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转型中第三配置失效的根源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根源论文,经济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除市场配置(“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配置(“看得见的手”)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配置力量(“第三只手”),即信用道德等社会文化方面的配置力量,这种除市场和政府以外的由信用道德等组成的力量对资源配置所进行的补充性配置也被称为第三配置(严清华、刘穷志,2001)。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不仅面临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而且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第三配置失效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日益严重的信用失效问题。但到底应该如何准确、科学、全面地把握信用失效的根源,理论界、实践界、政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仍未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探讨,且实践效果也至今仍不理想。因此,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借鉴理论界的已有探索,科学、准确地揭示中国目前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政策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理论界的已有探索
对于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信用失效的成因,学术界从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维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综观经济学界对信用失效根源的探索,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五类观点。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能否做到守信是由制度约束决定的。制度是一种被制定出来的行为规则,是人们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而缔结的契约,其目的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诺思,2002)。好的制度会使守信者得利,不守信者受罚,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人的追求;而坏的制度则会使诚实者吃亏,不诚信者反而得利,这样势必导致经济人的利己主义、享受主义自利本性的膨胀与泛滥,进而导致诚信缺失和诚信危机。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除正式制度外,还包括非正式制度。任何正式制度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就像没有明礼诚信、诚实经营的道德意识,就不可能有信守承诺的自觉行为。诚信缺失不仅与社会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约束弱化有关,而且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弱化同样存在密切关系。一些西方经济学者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不同国家影响社会总体信任水平的关键因素,得出了关于社会总体信任水平问题的一些有益的结论。比如,南柯和科菲使用了关于29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资本的调查数据,对有关变量作了多方面的计量回归分析,同时作者通过控制解释变量的不同组合来检验和比较各种回归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决定信任和民间合作的重要因素。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信任的民间合作与经济绩效有很强的联系,正式制度能较好地保护产权和合同的国家,以及种族差异较小的国家,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信任和合作水平。科尔奈也指出,东欧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国家不能有效保障商业合同的履行,黑手党和犯罪行为的滋生就无法避免。他强调,以法治为基础的良好的政府治理不仅是构建企业间信任关系的重要社会机制,更是构建值得信任的国家的制度基础。
国内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何建春(2004)从新制度经济学出发,认为诚信缺失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为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我国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完善及其约束的弱化。诚信缺失不仅与社会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和约束弱化有关,而且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弱化同样存在密切关系。治理诚信缺失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制度创新和强化制度约束。赖辉荣、苏雪萍(2003)、邓风香(2004)等认为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经济体制根源在于产权制度存在很大缺陷。诚信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得人们自觉地去遵守原则。目前,我国产权制度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产权保护不够。一方面,产权模糊的直接后果是实际上所有者缺位,因而经营者只追求权利而逃避责任,只要利益而不承担风险,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最终导致其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产生逃债心理和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不能全部实现,企业利润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寻求保护,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摊派、索取乃至威胁,经营者往往表现出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在这样的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诚信经营的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形成。姜霞(2004)也认为,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失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人为的原因,又有客观体制的原因;既受传统历史的束缚,又受社会现实的影响,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的社会客观体制。
(二)信息经济学视角。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失信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务人内部掌握的信息总比外人掌握的信息要多,由此形成了“逆向选择”,从而认为导致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隐藏知识”和“隐藏行动”两类,并从而产生两类“失信”。“隐藏知识”作为签约时只被一方知道的信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亦称“签约前机会主义”;“隐藏行动”作为签约时双方都有了解有关信息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行为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亦称“签约后机会主义”。比如,叶陈刚等(2003)认为,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源于不对称信息。委托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是,通常信用市场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简称“授(受)信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存在差异,受信主体对自身经营及信贷资金配置风险等情况比较清楚,而授信主体则颇难获得这方面信息,两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不同授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主要表现为授(受)信主体双方在信贷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程度,这往往用信息结构来表示。根据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程度愈高,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愈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愈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有关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授信主体尚未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更主要的是我国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极少受到成本约束,这就加深了信用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承受着超常的风险,导致我国信用市场信息受到严重制约和银行业“惧贷”现象。
(三)博弈论视角。
用博弈论来解释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信用失效现象是理论界的一种时髦解读。博弈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纳什均衡状态。博弈论研究表明,一次性合作或最后一次合作,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合作中如果双方地位平等(在现实中合作双方的地位往往不可能完全平等),占有某种优势的一方也有可能对另一方不讲信用。具体说来,参与合作或交易各方的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因而各方都有自己的策略组合。用博弈论来解释信用失效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黄正新(2005)认为,在没有内外制约的情况下,博弈方的失信行为能获得额外收益、博弈的结果无疑是失信。在有失信惩治和守信褒奖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下,守信策略是博弈方的理性选择。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的最大症结就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双重机制的缺失,其主要表现为:守信者的经济利益激励缺失,声誉、信誉、债权等得不到保护,失信者也得不到道德谴责、经济惩罚和法律制裁。我们应该采取培育信用文化、建立信用体系、征信系统和精神与物质奖励制度、建立失信惩罚制度、加快信用立法等策略来构建我国社会信用机制。刘婷(2003)则认为,信用缺失的解决关键在于重复博弈。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可以很好地解释信用缺失的产生。在“囚徒困境”的论述中,所有博弈的参与者都明白合作的意义,然而不合作却成为其最终选择,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每个参与博弈的个体不能确定其他个体合作的诚意。现实中的交易往往就陷入这样一个囚徒困境的局面: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行为,结果固然最佳;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的一方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还要高的收益;如果一方背信而另一方坚守诚信,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结果,当对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更是暴利;而当对方守信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背信都是最佳选择。结果双方都会选择背信。既然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开展,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时的状况,即陷囚徒困境。当然,囚徒困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因为囚徒只有一次决策的机会。如果同样的两个囚徒经过多次博弈之后他们会采取合作的态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在市场交易中同样如此,如果这一博弈过程可以重复进行,便可出现对于任何个体而言参与博弈的其他个体选择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况,此时,“合作”这一共同理性决策便可实现均衡。这是因为,重复博弈一方面使得博弈双方都在更大程度上了解了对方的信息,使得更多的私人信息变为博弈双方的公共信息;另一方面,使得“以牙还牙”式的报复得以实现,即一方对对方的前一次给予回报或采取背叛的行动来惩罚对手前一次的背叛。
(四)基础与环境决定论视角。
该观点认为,导致社会信用严重失范的根本原因在我们自身,是我们缺少社会信用的基础和环境所导致的。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有的人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严重失范,“是中国人自古不讲信用”造成的(高西庆,2004)。有的人认为,中国有诚信虽然有数千年历史,但它是在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里产生的,是一种封建的、低级的道德观念,与西方以契约文化为基础的现代信用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导致当前社会信用严重失范的根本原因。类似的观点还有美国传教士史密斯的《中国人的性格》、韦伯的《儒教与道教》、高伟定的《中国资本主义精神》以及福山的《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都把中国社会归为低信任社会。有的人认为,中国人自古以来是讲信用的,是“大跃进”以后日趋泛滥,到“文化大革命”达到登峰造极的“左”的思潮,破坏了中国人讲诚信的传统美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既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要有法制来保证,中国在搞市场经济之后出现社会信用失范,根本原因是法制不健全。再有一种观点认为,缺少一个市场经济,共至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段是我国企业信用发展不足的根本性的原因。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是由自然经济直接进入计划经济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基本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企业信用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伴随着大量的市场交易的发生而逐渐产生的,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确立,但企业信用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目前我国企业既需要良好的体制环境,又需要企业自身素质的提高,还需要待以时日(陈恭彪、高朗等,2004)。
(五)综合症视角。
该观点则认为,信用失效是一个综合症。莱塞尔、鲁索和史提夫斯依据26个转型国家的调查数据,通过计量回归的方法分析了转型国家的信任水平的决定因素。他们认为,当企业对第三方通过法律体系执行合同的能力具有较高自信的时候,公司之间的信任程度也比较高;对于公司之间的信任,法院的公正性和诚实性比法院有效执行的能力更加重要;基于个人联系和商业协会而形成的网络推动了信任的发展,而基于企业内部人和政府代理人网络,却并不是能推动信任的发展;对于公司之间的信任而言,国家层次的影响比公司之间的影响更加重要。而阿莱西那和费拉拉运用美国1987—1997年的数据,采用计量分析方法探讨了美国社会信任水平的决定因素,认为决定美国人际信任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一是个体特征,包括教育、收入和最近的不幸经历;二是一些传统上被歧视的群体,如妇女和少数民族,特别是黑人,信任水平较低;三是个人所属社区的异质性。比较而言,人们之间的信任水平在异质性较高的社区是较低的。卡彭特、丹尼瑞和高桥对东南亚城市贫民区的调查显示,就个体而言,信任与合作会随着性别、教育、年龄、家庭规模、居住年限、心理因素等不同而变化,同时还与个人行为的同质性、邻里关系等等相关联。张维迎和柯荣住(2003)对中国各省之间的信任水平的差异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发达程度、人们之间的交易便利性程度、教育水平、人口中官员的数量等因素对社会信任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可以解释中国各省信任水平的差异。他们认为,足够稳定的产权制度、有效的交易设施和信息传递系统、规范的政府行为、更为开放的竞争政策和鼓励私人的自由签约活动对于恢复中国的信任水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刘志达(2005)则把中国目前信用缺失的基本原因概括为政府失信、产权不明、改革不到位及制度漏洞大、缺乏信用文化环境、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缺乏惩罚机制、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等八个方面。
二、中国经济转型中第三配置失效的真正根源
纵观理论界对信用失效根源的已有探索,可以发现,其大多是从某一侧面,从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载体等单一角度对信用失效的根源进行探讨。其中,虽然都不乏可资借鉴之处,但却基本都是片面的,不能对信用失效的根源做出一个科学的、辩证的、合理的、令人满意的解释。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变化的因素不外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类型,其中,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两者相辅相成。信用失效的根源也可归结为内归因和外归因两大类。以上对解释信用失效根源的各种理论流派的分析也就是顺着这样的线索而梳理清晰的。同样,我们也可以顺着这样的一条线索来探讨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信用失效是一个综合症,内归因即根本原因在于信用主体的缺陷与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外归因是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简言之,我国目前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是:我国“信用主体的缺陷—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所构成的一个低质态的、低效率的三位一体式信用运行体系。
(一)信用主体的缺陷。
首先,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教育较低,人们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等市场观念淡薄,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一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信用主体的认识水平较低,眼光短浅,看不到信用行为的长期性。加上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虽然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道德建设始终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缺乏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道德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从而使信用关系确立缺乏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消费者在遭遇了不诚信行为时的维权程序过于繁琐和昂贵,维权的成本过高,所以很多人在遭遇别人的欺骗行为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其次,企业供给观念的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我国一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文化意识,从而为信用失效提供了主观原因(茅于轼,1999)。再次,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产权制度是信用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当斯密所说的“无恒产者,无信心。”产权能给人们带来一种预期和信念,人们基于对长期稳定预期的激励而愿意遵守信用。德姆塞茨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的经典论文中也指出:“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使的权力。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力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在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对交易的对方建立起信任关系,就可能诱发失信行为。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产权保护不够两个方面。产权模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而对于私人企业来说,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最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有学者(范柏乃、金明路子、程宏伟,2005)在对浙江大学10名MPA学员的非结构式访谈基础上,设计了一份“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因”问卷调查表,对浙江大学280余名MPA学员和行政管理专业的研究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结果的隶属度分析表明:“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不科学”、“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乏力”、“政府作为经济的自利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委托代理制度的缺陷”是造成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短期经济行为,从而最终导致市场信用缺失或失效
(二)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而信用是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之上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反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当一方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另一方的损害时,可以诉诸法律予以自我保护或可能“退出”契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降低风险。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用合同尤其是国有银企之间的信贷合同并非真正规范化的法律合约,不能真正构成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比如,我国的国企仍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危及自己的生存,也不必担心银行会要求自己破产还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本息收不回来,并且还会继续对企业提供信贷,无须担心因此而形成的破产问题。另一方面,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交易的契约化可以使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被看成一种契约关系,最重要的是契约以法的形式保障信用行为的产生。但由于契约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市场上出现失信行为。所谓的完全契约是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的契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或是对一些情况只作粗略和模棱两可的规定。我国目前出现的契约不完全问题,除了具有一般经济社会不完全契约特征外,其主要原因还来自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三)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都充分证明,经济活动中的守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给合作双方带来很大的利益,简单地说,经济学认为信用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重复发生,则人们倾向于相互守信。这一观点实际上有两个隐含假说:一是行为人注重的是长远利益,二是社会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行为人的失信与守信就会留下记录,而成为博弈的参照。恩格斯在分析资本家利用信息不明,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商品和贷款时曾指出:“在来往印度的商品必须绕过好望角用帆船运送的时候,这个欺诈(即利用地区的差距形成的时间差所导致的信息不明,进行欺骗——笔者注)办法一直流行着。但自从商品通过苏伊士运河并用汽船运送以来,这种制造虚拟资本的方法就失去了基础:漫长的商品运输时间。而自从英国商人对印度市场的状况,印度商人对英国市场的状况能够在当日由电报得知以来,这个办法就完全行不通了。”① 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依靠邻里的“闲言碎语”,一个人不诚实、不守信的陋习很快就会传遍全村,从而使其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让其无法再有颜面去面对熟人。在现代社会,这一点则需要依赖于信息的公开和信息的流通以及一个有效的信用记录和评价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信用记录完善的社会,行为人对另一行为人的博弈,也即对整个社会的一次博弈,因其不守信也就失去再次博弈的可能。但在信用记录缺乏的社会,行为人对另一行为人的一次博弈,因其失信虽然不能与这一行为人再次博弈,但他仍可以与其它不同的行为人进行一次性博弈,其结果当然是信用缺失。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行为人并不关注长远利益,而且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一是个人信用体系几乎是空白,虽在上海这样的城市开始推行,但只是“蜻蜓点水”覆盖面极其狭窄,且运行中缺少信用依据,结果是诚信的人力资源得不到优先配置,融资部门的信贷得不到合理的发放,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运行;二是企业信用体系,尤其是中小企业中的个体、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很不健全,这不但导致这些企业的融资困难,也不利于信用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约束。结果,这类企业中最易发生失信行为,以致成为欠债不还、三角债、逃废银行贷款的多灾区;三是从政府信用体系看,虽然政治体制也在进行改革,但仍处在转型期,所以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司法的有失公正等导致的失信行为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最严重的失信行为之一。
二是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有学者指出,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逐利行为,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他就敢干(刘少波,2001)。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失信,主要看失信成本的高低。当失信的预期效用超过守信的收益时,经济活动主体便会选择失信。正如萨缪尔森所言,各个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去,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② 而诺斯甚至认为,“对成本与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肯定将使欺诈、逃避义务、偷窃、袭击和暗杀到处泛滥。”③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我们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痼疾仍然存在,加上中国目前的道德约束力不从心,这样,由于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必然会使背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惩罚,不守信用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不守信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而导致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健全的法治环境,企业侵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西方国家,哪怕是一个小的质量瑕疵,往往会被法庭判以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更多的赔偿,如美国,对这方面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项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可达500万美元,监禁20年。④ 2001年因为杜邦公司华盛顿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水源,工厂所在地区居民提起集体诉讼,杜邦公司不得不支付高达1.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一消费者买了一辆4000美元的车,使用中发现车是被重新喷过漆的。他以商家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经营者赔付50万美元,是购车款的125倍(莫林浩,2006)。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迄今还没有完善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现行的这些法规仅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提供了保证,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明显不够的。根据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个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很显然,上述法律之规定对惩罚造假行为的力度是不够的。特别是对失信人行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我国《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为售假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但是,目前很多造假者都是手工作坊分散作业,通过大的中间商到达批发市场,再由批发商向零售商扩散,涉案金额往往没有达到以上标准,因而得以逍遥法外,从而导致了失信行为频频出现。与失信惩戒机制缺失相对应的是守信激励的缺失,其主要表现为:守信者的经济利益激励缺失;守信者的声誉、信誉得不到激励反而常常受到损害;守信者的债权得不到合理保护;缺乏长期经营和投资的激励等方面(黄正新,2005)。
三是信用中介的滞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中介组织发展严重滞后,我国缺乏权威的社会征信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相当分散,缺乏可获性和沟通性,从而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也是造成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的重要原因。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与我国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息困难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主体失信行为不会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惩罚,守信的经济主体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得到好处。加之我国的信用监管体制还不完善。政府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和某些负责企业有关认证、评定等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即在信息生产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虚假信息盛行。此外,媒体的推波助澜也不容忽视。媒体的作用本来是用来反映社会现实,揭露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弘扬社会上的真、善、美等等。但现今我们的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做到贬恶扬善反而往往成为假冒伪劣及欺诈者的帮凶。这些媒体过分地看重经济利益,完全不顾良心上的谴责,肆意地为一些明显是假冒伪劣的产品、假医假药做广告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和范围,欺骗和误导消赞者。而消费者一般来说都对媒体比较信任,所以上当受骗的几率很大。打开电视或收音机,比比皆是夸人其词的产品广告。而法律对此却束手无策,助长了制假造假者的嚣张气焰。
四是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信用是一个历史范畴,信用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长期发展、发达的产物,是伴随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信用缺失是市场经济初生态的产物。这也符合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马克思就曾愤怒地指出,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就好像是一个哄人的欺骗实验室,价格表是掺假物品的吓人的一览表,自由竞争则是进行毒害和遭受毒害的自由。”⑤ 恩格斯在其《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用大量事实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经营道德的败坏。1892年他在该书德文第二版序言中则更明确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指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⑥ 诺思也曾指出,“在封建社会转变成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充斥着种种欺诈现象:玩弄诡计、缔约结盟、背叛告密、抄没财产、巧立名目的征税,不一而足。”⑦ 由此可见,信用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可以塑造和培养的。中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由于缺乏充分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与约束,残忍的高利贷一直在我国占统治地位,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不可能建立起来,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国民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即使困难也想求助亲戚朋友,希冀用感情减少利息,重农抑商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阻碍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禁止市场交易,信用问题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跟进,从而使出现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成为必然。
五是市场竞争压力太大,有不少人想办企业而又无力创造名优产品,从而只好制假售假等等。改革开放以来,借助于市场的个人致富受到鼓励。市场、特别是由不成熟市场所天然具有的投机性而产生的巨大诱惑力是很难抗拒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连圣徒的遗骨也不能抗拒这种炼金术,更不用说那些人间交易范围之外的不那么粗陋的圣物了。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灭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⑧ 对货币财富的疯狂追求很容易使人漠视一切,信用观念的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加之,市场竞争压力太大,有不少人想办企业而又无力创造名优产品,从而只好制假售假。
总之,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信用失缺的现状,是由多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是一个综合症。既有一般性原因,同时还有一些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相关的特殊原因;既有主观人为的原因,又有客观体制的原因;既受传统历史的束缚,又受社会现实的影响。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目前的信用失效运行过程中、内归因和外归因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的。我国“信用主体的缺陷—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构成了一个低质态的、低效率的三位一体式信用运转体系,这才是我国目前信用失效运行的真正根源。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62页。
② 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页。
③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2页。
④ 孙菁华:民营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探究,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⑤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426页。
⑥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页。
⑦ 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⑧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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