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阶层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社会阶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在十六
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
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要深刻理解这些科学论断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新出现的社会阶层,首要的是搞清楚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阶层这一基本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对分析社会阶层问题的出发点、划分阶层的依据、确认阶层社会属性的标准等问题有正确的认识。
一、坚持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任务,就应该把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作为分析社会阶层问题的出发点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自私有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便存在着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不平等的阶级阶层。它们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反映出社会的性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在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矛盾激化的社会条件下,为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无产阶级政党在认识社会阶级阶层问题时,其出发点不能不“以阶级斗争为纲”,不能不放在辨别社会成员中谁是朋友、谁是敌人上。显然,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无视阶级关系的对抗性和阶级斗争的必然性,鼓吹“阶级调和”、“取消革命”,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十分有害。
但是,必须看到,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不仅消灭了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而且从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土壤,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的矛盾。这就意味着,尽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将存在着具有利益差别的阶级和阶层,以及由此可能引发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但这些差别和矛盾,在本质上不具有对抗性,因而,阶级阶层间也不再是相互对立、你死我活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相互敌对的阶级也就是多余的了;这种划分不仅是多余的,甚至是和新的社会制度互不相容的。”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虽然必须仍然高度重视阶级阶层的利益差别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并以此作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但分析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不应再是揭示阶级关系的对抗性和阶级斗争的必然性,而应根据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需要,揭示各阶级阶层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从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消除“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一造成阶级阶层利益差别的终极根源,在经济高度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本制度,就应该把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作为划分阶层的重要依据
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把人们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作为划分阶级阶层的依据,认为阶级阶层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占有和占有多少生产资料。之所以确立这样的依据,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能否占有和占有多少生产资料,对于人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私有制社会里,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就意味着能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因而,通过对人们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的分析,可以准确把握谁是剥削阶级、谁是被剥削者。显然,在进行阶级斗争的历史时期,把人们是否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划分社会阶级和阶层的依据,不仅可以准确地认识其社会属性、政治态度和相互关系,而且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清醒地认识到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就是“消灭私有制”,并自觉为之而奋斗。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仍然把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依据。但是,也必须看到,与私有制社会相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划分阶级阶层的基本原理,又要从变化了的实际出发,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划分社会阶层的依据,以确保我们的认识符合实际、与时俱进。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上享有同等权利。这就意味着,在人们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不再是是否占有生产资料,而是使用什么生产资料,或者说,人们在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不再表现为“有与无”,而是表现在“使用什么”上。人们同生产资料关系的这一根本性变化,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社会阶层及其利益差别的原因,不再是有产者对无产者的掠夺和剥削,而主要是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或者说,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决定其利益上的差别,由此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这首先是因为,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每个阶段,生产资料之间始终存在着先进程度不一的差别,这就意味着,人们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同,所拥有的劳动方式、条件和成果会不同,因而所处的社会阶层也往往会不同。其次,由于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对充分发挥生产资料的功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人们之间因使用不同生产资料带来的利益差别,不取决于是否具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而取决于是否具有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因为,在占有同样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人们使用生产资料能力的差异,直接决定着所创造财富在数量质量上的差别。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创造财富主要因素的今天,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会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是否具有体力之外的劳动能力,即组织、管理、经营生产资料诸要素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人们使用生产资料能力中脑力因素的差异,对其利益差别的形成具有更为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再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它一方面促使具有既定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与相应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又激励社会成员通过提高劳动能力,获得优先选择、使用先进生产资料的“资格”,在社会阶层间实现向上流动。人们使用生产资料能力的差异,越来越成为使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处于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的决定性因素。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在划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阶层时,就应该把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作为重要依据。
当把人们使用生产资料的能力差异,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重要依据时,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当前之所以出现新的社会阶层,就整体而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在使用生产资料方面具有与“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能力。他们中,有的因掌握着高新技术,而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有的因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方式,而成为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有的因具有销售、餐饮、运输、服务等才能,而成为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有的因经过资本运作、法律服务、信息咨询、艺术创造等专业培训,而成为中介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就应该把人们在发展经济中的贡献,作为判断其社会属性的重要标准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面对以特有的劳动方式、收入方式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我们有理由关注他们的社会属性,以便把握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行为选择和由此带来的各种影响。
作为政党,在考察阶级阶层的社会属性时,最为关注的是他们对党的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和行为选择。由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不同,其路线方针政策也会不同,因而判断阶级阶层社会属性的标准也会不一样。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政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阶级阶层的社会属性时,应该把他们是否拥护、支持和实践这条基本路线作为重要标准,具体地说,就是要考察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我们之所以确认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解放军指战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把他们中的党员作为我们党的骨干力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为实现我国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确保农业基础地位、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以及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事业中作出了巨大贡献。
用这一标准去判断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时,不难看出,这些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例如,1989年至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的产值由97亿元增长到10739.8亿元,增长了109.7倍,平均年递增速度为48.2%;上缴的工商税收由1.1亿元增长到414.4亿元,增长了375.7倍,年均增长速度为71.2%。这些指标均超过同一时期其他经济成分的增长速度。此外,新的社会阶层在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2000年全国私营企业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07万人,比上年增长159.9%,每个私营企业主平均提供了除自己之外的6.1个就业岗位。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对此,我们切不可以在承认其对经济建设和其他事业所作贡献的同时,又忽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政治价值,否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四、坚持以实现人民富裕幸福为根本目的,就应该把“富有的劳动者”,作为党的基本群众
实现人民富裕幸福,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为此,无产阶级执政党必然要制定和实行有效的富民政策,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在为社会不断创造财富的同时,越来越多地拥有个人财产,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将是一个由“富有的劳动者”组成的社会,也意味着“富有的劳动者”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
在私有制社会里,“为富不仁”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直接引发着无产者与有产者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历史现象,使包括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在内的许多人形成了“富有是万恶之源”的观念。在科学社会主义看来,在私有制社会里,“为富”之所以“不仁”,绝不是“富有”之过,而是因为“富有”的基础是剥削。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就告诉我们,同样是“富有”,由于富的途径不同、财的去处不一,会有“富有的剥削者”与“富有的劳动者”之区别。因此,对人们的“富有”必须做具体分析,要通过对富从哪里来、财往哪里去的考察,判断其“仁”与“不仁”。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就新的社会阶层整体来说,他们的“富有”与“不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首先,从财产的形成看,新的社会阶层中绝大多数人员在创业之初拥有的生产要素,既不是具有剥削性质的遗产,也不是暴力掠夺、坑蒙拐骗的产物,而主要来源于集资借贷、租赁承包、知识技术入股、个人生活费用转化等。这是社会化生产中的“初始积累”,而非私有制下的原始积累,由此而带来的财产不包含剥削因素。其次,从财产的增加看,新的社会阶层人员主要从事将资本、技术、劳动、信息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机结合的劳动。这些劳动虽然不直接进入生产领域,但其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和个人财产的增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他们的财产增加主要来源于自己的辛勤劳动,而非“不劳而获”。再次 ,从财产的使用看,新生社会阶层人员的个人收入虽然明显高于别的社会成员,但其收入中的大部分又以投资、纳税和捐赠等方式,投入到扩大再生产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中,以社会资本的功能,发挥着“三个有利于”的作用。由此,我们不难确认,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在党的富民政策指引下,先期出现的“富有的劳动者”。那么,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在政治上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理所当然地也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在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作用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还将发生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善于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善于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使我们在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阶层问题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