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失败、精英行为与农民合作秩序的演变_农民论文

协作失灵、精英行为与农民合作秩序的演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秩序论文,农民论文,精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5)10-0029-10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农民组织化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受到学界和政界的普遍认可。近年来,在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支持推动下,农民合作运动迅速兴起。据统计,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农民合作社128.88万家,入社农户约占农户总数的30%。伴随着农民合作社数量的井喷式增长,社会各界对合作社发展的质疑也不断增多。农民“能否合作、如何合作、效果如何”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确定的合作社原则,我国绝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不能称其为合作社[1]。甚至有学者直言不讳地指出,当前8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没有实质性活动的组织。①即使是比较乐观的估计,当前运行良好的合作社也只有1/3左右[2]。而且,农民合作社事务主要依靠少数核心成员,普通成员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合作意向淡化[3]。由少数成员控制的农民合作社,更像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合伙企业或中间商,它与农户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大农吃小农”现象屡见不鲜[4],很多农民合作社既无法改善小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也不能帮助其参与分享社会平均收益[5-6]。

      为什么大部分农民会选择低水平合作甚至“合而不作”?如何才能让农民成立紧密的协作同盟,走出低水平均衡陷阱?合作社中的乡村精英具有什么样的行动逻辑?精英主导的合作社,能否从“大农吃小农”的竞争丛林走向“大农带小农”的协同发展?政府可采取哪些措施引导精英行为、强化农民合作?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民协作程度不高、合作社主要由乡村精英领办的现实,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一个植根于传统农村社区的农民合作社,如何在精英带领下通过合作秩序调整,解决了协作失灵问题,实现了快速发展,以图为上述问题提供答案进而推进中国情境下的合作社研究。

      二、农户合作的理论分析:集体行动、协作失灵及其破解

      (一)农户为何陷入合作困境

      合作进化论专家阿克塞尔罗德指出,“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甚至国家之间都需要合作”,“中国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合作是关键”[7]。个体、组织或国家间的合作可以改善市场竞争地位、产生协作收益,早已为实践所证实。既然如此,为何农户没有自发联合起来,通过协作改善彼此的境况?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讲,这是由于农户合作产生的共同利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其他农户对公共物品的搭便车行为,导致个体农户“只能获得他为获取更多公共物品而支出的费用所带来的部分利益”[8]29,而且从其他合作农户那里免费得到的公共物品也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支付成本来提供该物品的动力。因此,在集体行动逻辑的作用下,有理性的、寻求个人利益的农民不会联合起来提供他们需要的公共物品。贺雪峰和郭亮对湖北沙洋县的农田灌溉情况考察发现,虽然单个农户分别灌溉每亩费用超过200元,远高于集体统一灌溉时每亩30元的平均费用,但是由于村社组织松散化、空壳化和“农民用水协会”成员搭便车问题,每个农户都只能以自己打井、挖堰等方式来解决农田用水问题,规模经营优势无法发挥[9]。可见,当合作产生的组织利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时,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农户陷入“每户一井”的合作困境,如图1中的第Ⅰ阶段。

      (二)精英小集团与普通农户的松散合作

      对成员人数少的小集团而言,每个成员为集体利益行动获得的收益会超过他为之付出的成本,因此集体行动困境得到缓解,农户合作成为可能。奥尔森指出,“伙伴数量少时,合伙是一个可行的制度形式,而当伙伴数量大时却往往不能成功”。他引用詹姆斯教授的经验性研究,发现“采取行动”的小集团的平均成员数是6.5,而“不采取行动”的小集团平均成员数是14,小集团更容易行动起来[8]65。照此逻辑,少数几个农户联合灌溉,打破“每户一井”的重复投资困境成为可能。除集团成员协作产生的组织利益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外,我国政府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的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等,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物品。拥有成员人数较多的农民合作组织,没有谁愿意为了分得微不足道的部分收益,大费周折去争取国家财政补贴。但几个精英农户组成的小集团,组织成本小、人均收益高,有更高的积极性追求补贴、规模经济等组织化的潜在收益。于是一些有头脑、有资源的精英农户行动起来成立了合伙企业,②与周边其他农户进行农产品交易或提供农业服务。当然,为了更好地获得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支持,这些合伙企业会以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出现,而与之有交易关系的农户则成为合作社名义上的成员。在这种类似“公司+农户”的松散合作模式下(图1第Ⅱ阶段),普通成员虽然也会因农产品销售渠道更加稳定、农资采购价格相对优惠而获得一些收益,但他们与合作社精英小集团主要是买卖关系,没有激励为组织利益贡献自己的努力。农民合作社呈现出“少数精英成员控制、普通成员合作意向淡化”的发展态势也就不足为奇。

      

      图1 农户合作的不同阶段及其演变

      注:位于中心的大黑点表示农户分化而表的乡村精英或由其组成的小集团,周边的小黑点代表普通农户。

      (三)资源互补性引发的协作失灵问题

      可惜的是,集体行动理论主要从集团成员数量上来分析问题,并没有特别关注成员异质性以及随之而来的资源互补性问题。这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别。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速度加快,推动了农民阶层分化,形成了异质性很强的农户群体。异质性农户占有的资源禀赋必然具有互补性,比如一些农户的土地、劳动力相对丰富,另一些农户则拥有资金、市场渠道等优势。为了获得生存发展所需的资源,组织必须与控制资源的组织或个人交往。“大多数组织行动的焦点在于通过交换的协商来确保所需资源的供给”[10],同样,农民合作社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发展,不仅需要乡村精英小集团的经营能力、社会资本等,还需要普通农户占有的其他互补性资源。

      作为一种特殊的外部性,互补性会引发协作失灵问题。根据Hoff(2000)给出的定义,协作失灵(coordination failure)是指因个体无法协调他们的行为而产生的、每个人都处在比其他均衡状态下更差的一种低效率均衡状态[11]。Brandts和Cooper(2006)指出,协作失灵会导致公司和其他组织陷入每个参与者都不满意的状态,即使更优的结局能够达到且达到后保持稳定[12]670。可见,资源互补性的存在,为各主体联合起来,通过协同效应提高组织的竞争优势和长期合作效益提供了可能[13],而且环境越简单稳定,高度互补性资源的所有者联合起来产生的合作效益就越多[14]。不过,只有有效地整合和管理互补性资源,才能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否则,拥有互补性资源的农户将会被锁定在一个“不太合意”的均衡之中。考虑精英小集团和普通农户之间的“旅行者博弈”:小集团A拥有蔬菜销售渠道,但没有稳定的蔬菜供应基地。普通农户B虽然有土地、劳动力,可以建立蔬菜基地,但没有销售渠道。假定他们分散经营,各自的收益为2,总收益为4。如果A、B联合起来,发挥各自的资源禀赋优势,成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组织,就会因协同效应而获得“组织租”,总收益增加为6。但是,即使他们都清楚“资源整合能够提高组织竞争力和组织总收益”,一旦考虑到组织成本、收益分配方式等,A或B都无法确保协作会增加收益,于是谁也不愿充当先行者。再考虑到其他农户协作行动的滞后或根本不协作,先行者可能担心先行成本无法获得补偿而遭受损失。最终,任何一方都期待其他农户先行一步,精英小集团和普通农户陷入了不合作的低水平均衡陷阱,最大化收益无法实现。

      (四)协作失灵的解决之道及精英作用

      互补性引发的协作失灵问题如何解决?克服协作失灵,本质上是一个有关各方协调改变的问题。罗森斯坦-罗丹式的政府“大推进”显然是一种选择方案。Ray指出,即使没有政府的“大推进”,预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使其走出协作困境[15]。如果小集团A预期到在他先行投资后,B会迅速调整其行为,他将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充当先行者。理性的B亦将按照A预期的那样进行协作,以实现自身帕累托改进。Brandts和Cooper通过行为实验发现,资金激励是解决协作失灵的另外一种选择。当协作收益增加至一定门槛后,被实验者将会提高协作努力,而一旦被实验者的努力达到较高水平,减少激励对其行为几乎没有影响[12]689。总之,政府的“大推进”、受预期作用的先行者和资金激励都可以推动这种协调改变,从而达到高水平协作均衡,即图1中的第Ⅲ阶段。

      然而,解决农民合作社中的精英小集团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协作失灵问题,还必须立足于我国实际。与西方较早进入公民社会不同,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宗法社会,基层主要由长老统治或精英治理,具有明显的乡土特征。乡土社会的历史塑造了中国人相信能人、依赖精英的民族特质。作为植根于传统农村社区的农民自主组织,农民合作社的精英依赖尤为突出。大量文献表明,在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中,分散小农自发联合成立的很少,绝大部分是出销售能人、村干部、专业大户和农民企业家领办[16-17]。乡村精英作为农民合作运动中的小集团,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仅要作为“经济企业家”带领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还要作为“政治企业家”为合作社争取政府财政资金补贴[18]。这样的社会现实使乡村精英成为解决农户协作失灵、影响合作社发展方向的关键,如图2所示。政府无论是实施“大推进”、为高水平合作提供资金激励,还是通过宣传教育影响有关各方的预期、培育先行者,合作社精英都是最直接的受力点。那么,合作社中的乡村精英具有什么样的选择偏好和行为逻辑?他们能否带领普通农户实现协调改变,达到高水平合作均衡,从而实现互补性资源协作优势?这是本文接下来要回答的问题。

      

      图2 理论分析框架:农民合作的发展路径及精英作用

      三、合作社精英的二元效用及其行为逻辑

      毫无疑问,获得经济回报是乡村精英投入精力、资金和各种社会资本带领农户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根本动机。但是,如果接受“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人们各种活动的唯一目的”这一贝克尔假定,那么,合作社精英在看重物质财富的同时,还必须综合考虑声望、尊严、愉悦感等。因为与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等货币性因素一样,声望、尊严、利他等非货币性因素也是最大化效用的来源。这是贝克尔已详细论证过的[19]。奥尔森也指出,经济激励不是唯一的激励,人们有时候还希望获得声望、尊敬、友谊以及其他社会和心理目标[8]70-71。斯科特的道义经济分析发现,互惠准则是中国和东南亚传统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在阶层分化不太严重的农业社会里,互惠义务一般以“保护人—被保护人”的契约形式出现。这一模式要求乡村精英支配资源的方式有利于共同体中的较穷者,否则精英在社区中的声望将受到损害,即承受社会厌恶[20]。除互惠义务外,精神秩序也会抑制合作社精英侵占成员的经济利益。普通成员无论是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还是发展前景,都远不如精英。根据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的感同身受的“同理心(Empathy)原则”,③精英侵占境况较差成员的经济利益,其“内心公正法官的正义审判”会使他内疚不安,即承受自我厌恶。二者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差距越大,精英对侵占行为的自我厌恶感就越强。上述分析表明,合作社中的乡村精英不仅关心自身的经济收益,还看重声望、成就感、无内疚感等社会收益,④因而会考虑普通成员的经济收益和合作社的整体发展。

      

      图3 合作社精英的行为选择均衡

      合作社精英的这种行为逻辑,表明他既作为一个经济人追逐个人利益,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社会偏好,其效用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由于实现个人经济利益与满足社会偏好产生的两种效用不具有“一致性”,在数学上不能将两类效用整合到一个效用函数中,故通过构建效用函数求极值来分析个人理性选择的传统方法不再适用[21]2。Hamada等(2006)采用线性规划方法研究一个单期二元效用模型后发现,即使行为人的两种效用具有一致性(投资风险证券或无风险资产获得的效用都源自经济收益),在可行区域内也存在四组而不是一组效用最大化解[22]。考虑到精英从合作社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和声望、成就感等社会收益都取决于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经营状况受到普通成员协作水平的影响,而后者又取决于精英的利他行为。变量间的因果循环使得求解精英二元效用的最大值无法实现。为了考察存在二元效用时的个体行为选择,芝加哥大学的Margolis(2007)基于达尔文主义逻辑,从利他行为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出发,发展出一个不依赖具体效用函数的利他利己NSNX⑤模型[21]6-18。本文将运用这一研究范式,分析合作社精英的二元效用及其行为。

      首先,假定精英对自己经济收益的关心程度为W,0<W<1。W不仅取决于精英与普通成员之间的财富差距,还取决于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精英的奉献精神。一方面,出于保持优越感和维持社会地位的需要,精英有让普通成员的财富与自己的财富保持较大差距的心理动机;另一方面,受声望、“同理心”和利他主义情怀的驱动,精英也有改善普通成员经济状况的情感需要。如果与普通成员相比,合作社精英的财富越多,他追求经济收益的动机就越弱,W就越小,既精英与普通成员绝对收入差距的增加,会让精英有更多的利他行为。但是,随着普通成员收入增加,合作社精英将更加看重自己的经济收益,可能会选择提高其收益分配比例,从而出现所谓的“精英侵占”。其次,假定S为合作社发展(以典型普通成员收入衡量)给精英带来的声望、荣誉、成就感等社会收益,P为合作社组织收益增加后精英可以获得的经济收益,S′、P′分别为其边际效用。随着合作社发展或者说普通成员收入增加,精英作为领袖将获得越来越多的声望、荣誉、成就感等社会收益。但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下,S′将越来越小。即使P′保持不变,⑥精英的S′/P′值也会随普通成员收入的增加而降低。以普通成员经济收益为横轴、S′/P′和W为纵轴,可以得到图3中向右上方的倾斜的W曲线和向右下方倾斜的S′/P′曲线,类似于标准的供给-需求曲线。不同的是,图3中的均衡是精英内心对经济收益(利己)和社会收益(利他)二者的选择性均衡,而不是社会供求均衡。

      上述假定及其分析表明,合作社中普通成员经济状况的持续改善,会对精英行为选择产生正反两个方向的作用。当W=S′/P′时,精英在利他与利己之间达到平衡;当W<S′/P′时,他会追求更多声望、成就感等社会收益而减少对合作社经济收益的索取,S′将随之减少,而P′和W将增加,最终达到内心平衡;当W>S′/P′时,他会追求更多经济收益并通过提高其在合作社总盈余中的分配比例来实现,S′将随之增加,而P′和W都将随之减少,最终也会达到新的内心平衡。在合作社普通成员的经济状况改善至内心平衡点Q之前,精英愿意带领成员致富,且不太看重经济回报,具有很强的利他性;在Q点之后,精英的“同理心”减弱而提高自己的经济收益、保持精英地位的激励增强,利己占据主导。当然,外部环境和精英自身情况的变化都会使W和S′/P′曲线发生移动,从而影响平衡点Q的位置。总之,无论是社会收益还是经济收益,精英拥有的那种收益越少,他就越期待获得更多。而且,精英与普通成员经济收益差距越大,他越愿意带动别人发展(利他性动机)。因此,在合作社成长初期,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精英可能不会侵占成员的收益,甚至愿意让渡一些利益来带动成员发展。但是,在普通成员的经济状况改善后,或者说,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精英将更加看重个人的经济利益(利己性动机)。

      既然合作社精英有利他利己的行动逻辑,而精英依赖又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那么,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如何借助精英的利他行为,打破前文提到的协作失灵,推动农民合作迈向更高水平均衡?精英的这种二元效用作用下的利他利己行为选择,对合作社持续发展有什么影响,有什么样的政策含义?本文利用黑龙江克山县仁发现代农机合作社(简称仁发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四、案例分析:精英二元行为与农民合作秩序演进

      2009年10月,黑龙江克山县仁发村党支部书记李凤玉带领6位村民,共筹资850万元(其中李凤玉出资550万元,其他村民每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仁发合作社,并成功获得1234万元的政府农机购置补贴。⑦至2013年底,仁发合作社已经实现跨越发展:成员从最初的7户增加到2436户,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从1100亩增加到50159亩,土地亩均收益从500元左右(自耕)或240元(出租)增加至922元,经营收益从亏损172万元到净盈利5328.8万元。为了考察仁发合作社为何能在短短几年时间取得如此大的成功,下面本文结合仁发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剖析精英行为及其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⑧

      (一)精英让渡利益——走出协作困境的内源动力

      如何达到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是摆在农机合作社面前的首要问题。对此,2010年3月正式运营的仁发合作社选择了与大部分农机合作社一样的方式:代耕+租地自营。合作社以每亩50元的价格为周边农户提供代耕服务,同时利用自有农机具的优势,以240元每亩的价格流转了1100亩土地自己经营。由于代耕和流转自营的土地都过于分散,大型农机具的优势无法体现,考虑农机具折旧,2010年合作社亏损172万元。实际上,据理事长李凤玉计算,若连片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合作社经营能比农户分散经营亩均收益高200元左右:农资购买、机械化耕作节约100元;借助品种改良、深耕灌溉等增收100元左右(增产100多斤玉米)。但是,即便合作社和周边农户都清楚土地统一连片经营能够实现200元的潜在收益,前面的协作失灵理论已表明,他们难以达到这一更优状态。于是,仁发合作社遭受亏损、自耕农户每亩获得500元左右的纯收入(不计劳动投入)、流出土地的农户每亩获得240元出租收益。存在更优的博弈均衡却无法达到,农户合作陷入了“旅行者博弈”的低水平协作困境。

      

      图4 精英利他性行为对“旅行者博弈”均衡的影响

      注:图中Δ表示精英的利他行为给普通农户带来的收益增加值。为了保证普通农户状况变好且精英状况不变差,需要Δ>0且4-Δ≥2(等号表示精英完全利他),故Δ∈(0,2]。

      合作社精英作为勒庞笔下的“头羊”和汤因比眼中“有创造力的少数人”,其行动无疑是打破协作困境的关键。2011年4月,为了吸引分散经营的农户把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在黑龙江省农委有关人员的指导下,理事长李凤玉和其他6个成员先后同意把合作社1234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平均量化给所有愿意带地入社的农户。虽然2010年亏损造成的经营压力促使仁发合作社寻求改变,但是愿意把大费周折凑集巨资才争取到的一千多万元财政补贴与所有入社农户平分,没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显然做不到。⑨同时,仁发合作社承诺为入社土地提供350元每亩的保底收益,并承诺土地保底收益和股东入股资金一样,按比例参与年终分红。这样一来,农户把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可以获得“一份财政补贴+350元保底租金+前二者的分红”,⑩显然比自己经营土地每亩获得500元左右的年收益更有利。合作社精英小集团的这一利他行为,使协作收益分配从前文“旅行者博弈”中的不确定,转变为图4的(4-Δ,2+Δ),既普通农户选择协作(带地入社)可以获得一个大于零的增量收益Δ。可见,在精英作为先行者向农户让渡一些(既得)利益后,精于算计的理性农户会改变自己的博弈策略,协调改变顺利实现,(协作,协作)成为唯一均衡。2011年5月,307户农户带着近1.5万亩土地加入合作社。当年,仁发合作社自营土地收入2045.2万元,代耕服务收入718.5万元,实现总盈余1342.2万元,入社农户每亩净收益710元。

      (二)合作收益增加会诱发精英的利己行为吗?

      合作社中的精英集团(7位出资成员),是否如NSNX模型所预测的那样,会因普通成员经济收益增加转而为自己谋求更多经济收益呢?仁发合作社的成长历程中精英集团对自己获益份额的调整似乎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按照2011年仁发合作社吸引农户带地入社时的约定,担任合作社管理人员的7位出资成员不领取工资,仅按照入股资金数量在年底获得相应分红。2011年,7位出资成员共分得134.97万元,占总盈余的10.05%。仁发合作社扭亏为盈和首批带地入社农户收入的显著增加,打消了原本还在观望的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疑虑。2012年,又有908户农户带着1.6万亩土地加入合作社。(11)这一年,仁发合作社实现盈余2758.57万元,成员亩均效益也从2011年的710元增加为730元。合作社经营状况的持续改善和成员农户收入的不断增加,促使精英集团开始考虑自己的经济收益并付诸行动。虽然根据约定,7位出资成员作为合作社管理人员不领取工资,但在2012年底分配盈余时,除了资金入股分红外,合作社从总盈余中另外提取2%作为7位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其中理事长分得20%,其他6人平分剩余的80%。有成员对此存在异议,认为“事前没有约定,也没有经过广泛的讨论”,因而有精英侵占普通成员利益的嫌疑。

      为了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声誉,合作社精英必须改变先前获取工资收益的做法,在提高自己收益的同时,增加行为的合法性。2012年底,由精英集团提议并经全体成员(代表)商议后决定:总盈余的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理事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分别分得其中的20%和80%。上述关于管理人员工资的决定,被列入2013年1月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五十六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为了发挥各种要素的积极性,精英集团作为合作社的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理应获得资本收益和企业家才能回报。只是前期不要工资,经营状况好转后不断提高的工资收益份额表明,精英集团确实会随着普通成员收益的增加而谋求更多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到合作社成立之初精英集团把巨额既得利益向普通成员让渡的利他行为,2012年,他们不断寻求增加自身经济收益的利己选择,表明合作社精英确实具有Margolis理论中“利他利己”二元行为特征。如此一来,仁发合作社成功给精英集团带来的声望、荣誉、社会地位等社会收益,能否阻止合作社精英向Q点的“过度回调”,从而维护普通成员权益、保障组织规范化发展就成为一个有重要政策含义的话题。

      (三)社会收益与精英主导的分利秩序再造

      鉴于无法观察精英的内心活动,本文只能以“听其言、观其行”的方式来分析荣誉、社会关注度等社会收益可能对合作社关键人物造成的影响。2012年,因在提高粮食产量、带动农户增收方面的成绩突出,仁发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李凤玉受到了回良玉副总理的接见。据李凤玉回忆,“回总理过来和我握手,我觉得我这个理事长比旁边司长的面子都大”。同年,57岁的李凤玉被评为黑龙江省劳动模范。一个合作社理事长,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如此多殊荣,无疑会激励他进一步为组织奉献。李凤玉认为,“既然是农民合作社,就得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2013年初,在李凤玉的大力倡导下,其他资金入股成员同意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精神,再造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首先,取消土地入社的保底收益,实行土地入股;其次,改变盈余分配的模式,土地入股分得总盈余的60%;最后,取消土地收益的公积金提取,资金分红以50%提取公积金。再考虑到2013年起,每年向合作社管理人员支付总盈余3%的绩效工资。仁发合作社已经从一个“土地托管式”服务合作社,发展成为土地、资金和企业家才能三方紧密协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材料,计算整理得出。

      新的利益分配秩序会对精英集团的收益造成什么影响?从表1展现的情况来看,实行新的盈余分配制度后,精英集团收益占总盈余的比例从2012年的16%下降为2013年的13%。精英集团同意组织分利秩序再造,可以认为是对2012年过度侵占普通成员利益的一个修正,是从左侧再次向Q点移动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利他特征。另外,合作社精英绝对收益连续3年大幅增加,进一步拉大了他们与普通成员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这会使W曲线向右移动,从而把合作社精英的内心平衡点Q向右推动,并让精英行为表现出更多的利他性。当然,考虑到2011-2012年向普通成员支付“保底收益”时经营风险集中于精英集团,2013年实行新的利益分配制度后合作社精英相对收入的减少,也可以理解成是他们为了让普通成员接受经营风险而支付的“保费”。

      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与规范合理的分配制度,使仁发合作社成为黑龙江省817家(12)千万元级农机合作社的榜样,并成为国内迅速兴起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典范。2013年以来,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农民日报、黑龙江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纷纷对其进行报道,各级政府、涉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也多次上门考察或洽谈合作。社会的广泛认可,不仅从种植技术、销售渠道、资金等方面培育了仁发合作社的竞争优势,还进一步激发了精英集团的奉献精神。2013年8月份,在农业部经管司和经管总站主办、黑龙江省农委参与的“仁发农机合作社规范管理研讨会”上,(13)仁发合作社理事长李凤玉多次明确表态,“我们下一步的目标,是把土地分红比例从当前(法律要求)的60%提高到75%!”当然,除了声望、社会关注度等带来的社会收益外,促使精英集团做出更多利他选择的另外一个原因,也许是几年的经验积累,让精英集团看到了满足社会和政府期待,开展规模化、规范化经营带来的巨大(潜在)利益。这正是Brandts和Cooper论证的解决协作失灵问题的另一种途径——资金激励。无论如何,仁发合作社四年来的发展历程表明,精英过于追求私利会导致农民合作组织陷入发展困境,若能充当先行者做出利他行动,则可以打破协作博弈困境,使合作社达到高水平的发展均衡。而且精英的利他行为,还可以强化其与互补性资源占有者的利益联结,为合作社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仁发合作社的精英集团正在以自己的实践阐释“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这一亚当·斯密命题。

      五、进一步讨论

      立足于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高度依赖乡村精英的实际情况,本文以黑龙江克山县仁发合作社为例,从精英的二元效用出发,侧重分析了精英利他利己的行为逻辑及其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在具体分析时,我们忽略了仁发合作社中其他精英人物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偏好,而是选择理事长李凤玉作为精英集团代表。这样处理,既简化了分析又不会对研究结论产生明显影响。当然,NSNX分析范式只是为仁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显然存在诠释这一案例的其他理论。比如,可以不考虑乡村精英行为的利他性,仅从合作社精英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出发,把不同时期精英集团主导的合作方式转变看作是精英的策略选择,采用经典博弈论方法考察精英集团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合作行为。如此一来,精英集团所做的看似利他的种种行为选择,只不过是因为他们变得更精于算计,只不过是预见到了让农户分享财政补贴和以土地入股的巨大潜在收益(这当然也是引发合作社精英利他行为的一个原因)。但是,来自行为经济学和演化动力学的证据表明,作为博弈者的人类不可能具有经典博弈论所假设的那种强大和完美的推理能力,博弈过程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人的行为特质,甚至心理特质,而不是经过精心算计后所形成的策略互动,博弈者的行为完全可能出自习惯、情感,甚至一时冲动[23]。而且,即使是人的理性选择,也是物质秩序、社会秩序和精神秩序共同作用的结果[24],将乡村精英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追求个人经济最大化(物质秩序)显然有失偏颇。对于仁发合作社的情况而言,很难说合作社精英放弃已经到手的1234万元财政补贴是策略性让利。因为即使以每年获益120万元计,这一让利行为的经济损失也需要10年才能补偿。如果单纯地从经济收益最大化角度来考虑,年近60岁的李凤玉等人的行为就难以理解。因此,考虑精英行为的利他动机,采用NSNX模型分析我国农民合作社中的精英行为有其合理性。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仅从组织内部尤其是合作社精英集团的角度分析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问题。这可能会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只要发挥精英人物的利他性和带动作用,就可以迅速改变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精英行为固然十分重要,但它只是仁发合作社成功的部分原因。仁发合作社能在短短时间实现腾飞,还有另外两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一是政府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如果没有1234万财政补贴作为“燃料”,精英集团就缺乏有效的措施动员农民带地入社,也就谈不上后期合作经济的“起飞”;二是持续改善的市场环境(农产品销售渠道)。有了规模经营优势的仁发合作社,借助土地肥沃、生态环境良好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通过与大型食品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保证了优质农产品的市场销路和种植效益。此外,大型农机具和现代种植方法的采用、水利设施的改善等,也为仁发合作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内容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我们不再展开论述。

      在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从“以量为主”向“以质为先”加快转变的情况下,仁发合作社中的精英行为以及由此而取得的成功,可以为其他合作社提供经验借鉴。首先,合作社精英应先强调“分配蛋糕”,吸引农户真正参与,再带领普通成员“做大蛋糕”。当前,很多合作社精英认为合作社是“自个的生意”,没有以合作共赢的理念来经营合作社,更没有考虑如何提供各种激励,让普通成员真正参与其中。普通成员既然不参与“分蛋糕”,也就没有动力“做蛋糕”。仁发合作社的成长历程表明,普通农户会对精英集团的让利行为做出反应,进而提供合作社发展亟须的各种资源。其次,合作社精英可以通过对组织的“破坏性创新”,强化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精英控制的农民合作社与普通成员之间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普通成员既不参与组织治理,也不需承担经营风险,成员身份名不副实。仁发合作社的经验表明,合作社精英可以通过组织模式创新和利益分配方式再造,强化普通成员的参与程度及合作意识,让合作社成为各方紧密协作的利益共同体。(14)最后,精英集团要认识到规范化不会束缚合作社发展,反而可以为合作社健康持续成长提供制度保障。严格的财务管理、清晰的成员账户、透明的利益分配和民主的治理机制等,无疑会增加组织的运行成本,并会对合作社精英行为产生诸多约束。但这些规范化措施,能够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风险抵抗力,让普通成员与精英集团“风雨同舟”,发挥“众人划桨”的合作优势。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首先从集体行动困境和农户协作失灵出发,分析了农户合作水平低、农民合作社松散化的理论原因,其次采用Margolis的NSNX研究范式,探讨了精英利他利己二元选择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最后利用黑龙江克山县仁发合作社的典型案例,考察了协作失灵、精英的利他利己行为与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集体行动逻辑下的农民必然陷入合作困境,而乡村精英能够以小集团行动改变这一局面。但是如果不能整合互补性资源,让普通成员与精英集团紧密协作,农民合作社将陷入低水平均衡陷阱,一个可以增加总收益的更有状态无法达到。二元效用模型指出,合作社精英不仅追求经济收益,还看重声望、荣誉、成就感等社会收益,其行为具有利他和利己二元特征。普通成员经济状况的改变,会影响精英的利他和利己选择。仁发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发现,借助乡村精英的利他行为,可以打破协作博弈困境、释放互补性资源蕴涵的竞争优势。但是正如模型所预测的,精英会在合作社经营状况好转后为自己谋求更多经济收益,从而损害普通成员的利益并对合作社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幸运的是,社会收益能够有效抑制精英集团的过度利己行为。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出以下三点政策启示:第一,农户协作水平不高、农民合作社泛松散化的发展状况可以改变。针对农民合作社中异质性成员协作失灵的问题,可以通过宣传引导、典型示范的方式,让农户认识到更高水平的协作会显著提高组织收益,并能够增加所有参与者的经济收入。第二,精英的利他行为是发挥互补性资源优势、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解决普通农户与合作社精英“貌合神离”问题的关键。需要给予合作社精英更多社会关注,从声望、荣誉、成就感等方面激发其行为选择的利他性。加快探索合作社精英社会收益的制度化建设。第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需要尽快调整,以突出合作社精英的合作意识、奉献精神和经营企业家能力,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合作社向规范化演进。

      ①资料来源: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秀荣教授2010年6月10日在“企业与农村社区商业合作模式研讨会”的发言。

      ②目前,很多农民合作社更像是少数人的合伙企业,实际上只有5-10个真正成员,另有几百至几千不等的合作农户作为其名义上成员。这既满足了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不得少于5人的要求,又保证了小集团行动的有效性。

      ③同理心(或同情心)原则是指:别人的境况越差,人们就越会设身处地为别人考虑并给予更多同情。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花费大量笔墨阐述了这一思想。

      ④作为与经济收益相对的一个概念,这里的社会收益是指人在社会交往中,因亲社会行为和社会偏好得到满足而获得的非物质收益,包括声望、荣誉、成就感、没有内疚等。

      ⑤NSNX是Margolis教授对neither selfish nor exploited(利他利己)的简写。

      ⑥作为对自己成功的奖励,在社会地位、精神优越感等提高之后,精英一般会有更多的消费性支出,以展示与社会地位相符的经济地位,因此经济收益的边际效用P′也会相应提高。

      ⑦根据有关政策,黑龙江省内自有资金达400万元的农机合作社,有机会获得1.5倍的农机购置补贴。

      ⑧除另有说明外,案例材料和有关数据均来自笔者对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和有关文献整理。

      ⑨实际上,7位出资成员之一的王宝军起初强烈反对“把财政补贴平均量化给入社农户”,他认为“还不如咱们几个把这些设备分了,自己单干”。经理事长李凤玉多次做思想工作后,他才最终同意。

      ⑩即使最终成员有3000人,每个入社农户也可以获得4000多元的(账面)财政补贴。

      (11)2011年307户农户入社土地的面积即达1.5万亩相比,2012年的908户农户带地入社,却只为仁发合作社带来了相差不多的土地。土地规模没有成比例增加,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第一批加入合作社的主要为土地较多的种植大户,他们更依赖大型农机具,因此加入的积极性也更高;二是国家财政补贴“按户”平均量化给入社农户,诱发很多家庭“分家分地”后再单独加入合作社。针对后面这种情况,合作社后来制定了专门的应对措施。

      (12)数据来源:农业部农机化司司长宗锦耀在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上的讲话,2013-09-04。

      (13)研讨会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的多位合作经济专家,笔者参加了此次会谈。

      (14)在访谈中,有成员表示:“土地入股之后,掉地上一个小土豆人们都赶紧捡起来。因为这也有自己的一份啊。”

标签:;  ;  ;  ;  ;  ;  ;  ;  ;  ;  ;  ;  

合作失败、精英行为与农民合作秩序的演变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