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权力运行的风险积聚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应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权力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评价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和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考量,具有政策性审计制度的特征,审计对象由“事”指向了“人”,是中国独有的审计制度。它一般是由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的范围包括揭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责任人在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责任目标的制定、分配与落实情况:“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以及财务预算收支,党风廉政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当前对权力监控的制度性手段,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权力变现”和“惯性倾斜”等新的权力异化手段的出现,经济责任审计运行的风险积聚效应愈加明显。 一、经济权力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在机理 (一)受托经济责任的逻辑演进 在受托经济责任体系下,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两个主体,委托人是对具体经济事项发出委托的人,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受托事项代为经营管理的人,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执行人。委托人将其拥有或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力授予受托人,此时受托人便有了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力,同时受托人也具有了善良管理经济资源的责任和义务。经济资源所有者将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等权利授权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受托人承担着保证受托资源保值增值的责任。但在实现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委托人弱势而代理人强势的情形,此时,便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即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特定的规则和原则经营管理受托经济资源并向委托人报告经营状况的一种义务。检验受托经济责任是否按照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原则来履行,仅依靠委托人直接监控受托人的经济权力运行情况,违背信息经济学关于公共权力属性异化的论断,公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会服从于代理人的自利属性,符合孟德斯鸠关于权力边界的论述:“有权力的人会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没有对权力使用加以合理限制,监督作用就等于零”。此时,借助独立第三方对经济权力进行审计监控,这是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经济权力异化的表象 经济权力表现为对物质财富和经济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伴随着委托代理这一经济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权力,在行权过程中会突出地表现为经济权力变现和经济权力惯性倾斜两个表象。 1.经济权力变现催生审计监督的制度供给。变现(Liquidate)是一个金融学概念,是指把非现金的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不可折现的资产转换成现金的过程,是一种即期可兑现的交易。经济权力变现是等价交换的过程,利用经济权力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或未来预期收益折算到当期,用等同于现金资产的一般等价物购买经济权力。对于经济权力拥有者来说,完成经济权力的变现和交换,对于经济权力寻求者来说,利用权力实现未来收益。双方在经济权力变现的过程中都实现了各自的利益,这是推动经济权力变现的首要原因。经济权力具有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属性。在制度供给有效性降低,存在市场失灵和公共资源在制度外游离的时候,经济权力的拥有者会天然地将手中握有的权力,主要是资源的分配权与财富的创造需求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权力变现的市场基础。在交换中,权力被赋予了市场化、商品化的属性。权力变现转化为“直接的非生产性的盈利活动”,即权钱交易。经济权力变现会导致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投资产出效率的降低,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是对经济资源的净损耗:二是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阻碍科技和创新领域的发展,是对社会福利的负效率。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第36条的规定:“无论做出何种安排,最高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和促进公共责任”,为此,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成为制约经济权力变现,增大变现行为成本和风险的制度基础。 2.经济权力惯性倾斜引发审计制约的过程监控。经济权力的拥有者在权力变现的基础上,出于私利的动机,会习惯性地发生权力倾斜,出现经济权力的公共性与个体行为理性的冲突。受托经济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受托给具体的个人来执行,而受托人首先是理性经济人,这种个人的经济特性不会随着其所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的变化而改变。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就会出现经济资源公共性价值取向与理性个人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和背离。公共性的价值原则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和委托人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共权力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理性个人的利益诉求是要以最小的个人投入获取最大化的个人收益。此时,受托人行使权力的过程表面上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执行着公共选择的结果。其实,背后却隐藏着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且个人逐利的动机是自觉行为,公共行为在公共组织的幌子下合法转变为个人行为,经济权力的惯性倾斜由此产生。为此,对受托人行权的过程监控,成为制约公共权力追逐私利,增大权力惯性倾斜风险的监督手段。 二、经济责任审计制衡权力运行的风险积聚 审计监督是一种地位超脱的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形式相比较,具有综合监督、高层次监督、独立监督和专职监督的特征。审计是独立的行权监督,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受托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在监督上可以对人也可以对事:与被监督对象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具有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工作业务没有联系,审计机关行权过程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行权过程的综合监督,是党管干部的重要体现和手段,其最初产生的使命是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确认。随着经济责任审计边界范围的扩展,特别是在受托经济责任下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在执行中遇到不可跨越的困境,并演化为一系列的审计风险,且风险的积聚效应不断膨胀,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权力运行的实效。 (一)财权与人事权依附致行权风险 在行政型的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以政府机构组成部门的身份出现,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管理,实质上是政府的“大内审”。法律规定:“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行政上隶属于本级政府行政首长,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经济权与人事权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又对同级政府实施监督就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困境,监督中遇到“以权力压审计”的情况,特别是政府的某些活动有违背法律或是存在效益短视行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审计机关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职能演变为“顺应形势、顾全大局”流于形式的监督,独立行权变成不再是审计机关能决定的事项,无形中审计的依附性风险加大,使得审计评价独立客观的价值被否定。 (二)联席会议缺乏协同工作体系致监督风险 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事和国资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只是各个部门在一起联系开会的平台,缺少工作的协同机制,没有将各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权力整合到联席会议共同办案的平台上.未形成合力。一是各成员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方面的互补性不强。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审计监督,联席会议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全由审计部门负责,与其他部门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导致审计事项与纪检案件线索未能形成资源共享,又由于审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察手段而不能查深查透有关事项: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在发现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等事项的线索时,缺乏相对专业的查证力量,但审计机关又没有权力介入上述调查取证中,不能形成监督合力。二是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与政府机构改革形势不同步。机构改革使得成员单位的职责发生了变化,引起被审计领导干部与有关成员单位的关联度减弱。 (三)经济责任承担主体认定界限模糊致判断风险 经济责任是指受托人在行使受托经济权力过程中,对其管理的经济资源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其承担主体应该按照“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确定,但在现实中界定受托人的经济责任边界较为困难,存在审计机关判定责任失误的风险,有的经济责任是按照“三重一大”进行集体决策,有董事会或是办公会的过程记录文件,要将审计事项的责任具体分解到个人,存在一定困难,责任界定边界模糊。有的经济事项是前任领导在任时决策,后任领导上任时延续对前任领导经济事项的经营管理,此时要对后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进行区分较为困难。还有的经济事项表面上是集体决策的结果,但实质上是主要领导人员个人决定,集体决策仅是表面上程序性走过场,此时的责任界定变得更加模糊。 (四)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选择不当致路径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路径主要是程序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程序失范的根源在于“先离任,后审计”,背离了两办《暂行规定》中明确“先审计,后离任”的要求,加大了审计工作的负担和难度,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变成领导离任的程序性环节,大大降低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给审计机关带来四方面的路径风险。一是取证不当的风险。审计证据要求同时具备充分性和适当性,然而在审计程序倒置的情况下,使得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审计事项的广泛性、审计成本的有限性格外凸显,加大了直接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二是查证不实的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能没有发现存在舞弊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的审计事项,对于审计人员来说,这是最大的审计风险——查而不实。三是定性不准的风险。审计人员对较为复杂的审计事项,特别是在判断依据不充分,资料缺失,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定性不恰当或不准确的风险。有时还要考虑到被审计单位对于定性判断的可接受程度,定性轻重程度把握不好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评价失实的风险。审计人员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时,会出现对本该保留审计评价意见的事项进行评价,这属于不应评而评之:对审计过程未涉及的事项,因为其他事项的关联而参与了评价,这属于不要评而评之;对审计证据不足,无法做出充分有效判断的事项进行评价,这属于不能评而评之。审计风险一旦出现就不可能消失,而实际上是风险的积聚和传染效应会无限放大现有风险的破坏力度,导致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被大范围否定。此时,只有采取对源头的否定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风险的完全对冲,也就是将引起审计风险的审计事项完全否定,以此消除风险源。 (五)审计成果利用弱化致监控失效的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是控制代理成本的有效机制,可以将委托人具有的内部监督动力最大限度地外部化,研究表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程度与对代理人的监督程度成负向关系”,加大监督力度能够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所以,审计结果利用是权力监控的重要环节。一是审计结果的公告环节缺失。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38条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属于无条件公开,但在现实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从未在任何层面发布过公告,有些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时进行,仅公告预算执行或财政财务收支报告,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对于经济责任的监督作用和舆论威慑力。二是审计问责机制缺失。问责机制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整改的重要保障机制。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保障力度完全取决于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度和执行力。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送给组织、纪检部门后,对于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无法跟进和插手,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较少,未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于审计结果的应用和整改纳入到问责制度体系中。标签: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委托人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政府审计论文; 审计目标论文; 经济学论文; 离任审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