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正杰[1]2000年在《刑事程序的法哲学要义》文中认为本文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了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和价值问题。因为如何认识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事实直接决定着对刑事程序价值的认识,所以,对刑事程序中事实问题的研究也是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篇文章的中心内容是,刑事程序的逻辑构成与其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着刑事程序的逻辑构成,而刑事程序的逻辑构成又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事实问题不能在刑事程序之外找到判断的标准,而必须受制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的制约下予以解决;要建设法治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必须首先尊重刑事程序及其价值,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本文共分六章、三大部分:第一章是引论,第二章是本体论部分、第三、四章是认识论部分,第五、六章是价值论部分。 第一章,引论暨方法论。本文主要采用法哲学的方法研究刑事程序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法学方法有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派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法学派的逻辑分析方法、社会学法学派的社会学分析方法,本文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经过回顾国内外对刑事程序的法哲学研究,认为对于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和价值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章,刑事程序的要素与结构。一般法哲学认为法律的要素包括法律的规则、原则和概念等。刑事程序的规则与实体法规则有重大的不同,它由实体性规则与实施性规则两部分构成,后者是典型的程序法规则,结构非常复杂。刑事程序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和客体三类,刑事程序原则的作用就在于协调每一类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相应的原则就可以分为关于主体的原则、关于行为的原则和关于客体的原则。刑事程序的规则-原则理论模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第三章,司法认识论原理。国内外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点:客观事实观、主观事实观、法律事实观和无所谓的事实观。每一种事实观都有其缺陷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逻辑矛盾、错误的理论来源和实践中的真理恐怖主义三个方面批驳了客观事实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要求,提出了司法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即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原理、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原理、认识的真理性与正当性原理以及认识的实践检验标准等。在此基础上,作者扬弃国外以主观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法律事实观,建立了以辩证唯物主义 为理论基础的法律事实观。 第四章,法律事实观与证据理论。法律事实观是一种蕴含价值观的事实认 定标准,即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 的要求,而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定罪量刑。法律 事实观完全体现了司法认识论基本原理的要求。它也是证据制度的基本理论: 就证据的特征来说,它不但应具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还要具有价值判断上的 证据能力;就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来说,主张严格的自由心证制度, 即既要求有事实上的证据基础,又要求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遵守 体现法律价值的正当程序;就证明标准来说。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种标准是法律真实的表现。 第五章,刑事程序价值的概念与意义。刑事程序的价值是一种伦理价值, 所谓的工具价值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功能。刑事程序价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尊 重人的人格尊严,而且对于维护国家权力的稳定和有效,对子案件事实的发现。 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主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刑事程序体现相应的价值,而我 国目前也具备实现刑事程序价值的可能性。 第六章,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及其实现。本章提出了一种以人权保障 为核心的程序正义理论,将程序正义理论与一般法律价值如自由、平等以及人 权保障等范畴有机联系起来。刑事程序价值是通过刑事程序的原则和规则实现 的,即刑事程序原则体现一定的价值,而法律原则又诀定着规则的逻辑结构。 对刑事程序价值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来救济。
杨立新[2]2005年在《刑事诉讼平衡论》文中指出一、论文主要内容 论文分为上下两篇,共六章,其中上篇四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平衡论的基本理论,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平衡论的基本范畴,第二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平衡论的法哲学基础;第三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平衡实现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论述了刑事诉讼平衡实现的机制;下篇两章,论述了平衡论视野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与程序完善,其中第五章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平衡观的确立,第六章论述了平衡论视野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与程序的完善。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刑事诉讼平衡论的基本范畴。本章首先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合体,这些矛盾和冲突集中体现为:刑事诉讼价值之间的冲突、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冲突、刑事诉讼主体之间追求的利益冲突,面对这些冲突,需要人类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做出理性的选择,以保障这些冲突得到合理的解决。笔者认为平衡论是现代社会中保障冲突得到合理解决的理性选择,它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诉讼主体的不同需要为根本。平衡论的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诉讼价值层面的平衡、刑事诉讼目的层面的平衡、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多元化利益的平衡,在这三个范畴中,刑事诉讼价值层面的平衡是刑事诉讼平衡的灵魂所在,它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目的的平衡,而刑事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平衡,则直接决定着刑事诉讼价值的选择和目的的预设。笔者认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和利益选择应当是多元的,多元价值之间、多元目的之间、多元利益之间不仅存在冲突,而且存在重迭和融合之处,因此,刑事诉讼能够在上述三个方面实现平衡,平衡的关键是构建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章刑事诉讼平衡论的法哲学基础。笔者认为主体性原则、理性原则、诉讼民主原则是刑事诉讼平衡论的法哲学基础,其中主体性原则是平衡论的基石,理性原则是平衡论的知识准则,诉讼民主原则是实现动态平衡的指导原则。首先,主体性原则作为平衡论的基石,从伦理善出发,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这既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现代刑事诉讼应当尊重并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并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其次,理性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纠纷的解决应当在诉讼主体自主、积极的参与下,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诉讼民主原则为刑事诉讼纠纷的理性解决提供了程序保障和严格的理由论证。可以说,平衡理论的提出以人的主体性为出发点,以理性和诉讼民主为理论基础,以实现正义为根本依托,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纠纷得以文明、理性、民主的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在诉讼主体的利益需求之间维持一种平衡。 第三章实现刑事诉讼平衡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平衡论则、比例原则、令状主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平衡的基本原则。其中,无罪推定原则为控辩双方展开平等对抗提供了公平的起点,并且创造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空间;控辩平等对抗原则既要求控辩双方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又要求控辩双方武装对等,同时还要求法官居中裁判,因此,它是保障刑事诉讼结构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保障刑事纠纷得到理性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则。比例原则的实质是确保国家权力的适度适用,从而达成维持社会秩序与人权保障之双重目的,旨在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令状主义原则是使审前程序诉讼结构保持平衡的原则,它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在审前程序中能够进行平等对抗,并且为追诉权的正当行使提供了司法保障。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在刑事诉讼目的之间进行平衡的原则,它融合了多项诉讼价值,旨在通过维护法的安定性,而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之间、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总之,上述原则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手段之间平衡的实现。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平衡机制。刑事诉讼平衡的实现离不开具体机制的构建,笔者首先探讨了实现刑事诉讼平衡的诉讼结构,认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正三角形诉讼结构是合乎平衡需要的模式选择。并且认为法院(官)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平衡器,是平衡的支点,这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人类理性的选择。接着笔者探讨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平衡的机制,主要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和阅卷权制度以及审判阶段的平衡机制,旨在说明上述平衡机制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平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可供参考的框架。 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平衡观的确立。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观念处于一种失衡状态,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本位的法律利益观、秩序至上的法律价值观以及程序工具主义的法律功能观,这些失衡的法律观念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失衡,致使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利益需要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同时也难以适应已经发生变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难以适应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变化的社会条件为基础,转变刑事诉讼法律观念,确立刑事诉讼平衡?
胡志风[3]2011年在《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的一些重大刑事错案,引起了较强的社会反响。刑事错案的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长此以往,人们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影响到社会正义与和谐的良好实现。如何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是中外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刑事错案这一概念的界定有多种方式。从语词含义的角度来说,刑事错案应该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基于错判而产生的错案,即把无罪者判为有罪,或者将罪轻者判为罪重者,反之亦属于错判之序列;其二是基于错放而产生的错案,即把有罪者判为无罪。它们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问题做出的错误裁判,但本文讨论的主要是第一种类型的错案,即基于错判而产生的错案。这一界定是为了使研究范围相对明确与集中,尽可能囊括各种为社会公众所认同的刑事错案类型。本文共分引论、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六章。以侦查程序为视角研究刑事错案,以理念——制度——方法为思路,从侦查程序的理念入手,通过对侦查程序制度以及侦查程序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就侦查程序而言,提出应对性策略与改革措施。引论。引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是研究的背景;二是研究的意义;三是研究的方法。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刑事司法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物,本文以此客观认识为基点,力图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积极开拓新的研究思路,从侦查阶段为切入点,从理念、制度、方法的角度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进而探寻相应的遏制刑事错案发生的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以及侦查实践活动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实证研究的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访谈法和调查法、个案分析法、多学科交叉运用法,等等。第一章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概述。首先确定刑事错案的研究范围,在确定研究范围的基础上,选择二十起有代表性的刑事错案案例,对我国刑事错案的现状进行概括性分析研究,总结出我国刑事错案所具有的特点,并锁定侦查阶段,选择侦查阶段为切入点对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基于研究的需要,对我国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必要的描述与分析。以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为基础对侦查程序与刑事错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偏差。就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来看,刑事错案的发生,说明侦查程序自身的价值与程序运行的目的都未能得到良好的实现,这表明侦查程序自身存有偏差。侦查程序偏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侦查程序理念偏差、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侦查程序性运行性偏差,三种偏差分别对案件真实的发现产生消极的作用,并最终促使刑事错案的发生。侦查程序三种偏差的合力使得侦查程序未能实现其应有的目的与价值。第三章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与刑事错案。侦查程序理念作为一个上位性概念,包容了侦查程序的目的、价值、目标、宗旨、精神、理想等较为抽象的内容。当侦查程序理念未能体现侦查程序目标与价值等方面的需求时便产生了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通过立法者和执法者两个方面所持有的理念内容表现出来。立法者侦查程序理念偏差通过立法者对在侦查程序的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对具体制度所做的法律解释背离侦查程序目的与价值的实现等方面的内容表现出来,而执法者的侦查程序理念偏差则通过在侦查活动中实施侦查行为时背离侦查程序价值的要求,或者对侦查程序价值本身的理解产生偏差等形式表现出来。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存在于其内心的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都会影响案件真实的发现,都对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消极的“推动”作用。第四章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与刑事错案。一项完整和独立的侦查程序规则是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侦查程序一旦存在制度性偏差就必然要通过侦查程序的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通过对侦查程序规则构成的表现来说明侦查程序的制度性偏差问题及其对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刑事错案的发生就是该负效应的一种结果性表现,文章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侦查程序存在制度性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第五章侦查程序运行性偏差与刑事错案。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都是人类充满理性的表达与期待,然而,在法律制度运行之中却充满了非理性因素。侦查程序是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意在为侦查程序中的各类人提供一种行为的框架。合理的侦查程序不仅应当建立在一种合理的人类理性认识假设之上,而且要认识到由于受历史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经验中的个体或群体的理性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如若忽略理性认识能力受历史和主观条件之限制,那么理性活动本身就可能陷入矛盾或二律背反,即在侦查程序运行中注入非理性因素使得侦查程序的运行出现偏差,即侦查程序的运行性偏差。文章在对侦查程序的运行性偏差定位的基础上,对侦查程序运行性偏差与刑事错案的发生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基于遏制刑事错案发生之目的,对侦查程序运行性偏差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六章修正侦查程序偏差遏制刑事错案。在基于上文对我国侦查程序理念性偏差、制度性偏差、运行性偏差与刑事错案发生的关系,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修正各种侦查程序偏差的方法。并针对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普遍原因——刑讯逼供,提出建立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结论。刑事错案的发生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只能是尽可能地将刑事错案的发生率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刑事错案的存在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之所在。刑事错案的存在虽然无法根除,但却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它的存在无能为力。基于遏制刑事错案的目的,就侦查阶段而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的修正侦查程序偏差,逐步改革和完善侦查程序,减少有利于刑事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因素。
夏红[4]2008年在《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旨在回答什么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作者以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和理论的发展流变为起点,借由对刑事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分析引出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并通过语义分析,内涵、外延界定以及与相关法律评价和相似概念的比较,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概念予以进一步阐释。无效评价具有动态相对性,要结合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行为有牵连的利益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有无效原因的刑事诉讼行为可以通过积极或者消极的方式予以治愈。即使刑事诉讼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范围也要视刑事诉讼行为的违法程度、与其他诉讼行为的关联性、诉讼行为发生的具体诉讼环节等多种情况而定。第二章旨在回答为什么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论文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正当程序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原理,揭示了正当程序理论的逻辑内核:表权和控权。正当程序提供了刑事程序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和动力,并作为基本评价体系嵌入刑事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必然也要遵循正当程序的逻辑设定、发展和评价。因而,无效的根本原因即在刑事诉讼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第三章旨在回答无效的认定标准问题。有效推定是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基本原则,因而无效是刑事诉讼行为的非常态。否定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标准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论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无效认定标准的比较考察认识到利益的动态平衡是无效认定标准的基本逻辑。无效的认定标准应当具有规定性和变通性。具体到我国,应当采用制定法模式明确规定无效的认定标准,并以法定无效为主,实质无效为辅,适当使用案例指导制度强化对对抽象标准的诠释。第四章旨在考察无效的根源。现实中客观存在着形态各异的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各机关和部门的业绩考评体系规则以及作者所进行的相关调查都充分说明了执法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现状以及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在对现实考察的基础上,作者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抽象概括,并以不同类型为基点再次对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性处置方式进行了反思,认为在违法刑事诉讼行为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规制是法律规则应有的态度和选择。而现有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中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方式体系的匮乏、选用上任意性、无差异性以及潜在的放任性规则盛行都具有相当大的弊端,应该予以改造和完善。第五章旨在回答科学的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应当怎样。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先定性、程序运行的连锁效应、程序选择的单一性特质都决定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的必要性。但是作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所有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刑事诉讼行为都进行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行为的无效并非等同于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只是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程序性处置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进行程序性处置时应当遵循区别对待、比例、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动态性、诉讼程序发展的非确定性决定了相应的程序性处置的多元化,层次化,系统化。第六章旨在解决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的实施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法律文本中存在着类似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本身的范围过于局限,无效认定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认定权限分散,当事人在其中的角色不明,权利缺失,缺少认定的程序机制,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规则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当前刑事程序观念的变化、理论研究的深入、法治化的逐步发展以及现实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认识和自发性处置实践都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作者从无效抗辩的提出、无效抗辩的审查、无效的认定与宣告、无效认定的救济等四个方面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框架体系。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严重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惩戒为当务之急,以对违法刑事诉讼行为的控制为重点,以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预防为根本的思路进行。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应当是以侦查程序的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构建为出发点,进而逐步推行对整体程序中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评价体系,最终形成预防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全方位机制。作者认为刑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本质上是对不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防、控、治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是建设和发展“绿色”刑事程序生态的重要举措。
刘华[5]2011年在《刑事程序不正义论》文中提出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数千年来,围绕着“正义”这一论题,先哲们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分析。按照传统的观点,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中国当前的法律语境下,摆脱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窠臼,人们已经逐步开始认识到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内在价值。正义与非正义是人们就某一法律程序进行评价时所作出的直接论断。通过正义的程序来处理案件,也是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于寻求的一种理想愿景。自古及今,在这一主题下,学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大多倾向于探寻和追问正义程序的本真内涵和特征。尽管学者们总是力图追寻良善的正义程序,但程序不正义却如同程序正义一样,同时存在于我们的视野中,存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我们总是无法摆脱程序不正义的困扰,即使是一项正义的程序,我们也总会在具体适用的某个环节上陷入不正义的困境。具体到刑事程序领域,则体现得尤为明显。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本土法律语境下,移植于西方的“程序正义”理论及“程序先于权利”理念要能在本国的法律土壤中生根发芽,似是需经历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重实体,轻程序”曾长期桎梏着我们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维,在今天影响仍较为强烈。刑事程序不正义是与程序正义一同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领域,二者更体现为一种共生的关系。国内外学者给予程序正义过多的偏爱,却对程序不正义殊少关注。我国在由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但刑事程序立法与刑事程序司法却在本土环境中衍生出了某些与程序法治不符的怪现状,而这些现象正是刑事程序不正义的集中体现。因此,当下对这些现象展开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程序必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程序不正义之实质。该部分在阐述程序与正义和不正义、正义程序与程序正义、不正正义程序与程序不正义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阐释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内涵及特征。接着对程序不正义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最后给出了判断程序不正义的标准。第二部分为程序不正义的表现。程序不正义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中,立法中的程序不正义表现为立法偏颇和立法疏漏,而司法中的程序不正义则主要涉及合理法定程序的不正当适用、恶的法定程序的普遍适用、恶的潜规则程序之适用等问题。第三部分为程序不正义之后果。程序不正义的后果包括了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程序不正义的法律后果包括导致司法不公、助长司法腐败、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成本的增加以及当事人恶意应对刑事程序。就程序不正义的社会后果而言,包括消损司法权威、引发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等。第四部分为刑事程序不正义之矫正。对于程序不正义应当从观念和实践层面等进行矫正。观念层面,应当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实践层面包括程序操作规范的完善、程序使用主体的公正以及对程序违法的制裁。
许身健[6]2004年在《刑事程序现代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刑事程序的现代性为研究主题,试图在研究刑事程序现代性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阐述刑事程序现代性的重要特征及基本规律,同时探讨社会变迁、发展与刑事法治演进的互动关系,最终建构一个刑事法治秩序的发展模型,并揭示中国刑事法治秩序的内在生成逻辑。论文由六章内容组成。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中间三章论述刑事程序现代性的三个维度,即理性化、主体性以及合法性,后两章则论述了刑事程序现代化的表征,即以前述三个维度为基础的刑事法治秩序的演进。第一章:绪论。阐述了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对有关概念与理论,即现代性及现代化的概念与理论进行阐释,最后对本论文所采取的研究路径及研究方法进行解读。第二章: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一——理性化。第一节首先阐释古典思想家的理性观念,其次解读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含义,最后分析了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第二节首先指出法律是理性的存在,其次分析了理想类型法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体现;第三节首先阐释程序理性原则,然后从刑事程序的形式合理性以及刑事程序的价值合理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与刑事秩序的关系;第四节指出了刑事程序中非理性的表现,并提出了解决途径。第三章: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二——主体性。第一节首先指出了主体性概念,然后从被追诉人主体及被害人主体性两个方面分析了程序主体性理论;第二节首先解读了主体间性理论,之后以诉讼构造为视角分析了控诉权、辩护权以及裁判权主体,并且分析了各主体在纵向构造中的关系,最后分析了各主体在横向构造中的关系;第三节对刑事诉讼主体间性作实例分析,首先从辩诉交易入手分析控辩主体之间的关系,之后以恢复性司法为例分析被迫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以刑事契约一体化为例分析了被追诉人、被害人以及控诉主体三者间的关系。第四章:刑事程序现代性的维度之三——合法性。第一节先阐释了合法性的含义,之后分析了韦伯的合法性统治类型并作了相应评述,又对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作<WP=5>了相应区分,最后分析了卢曼的通过程序的合法性理论;第二节首先分析程序在合法性过程中的作用,并指出程序是合法性的基本资源,随后阐述了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历史演进并分析了刑事程序正当化的社会价值。第五章: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表征——刑事法治秩序的演进。第一节阐述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及现代的法治观念,并提出了刑事法治的含义。对形式的刑事法治与实质的刑事法治作了界定与区分,同时分析其各自的优点及局限性;第二节探讨了刑事法治的形成与转型。首先以Gellner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为代表框定了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其次分析了刑事法治类型的演进,即从压制型(人治)到自治型(形式法治)及回应型(实质法治),三种理想型是用诸多变量进行构建的。最后指出,压制型刑事诉讼背后的意识形态是国家主义,自治型背后的意识形态为自由主义,回应型背后的意识形态为社群主义,同时分析了三种刑事诉讼类型的特征。第六章:社会转型及中国刑事法治秩序的演进。第一节对清末修律至1949年中国的刑事诉讼作了历史回顾。清末刑事诉讼草案的制定标志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民国时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革命根据地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有鲜明的特征;第二节分析了1949年至1976年的刑事诉讼,其中1949年至1957年反右运动之前的刑事诉讼有法可依,从治理方式上看属于有法的治理。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至1976年的刑事诉讼通过运动或政策进行,从治理方式上看属于无法的治理。1949年至1976年刑事诉讼的社会基础为国家极强,社会极弱,国家全面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第三节分析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该法标志着法制的兴起,而当时的社会基础为国家与社会开始适当分离;第四节探讨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该法标志着刑事法治秩序的形成,当时的社会基础为国家与社会形成适当的互动机制;第五节分析了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基础,同时对于刑事法治秩序的重构提出了设想。
杨俊[7]2010年在《宪政下的刑事法治》文中提出本文立足于宪政与刑事法治这两大宏观命题展开讨论,并重在揭示两者之间有机互动的内在关系。宪政意味着必须通过限制权力来保障人权,因此,人权保障就是宪政最高的、核心的价值目标。而这一价值目标必须落实和体现于部门法的制度构建与实际运行之中,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事法。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治亦是通过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来实现人权保障的,这无疑是和宪政的旨趣殊途同归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人权保障方面形成了共同的契合。笔者也正是希望通过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来深入揭示宪政与刑事法治的关系。为此,本文通过理论论证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并充分运用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宪政、法治、刑事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等诸多概念范畴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解和剖析。由此得出结论,宪政是实现刑事法治的根基,宪政的价值理念必须影响和渗透到刑事法领域之中。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刑事法领域内才能确立起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同时,宪政的价值蕴涵也正是通过刑事法的完善而得以体现的。本文共分四章:在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问题,指出了从人权保障的视角探讨宪政与刑事法治相互关系的重要性。并概述了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范围、思路和方法,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可行性的基础。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宪法与宪政、法治与刑事法治、人权与人权保障等几组相关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首先是宪法与宪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又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当然,有了宪法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宪政。宪政包含着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其中,民主、法治、人权乃是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那么,一部符合宪政标准的宪法应该是能够体现上述基本要素的良宪。其次是法治与刑事法治。法治有形式法治论与实质法治论之分,形式法治论是在反对人治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强调的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但形式法治论仅是满足了法治的第一层内涵,并不代表法治的全部。真正的法治应当是承载着特定价值内容的实质法治论。实质法治论认为法治除了意味着“法律之治”外,更重要的应当是一种“良法之治”。对于“良法”,主要表现为正义之法、权利之法和进步之法。刑事法治是法治的下位概念,其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治原则的指导,同时刑事法治必然要体现出法治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等实质内容。因此,刑事法治就意味着刑事法领域内的“良法之治”,具体而言,刑事法治的内涵包括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等诸多内容。最后是人权与人权保障。通过对人权的含义和内容进行阐述可以得出结论,本文所言的人权主要是指法定权利范畴之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人权不仅要被确认,更重要的是要受到保障。因此,从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确立人权保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确立人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第二章着重论证宪政作为刑事法治根基的合理性。在本章中,首先辨析了宪政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宪政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宪政所强调的“宪法至上”的原则和理念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其次,宪政所要求的限制政治权力的内涵要得以体现,离不开法治。再次,宪政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要得以实现,离不开法治。而刑事法治又是法治的下位概念,那么刑事法治应当承载法治所要求的价值内容,即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领域,限制权力主要是指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主要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限制刑罚权正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服务的。由此可见,宪政与刑事法治在内在关系上也是高度契合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契合点就在于人权保障。但深入解读宪政与刑事法治内在关系并不应当仅仅停留于人权保障这一契合点上,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延伸,从而得出宪政是刑事法治之根基的结论。为了论证这一结论的合理性,有必要对古今中外宪政和刑事法治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和比较,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教训,同时对照刑事法治的相关内容,揭示其背后的宪政意义。第三章主要探讨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治中的定位以及刑事法治中所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的具体内容。首先人权保障应当作为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而存在,在肯定这一前提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法治中究竟应当确立怎样的人权保障机制。通过前述内容的阐述,以及结合对相关国家立宪内容的考察,不妨得出结论,刑事法治中的人权保障必须受到宪政的指引。因此,刑事法治中确立的人权保障机制应当重在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诉讼权利等,可以说,刑事法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应当是最强有力的。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的落脚点,即探讨如何具体实现宪政下的刑事法治。本章首先通过刑事个案分析的方法揭示了目前我国刑事法领域内人权保障的现实状况,并由此指出了我国刑事法治难以真正建立和发展的症结所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宪法指导与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如何确立比较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而实现刑事法治尝试进行精良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刑事法的合宪性问题,具体包括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两个方面。就刑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而言,重在探讨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以及审查的具体内容等几方面问题。就刑事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视而言,重在探讨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重要性、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的纠正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等几方面问题。其次是关于刑罚制度的调整,一是从保障生命权的角度探讨对死刑的控制问题,具体包括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二是从实现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探讨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问题,具体而言,是从重刑结构逐步向轻刑结构转化,从而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再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人权保障问题,主要对如何完善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沉默权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尽的探讨。最后是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和解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两大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言。
刘少军[8]2006年在《刑事审判中的对抗与合意》文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势在必行。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组成部分,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和文明化品质。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跳出以往大都囿于具体审判制度和方式改革的研究模式的藩篱,全面审视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对抗与合意的关系,认为在充分尊重和维护控辩双方程序性主体地位和合法权利的现代诉讼语境下,对抗与合意是客观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的截然不同但却紧密相关的两种关系,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而一个和谐的刑事审判中的控辩关系应当是既有对抗,又有合意。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缺陷,应当从增强对抗和有限导入合意方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 全文共分为导论和六章。 首先为导论,旨在交待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研究思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尽管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做过重大修正,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由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全与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诉讼法学界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与实际意义。本文所持的研究进路为:以刑事审判中控辩对抗与合意的表现形式和关系样态为主线,全面考察各国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对抗和合意的表现,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作公正和效率两方面的检视,并对我国的控辩关系从对抗与合意两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第一章为刑事审判概述。主要考察三个问题,即刑事审判的源起、刑事审判的功能与地位以及刑事审判的价值目标。对刑事审判的源起进行考察,旨在揭示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发展的历史轨迹,探寻刑事审判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诉讼地位和社会地位,并承担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树立法律权威、平衡社会利益等诸多功能,指出我们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的狭小视域出发,更应当以社会的发展要求作为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最后,阐明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审判中公认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应当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两方面进行。 第二章为刑事审判中的对抗。本文将刑事审判中的对抗界定为控辩双方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最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控辩双方不同的诉讼立场而自然形成的,以获得最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论为目标,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争论、
吕胜飞[9]2018年在《刑事程序价值分析之刑事错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媒体相继曝光了一些重大的刑事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反响。刑事错案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其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最重要的是,我国刑事错案地屡屡频现,已经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如果刑事错案不能及时得到遏制,那么社会正义将难以实现。当然,刑事错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如何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发现刑事错案根本无法彻底避免,就像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一样,这也是我们研究如何遏制刑事错案的理论前提和基础。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找到减少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良策的。具体来说,笔者的研究思路是,以侦查程序为研究视角,通过侦查程序价值实现的方式(价值——原则——规则),找到侦查程序价值的各类偏差,最终找到减少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良策。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如下:第一章绪论。绪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我国刑事错案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我国刑事错案频现,其危害性已经展露无遗了。因此,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已经迫在眉睫了。另外,刑事错案是无法彻底避免的,我们只有找到良策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这是我们研究刑事错案预防和救济的理论前提;二是刑事错案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笔者主要介绍了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和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现状,以期能够从国内外的研究中找到良好的研究经验。第二章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我国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的学说可谓众说纷纭。笔者主要从三个角度去我国的刑事错案。其一,刑事错案的一般认定标准。这一部分笔者简单地介绍了我国刑事错案概念的一般学说;其二,刑事错案的命题误区。这一部分笔者简单地介绍了我国刑事错案的几类命题误区,将这几类误区明确排除出我国刑事错案的概念范围;其三,刑事错案之我见。笔者主要说明了两点:一是限定我国刑事错案的范围,二是明确所本文研究的刑事错案。第三章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的理论界定。其一,我国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的契合。借鉴有关学者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将刑事错案与侦查程序自然而然的联系起来;其二,侦查程序价值和侦查程序价值选择。这一部风主要是为说明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做的理论铺垫;其三,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的理论界定。通过前面两节的理论铺垫,笔者最终确定了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理论内涵。第四章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与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笔者主要介绍了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各类偏差,其对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来说:一是简单地介绍了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的具体表现,包括侦查程序立法性偏差和侦查程序价值的执法性偏差,侦查程序价值的立法性偏差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侦查程序价值的原则性偏差和规则性偏差。笔者主要从侦查程序价值实现的角度来对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进行了简单地分类;二是详细地介绍了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各类偏差,说明正是侦查程序价值的各类偏差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笔者认为的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成因,也为笔者在后面章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我国刑事错案发生的措施做好了铺垫工作。第五章修正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在第四章找到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的前提下,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此处的修正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只是一种有限地修正,这也是我国刑事错案只能最大程度减少的原因之一。另外,笔者只是重点介绍了几类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并没有完全罗列出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不过,笔者介绍的这几类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是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主要偏差,对这些偏差地修正可以最大限度修正我国侦查程序价值的偏差,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第六章结论。这一部分内容笔者主要是简单地回顾了一下本文行文思路,总结了前面章节的重要内容。
林林[10]2006年在《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被追诉人主体地位及其主体权利受到了国内学界的重视,相关的研究论题也逐渐增多。与单纯从单数主体视角剖示主体、主体性概念,陈述被追诉人主体权利的路径不同,本文将着重从复数主体——诉讼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关系中的交互主体——出发,揭示被追诉人主体性的特质,进而呈示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的价值向度和保障路径。以主体间性理论为指导,审视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与现实变量影响,是本论文的一个出发点和立足点。 本篇论文主体结构包括导言、正文、结论三部分。 导言部分对本论题的意义价值、现有的研究状况以及本论文的切入视角和研究方法作了概要陈述。 正文分8章。 第1章从主体、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三者内涵区别,来阐述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的价值,论析了主体性的内向性与外向性两个价值指向,进而就内向性所侧重包含的人格尊严、意志自治,外向性所侧重体现的主体平等和主体自卫向度进行了论述,对被追诉人主体性的三个特质:主体性的客体化限制、主体性的角色漂移与虚置、主体性的人格异化作了辨析。 第2章从权利的主体间性切入,首先探讨了权利的实质是主体意志自由的本质诉求;而权利的构成与实现,则是主体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主体权利和主体性权利的概念,提出所谓主体性权利是主体本质属性的权利。本章由此进一步提出了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的结构:元权利、程序生成性权利和救济的权利。并根据第1章对主体性内向性、外向性的区分,相应提出了被追诉人主体性元权利的核心组构:无罪推定权、程序参与及选择权、平等对抗权和辩护权。本章还首次以结构矩阵形式表示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的相互关系,首次建立了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影响因子的数学模型。本章还着重论述了被追诉人主体性元权利的主体性价值,并就四个元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剖析。 第3章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是被追诉人所有主体性权利的前导性、基础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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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诉讼平衡论[D]. 杨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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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D]. 夏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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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事程序现代性研究[D]. 许身健.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宪政下的刑事法治[D]. 杨俊. 苏州大学. 2010
[8]. 刑事审判中的对抗与合意[D].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9]. 刑事程序价值分析之刑事错案[D]. 吕胜飞.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10]. 被追诉人的主体性权利论[D]. 林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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