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企业重要决策能力的几个问题_决策能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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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的选择权是出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基本权利。出资者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体现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准确把握重大决策权的内涵,科学行使重大决策权。本文试图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什么是重大决策权

从出资者的角度来说,重大决策权应包括三层涵义:

第一,重大决策权是所有者行使对财产占有、使用、处置等项权能的有机组合并衍生的一种权利,是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投资战略、产权变动及其他重大问题的一种职权。

第二,企业重大生产经营问题的决策会直接关系到出资者的利益,出资者必须通过决策行为来影响这种变化,使它有利于资本的保值增值。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出资者的重大决策权行使能带动或制约其他经营权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谓重大也就是指这类权能在企业权能系统中的主导作用。

第三,出资者必须自行承担行使重大决策权的经济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一般说来,重大决策权具体包括:

(一)资产经营形式决策权

资产经营形式决策权,即出资者的资产以何种经营形式存在或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的决策权,这是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权的第一步。

(二)资产经营方向、内容和范围决策权

企业的资产经营方向、内容及范围的决策权,主要是从整体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权利,包括资产结构、经营方针等内容。

(三)企业财务决策权

财务决策权是对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包括对发行债券的审批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包括利润分配)的审批和监督。

(四)企业增减资本金方案的决策权

企业增减资本金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出资者的权益,也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能力。

具体来说,企业增加资本金的途径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转入增加资本,股东增加出资扩大股本;企业减少资本金的途径是减资、无偿划转、企业分立等等。

(五)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投资行为的形式及完成包括资金来源(自身积累或银行贷款)、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选择、投资效益评价等多个环节。企业的投资行为尤其是长期投资具有所需资金多、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所以企业投资行为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所有者权益的重大变动。

(六)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权

重要资产处置权包括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与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及重大资产的报废、报损等。

(七)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决策权

所谓产权变动是指产权主体的改变,如转让、合并、兼并、解散、破产、拍卖等,产权变动是出资者意志的直接体现。

二、谁来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权

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地质矿产部等部门和机构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国发[1995]18号)规定,包括外经贸部在内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授权的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授权对促进所属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主管部门既是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又是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着直接责任,所以客观上要求代表所有者全面行使出资者的全部权利。显然,《通知》规定的单一监管授权是难以保证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而且在出资者其他权利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管权利也是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

从国有企业的实际改革进程来看,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一个新旧结合的管理体制,作为出资者应当行使的各项权利被人为地分解成若干部分。如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利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资产收益权由财政部门行使;重大项目投资立项权由计划部门行使;而出资者的其他一部分权利尤其是重大决策权已下放到企业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行业主管部门不能集中统一行使重大决策权,不利于建立出资人制度。另一方面,企业在没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代行出资者的重大决策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侵犯了出资者或所有者的利益,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国有外经贸企业不顾所有者的利益,生产经营盲目决策,造成了大量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从总体上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的。

和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样,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新旧体制过渡中,我们认为必须从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本着改革的精神来推动新型的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外经贸部是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承担着配置部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证其保值增值和优化资产结构的任务,因此,完全有必要、有可能代表所有者行使出资者的各项权利,包括重大决策权。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促进所属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外经贸行业的出资人制度建设。

三、如何行使重大决策权

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对所属企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权,必须有专门、权威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

目前,主管部门行使重大决策权有四种途径可供选择:其一,未改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或派出代表独立行使重大决策权;其二,改组后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主管部门通过公司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权;其三,改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主管部门依照股权原则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派出产权代表,行使重大决策权;其四,组建控股公司,由主管部门通过向控股公司派出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权。需要指出的是,为保证派出产权代表或董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立场,应由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标准严格选择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直接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奖惩措施。

作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行业主管部门应该行使对所属企业的重大决策权。然而,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它却不能囿于部门管理。它既不应直接管企业,也不应直接管产权,更不是只管国有经济,而应立足于各种企业、各种资源、各个地区进行全行业管理,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大行业管理。因此,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行使重大决策权是一种过渡的管理办法,是在行业管理职能和部门管理职能尚未分离时的暂时现象,是根据建立出资人制度的难易程度所作的现实选择,还需要在企业改革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为便于产权的集中统一行使,主管部门内部也需要加强协调,理顺各相关产权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这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在明确重大决策权的范围、目标和行使原则的前提下制定一个各机构共同遵守的规则;二是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范围,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也要防止监管重复,同时还要确保相互协调;三是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以规范监管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行业主管部门行使重大决策权也将由协调管理变为专职管理,作为所有者代表的部门管理职能将从为全社会服务的行业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成立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集中统一行使重大决策权,这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为了保证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地行使重大决策权,还需要妥善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一)重大决策权只是出资者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发挥还要依赖于其他权利如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权的衔接和配合,其中一些具体内容还存在交叉,因此必须结合对其他权利的认识和把握来准确界定重大决策权。准备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将重大决策权的内容明确下来。

(二)必须围绕行使重大决策权建立一个内容明确、责权利关系对称的责任制度。只有责任明确,才能保证用好重大决策权,避免出现大的决策失误。因此必须根据重大决策权的内容明确有关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责任到人的奖惩制度。

(三)要严格区分出资人的重大决策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或经营权的界限,避免出现出资人的过多干预,影响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经营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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