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学研究应遵守学术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学论文,应遵守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什么是图书馆学术研究规范
1.1 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与学术研究活动相伴而生的,在中国古代,学术作为匡正人心、淳化天下的主要方式与途径,历来为有识之士所重视。学术之明晦直接关系到人心之正邪,中国学术传统一直强调“修德而后可讲学”、“欲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欲正人心,必先昌明学术”[1],这也成为中国古代人们对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真理性认识。在当代,“规范”一词在汉语语境中的意思是标准、法式、典范。学术研究中所谓的“规范”则是指规则、标准或尺度,它是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根据某种观念所制定的供社会群体诸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和标准[2]。学术规范是学术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之物,其核心内容是学术研究群体所共同具有的某种知识与信念、解释的模式与理论,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种方法标准[3]。
1.2 图书馆学术研究规范
近年来,尤其是《图书馆学期刊编辑规范》出台后,我国图书馆学研究在技术层次上有了一定的规范。不过这种可贵的努力还只是外在形式的,在学理层次上,规范化的内容则变得越来越淡漠。纯粹的学术批评的减少,是图书馆学研究缺乏规范的最显著证明。
那么,该如何全面定义图书馆学术研究的规范呢?我们认为,图书馆学术研究规范是指图书馆学研究中的规则和范式,是图书馆学术界应当共同遵守的客观标准。当然,学术规范可以分为不同层次,主要有技术层次和学理层次。技术层次是指可供操作的方法,这些方法经过简单的训练能够被人们所掌握,例如论文的写作规范和文摘、引文、标题等外在的形式。而学理层次则是指能体现科学活动实质的创造性的高层次规范,不具备可操作性,纯然由学者的内在资源所决定[4]。显然,图书馆学研究规范不仅应在形式上,更要在深层次的内容上对研究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图书馆学研究规范的建立及其遵守,是图书馆学学术研究事业正常、健康发展的需要。一个缺乏规范的社会是混乱的社会,同样,一个缺乏规范的研究群体也是无法成就其学术事业的。
2 制定图书馆学术研究规范的必要性
2.1 适应图书馆学研究社会性的要求
早在古希腊时代,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把哲学的思辨看作是对城邦的公民的义务,而绝不是个人的私事。图书馆学术研究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事业,绝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尤其到了现代,在图书馆学研究领域,任何有价值的理论或学说的提出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成果之上的,或者是与别人合作的结果,且绝大多数都要使用公共资源;而图书馆学研究成果在图书馆实践中的应用,也有一个被承认、检验和接受的过程。因此,图书馆学术研究的这种社会性必然决定了这项事业本身和从事这项事业的人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在于公认的学术规范[5]。
2.2 减少图书馆学研究中利益驱动因素影响的需要
从目前的现状看,中国图书馆学的研究者可能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图书馆学研究队伍,每年产生的“研究成果”也是世界上最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学学术会议越来越多,图书馆学专业期刊发展迅速,图书馆学论文产出每年以万计;但就研究成果质量而言,却难有同样的“自豪”:重复性的研究此起彼伏,独创性成果很少出现。一些研究只是受个人利益驱动,为获取职称、学位、金钱而启动。某些利益群体也会发起与图书馆有关的研究项目,如一些权力部门、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发起的与利益相关的研究活动,往往会影响图书馆学术研究方向的确定和课题的选择、影响研究资料的采集、整理与评价,必然会严重影响到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因此,需要制定图书馆学研究规范来减少图书馆学研究中受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
2.3 净化学术空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手段
如前所述,如果图书馆学研究没有严格的学术规范,一些研究者就会为了某些个人利益在学术研究中走捷径,投机取巧地多出“成果”,多发表文章,甚至会出现伪造、作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图书馆学研究者个人、单位、甚至整个图书馆学界的声誉。显然,图书馆学术研究规范从形式和内容上规范了图书馆学研究者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图书馆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也有助于遏制研究者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减少研究中的错误和偏差,净化图书馆学研究的学术空气。
3 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规范的主要内容
图书馆学研究规范作为图书馆学研究者从事学术活动的自律准则,首先要求研究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术道德,尤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次,图书馆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必须要求研究者具有社会责任,使自己的研究活动能够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负责。在此基础上,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以及学术批评规范。
3.1 图书馆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中国科学院《科学理念宣言》明确指出,“鉴于现代科学的发展引领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要求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6]。”《日本科学委员会行为规范》也认为科学家应该努力地揭示、积极地解释他们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地衡量(评估)他们的工作对人类、社会以及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些研究工作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公正客观地公布这些评估的结果,并且与社会构建一个良好的互动关系[7]。
图书馆学研究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其目的不是研究本身,研究者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要以为发展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来对待其研究活动。图书馆学研究者在研究的选题、论证、研究、总结、建议等各个环节,都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自己的研究是否有助于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的发展,是否会对图书馆事业或图书馆学产生不利的影响,避免出现感情用事、不负责任的随意性“研究”[8]。
3.2 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引文规范是关于文献引用内容、引文标注及著录的规则及要求。引文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公允、准确、合理地引用文献,可以表明文献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关系。在图书馆学研究规范中,学术引文规范应包括引文原则与引文著录格式。
(1)引文原则。引文应以直接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尽量避免转引文献。学术研究讲究真实可靠,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较之于第二手资料更为客观和可靠。如果确实需要转引二手资料,应在文中指明,同时需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原始文献和转引文献,不能造成他人将引用文献当成第一手资料的误解。
引文必须是研究者阅读过,且对自己研究的观点、材料、论据、统计数据等有启发和帮助的文献,不能引而不用(伪引)。否则,后来的研究者根据伪引的参考文献去查找、阅读资料,就会浪费大量的研究时间,甚至会造成以讹传讹。
更不能用而不引。使用了别人的观点、数据却不指出引用的来源,等于是将别人的成果窃为己有,这就构成了剽窃。
(2)引文著录格式。引文的著录是按一定的标准将引文的各个项目记录下来的过程。引文著录的规范统一有利于后续的研究者查找文献线索,这也是学术研究严谨性、科学性的体现。引文的著录规范应依据2007年9月10日实施的最新修订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它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符号以及著录的格式等。
3.3 学术成果规范
3.3.1 把握好选题方向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选题是科学研究工作的第一步,它对以后的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价值具有规定性的作用。一个好的选题往往是科学研究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关键。在图书馆学研究中,恰当的选题对于保证图书馆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有用性,寻求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等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图书馆学研究选题应具有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要从我国图书馆学研究的现状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要求出发,关注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和根本特点,图书馆学研究的选题要有新意、有特色,能够丰富图书馆学研究的内容。研究者不应低水平重复别人已经取得了成果的研究,以减少图书馆学研究的无效性。
3.3.2 借鉴国外先进成果
国外图书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许多具体、成熟的理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比如“图书馆学五定律”、“图书馆核心价值”等理论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借鉴国外图书馆学研究的先进成果要求研究者能够批判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图书馆学成果中的合理成分,反对不顾中国国情,照抄照搬国外图书馆学术语、理论的风气;鼓励图书馆学研究者以国外图书馆学为参照,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学。
从实现图书馆学研究本土化的角度看,了解国外图书馆学是为了学习国外图书馆学的发展经验,借鉴国外图书馆学先进的理论与方法,从而有选择地、批判地吸收国外图书馆学中的合理成分,并将其融入以弘扬中国图书馆学优秀历史传统为基础的、以解决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实问题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学研究中去[9]。
3.3.3 重视学术史研究
中国古人治学非常重视学术史的作用,“学问之苟且,由源流之不分”(郑樵《校雠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章学诚《校雠通义》)、“为之分源别派,使其宗旨历然”(黄宗羲《明儒学案》),都是古人对学术史研究的认识。学术史的功用,是通过“分源别流”让后学了解一代学术发展的脉络和走向,学术史研究对于学术传统的继承,学术规范的确立都是大有裨益的。图书馆学研究者应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开拓和深入,要力争使自己的研究在学术传承、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等方面对图书馆学有新的贡献。中国图书馆学有优良的学术传统和丰富的历史资源,它们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图书馆学的重要精神财富。正如《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学科“十五”研究规划及课题指南(草案)》中所强调的:“研究图书馆学史不仅仅是要恢复学科史的历史记忆,图书馆学要想充满思想活力,必须回到图书馆学思想史、学术史中寻找资源和营养,磨炼自己的分析才能,而且,许多重大问题也只有在学术史的梳理中才能求得正解[10]。
3.3.4 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造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11]。图书馆学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应自觉抵制一切沽名钓誉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①在研究成果中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如编造、篡改数据等;②损害他人知识产权,如署名权、合作权等;③违反职业道德,不当地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④研究成果发表中的不当行为,如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⑤故意干扰或破坏他人的研究活动,如故意损坏研究设备、研究资料等;⑥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如骗取、浪费研究经费等。
3.4 学术评价规范
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评价是指图书馆界内同行学者对评价对象是否符合一定学术标准以及符合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涉及课题项目的立项、学术成果的鉴定评价、各类优秀成果的评奖、职称评定中对研究成果的考核认定等。图书馆学研究中的学术评价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相应地,图书馆学学术评价规范必须以创新性、科学性、客观性为评价的基本标准[12],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基本尺度,杜绝各种“人情”对图书馆学学术评价的左右。
3.5 学术批评规范
学术批评是以学术问题为对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讨论、商榷、评析、赞同、批评和反批评等。中国学术界一直有学术批评的传统,20世纪50年代,党和政府更是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之间进行讨论和批评。图书馆学学术批评有助于捍卫学术公益、传承学术真谛,促进学术交流,对图书馆学研究的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而图书馆学研究规范中的学术批评规范,是要尊重研究者正当行使学术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在学术争论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以理服人,不允许对持不同学术见解者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攻击。
总之,科学、合理的学术规范不仅不会阻碍学术创新,反而能更好地促进学术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完善和遵守学术规范应该始终相伴于整个学术研究事业的发展过程,图书馆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如此。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在经历了研究规范缺失所受到的一系列不利影响之后,现在已经有不少人开始对《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制定寄予了厚望。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图书馆学会启动《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是符合时宜的。相信即将出台的《中国图书馆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会像《中国图书馆员道德准则(试行)》所起的作用一样,在提高我国图书馆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