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顺天”自然观的生态学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观论文,生态学论文,汉代论文,顺天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37—5057(2000)04—0049—04
“顺天”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中的核心内容。作为中国封建大一统的汉代社会,其“顺天”意识十分突出。汉代儒家的集大成者董仲舒提出的“天人合一”论就是“顺天”思想的集中体现。汉代的“顺天”自然观除了政治含义外,其生态学含义也十分突出。因为它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宝贵价值。深入地探讨汉代“顺天”自然观的生态学价值,可以以古为鉴,为当代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寻获一些启示。
一、“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共生并存协调发展
汉代独尊儒术,以经治国。儒家“天人合一”的系统自然观成为汉人的共识。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万物生焉,天何言哉!”[1](《论语·阳赞》)这明确肯定了自然界的生命意义。 在孔子心目中尧、舜就是法天而行的圣人,“唯天为大,唯尧则之”[1 ](《论语·秦伯》)。这就肯定了人与自然可以统一,即“天人一体”的思想。从孔子思想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就是对天即自然界有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崇敬与热爱,因为人的生命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汉代成书的儒家典籍《礼记》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这种思想。《礼记·中庸》说:“万物并齐而不害,道并齐而不相悖。”《礼记·郊特牲》说:“阴阳和而万物得。”由这些论述不难看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把万事万物的发展变化看作相互联系、和谐、平衡的运动。他们不是把天、地、人孤立起来考虑,而是把三者放在一个大系统中作整体的把握,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并存、和谐发展。
汉代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为论证“天人合一”,提出“天副人数”说。他认为:“天”即人,人即“天”的化身。“为生不能为人,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行。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2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在他看来,天地是以自身为模型创造了人。他认为,人一身有366小节是副天一年的日数,有12大节是副天一年的月数, 人内有五脏,是副天地之五行,外有四肢是副天地运行之四时,人之眼睛乍视乍瞑,是副天之昼夜之交替,正是“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2](《春秋繁露·阴阳义》)。 他强调:“是故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同而通理,动而相益,顺而相受,谓之德道。”[2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董仲舒的这一思想一向受到学术界的严厉批评,把它当作唯心主义的典型大加讨伐。但是我们也不能因其是唯心的,就将其思想的合理因素弃而不顾。董仲舒的思想无非是说天是放大了的人,人是缩小了的天,天和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相似性。事实上,天人相应、天人一体的思想始终是儒学的主流。诚然,这一思想存在许多不足,但是,它从整体角度去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它把人的外部生存环境与人一样,看成是一完整的有机系统,从人与自然的高度一致性、和谐性去认识人与宇宙的关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儒家学者认为,人与自然不仅存在着形貌上的相似,而且存在着感通性,即“天人感应”。这是说天地不断运动变化,所产生的一些征兆对人具有某种暗示意义,而人的活动对天也会产生影响,天人之间构成了一息息相通的信息交换网络。儒家认为人的一举一动都会引起天地的反应。所谓“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君子之所以动天地也,可不慎乎?”[3](《周易·系辞上》)后来, 董仲舒将这一思想系统发挥为以灾异谴告为主要内容的“天人感应”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水旱、地震、山崩等自然灾害是天对人谴告,这就由天人感应论走上神学唯心主义。站在科学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天地之变化就是天对人暗示,而人的活动又会引起天之信息反馈是不可理解的,甚至是荒谬的。不过,人的活动与天地自然变化存在着对应关系则不必讳言,象南极“臭氧洞”的出现、全球性气温变暖、土地的沙化、江河污染等等,无一不与人类的活动有关。“天人感应论”虽然夸大了人的活动与自然变化的内在关联,但是它提醒我们,应当时刻注意自然的变化,并且根据其变化以调整人类自身的行为。
从“天人合一”的系统自然观出发,汉人极力强调生态保护对于治国的重要意义。西汉时期刘安的《淮南子》一书,可以说体现这种思想意识:
“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夭。不涸泽而鱼,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置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渔,罟网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谷。草木未落,斤釜不得入山林,昆虫未蛰,不得以火烧田。孕育不得杀,壳卵不得探,鱼不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流泉,飞鸟之归若烟云,有所以致之也。”[4](《淮南子·虫术训》)刘安等人认为只有合理而有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才能造成生态资源的良性循环,只有生态系统不断发展,自然界生物系统对人类的支持能力、供应能力才能不断扩大。自然生态资源才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种认识无疑是十分深刻而正确的。
二、崇拜天,信仰天地山川之神,敬畏自然
儒家从哲学的高度出发,论述了天、地、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构筑一套系统的“天人合一”理论体系,尤以汉代名儒董仲舒的思想为代表。他认为:“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形,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2](《春秋繁露·离合根》)“天地者,万物之本, 先祖之所出也。广大无极,其德昭明。历年众多,永永无疆。天出至明,众知类也。其伏无不炤也。地出至晦,星日为明,不敢闇,君臣父子夫妇之道取之,此大礼之终也。”[2 ](《春秋繁露·观德》)“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5 ](《汉书·董仲舒传》)这种“天地人一体”的理论体系并非纯粹主观的空想,而是有极为深刻的社会思想基础,这就是自古以来中国人崇拜“天”的自然神信仰,统治者以隆重的祀典表达对天地名山大川之神的敬畏,如《史记·封禅书》的封禅大礼。对天、地的信仰表现了十分可贵的生态环境意识,秦简《日书》《忌杀篇》强调“天所以张生时”。“张生”即孕育万物、伸张生命,维护、发展生态平稳关系。汉代把“天”视为万物之母、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万物的赐与者和生命的守护神。董仲舒指出:“天地之生万物也以养人,故其可食者以养身体,其可威者以为容服。”[2](《春秋繁露·服制像》)所以人必须尊敬、崇拜“天”, 禁止杀伐以回报“天”对人的生命恩赐与厚爱。
“天”和“上帝”是汉代社会崇拜的最高神祗,通常只有天子、皇帝才有资格祭祀“天”和“上帝”。封禅泰山,是汉代祭祀天地的最隆重礼仪,是汉代社会自然崇拜的集中体现。据《史记·封禅书》)记载,汉武帝曾效仿秦始皇,举行封禅大典。“天子至梁父,礼祠地主。乙卯,令侍中儒者皮弁荐绅,射牛行事。封泰山下东方,如郊祠太一之礼。封广丈二尺,高九尺,其下则有玉牒书,书秘。礼毕,天子独与侍中奉车子侯泰山,亦有封。其事皆禁。明日。下阴道。丙辰,禅泰山下阯东北肃然山,如祭后士礼。”[6 ](《史记·封禅书》)从汉武帝封禅泰山的庄严神圣,可显示汉代统治者对天地之神的敬畏。
汉代不仅祭祀天地,而且祭祀山川神灵,表现了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之心。《史记·封禅书》记载:“及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汉承秦制,祭祀山川神灵的习俗继续保留。在汉人看来,天地等至高无上的自然神灵均具有不可抗逆的强大威力,对人间百事吉凶握有根本的操纵权和最终的裁决权。违背“天意”必然遭殃。例如,秦简《日书》甲种《星》详细列出了二十八宿星神的吉凶职司。它们几乎掌管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全部大事,依之则吉,逆之则凶。《日书》还系统地阐述了择日之术。继秦而起的汉代社会,依然盛行择日之术。1993年,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所出土的11号牍,就是西汉元延三年(前10年)的一种日书。对于汉代的择日术,王充在《论衡·讥日》中说:“日禁之书亦行”,“是以世人举事,不考于心而合于日,不参于义而致于时,时日之书,众多非一。”[4]由此可见, 汉代的择日之术,较之战国和秦代更为流行。所以汉代民间的避忌、择月,内容杂驳,无所不包。
总之,从信仰来看,汉人泛神崇拜,如汉武帝“祠天神帝百鬼”,王莽篡位后,也是遍敬鬼神,“自天帝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5 ](《汉书·郊祀志》)汉人祭祀的大量神灵中自然神占较大比例,不仅祭祀天地,而且祭祀山川神灵,充分说明汉人崇拜自然、敬畏自然之情。这无疑有利于自然环境保护。
三、顺天意,遵时序,保护自然资源
汉代崇拜“天”,不仅表现在信仰天地山川之神,敬畏自然上,亦表现在“顺天意,遵时序”的行为模式中。通过顺天意,遵时序,善待自然,保护自然资源,从而达到持久地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主要表现在:
1、遵守天时,保护各种生命成长。自古以来, 我国人民就懂得了自然变化规律,根据寒暑气候更易与农事耕作要求,创造出时令节气以指导生产生活实践活动。汉人在继承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对一年四季时令节气以及各种禁忌的认识更加清楚。如汉代成书的《礼记》中有专门的《月令》记载了关于孟春、仲春、季春、孟夏、仲夏、季夏等六个月的时令禁忌,其核心思想乃是严禁伐杀,以保护生命正常孕育、成长,因为春夏二季是各种动植物生命发育生长的关键时节。《月令》所反映的正是顺应天时、严守时禁、爱惜生命的环境意识。
汉代强调“顺天守时”的表现之一是注意植物生长期的保护。《礼记·王制》说:“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网罗。草林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其目的就是还自然生态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恢复其再生的能力,使自然资源生产、开发、利用进入良性循环状态。汉代皇帝经常发布诏令,加强对植物生长期的保护。汉武帝于元封元年(前110年)春正月登临崇高时, 曾诏令:“禁无伐其草木。”[5](《汉书·武帝纪》)元帝初元三年(前46 年)六月,下诏书:“勿犯四时之禁”。[5 ](《汉书·元帝纪》)章帝在元和三年(85年)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盟阳,以育时物。”[7](《后汉书·章帝纪》)此类诏令汉代并不少见。 可见,汉代的植物保护法令十分注重“时”,强调“发必有时”、“取之以时”和“以时禁发”、以时树艺,注意植物的时节性,尽量不在植物生长期去采伐。这种遵循自然规律的“时”禁之法,正是顺天意,守时禁,保护各种生命成长的表现。
汉代强调“顺天守时”的表现之二是注意动物生长期的保护。汉代比较重视保护动物,禁止春天捕杀一些野生动物。西汉武帝曾于后元元年(前88年)下诏云:“朕……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罔,靡所获献。”[5](《汉书·武帝纪》)对此,如淳注曰:“时春也, 非用罗罔时,故无所获也。”足见汉代严禁春天捕猎动物,连汉武帝也不能除外。宣帝元康三年(前63年)“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一直持续到夏六月。为保护这些飞鸟不被伤害,宣帝下诏曰:“其令三辅勿得以春夏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5 ](《汉书·宣帝纪》)这是见于具体文字记载中汉代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尽管宣帝以诏令的形式保护鸟类是由于他认为万数鸟聚是吉祥之兆,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护鸟类的法律作用。东汉也十分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应劭在其《风俗通义》卷九《怪神》中引东汉初年太守司空第五伦之言说,汉“律不得屠杀少齿”。说明汉代法律对野生动物及幼小动物的保护是相当明确的。这无疑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
2、“敬天佑地”,以农为本,合理利用和培植自然资源。 以农为本的重农意识是中国古代的传统意识,汉人也是如此。汉代农业技术发展迅速,人们对如何保护自然资源、积极发展农林牧渔形成了更加深入的观点。《淮南子·主术训》:“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硗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萌,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伐用,死无转尸。”
汉代注意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淮南子·齐俗训》主张:“水处者渔,山处者水,谷处者牧,陆处者衣。”《淮南子·主术训》曰:“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办,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植。”这就是要求统治者根据天时地利,积极养殖、植树,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造福民众。
汉代统治者积极提倡以时树艺,培植自然资源,以持久利用自然资源,富国富民。汉代多次颁布植树法令。西汉初年的文帝、景帝曾多次颁布诏令,劝民“种树”。如景帝下诏:“令郡国务勤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5](《汉书·景帝纪》)类似的诏令, 《汉书》中有数次之多。汉代封建国家的植树法令得到了广大地方官吏的积极响应与执行。他们在治内积极教民耕田种树理家之术。如西汉宣帝时的龚遂等人皆“劝民务农桑”,“种树蓄养”,把植树同百姓生活相结合,看作是百姓谋生的一个手段。东汉时,实施国家植树法令的地方官吏更多,恰如《齐民要术·序》中所记“茨充为桂阳令……教民益种桑、柘……数年之间,大赖其利。”汉代地方官员积极植树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一些原来“苦乏树木”的地方,“榆皆成藩,五果丰实”[8 ](《三国志·魏志·郑浑传》)。
总之,汉代的“顺天”思想的阐述缘于人们对大自然的奥秘尚未有科学的认识,对大自然心怀恐惧。“顺天”表面上是对大自然的敬畏依顺,其深层却隐含了对自然法则的遵守,体现了人们对天、地、人大生物环境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生共存辩证关系的朴素认识和把握。董仲舒“天人合一”理论虽然着眼于君王治国,但是其“天人”理念的生态学价值也十分突出。汉代社会的“顺天”行为模式表现为遵循天时,适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尊重各种生命权力,善待各种生命体;有节制地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相结合,树立可持续生产生活的目标等环境道德价值观。
应该指出的是,汉代的“顺天”自然观虽然强化了汉代人的生态保护意识,促使汉代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生态保护的法令,确曾较好地维护了生态平衡,给百姓带来了经济效益。然而并没有真正阻止生态破坏。因为统治者并不总是限制自己的行为以“顺天”。破坏环境,毁灭森林,违背自然法则“天意”的,往往是统治者本人。统治者营造规模宏大的宫室,木材消耗量非常之多,汉代曾有人哀叹“宫室奢侈,材木之蠹”。汉代盛行厚葬,葬法中有一种名目为“黄肠题凑”,主要用于帝王贵族,其制是:“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曰黄肠。木头皆内向,故曰题凑。”[5 ](《汉书·霍光传》注)这种墓葬必然消耗大量上等木材。西汉赵充国在湟水屯田,一次就近砍伐“材木大小六万余枚”[5](《汉书·赵充国传》)。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 使得汉代体现“顺天”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法令得不到彻底的、完整意义上的执行,从而产生了不良后果。如在一些农业开发较早、人口稠密区,由于大量材木被砍伐,开始出现童山秃岭的惨景。可见,统治者漠视“顺天”、破坏法令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极其严重的,其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在考察“顺天”环境伦理观念的同时,我们不能不对统治者的行为以及环境、人口、资源政策与自然保护之间的巨大相关性予以重视。
收稿日期:200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