予类动词。这类动词是三价动词,所表示的意义是将宾[,1]从主语的手中转移到宾[,2]手中,其语义特征是外向的,反映到语言结构上,除要求带两个体词性结构外,还可以在动词后再加上一个含有转让意义的成分,即插入的虚词,从而更明确地指出给予的对象。
第二类:取得类动词,常见的有:买、偷、拿、端[,拿]、抢、接、捡、赚、骗、要、赢、借(借入)等。取得类动词所表示的意义是通过动词获取宾[,1],再将宾[,1]转移到宾[,2]手中。与给予类动词恰恰相反,其语义特征是内向的,反映到语言结构上,不一定要求带两个体词性结构,也不能在动词后边再加上一个含有给予意义的成分。但是,有少数方言也能在取得动词后边加上一个含有给予意义的成分。例如:
连城方言:买一幢屋分佢[,买一所房子给他]
偷一张邮票拿我[,偷一张邮票给我]
黄州方言:拿本书得他[,拿本书给他]买件衣裳把她[,买件衣服给她]
请注意,句中的“买”和“分”、“偷”和“拿”、“拿”和“得”、“买”和“把”是表示先后的两个动作,“买一幢屋分佢”是先买一幢屋,然后再给他。所以,这里的“分、拿、得、把”不是插入形式,而是动词,与前边的动词构成真正的连动句。可见,给予类动词句中插入的形式所表示的动作与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同一个动作,动作一经发出,宾[,1]立即转移到宾[,2]。取得类中插入的形式所表示的动作与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是两个动作,是先取得后给予,即先通过动词获取宾[,1],再通过插入的形式将宾[,1]转移到宾[,2]。
第三类准予取类动词“问、考、求、请教”等和第四类欠类、表称类动词“欠、该、差、叫”等,虽然也能带两个体词性结构,但不能有插入形式。例如:
我问你一个问题——[*]我问一个问题得你
我欠他两块钱——[*]我欠两块钱得他
四 从插入形式的性质看特殊双宾句式的方言现象
插入形式的性质是复杂多样的,但总的说来有两类:一类较虚,一类较实。虚的甚至看不到它与“给”的相关的意义,例如“互、科、来、到、得”等。实的也实不到像动词那样动作性较强,例如“分、乞、拨、把、赐”等。无论是虚的还是实的,我们都不能简单地分析为动词或助词。如果分析为动词,那么与前一个动词就应构成连动结构。这样就会带来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语义关系看,插入的形式与前边的动词没有目的、手段、结果、因果等连动式常有的关系,插入的形式只是引进前一个动作涉及的对象。第二,从意念上看,插入的形式与前边动词表示的动作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中间没有先后主次之分。第三,从结构上看,插入的形式与其连带成分不能独立成句。例如,“送三四只粽子拉伊”中“送三四只粽子”能说,“拉伊”不能说。“把两本书得他”中“把两本书”能说,“得他”不能说。由此看来,插入的形式不能分析为动词,不能与前边的动词构成连谓结构。
插入的形式用在动词的后边,其动作义有所虚化,有人把它看作对动词起辅助作用的助词。但如果把它分析为助词,至少有两点困难:第一,从结构上看,助词是作为一种语法形式附着在其他词、短语、句子上,而插入的形式不是附着在其他的词或句子上,与前边的成分没有语义、结构关系,就插入形式本身而言,还可以带宾语。第二,从语义上看,助词只表示一定的附加意义,而插入的形式用在给予对象的前边,表示转让关系,有一定的实在意义,这些都是助词所不具备的功能,所以分析为助词不太妥当。我们认为插入的形式只能用在指物宾语之后、指人宾语之前,是一种虚词,不过这种虚词还含有给予的意义,是介于虚实之间的弱化动词。理由至少有三点:第一,插入的形式有古代汉语的介词“于”的痕迹。古代汉语的“于”可以介出间接宾语(指人宾语)。例如:
(1)东方朔割炙于细君。(《汉书·扬雄传·解嘲》)
(2)使桓楚报命于怀王。(《史记·项羽本纪》)(见张世禄1996)
(3)上与梁王燕饮,尝从容言曰:“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史记·梁孝王世家》)
(4)议法度而修于朝庭,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见马忠1983)
这几个“于”字介引出动作给予的对象,都可以译为“给”。“于细君”“于怀王”是“给妻子”“给怀王”的意思,“传于王”是“传之于王”的省略形式,是“把帝位传给你”的意思,“授之于有司”是“把它(法令制度)交付给有关官员”的意思。从上面方言的例句可以看出,插入的形式引出的是前边的动作给予的对象,有“于”的意义和功能,也可以翻译为“给”,只是不同方言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例如:上海是“拨”,梅州为“分”,南昌为“到”,福州为“乞”,海丰为“科”,永春为“互”,安仁、武汉、阳新、英山为“得”,衡山、祁阳、浏阳、邵阳为“把”等。可以肯定它们的语法位置和语法作用与古代介词“于”大致相同。第二,“主语+动词+宾[,1]+X+宾[,2]”这种结构的语义重心一般在前边的动词,前边的动词是句中的主要动词,插入的形式是非主要动词。例如:“我分了三个银科伊(海丰)”、“把本书得他(英山)”中的“分”、“把”是主要动词,表示“给”的意思,“科”、“得”是非主要动词,分别引进动作的对象“伊”和“他”。许多汉语动词历时演变的规律告诉我们,处于句子中心地位的主要动词,一般不太容易发生虚化或者虚化的速度要慢得多,而非中心地位的动词的动作性往往会慢慢减弱以至发生虚化。从方言的例句中可以看出,插入形式的动词性已明显减弱,虚化为只是与给予的对象有联系的一种弱动词。第三,插入的形式不能独立使用,并且可以省略。张世禄先生(1996)认为,古汉语中“直接宾语在前,间接宾语在后的双宾句是基本句式变式中用‘于’介出间宾的省略形式,即省略了‘于’字”。他认为“传之美人”。即“传之于美人”。张世禄先生认为介词“于”是可以省略的,这种现象也存在于方言之中,方言中插入的形式也可以省略,省略以后而不影响句子的意思。这说明其发展过程呈现出两个阶段:由动词虚化为弱动词,这是语法化阶段;由弱动词到脱落,这是省略阶段。
结语
文章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汉语方言里一种带虚词的特殊双宾句式呈现出的种种现象和特征。从插入形式而言,插入表示“给予”类的形式分布在官话地区。可见这是一种强势形式,是北京话常用的格式。其他插入形式尽管地理分布不一样,但基本上不是北方方言的格式,这说明越是少见的形式在地理位置上越靠南。反映了南方在历史上与中原文化交流和语言交融较少。中部地区(包括湖北、湖南)一带的方言插入的“得”和“把”是一种中间状态,其中的“把”偏强,“得”偏弱。据笔者推测,从语言的接触来说,插入“得”字的方言从地理位置上看比较偏远,与北京话接触较少,比用“把”字的方言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