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1921—1949),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民族论文,经验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11; 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1)-08-0029-11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在斗争的实践中,在总结民族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地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工作路线和方针政策,有效地推动了民族工作的发展。
在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一、把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加以处理
民族问题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
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位一体的统治,造成了中国民族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侵略和压迫;二是中国的反动统治阶级对各族人民的剥削和压迫。
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始终是把汉族人民和汉族地区作为主要的目标。与此同时,帝国主义的势力也一步步地深入少数民族地区。中国各民族都遭遇着被列强灭亡和奴役的共同威胁。而从这种外来的民族奴役和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就成了中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和共同事业。这是近代中国民族问题产生的一个根源,而且是最主要的根源。
在近代中国,无论清朝政府、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政府,都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使少数民族深受其害。国民党统治集团根本“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他们对于各少数民族,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剥削,无所不至。”① 他们剥夺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对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同化政策。其结果,就使得少数民族处于毫无权利的不平等地位。这是中国民族问题产生的又一个根源,即国内根源。
在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中国,帝国主义是国内封建主义势力的靠山,国内封建主义势力则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社会支柱。因此,“不反对帝国主义,不仅不可能从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出来,也不可能从国内民族压迫下解放出来。同样,不反对国内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不仅不可能推翻国内民族压迫制度,也不可能推翻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压迫。这就使反对国内民族压迫问题,同反对帝国主义压迫问题,互相联系和汇合起来,而成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总问题的一部分,成为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总问题的一部分。”② 这样,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就具有两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中国各民族联合起来共同进行斗争,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和国家的完全独立;对内推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实现国内各民族的一律平等,建立统一的民主自由的新中国。由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的民族问题就成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只有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了,中国才能争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民族问题面临的双重任务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在斗争实践中逐步地形成这样的明确认识: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把它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紧密地联系起来,必须牢牢掌握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即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条总路线。在民族工作中,党必须把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同各个时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同各个民族的特殊条件、同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正确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收到成效。
以抗日战争时期的情况为例。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目的,是要灭亡整个中国。这就不仅使汉族、也使各少数民族面临着生死存亡的问题。在这场全民族的抗战中,动员少数民族参加抗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37年8月22日党的洛川会议,就将“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列为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一。在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进一步指出:针对“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
为了争取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参加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来共同抗日,中共中央强调,必须科学地分析少数民族面临的各种矛盾,提出正确处理这些矛盾的方针。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开始以后,各少数民族面临三种矛盾:一是少数民族同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二是少数民族同大汉族主义的矛盾;三是少数民族内部下层民众与上层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由于一个民族敌人侵入国土这个事实起着决定一切的作用,由于中日民族矛盾的上升降低了国内阶级矛盾和政治集团之间矛盾的地位和比重,因此,“现时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政策,首先和基本的应当是团结抗日。”决不能用其他的矛盾来掩盖或冲淡中日之间的这对主要矛盾。这是党在民族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实现的主要任务。
当然,少数民族同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党必须正确地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说,就是要求国民党当局“实行各种必要与可能的民主改革与民生改善,以激发少数民族的抗战热忱与生产热忱”,而不是召号去推翻国民党政权。
少数民族内部上层统治者与下层民众之间的矛盾也必须正视。但中国共产党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当过分地强调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而是要求:不仅要团结和教育少数民族下层的广大人民群众,也要积极热忱地争取少数民族上层参加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来。
中共中央对上述三对矛盾所作的分析和据此制定的方针,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正确地处理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并且在实践中收到了积极效果。正是在党的上述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各少数民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一起,逐步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奔赴抗日前线,成为英勇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重要的积极力量。
二、在民族工作中始终坚持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
坚持各民族的完全平等和自愿联合的原则,坚持实现各民族之间团结,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的原则。不实行民族的平等联合,就不可能动员各少数民族人民参加革命斗争,就不可能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为了实现民族的平等联合,中国共产党强调,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在我国民族关系史上,汉族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在我国历史上的多数时期是汉族统治者统治其他少数民族。汉族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和剥削是造成我国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方面和主要历史根源。
因此,在我国民族关系中,汉族能否主动搞好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是能否巩固和增强民族团结的关键。而搞好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关系,更是搞好民族团结的核心。党要求,凡是派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干部,必须把善于联系当地人民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提拔到机关或党政领导岗位上来,大力培养,大胆使用。
第二,必须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中国共产党开展民族工作的实践中,常受到两种错误倾向——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干扰。
大汉族主义思想,原来是汉族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地方民族主义则是少数民族剥削阶级的反动思想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因此,必须同时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而一般说来,应“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③。因为只有克服了大汉族主义,才有利于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
克服这两种民族主义是思想战线上一项长期的任务,但在具体工作中,究竟应重点克服哪个倾向,则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片面、孤立地只反对某一种民族主义,而忽视或掩盖另一种民族主义,也不能把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平列起来,更不能把非关键性的方面当成了关键性的方面。
第三,必须努力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
中国的民族团结不只是各民族无产阶级的团结,不只是各民族广大劳动人民的团结,同时也包括少数民族中一切爱国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这是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任务所决定的。
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团结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我国民族团结的实质,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在多数情况下,少数民族上层统治阶级同我国汉族地区的民族资产阶级处于相同或类似的地位,同样具有两面性,因此,一般说来,中国共产党对他们采取了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力争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消除民族间历史上形成的隔阂,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三、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
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这里所说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国的领土范围内,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享受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综合民族和地区为一体的自治”④。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中国之所以没有像苏联那样建立联邦制国家,而是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是因为:
第一,中国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
列宁曾多次指出,马克思主义在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的,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用比较涣散的联邦统一代替一个国家政治上完全的统一”⑤。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⑥。
第二,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从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了维护祖国统一的强大向心力。蒙古族、满族等少数民族还曾入主中原,为中国的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论在汉族中间还是少数民族中间,国家统一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在中国实行联邦制,就违反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历史发展的规律。
第三,近代中国各民族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重要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他们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互相支持,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战斗,更结下了深厚的友情,大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各民族平等联合的统一的共和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各民族客观上不可分离的关系所决定的。
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相互杂居,除在西藏藏族人口占绝对优势外,其他地区都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多民族杂居,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民族之间在历史上形成了天然的分工。汉族地区农业和手工业发达;而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比较发达。中国地域辽阔,民族和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主要是汉族聚居的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交通闭塞,自然环境差,但资源丰富。只有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方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总之,汉族和少数民族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联邦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
第五,实行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
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运动,除了个别的例外,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的。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结果,不是政权落到资产阶级的手中,而是在各民族地区普遍地建立起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为实现各民族的统一开辟了道路。中国各民族不是经过分裂而后走上统一,而是从平等联合团结的革命统一战线发展到平等联合团结的单一制国家。
中国共产党把在单一制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经过了一个摸索的过程。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提出过“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⑦ 的主张。当时的党还处在幼年时期。它的上述主张在民族问题上照搬了苏联的经验,没有同中国的具体实际正确地结合起来。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过程中,逐步了解了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开始围绕中国革命的中心任务,探索新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方法。党在这一时期虽一再强调实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但初步提出了建立少数民族的自治区域的主张,虽然这是在坚持民族自决原则和不放弃联邦制主张前提下的区域自治。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⑧ 1936年10月下旬,红四方面军在豫海、海原一带回民聚居区,建立了回民历史上第一个县级自治政府——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区政府。
全国性的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
首先,党清醒地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各族人民都有摆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压迫的共同要求,因此,必须强调中国各民族联合起来,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而不是各民族的分离。倡导民族自决,是为了能够联合国内各民族共同抗日,防止日本帝国主义借机分裂中国。
其次,把实现民族自决,着重解释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1938年10月,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⑨ 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党最终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首先,明确提出应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如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⑩
其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并非独立政府,而是中国民主联合政府的一部分。比如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指出,“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11)。
再次,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自治,不再提独立自决的口号。1946年2月18日,中共中央指出:应“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12)
最后,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一批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形成了区、乡、县、地区、省的民族自治政权体系。如,先后在淮南、山东、晋察冀等解放区分别建立了二龙回民自治区、鲁中回民自治区、枣庄回民自治镇、孟村回民自治镇、宣化二区回民自治区等一批县级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一个成功范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进入了成熟阶段,也是我国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开端。
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确立,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工作的实际正确地结合起来所作的一个伟大的创造。这个政策的确立,不仅为党正确开展民族工作,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而且也为人民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巩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争取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四、在民族工作中坚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在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地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要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也必须这样。
中国的“民族问题,实质上是农民问题。民族解放,归根到底,必须是作为民族主体的占绝大多数人口的人民群众的解放,这主要的就是农民、牧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应该获得解放。”不发动广大农民投身到民族解放运动,就无法形成声势浩大的民族革命运动。“农民是民族解放运动的主力军”。(13) 但是,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充当革命的领导者;农民阶级仅靠自己也无法获得最终的解放。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虽然具有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要求,但也有先天的软弱性和动摇性。就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来说,它的弱点是明显的:(1)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无论是表现为大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可能实现各民族的平等联合,而没有各民族间的平等联合,就不可能有中国各民族的解放。(2)民族资产阶级害怕人民群众,尤其害怕工农群众,不敢发动工人和农民;没有强大的工农运动,就不可能有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亦即没有各民族的解放。(3)民族资产阶级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不可能领导反对外来民族压迫和国内民族压迫的斗争并取得胜利。在中国,旧民主主义已经过时,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这条道路也随之破产了。
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中国的民族运动才能逐步革命化,成为整个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民族革命运动决议案》即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当成为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领导力量。“民族运动必须得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才能防止其妥协,民族争斗的力量之发展,恒依无产阶级及农民等一切劳动群众阶级争斗的力量之发展为正比例”(14)。
无产阶级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1923年6月,党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即郑重宣告: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的中国民族”。(15)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方面,它使少数民族的革命运动有了自己的领导力量。另一方面,还促进了少数民族革命和无产阶级领导的全国革命运动的结合。以中国少数民族革命运动紧紧伴随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的前进而不断发展,构成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16)
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共同奋斗,这是中国民族工作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
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为了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参加革命斗争,党在民族工作中,必须重视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包含着两个联盟,“一个是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的联盟,主要是工农联盟;另一个是工人阶级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主要是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17)
这两个联盟的地位是不同的。其中第一个联盟即工农联盟是基本的联盟,是民族统一战线的基础。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中很少有甚至没有资本主义成分,汉族同少数民族的联盟,基本上就是汉族的工人、农民同少数民族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联盟。“我们必须永远紧紧地依靠和不断地巩固我们伟大的工农联盟,任何时候都不可损害这个联盟。”(18)
第二个联盟是非基本的,辅助的,但在我国的条件下,也是不可或缺的。“能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联盟,是我们党成熟不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个联盟“包括同少数民族中爱国的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的联盟,还包括同少数民族上层统治阶级的爱国分子以及爱国的宗教上层的联盟。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落后情况,在这些民族中,工人阶级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的联盟,主要是同上述这些上层分子的联盟。”(19)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一部分上层人士同劳动人民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因此,争取和团结爱国上层人士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正是因为争取和团结了一切可以争取和团结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我们才得以孤立少数民族中的反动派,深入和发动群众,加强民族团结,最终赢得民族的自由和独立。
建立、巩固和扩大各民族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正确处理两个联盟之间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做好民族工作的又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
五、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宗教政策,是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是既相区别、同时又往往有密切联系的。尽管“宗教信仰本身不是民族特征,但在很多情况下,宗教问题又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问题。”(20) 因为在中国,多数少数民族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在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比如,藏族、蒙古族信仰喇嘛教,回族、维吾尔族等信仰伊斯兰教,傣族之信仰小乘佛教等。这就使“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21)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常常和民族问题相联结。由于宗教信仰的群众性、民族性和长期性,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在长期信仰宗教的过程中,已经同宗教紧密结合在一起。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宗教问题,势必会影响到他们的民族感情,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和革命事业的发展。因此,制定和实施正确的宗教政策,这是做好民族工作、推进中国革命斗争的一个重要条件。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制定的对待群众信仰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有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有自由。这也就是说,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应受到强力的干涉。
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政策呢?这是因为,“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着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22) 毛泽东说过:“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23) 因此,对人们的宗教信仰,“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迫放弃,不但无益,而且会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只能有利于宗教势力。”(24) 采用强迫的方式是无法消灭人们的宗教信仰。中国共产党清楚地看到,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范围之内,“宗教问题成为群众性的问题、民族性的问题和国际性的问题”(25)。党的首要任务,就是应当“团结各种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共同进行反对阶级压迫和自然压迫的解放斗争”(26),引导人民群众同产生宗教的根源作斗争;而不是用有神论和无神论、信教和不信教或者信什么教的问题,来分裂人民群众的团结,妨害人民群众争取解放的斗争。只有这样,才符合整个革命斗争的利益,也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逐渐地从宗教迷信中解放出来。这种正确的政策,只能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7)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争取信教群众,有利于争取使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孤立其中的少数反动分子。
在旧中国,我国宗教界“就其中上层而言,一部分人同帝国主义相联系;另一部分人同封建势力有密切联系,有不少人本身就是封建地主、农奴主,或者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还有一部分人是同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相联系的。就其下层而言,多数以至大多数是同城乡劳动人民相联系,并且处于被压迫以至被剥削的地位。中上层里面,也有不少爱国民主分子同我们合作。”当时的“宗教大都掌握在宗教界中上层的前两部分人的手里。”因此,党必须区别对待宗教界,并且把宗教界的大多数人包括在统一战线之内的。“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28)
中国共产党的正确的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经历了一个在实践的基础上积累经验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主张保护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于宗教政策尚没有作出完整的表述。在1922年至1926年期间党的一系列决议案中,都讲到了对宗教要持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为了团结各种爱国力量,革命活动应不分党派、宗教等。(29)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独立领导中国革命的新阶段。党提出的宗教政策,有的是符合实际的,有的则有“左”的倾向。
当时党提出的宗教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主张政教完全分离,实行真正的信教自由。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对于宗教问题是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公民可以自由的信教,但一切宗教不能得到国家的任何保护及供给费用。”(30) (2)规定信教和不信教的工农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对专门的宗教家和以宗教为副业者作了区分,剥夺了前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些规定,保护了劳动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正确的;但又不加区别地打击了所有的职业宗教徒,这就不恰当了。(3)要求没收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这是在一个时期内,党基于对革命形势和革命对象的错误估计而制定的不适当的政策。(4)对帝国主义国家所办教会,规定它们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才允许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含了党的早期宗教政策的四个主要内容,即: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原则,国内宗教自由发展,公民有反宗教宣传自由,只许守法的帝国主义教会存在。它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重要性认识的提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正式初步形成。
但是,宪法大纲中的宗教政策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比如,它既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又规定“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这无疑对争取宗教界的一部分可以争取的力量,是不利的。
这里有必要着重说一下长征途中的有关情况。
1934年10月,中国工农红军开始退出南方根据地实施战略转移——长征。红军在长征中途经各少数民族地区,遇到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当时喇嘛教、伊斯兰教分别是藏族、回族全民族信仰的宗教,其他少数民族也都崇拜神灵或信仰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党能不能慎重对待宗教,成为红军能否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红军战略转移的突出问题。
长征开始后,尤其是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我国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宗教政策。主要是:(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习俗。(2)尊重和团结宗教界上层进步人士,打击分化反动的宗教人士和宗教武装。红军根据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不同情况、不同态度,采取了争取、分化和打击宽严结合的灵活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3)实行政教分离,力求废除宗教特权和宗教压迫。这一系列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沿途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真正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使党和红军的事业得到他们的理解、同情与支持,为顺利通过各少数民族地区北上、实现战略大转移创造了一个重要的条件。
1937年7月,中国进入全国抗日战争时期。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具体、详细地分析了蒙、回、苗、瑶、黎等民族的宗教状况,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新的实际进一步结合起来,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宗教政策。党的宗教政策达到了高度的成熟。其主要内容是:(1)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强调“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31)。(2)制定正确处理宗教土地的政策。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32) (3)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职业者的教育,团结宗教界的上层人士。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备。主要是:(1)在继续注意尊重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格外强调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1947年4月27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产,提倡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农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与参加劳动、行医、识字。”(33) (2)进一步强调必须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1947年9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侵犯各地清真寺,军队不许住清真寺,汉人不得利用清真寺集会。”(34) (3)将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同时进行。1945年1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提出,在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的斗争中,要“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35) (4)民族宗教政策被列为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根本大法。1949年9月29日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5)进一步争取和团结宗教上层人士。如解放军在进军回族地区时,每到一地,首先尽一切努力与当地阿訇取得联系,向其阐释党的宗教政策,在取得其信任后,由他们去做群众工作。解放军进军至西北藏区时,也十分重视对藏区宗教上层人士的保护、团结和争取工作。班禅大师在西藏、甘肃、青海、云南等省区及其它信仰佛教的广大群众之中有极高的威信。为了保护好班禅大师的安全,也为了顺利解放藏族人民,毛泽东给彭德怀专门发电报指示:“你们攻兰时请十分注意保护并尊重班禅及甘青境内的西藏人”。彭德怀及时派人与班禅取得联系,并向他全面阐释了党的宗教政策。这为藏区的解放,尤其西藏的和平解放创造了重要条件。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围绕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提出一系列重要的主张。这些主张的贯彻落实,为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和一切具有爱国思想的宗教徒,使他们参加到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共同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而奋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六、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条件
“大量培养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36) 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最了解本民族的特点及人民的愿望和要求,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本民族人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在本民族中的作用,是别的民族干部所不能代替的。(37)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毛泽东说过:“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38)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政策。主要是:
第一,必须充分重视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把它提到战略高度加以认识,即把它看做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
少数民族干部,与历史上各少数民族的土司、头人、王公、贵族等完全不同。他们代表本民族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广大人民,同时又代表各民族人民的利益。革命事业,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的积极的行动,而干部则是发动和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的骨干和先锋。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贯彻执行好中共中央提出的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共同任务,不通过由各民族出身的骨干组成的干部的努力,是不可能的。而且,也只有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才能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汉族干部要乐于看到并且热情地帮助兄弟民族干部的成长。(39) 同时,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帮助汉族干部做好工作。
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都要主动地搞好合作共事关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汉族干部更要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有权有责。这是汉族干部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对所有干部,无论是汉族干部或兄弟民族干部,我们都应当采取爱护的政策。”(40)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曾经提出五条爱护干部的办法。这些办法是:“第一,指导他们。这就是让他们放手工作,使他们敢于负责;同时,又适时地给以指示,使他们能在党的政治路线下发挥其创造性。第二,提高他们。这就是给以学习的机会,教育他们,使他们在理论上在工作能力上提高一步。第三,检查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有委托而无检查,及至犯了严重的错误,方才加以注意,不是爱护干部的办法。第四,对于犯错误的干部,一般地应采取说服的办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只有对犯了严重错误而又不接受指导的人们,才应当采取斗争的方法。在这里,耐心是必要的;轻易地给人们戴上‘机会主义’的大帽子,轻易地采取‘开展斗争’的方法,是不对的。第五,照顾他们的困难。”(41) “这些爱护干部的办法,实际上就是培养干部的最基本的办法。”(42) 这些办法,对于少数民族干部也完全适用。实际上,党对少数民族干部也正是这样做的。
第四,鼓励少数民族干部反映本民族的真实情况和问题。
一方面,应允许少数民族干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要倡导少数民族干部代表本民族说话,这也是他们所肩负的责任。如果他们不能充当这种代表,就会失去同本民族人民的联系和本民族人民的信任。
第五,“我们党的干部政策,是德才兼备的政策。”(43) 这也是党在选拔、培训、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时必须实行的政策。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当把干部的民族化和共产主义化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来说,应当要求他们逐步共产主义化,并在工作中起积极的和带头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干部共产主义化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必须经过长期的革命实践和不断的学习教育,才能实现。干部不是先共产主义化了然后做工作,而是在工作中逐步锻炼和提高。党的组织应当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员干部进行系统的教育,特别要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干部自身更要自觉地把共产主义化作为自己努力的方向,改造自己。非党干部,愿意学习受训练的,应让他们有学习的机会和受训练的机会,并积极给以帮助。
中国共产党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的成功实践,不仅直接推动了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而且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在民族地区开展各项事业打下了坚实基础,为新中国成立后普遍而大量地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教育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即以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为指导,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伟大斗争中,进行长期的、艰苦的探索,通过调查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和现状,总结民族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逐步地明确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方向,形成了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和族情的民族问题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这些理论和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有效地把少数民族动员和组织起来,使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成为中国各民族共同奋斗的总目标。这对于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对于在中国大地上彻底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国内的民族压迫制度,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到了巨大的历史性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旧中国的民族压迫制度已经被推翻了,但各民族的特点和民族之间的差异仍将长期存在。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民族问题,动员各族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仍是党必须面对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曾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应当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民族工作的开展,为新中国确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历史借鉴。
注释:
①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83—1084页。
② 《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6—537页。
③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④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5页。
⑤ 《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13页。
⑥ 《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553页。
⑦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62—63页。
⑧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775页。
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595页。
⑩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47页。
(11)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431页。
(12)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000页。
(13)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79、691页。
(14)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31页。
(15)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20页。
(16) 罗开云等:《中国少数民族革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
(17)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9页。
(18)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9页。
(19)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9—620页、700页。
(20)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3页。
(21)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1页。
(22)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555页。
(23) 《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09页。
(24)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5页。
(25)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1—612页。
(26)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7页。
(27)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12—613页。
(28)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5—646、646、563页。
(29) 龚学增主编:《当代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30)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24页。
(31) 《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2页。
(32)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289页。
(33)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13页。
(34)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1130页。
(35)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第978页。
(36)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21页。
(37)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第361页。
(38)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39)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39—640页。
(40)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0页。
(41)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7—528页。
(42)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0页。
(43) 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第6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