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与不同阶段的任务--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与不同阶段的任务--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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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一个是新体制的大规模建立时期,这个时期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一直到十七大,大约为三十年左右时间;一个是新体制的磨合时期,这个时期起始于十七大,大约还需要十余年时间,到2020年为一段。在这两个不同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具有不同的任务和历史使命。

新体制大规模建立时期的任务

新体制大规模建立的过程,就是我们不断冲破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大规模变革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这个过程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我们的改革实际上是在不断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所批判的理论和体制,引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引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用它们改革传统的经济体制。例如,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将非公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对立起来,认为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尤其是将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基础,而我们在改革中则抛弃了这套理论和体制,将非公有经济引入社会主义经济,推动其大力发展,并用非公有经济改革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走向非国有化和股份化。又如,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因而到处“割市场经济的尾巴”,而我们在改革中抛弃了这套理论和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将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总之,新体制大规模建立的过程,就是不断冲破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束缚的过程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建立的过程,就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变革的过程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

在新体制的大规模建立过程中,我们几乎涉及了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与1978年以前的经济体制做一个历史比照,会发现现在的经济体制中已很难看到原有的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子。在这场变革中,有四个方面的变革,起着基础性和框架性作用,正是因为它们的变革,才引起经济体制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变革,也才使得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最终得以确立。因此,我们对于新体制大规模建立时期的分析,主要是对这四个方面的改革进行分析。

1.现代产权制度改革

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改革原有的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因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在农村,城市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少数,而农村集体经济又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推行联产承包制改革的经济成分,因而对原有公有经济的改革,后来就主要表现为对国有经济的改革,国有经济改革成了对原有公有经济进行改革的焦点。第二,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造就出一种新的经济成分,并通过发展这种新的经济成分而使中国产权制度转变为混合经济体制。

关于国有经济改革方向的问题,是中国学术界争论较多的问题。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石,似乎改国有经济,就是改变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但是国有经济严重缺乏活力和亏损巨大的事实,是谁也无法否定的,实践对国有经济发起了强有力的变革挑战,最终使得我们不得不改革原有的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少改革的思路和方法,但最后基本上集中在这样的改革思路上:凡是不属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都变革成为非国有经济,实行非国有化;凡是属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我们不再实行国有独资的方式,而是要发挥混合经济的作用,即走向股份化,充其量是国家控股的问题,而且控股不一定都采取绝对控制方式(占51%以上的股份),而是要大量采取相对控股的方式(例如只控股20%-30%)。因此,十五大以后,非国有化和股份化,就成了国有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在2004年初,有人大讲国有经济改革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为这种提法最易于引发民怨,因而国有经济改革实际上一度被中断。但是人们很快发现,所谓“国有资产流失论”,实际上并不表明改革改错了,而是权钱交易对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损害,这正说明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而国有经济改革又重新启动,并且不断获得巨大成功,例如国有银行的股份化等重大改革不断得以推进。最近随着一些具有雄厚垄断地位的央企的垄断利润的上升,有人又开始大讲国有经济是可以搞好的,不一定要搞非国有化和股份化改革,甚至提出央企要在各个产业领域占据前三名的地位,并进而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改革还需要不断推进,尤其是要不断冲破传统理论的束缚。

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举措,使我国彻底摆脱了短缺经济。非公有经济在经济增长、就业、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巨大贡献,已成为举世瞩目的事实。尤其是非公有经济引发了我国传统产权制度的变革,形成充满活力的混合经济体制。但是发展非公有经济,并不是一种理论上的自觉行为,而是在实践的推动中走向自觉的。我们是在1978年的经济困境中才允许非公有经济存在的,当时并没有对非公有经济作出应有的评价,只是将它定义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因而非公有经济一开始是被限制在小生产和流通之中的。但是非公有经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只要允许它存在,它就会到处发芽、开花和结果,而不会只限于被限制的狭小范围内。到了1997年十五大的时候,它已不再是“必要补充”,而是占据“半壁江山”,因而我们开始承认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十六大和十七大,开始承认它与公有经济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强调非公有经济在法律上和竞争上同公有经济具有平等的地位,即“两个平等”。由此可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我们在理论上不断创新的过程。

上述以国有经济改革和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为特征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引发了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体制的变革。例如,资本这种生产要素不仅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创造了财富,而且也按贡献一起参与了财富的分配,最终形成按要素贡献分配收入的分配体制。又如,随着对产权的认可和保护,我们在人权体系上不仅仅尊重人们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而且也尊重人们作为财富拥有者所拥有的财产权,从而形成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特征的法治社会。再如,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开始形成混合经济体制,不仅使得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而且也为社会和谐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体制基础。总之,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改革,是新体制形成的深厚基础和出发点。

2.现代市场经济改革

市场经济问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触及了,但那个时候我们还将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范畴来批判,不允许公开讲搞市场经济。自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至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前,人们似乎从实践中已经感知我们必须搞市场经济,但又因为受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束缚,不能在全党意识上突破市场经济这个理论禁区,因而曾经在党的决议上有过三个不承认市场经济,但又试图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作用的提法:一个是1978年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一个是1984年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一个是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因为有主张市场经济之嫌,所以在1989年“六四”风波后批评市场化改革方向的时候,又放弃了这个提法,回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提法上。

当时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公开主张搞市场经济,不过,这种观点一般很难在主流媒体上发表;另一种是变相地主张中国要搞市场经济,强调市场调节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把计划经济的作用限定于宏观调控的范畴之中。我曾详细拜读过这些论著及文章,所讲的市场调节和市场机制,和我们现在搞的市场经济在内容上并无任何区别,只是叫法不同而已;所讲的计划经济和现在人们所讲的宏观调控在内容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只是表达方式上的差异而已。因为当时中央还未正式承认中国要搞市场经济。

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我们才正式承认市场经济,在十四大上提出要建市场经济体制。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的三十年中,就市场经济实际上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第一,中国到底要不要搞市场经济?争论的结果是中国必须搞市场经济。第二,中国应该搞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我们曾经提出过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等,最终的正式提法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最基本属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第三,中国如何搞市场经济?对于这个问题,中共中央曾经发过两个关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文件,一个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一个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提出中国搞市场经济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原则,建立包括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在内的完善的市场制度,并根据市场经济要求改革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收入分配体制、农业经济体制、区域经济体制、宏观经济体制等。第四,搞市场经济会出现什么问题?实践中人们认识到,搞市场经济最容易出现腐败和行政性垄断问题,出现各种权力寻租的问题。市场经济本身并不会引发腐败和行政性垄断,腐败和行政性垄断恰恰是市场经济的对立物,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确实某些体制漏洞会引发腐败和行政性垄断,因而要大力反腐败和反行政性垄断。

市场经济改革现在虽然在我国取得巨大成就,那种以“姓社姓资”的观点来批评市场经济的观点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市场,但是仍然有人对市场经济存有偏见和疑虑,2004年就有人公开发表文章说市场经济搞多了,计划经济搞少了。这种观点虽然已经没有意识形态方面的色彩,不再将市场经济作为资本主义范畴来批判,却往往以关注民生的面貌出现,例如,认为市场经济带来收入差距过大,引发下岗失业,降低了一些人的生活水平,等等,是有社会基础和容易引起民怨的。现在还有不少人经常把破产和失业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将收入差距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似乎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是财富的快速增长,还有痛苦和麻烦。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的错,而是某些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及能力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需要“退场”,市场经济只是作为裁判将他们罚下场而已,错在被“罚下场”的人和企业的自身,并不在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这里只是一个评价和处罚的指标体系,我们不能把破产和失业都算在市场经济的账上。市场经济在将有些企业和个人罚下场的同时,也强调对被罚者要有各种保障,因而市场经济本身也是社会稳定器,在消除破产和失业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绝不能动摇。

3.现代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收入分配体制是由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因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市场经济改革,必然引发现代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这就使得现代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然,同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市场经济改革一样,现代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一个缓慢变革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几年中,我们对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讨论,基本上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清理“极左”思潮在收入分配体制上的影响,例如,文革十年中“四人帮”鼓吹按劳分配反映资产阶级法权,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连按劳分配原则都要否定,所以在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所讨论的所谓的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只是强调要恢复和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已;二是批评传统收入分配体制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体制,认为形成这种大锅饭体制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反映人们在劳动上的效率差异,因而改革开放刚开始,认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真正贯彻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并没有进入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完善传统收入分配体制的基本原则上,像按要素贡献分配这样的原则,尤其是像按资本贡献分配这样的原则,根本没有触及,那时人们还认为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经济原则,只有按劳分配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原则。

不过,由于在改革开放刚一开始推行了农村的联产经营责任制,承认和允许非公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发展,注重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所以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某些原则和机制在当时也就随之开始发挥作用了,例如,按效率分配使那些拥有财产的人开始获得资本性收入。正是因为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某些原则和机制开始起作用,所以很快就打破了原有的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格局,社会上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开始拉大的趋向。但是,由于当时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某些原则和机制还仅仅是在体制外起作用,而体制内(包括政府与事业单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基本上还实行传统的行政性收入分配原则,所以当时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收入差距,出现了“搞导弹的不如卖鸡蛋的”这类所谓的脑体倒挂现象,也出现了“国有收入不如集体收入多,集体收入不如个体收入多”这类体制差异现象。正是由于这种收入差距的吸引,出现了大量的从体制内“跳入”体制外的所谓“下海”现象。

对于上述收入差距,在1980年代后期和1990年代初,学术界产生了一场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收入差距的形成,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双轨”制,有两种不同的收入分配原则在起作用,一是传统收入分配体制中的行政性收入分配原则,体制内的收入分配主要是这种原则在起作用,一是新体制的市场化收入分配原则,体制外的收入分配主要是这种原则在起作用,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实行体制“并轨”,实行统一的市场化收入分配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市场化收入分配制度属于资本主义经济范畴,例如按资本贡献分配就是资本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原则,因而绝不能实行“并轨”改革,解决问题的重点,在于限制甚至取消市场化收入分配原则,真正实行按劳分配的体制。可见,对于建立现代收入分配体制问题,当时人们并没有取得统一认识。

一直到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尤其是十四大之后,我们才开始真正进行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逐渐提出下述重大改革决策:按照要素的贡献分配收入,既要按劳动贡献分配收入,也要按资本贡献分配收入,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有效结合;既要在收入分配中强调效率,同时也要强调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效结合;现代收入分配体制体现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因而它既包括初次分配过程和再分配过程,也包括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是三次分配过程的有效结合。

按照上述原则,十四大之后,逐步形成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次收入分配过程表现为市场对企业的分配,企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分配,其分配基点是按贡献分配,包括市场按企业贡献给企业分配,也包括企业按要素贡献给要素分配。因而这里实行的是效率原则,谁的效率高,谁的收入就高。公平在这里表现为按效率分配,越坚持按效率分配的原则,就越体现公平精神;但是初次分配的收入还属于不可支配收入,其分配结果还要经过再分配过程的调节,调节的重点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调节的机制包括累进的所得税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前者是将过高收入调节下来,并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而使低收入者的收入达到应有的水平,而且使低收入者享有各种应有的社会保障。因而再分配过程贯彻了公平原则,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则,但是这里的公平与初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有所不同;再分配过程的完成,并非标志收入分配过程的终结,再分配过程还要经历第三次收入分配过程的调节,也就是有些高收入者还会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向社会进行各种捐赠。这种道义性的收入分配过程,虽然没有强制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成为收入分配过程的重要环节,有效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见,现代收入分配体制充分体现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有效结合,是国民经济高效快速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是,近期有人以收入差距过大为由,指责甚至试图否认现代收入分配体制,认为这套体制虽然带来了效率,但损害了公平,把损害公平的帽子戴在效率的头上。引发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是权钱交易性腐败和各种行政性垄断,因而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要否定现代收入分配体制,而是要深化改革,消除腐败和各种行政性垄断。当然,在按要素贡献分配收入的条件下,那些资本拥有量太少甚至没有资本的人,其资本性收入就会显得太少甚至没有资本性收入,所以他们的收入就低,与拥有大量资本收入的人收入相比,就会显得收入差距过大。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因为这并不是由于实行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引发的,而是由于有些人的资本数量太少甚至没有资本而引发的,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坚持现代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方向,有效增加人们的财产,提高人们的财产性收入在自身收入中的比例,从而缩小收入差距。

4.现代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重新塑造政府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充分放活企业,让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而不再是被政府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的“生产车间”。在现代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中选择自身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接受市场经济调节,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佳组合。由此可见,在现代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调控既不可能再直接控制企业,也不能再直接控制市场价格机制,而只能调控宏观经济变量,通过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影响市场价格机制,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再影响企业,从而使得国民经济高效而有序运行。

在现代宏观经济体制下,国家调控经济的重点在于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既要防止出现总需求膨胀,也要防止出现总需求不足,最终要实现总量平衡。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相互关系的三大因素,一个是货币因素,一个是财政因素,一个是国际收支因素,因而国家调控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举措有三大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货币因素的货币政策,调控财政因素的财政政策,调控国际收支因素的国际政策(包括国际贸易政策和外资外汇政策)。从1998年起,为了调控当时的总需求不足,在国际政策上实行了旨在扩大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外资政策上实行了旨在吸引外资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从而通过扩大出口缓解总需求不足的压力,并且最后解决了总需求不足问题。但是这种政策调整也使中国经济产生了过度依据出口的倾向,形成出口、投资、消费为序的拉动经济的增长模式,结果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引发货币发行上的“外汇占款”过大,最终导致流动性过剩,价格全面上涨,因而我们现在必须调整国际政策,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并稳定价格体系。由此可见,现代宏观经济体制需要三大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

现代宏观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全面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体制的重点,在于政府彻底退出资源的配置活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从而使政府从生产经营性主体转变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管理者。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实行货币政策制定主体、金融企业、金融监管的三分开,强化央行在货币政策上的独立性,并使商业性金融机构彻底企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在于对金融性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监管。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从经营性财政转向公共性财政,财政的重点不在于创办和扶持国有企业,而在于对公共产品的投资和维系。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不断推动政府体制、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初步形成了现代宏观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在现代宏观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调控,虽然也涉及对总供给的调控,但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对总需求的调控而调控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相互关系,因而有时人们将这种调控称为需求管理。但是自2003年以来,这种需求管理似乎还不足以保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尤其有时需求管理似乎还难以有效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快速调控,因而有人认为仅有这种需求管理还不够,应该注重供给管理。但问题并不是因为仅有需求管理不行,而是体制上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需求管理难以到位,达不到应有的调控效果。例如,我国近几年导致需求管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是土地问题,拥有土地的农民实际上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是政府,尤其是土地出售的好处的享受者是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往往以便宜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并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从而获得巨大收益,推动投资需求不断超常上涨,使得需求管理难以奏效。又如,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体制导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太低,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太低,尤其是居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比例太低,使得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导致大量企业将出口作为重要的市场战略,使得出口顺差太大,人民币发行的“外汇占款”太大,流动性过剩,价格全面上涨。因此,我们在宏观经济体制上要调整的并不是要加强供给管理的问题,而是要深化改革。优化供给是市场经济的功能,只要体制完善,市场经济是能发挥好此功能的。供给学派强调优化供给,认为优化供给是市场经济的功能,而不是政府的功能,因而供给学派是属于制度学派,即强调制度的创新,而不是强调政府的“英明”。

新体制磨合时期的任务和特点

新体制磨合期不是要改变和放弃新体制的某些内容,而是要巩固和完善新体制。巩固和完善新体制,与新体制框架的大规模建立,虽然在基本思路和作法上没有什么根本性区别,但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例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民生问题、社会公平等问题,都会成为新体制磨合期的热点问题,不像新体制框架大规模建立时期那样,讨论最多的是产权制度、股份制、市场经济体制等问题。

1.新体制与社会和谐

新体制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是财产制度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一个是经济运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显著特征是承认差别并强调差别,因而新体制的推进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虽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它们之间也会有摩擦甚至矛盾。如何面对这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摩擦和矛盾?一种方式是否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否认改革和新体制,回到没有任何阶层差异的传统体制;另一种方式是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承认改革和新体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社会和谐而使新体制能够有效运转,实现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和谐。很显然,第一种方式是“死胡同”,它不会有任何民众基础,谁都不会再想过过去那种传统体制下的穷日子和苦日子。我们只有选择第二种方式。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承认由于这两者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阶层,因为只有它们的存在,我们才需要强调社会和谐,通过社会和谐而实现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强调社会和谐,并不是要否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要为它们的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因而社会和谐的真正含义在于:

第一,承认和保护各个社会阶层的应有经济利益,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任意剥夺和危及任何个人及阶层的财富,要通过《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平等地保护各种类型的财产,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一视同仁,没有财产上的任何歧视。“打富济贫”并不是社会和谐的要求,它恰恰有悖于社会和谐的基本原则,保富消贫才是社会和谐的目的。所谓保富消贫,就是指要承认富有阶层的经济利益,但同时要消灭贫穷,在承认富有阶层的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贫穷者的经济利益的有效增长,把贫穷者的经济利益的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从而不断推动贫穷者的利益上升,实现有利益差异的全社会不同阶层的经济利益的共同增长。因此,承认不同社会阶层的应有经济利益,并保证他们在经济利益的差异下实现利益的共同增长,是社会和谐的内在含义。

第二,实现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共同增长的经济机制,就是累进的所得税制度、收入保障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在统一,这套制度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而使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转变成为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实现人们在经济利益上有差异性的和谐。高收入者的一些收入通过累进所得税转向低收入者,这表明高收入者是最有效率的人,同时也是最有社会公德的人,因为他们将自己的一些收入贡献给了社会公平。这种体制使高收入者的收入转向社会,并肯定高收入者的社会贡献,即他们既有效率,又能兼顾公平,是应该受人尊敬的社会群体。最近看到社会公德评选活动中被评选出来的人,并没有高纳税者,而是一些帮老扶幼者,帮老扶幼者有社会公德,应该表扬,但高纳税者也是具有社会公德的群体,也应该受到社会尊重。

第三,维系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和谐的关键,是要尊重人权和财产权。在人权和财产权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社会阶层的差异。因此,任何个人及社会阶层,不能以任何原因危及别的社会阶层及个人的人权,当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别的社会阶层或个人的合法财产。所谓人权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各个社会阶层在人权上平等,特别是要求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要使他们拥有和别的阶层相同的致富机会,同时也要使他们的最基本生活条件、最基本医疗卫生条件、他们子女的义务教育及其他教育能得以保障,一句话,要保障弱势阶层的人权。所谓财产权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社会要维系各个社会阶层的合法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和剥夺别人的合法财产,不存在剥夺者和被剥夺者的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告诉我们,维系财产权,是非常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如果合法财产不能得以有效保护,就会使有些人总想不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财富,必然助长社会不正之风,造成社会不稳定,人们有恐惧心理,尤其是高效率者有恐惧心理,就必然很难有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总之,社会和谐的关键是尊重人权和财产权。

2.新体制与科学发展观

新体制的最主要特征和最大贡献,是把包括阶级斗争为纲在内的意识形态目标彻底抛弃,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因而新体制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发展成就举世瞩目。当然,我们的发展中也存在着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当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总量已在GDP上突破20万亿人民币,也就是发展总量十分巨大之后,我们的发展也遇到了新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和新挑战?唯一的选择就是推进科学发展,巩固和完善新体制,使发展具有更高的质量和雄厚的基础。目前有人试图用科学发展观来否定新体制,似乎新体制所推动的发展是有问题的。实际上,中央所强调的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不能动摇的,现在的问题只是如何完善发展和应对发展中的新挑战,而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因此,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含义在于:

第一,在发展中注重增长方式的转变,要从过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向高效益型增长方式。粗放型增长方式有两个严重不足:一是高消耗资源;一是高污染环境。当经济发展总量较小的时候,污染并没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当经济发展总量非常巨大的时候,污染就已经成为足以威胁到我们生存条件的因素了,必须要调节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了;当经济发展总量较小时,高消耗资源并没有引起我们的充分关注,当经济总量发展到十分巨大的时候,资源约束就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了,因为已没有那么多资源供我们消耗了。因此,需要强调节约型经济,推动循环经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发展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和谐的基础上。

第二,在发展中求得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使人人都能享受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尤其是弱势阶层的利益要得到有效提升。可以说,人们的利益在差异存在的条件下的共同提升,是发展中人与人的关系相和谐的最基本原则。发展不可能长期建立在利益不和谐的基础上,因而协调利益关系,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第三,在发展中协调好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关系,尤其是处理好国际收支方面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的发展总量还比较小,其国际收支还不会对国内经济产生太大的影响,尤其是还不足以影响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时候,国际收支失衡问题显得并不突出,但是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已经很大,而且其国际收支失衡状况不仅影响到国内经济,而且也影响到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时候,国际收支失衡就成了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例如目前的国际收支失衡所引起的流动性过剩问题,就属于此类问题。所以,科学发展观,也包括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关系的协调。

第四,在发展中协调好成本优势与技术优势的关系,注重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我国的经济发展在较长时期内都是靠成本优势获得竞争力,也就是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及土地等生产要素较便宜,因而具有竞争上的成本优势。但这种比较优势已经开始丧失了,尤其是我们不能再依靠劳动力成本的低廉而推动发展了。劳动力成本过于低廉,这不仅使得我国以劳动这个要素为生的人,收入长期不能得以提升,从而加剧了国内劳动与资本的矛盾,而且也使中国经济长期内需不足,迫使我们不得不开发国际市场,而顺差的过大又增加了我国经济的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尤其是成本优势往往表现为农民工的收入长期低下,基本生活难以提升,这就加剧了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压力。我们不能靠牺牲农民工的利益搞成本优势,把竞争力放在农民工的收入低下的基础上。因此,必须在发展中实现发展方式的转轨,从成本优势转向技术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这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3.新体制与社会公平

对于新体制的活力以及它所带来的强大的效率作用,似乎人们基本上都是认可的,没有太多的分歧,但有人认为新体制过分强调效率,忽视公平。注重效率而忽视公平,似乎是现在不少人对新体制的一种流行性评价,但这种评价是没有实践根据的,也是不符合理论逻辑的,其最根本错误,是将效率与公平绝对地对立起来,似乎只要强调效率,就必然会有害于公平,而要强调公平,就必然要放弃一些效率。实际上,效率与公平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试想,如果一个体制缺乏公平,那么它还能形成效率吗?如果一个体制没有效率,那么我们还能称之为公平吗?效率与公平实际上是相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效率包含着公平,公平反映着效率。

在讨论社会公平问题时,有人经常将收入差距作为评价社会公平的重要指标,据此认为现在收入差距过大,引发了社会不公平。这种观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其实,传统体制下的“大锅饭”,虽然实现了人们收入的均等化,但它同样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因为它损害了贡献大的人的应有利益,多贡献而不能获得多收入,这也是一种极度的社会不公平,正是因为这种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才极大地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国民经济失去了活力,没有效率。因此,不能将收入差距作为评价社会公平的唯一指标,实际上收入均等不仅不能反映社会公平,往往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我们评价社会公平的最主要指标,是看人们的机会是否均等,机会均等下的收入差异是正常的。当然,机会均等在现实中往往是难以做到的,充其量只能是一种趋向,因而我们也要在承认收入差距的条件下,注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但这种调节并不是因为收入差距反映了不公平,而是因为机会均等的条件没有充分实现,因而需要调节。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因为个人禀赋与努力而形成的收入差距,并不反映社会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正常的,这种差异本身就是公平。社会公平在于机会的均等,而不在于收入差距本身,从收入差距上很难判定公平与不公平。

有人认为新体制有些不公平,但这并不是因为效率本身引起不公平,而是传统体制中未能加以改革的弊端带来了不公平。对于那些靠自身禀赋和努力而获得较多利益的人,人们并不反感,并没有认为这种情况不公平。人们的不公平感并不是来自效率本身,而恰恰来自和效率相对立的垄断和权钱交易,因而不能把缺乏公平的帽子戴到新体制头上,不公平的现象是由传统体制的未能真正改过来的弊端形成的。因此,要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深化体制改革,重点在于打破垄断和消除权钱交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完善民主政治,从而消除垄断和权钱交易的体制基础,可以说,没有政府体制的深化改革,没有良好的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平。

在讨论收入差距及社会公平时,人们经常将某些企业所有者的财富与普遍劳动者的收入相比较,感到社会收入差距太大,似乎社会很不公平。但这种比较方法并不合理。因为,在企业所有者的财富中,有一种财富是属于企业法人财产。自然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并不是一回事,甚至有本质区别。企业法人财产虽然会给所有者带来一定的财富,但企业法人财产的主要作用在于维系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活动,更大程度上是为社会作贡献,例如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为政府提供税收,企业法人财产只有在完成这些社会贡献的基础上,才能给所有者带来一定的自然人收入。因此,企业法人财产并不像自然人财产那样,全部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自然人财产可以直接用于个人消费,但是当个人财产表现为法人财产的时候,人们就不能随便将它用于自然人消费了。比较收入差距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切不可盲目将不应比较的收入放在一起比较,这样会得出错误结论。

在讨论收入差距,进而评价社会公平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有一种法治意识。所谓法治意识,就是要承认所有的合法性的事实。也就是说,在讨论收入差距,从而评价社会是否公平问题的时候,要看人们的收入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法治社会条件下,人们评价收入是否公平的标准,就是法律,所有合法性的收入都应该是公平的。收入的公平性不在于收入水平的高低,而在于收入是否具有合法性。影响人们收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收入必须合法。公平性与合法性是相统一的范畴。因此,我们只有将法治观念引进社会公平问题的时候,才能真正分清何谓公平,何谓不公平。离开法治标准,实际上是很难讨论社会公平问题的。合法性与道德状况也是相统一的,例如合法性的道德习惯就应该称之为有道德,要将道德放在法治的基础上。

4.新体制与关注民生

新体制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竞争与效率规律的作用,必然会产生企业破产和个人失业这类传统体制所没有的现象,因而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新体制没有像传统体制那样关注民生问题,把忽视民生的帽子戴到了新体制头上。其实我们现在强调和关注民生,并不是说新体制就有背于民生,而是指新体制在进入磨合期后,民生问题显得更为重要,新体制本身所具有的关注民生的内在要求,这时会充分地显现出来。因此,不能将新体制与关注民生对立起来,它们实际上是相互融合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第一,新体制为关注民生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可以说,没有新体制的建立,我们就不可能有能力真正关注民生问题。在传统体制下,我们的民生问题实际上是最糟糕的,许多人吃不饱和穿不暖是正常情况,甚至出现过大规模饿死人的现象。传统体制下的民生问题为什么搞得如此不好,就是因为传统体制不仅使国民经济严重缺乏活力,而且使国民经济结构严重失调,从而使我们长期处于严重的短缺经济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本没有关注民生的物质基础和能力。而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真正有能力关注民生问题了,例如取消农业税,为弱势阶层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这些关注民生的举措之所以能够实行,就是因为新体制为我们创造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因此,只有新体制的不断巩固和完善,才能使民生问题不断得到有效解决。

第二,新体制本身就包含了对民生的关注,新体制并不排斥和损害民生问题。例如,市场经济虽然强调效率原则,但同时也强调社会保障原则,因而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保障体制就越健全。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保障体制几乎是同市场经济体制同步完善的。因此,关注民生也是新体制的必然要求,我们现在完善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如完善医疗卫生体制、完善教育体制、完善收入保障体制、完善再就业体制、完善住房体制等等,就是要全方位地关注民生问题,通过关注民生来为新体制创造深厚的民众基础,使民众利益与新体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民生问题有赖于新体制的巩固和深化,我们应该使它们有效配套。我们现在强调民生问题,并不是因为新体制的形成损害了民生,而是指新体制恰恰需要注重民生问题,同时民生问题也有赖于新体制的完善。我们关注民生问题,并不是要将它同新体制对立起来,将强者与弱者对立起来,因而在推动民生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强调关注弱势阶层,同时也要关注在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的阶层,使他们在竞争中更强。强者更强,才有利于社会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不能靠抑制强者而扶持弱者,而是要使他们都能拥有充分发挥自己作用的体制和政策,这才是我们关注民生的本来意义。关注民生问题,不是为了加剧强者与弱者之间的不协调,而是要推动他们之间的和谐,因此,虽然强者更多地依靠自身的竞争,弱者则需要社会的更多帮助,但他们实际上都需要社会的关注,不过前者希望竞争更充分和更公平,后者则希望有更多的扶持和救助而已。从这点上讲,关注民生,就是关注各个社会阶层的社会诉求。

第四,关注民生虽然要强调通过转移支付来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但关注民生并不仅仅如此,关注民生更重要的是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公平的机会,使他们的创新能力能够得以有效提升,从而使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而改善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是民生问题与福利主义的重大区别。我们不能无条件地把提高弱势阶层的福利作为关注民生的主要内容,如果一味强调提高福利,而不去设法提升弱势阶层的竞争能力的话,那就必然会加大社会进步的成本,并且对于推动社会和谐毫无意义,甚至还会使社会产生“福利病”,从而降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不关注民生问题是错误的,但将民生问题等同于福利主义也是有害的。我们应该记取有些福利国家的教训,尤其是南美一些国家的教训。任何人都只有依靠自身的努力才能最终改变自己的地位和生存状况,努力工作是社会进步和自我提升的基础,是国强民富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不是强调努力工作和竞争,而是都试图依靠享受福利而生活,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前途。总之,关注民生不能削弱社会进步的动力,更不能导致“寄生性”的社会习惯,而是要强调竞争和自我奋斗。如果我们不强调竞争和奋斗,而是为了迎合所谓的“民心”,去无限制地满足一些人的福利要求,其结果只能是有损于新体制,有损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因此,要正确理解关注民生问题,切不可把关注民生当成福利主义。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警惕,不可掉以轻心。因为有些缺乏自信心和权威的人,往往会利用福利主义吸引所谓的“民心”,从而会在关注民生的幌子下使中国经济过早地丧失发展动力,使中国经济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出现新体制的变态性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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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与不同阶段的任务--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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