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往开来,开创宗教研究新局面——纪念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发布十五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教论文,中共中央论文,继往开来论文,新局面论文,五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宗教工作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事实说明,一个国家的宗教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等根本性的大事,不可等闲视之。今年是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发布十五周年。中共中央的这一重要文件科学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纪念文件发布十五周年,我刊特约我所副所长戴康生研究员撰写专文;并委派我刊编辑黄夏年同志赴南京,就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基督教两会名誉会长丁光训主教。现将戴康生同志的专文和采访丁光训副主席的采访录一并发表,以飨读者。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我们党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一直十分重视宗教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党对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曾相应制定过宗教信仰自由的条例与法规。但五十年代后期,由于“左”的错误路线的干扰,阶级斗争扩大化倾向波及到宗教领域,党对宗教的正确政策开始偏离马克思主义科学轨道。十年“文革”时期,宗教被视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成了扫“四旧”的对象,关闭了宗教活动场所,解散了宗教组织,将宗教界人士乃至信教群众作为社会异己力量打成牛鬼蛇神,连党的宗教工作也被迫取消。随着“四人帮”的倒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和国家的领导集体重新提出了解放思想,实是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度被中断的党的宗教工作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恢复与落实。
1982年3月31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重要文件(下简称“文件”),系统全面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科学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件,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也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宗教的理论与政策更加完善与成熟。
文件发表后,在1991年又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宗教的两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从而形成在新时期一套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并成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15年来,从中央有关宗教问题文件的发表到近年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有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党和国家在宗教工作中已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正确道路。
一
文件是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宗教问题上的生动体现。
粉碎“四人帮”后,我们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当时我国各条战线百废待兴,要处理的问题千头万绪,任务繁浩而艰巨。我们党不失时机,较早地把宗教问题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1982年3月党中央书记处专门作了研究,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形成了这个文件。中央认为,通过对宗教问题的总结,从中得到启发,推及至“其他各方面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也都需要进一步系统地总结自己的经验”。[1]这反映了党中央对宗教问题及尽早恢复党的宗教政策的高度重视与关切。
文件首先实事求是地对我国的宗教现状及宗教的性质作出了科学的正确的评估与分析,指出在我国少数民族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信教群众,但“在我国总人口中,特别是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中,信鬼神的人不少,而真正信教的人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同解放初相比,现在信教群众的绝对人数虽然有所增加,而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则又进一步有所降低。”[2]文件还指出,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3],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文件的分析是深刻的。一方面,它认为我国的宗教发展是正常的,并没有出现超常的“泛滥”。这个基本判断直到今天仍是适用的;另一方面,它指明我国宗教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同阶级对抗社会中的宗教不同,从总体和主流上说是能够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文件还实事求是地从正反两方面总结了我们党在建国以来宗教工作所经历的曲折道路,既肯定了前17年中宗教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也对60年代中期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宗教问题上所犯下的一系列罪行进行了清算,并指出了所造成的严重恶果。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勇于抛弃错误的东西,坚持正确的东西,使党的宗教政策和党的宗教工作回到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路线上来,因为“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对于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对于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1]
二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具有客观的规律性。
由于我国信教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不大,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国家宗教,也不象西方国家宗教在社会生活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解放后在我国主导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因此在人们中间对宗教难免有陌生或不全面的看法。特别是在“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下,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宗教不仅是“落后”、“愚昧”、“迷信”的标志,而且成了具有“反动”性质的政治问题。在许多人的脑子里,尤其是一些干部和不信教者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错误的认识。文件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对宗教问题错误或片面的认识,分析了产生宗教深刻的社会原因,强调宗教有自身的规律性,明确指出宗教“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2]换言之,“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力量支配的时代,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改造自己和改造世界的时代。只有进入这样的时代,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3]
事实也确实如此。宗教是人类史上一种最悠久而且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世界上我们还找不到一个没有宗教的民族和国家。当然,对不同的地域或不同的历史时期,某种具体的宗教会出现消长起伏,但对宗教总体而言,在现今人类社会的条件下,可否说,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合理性和普遍性。既然宗教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它就不是由人们的好恶、愿望、意志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努力地去认识和掌握这种规律,使之向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对于宗教问题,我们既要认识它的客观规律,又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为此,文件针对那种忽视客观规律,认为可以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与做法,严肃地指出这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4]
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不等于无事可做。在宗教问题上,有必要在全国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中开展学习与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活动,加深对宗教客观规律及宗教本质的认识,把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的态度和行为统一到党的宗教方针政策上来。同时,针对一切违背客观规律,凭主观想法或行使命令的做法,要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与依法对宗教事务进步管理,通过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的法律手段,使宗教工作与宗教活动在健康的轨道上开展。在我国现阶段,宗教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关键在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在引导,是十分重要的,即创造条件,因势利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交朋友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化解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矛盾。引导工作是互动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做,爱国宗教团体也要做,这样才能取得积极效果。
三
文件强调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民族性和国际性。
50年代李维汉等同志针对建国后在我们的干部中曾存在对宗教问题的急躁冒进情绪,为了统一党内同志的认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曾就我国宗教的基本特性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得到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评价。其后,在1958年的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1982年的这个文件重申了宗教的“五性”,而且用“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必须充分估计到”,“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等字眼予以强调。
“五性”是对宗教所具有的社会特性的概括,它揭示了宗教运动进程中的特征。虽然“五性”并不是宗教所独有,也不是宗教的定义,但有其特定的内涵和针对性。认识宗教的“五性”,使我们在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时,不仅要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还要考虑到宗教问题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使工作做的更加审慎、扎实、冷静和周全,减少主观盲目性和片面性。
关于宗教的“五性”,近读叶小文同志的《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对宗教五性的再探讨》一文[1],很受启发。宗教是人类社会中比较特殊而又复杂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生活;又是有组织的社会实体;同时宗教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宗教纵贯古今,从横的方面说又连系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科学、教育、艺术、文学以至民族的风俗、生活方式等,对社会影响深远。因此,考虑和处理宗教问题时就要有政治观点、全局观点、长期观点、政策观点和法制观点。宗教的“五性”正是提示我们,对待宗教问题千万不要忽视这些观点。
宗教的长期性,就是告诉人们即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还会作为一部分人的精神生活需要而长期存在,这是正常的。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既要从实际出发,也要从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大局着想。一定要把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国策来对待,丝毫不能含糊。
宗教的群众性,就是告诉人们这样一个客观的基本事实:在我国有1亿以上的人民群众信仰宗教,他们与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都是社会主义事业依靠的基本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宗教信仰是信教群众精神世界问题,是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的私事。尊重与满足他们宗教信仰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群众的实际利益,牵动着他们的情绪与心声。换言之,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实质上也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是群众观点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讲,宗教工作就是群众工作。
宗教的民族性表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密切关联。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其中55个少数民族较集中地居住在64%的国土上,大约半数以上的少数民族是多数人或基本上全民信教。民族与宗教既有可分性又有不可分性。说可分性,因为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宗教不是构成民族的先决条件和本质特征,混淆为一是不科学的。但历史上宗教又与民族的生活方式、传统文化、心理感情、风俗习惯等交织在一起。宗教的神圣性往往被视为该民族具体利益的象征与体现,特别在基本上全民信奉某一种宗教的民族,宗教容易成为民族凝聚力、号召力的一种手段,被某些民族或宗教势力所利用,触发、演变为政治的或民事的争端。这样,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又呈现出不可分性。一旦民族问题通过宗教形式表现出来,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对待与处理这方面问题时要有很强的政策观点。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需要冷静分析,区别对待。“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1]在执行中央政策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中,要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行。同时,要切实尊重和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争取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孤立、打击极少数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
宗教的国际性就是如同文件所指出的:“在我国宗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同时也是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几大宗教”,“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下,我国与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愈益频繁,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以更高、更宽阔的视野去观察与思考具有国际性的宗教问题,对于我国制定发展战略,参与国际事务,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这对世界和平与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已经证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及加强宗教界的对外友好活动,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增进了各国人民的友谊团结,打击和孤立了国际上某些反华敌对势力的政治图谋。同时,有大量事实表明,国际反华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作为进行“西化”、“分化”的突破口,这已成为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进行斗争的一种重要辅助手段;国际宗教反动势力也在利用各种机会,妄图实现“重返中国大陆”的梦想。对此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
宗教的复杂性表明,宗教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比较特殊而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人类自身较为复杂的精神世界问题。宗教是社会的产物,宗教问题归根到底要还原为社会、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在社会中,宗教具有心理调适、社会整合、社会控制、个体社会化、人的相互认同、文化和交往等社会功能。由于宗教本身二重性的矛盾特征,因此这些社会功能既具有正功能,也有与正功能相对应的负功能。[2]宗教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我国的五大宗教在发展演变进程中有许多共同的特点,也有各自不同的个性;每种宗教在不同的民族与地区中发展又是不平衡的、多样的。在民间,还存在着准宗教的民间信仰及与宗教有严格政策区别的封建迷信活动。此外,宗教与社会、宗教与民族、宗教观念同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宗教传统与现代化、宗教活动与市场经济、宗教群体内部、宗教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都有可能发生矛盾。这就是它的“复杂性”。
宗教的“五性”说,是经过长期宗教工作实践总结出来的,对宗教问题的拨乱反正起过重大的作用,已为大多数人所共识。近年来,有的同志在宗教的“五性”外又提出一些特性,如“欺骗性”、“愚昧性”与“落后性”,意在指出人们信仰宗教的认识论根源及提示人们克服宗教的消极社会影响。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不符合文件精神,同时,作为对宗教总体的把握,显然也是片面的。过去我们曾把信仰宗教只归结为经济的落后、科学文化的不发达,但事实上在当今许多发达国家,信仰宗教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仅人数众多,其中还不乏有社会精英与科学家。据报道,通过调查发现在美国仍有40%的科学家相信上帝和灵魂存在。令人惊奇的是,这一比例居然与80年前的调查结果相同。在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某些沿海省份,宗教也还在一定程度上有较大发展。这些情况又作何解释?今天,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主流(不相适应的一面是次要的),广大信教群众有着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若把宗教说成具有欺骗性、落后性与愚昧性,势必伤害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感情,不利于政治上的团结与调动他们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
四
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
文件依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科学地制定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作了全面的、准确的解释:“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3]文件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来说,“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对宗教而言,绝不允许“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1]当前,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然是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团结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也是我们对待与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这是一项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决不是临时性的权宜之计,更不是什么表面文章,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因为它是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
2.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整套十分完备的政策。它不只是对信教群众讲的,保障人民有信教自由,也同样保障人民有不信教自由,适用于全国人民;同时政策考虑到各方面的复杂情况,作到政策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如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但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完全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无神论者,在世界观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但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要在生活中尊重和适当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一切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政府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是一致的,不能对立起来;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教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对立起来;既要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坚持打击在宗教外衣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取谛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迷信活动,等等。
3.在我国坚持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势力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
4.在我国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重要组织保证。
5.加强党的领导,是贯彻政策的根本保证。一切有关部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
五
15年来丰富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文件所阐述的社会主义时期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党还不断及时地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和发展了文件的精神。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强调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们的关系时,要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鼓励宗教界人士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道路。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一次重要的会议上提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党的宗教政策的精神实质,进一步从整体上指明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对待与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坚持的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指导实践的现实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主要方面。不相适应虽是次要方面,但也客观存在。因此,在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中,一方面全社会都要认真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与共产党的领导,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事实已经证明,我国宗教作为整个社会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而且能够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历史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潮流的走向。
六
文件为我国宗教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开辟了前进的道路。
打倒“四人帮”,结束“文革”,被中断的宗教研究工作始得恢复。“文革”中宗教方面是重灾区,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在“左”的错误路线干扰下也被践踏得面目全非,因此,正本清源的任务极其繁重。文件明确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给宗教理论工作者以极大的鼓舞。文件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阐述为宗教理论研究者指明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大方向。正是在文件精神的指引和推动下,理论界举行了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讨论,这就是关于宗教本质及宗教社会作用的讨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讨论;宗教与传统文化的讨论;宗教文化的价值与意义的讨论等。通过这些讨论,批判了“四人帮”“左”的错误路线,解放了思想,统一了认识,并开始形成宗教理论学习和研究的空前活跃的新局面。当前,宗教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宗教的定位及发展趋向,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关系,宗教与现代化,宗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等问题愈益关切,宗教理论研究正在深入地开展。理论的源泉来自丰富的社会实践,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中,理论工作者大有可为。在宗教领域,需要我们能够准确地把握不断变化着的客观实际,敏锐地发现并潜心研究现实问题,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这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理论工作者的期望,也是时代的要求,任重而道远。
要完成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需要有人才和机构组织上的保证。文件指出,“建设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努力办好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问题的研究机构和大学的有关专业,是党的理论队伍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1]回顾走过的15年,在宗教研究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文革”前,在毛主席亲自建议下,原哲学社会科学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成立了世界宗教研究所,机构只此一家,二、三十人的队伍。如今全国有四个系统(社科、高校、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宗教界)近40个单位设有宗教研究机构,著名大学开设了宗教系及宗教专业,已形成了约500余人的专业研究队伍。全国及地方还相继成立了各种民间学术团体或研究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宗教研究活动。各机构虽规模不等,在研究角度、领域、方法及成果形式、流通渠道及社会影响上有差异,但各具优势,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推动了我国宗教研究向纵深发展及总体水平的提高。
现在宗教学在我国已形成一个单独学科,其分支学科几乎已扩及到宗教学的各个领域。十五年间宗教研究的学术著作及出版物数量可观,硕果累累。仅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所就出版或发表了学术专著180部,译著70部,论文近千篇,辞典15种,出版期刊132期,还有各种普及读物、调研报告及整理编辑的大型学术资料数十种。各种获奖作品19项,其中有《中华大藏经》、《中国佛教思想通史》、《宗教学通论》、《中国民间宗教史》、《基督教史》、《中国道教史》、《伊斯兰教史》、《佛教史》、《中国禅宗通史》等。就全国而言,这些成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说,我国宗教研究工作已打开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江泽民同志指出:“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正确与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如何,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道德风尚,对经济建设,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在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宗教理论研究是不可缺少的,它的成果能直接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决议中也明确地向我们提出了任务:“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中,要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当我们重温1982年党中央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件时,面对党和人民的重托与期望,我们一定要增强信心,百倍努力,在宗教理论研究工作中勇于探索,刻苦钻研,扎实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努力做出新的贡献,开创新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我们的时代。
注释: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2页。
[2]同上,第1145页。
[3]同上,第1144页。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6页。
[2]同上,第1144页。
[3]同上,第1162页。
[4]同上,第1144页。
[1]该文收集在叶小文《多视角看社会问题》一书中(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并刊载于《世界宗教文化》,1997年春季号、夏季号。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57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页。
[2]有关宗教的社会功能,参阅戴康生、彭跃:《社会主义与中国宗教》,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4-70页。
[3]《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8页。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49页。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61页。
[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