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信贷处理的国际借鉴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不良信贷处理的国际借鉴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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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严重的金融脆弱性,主要表现为大量的不良信贷和过低的资本充足率。关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各界众说纷纭。根据国家所公布的数字,我国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大约有2万亿元不良资产,占其总贷款的25%,其中大约有67%无法收回。国际上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判断则更为悲观,国际信贷评级机构标准·普尔预测,我国银行坏账高达贷款余额的一半。

我国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银行系统,包括为国有银行注资,设立四个资产管理公司(AMC)以及引入债转股来处理坏账。然而,根据美国以及中欧转型经济国家的经历可以看出,目前的政策并不能保证银行不良资产的快速清理,也不能有效地防止新坏账的产生。因此,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风险防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AMC的成立及运作

1.AMC的成立背景

中国政府于1994年开始解决坏账问题,成立了三个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这些银行的目的是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分离开,将后者留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专门负责。然而,政策性银行主要参与较长期限的基建贷款,而国有商业银行仍然保持着与国有企业的信贷关系,因此,1996年以来,政府每年都要拿出一大笔资金来核销国有银行的坏账。

1999年4月到10月间,中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每一家AMC由国家划拨100亿元注册资金。AMC计划运营10年,共清理1.3万亿的不良信贷,约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9%。同时,有相当大一部分不良信贷仍留在原贷款行。事实上,按照商业银行法,只有1996年以前的不良信贷能够被转移给AMC,1996年以后的由银行自己负责。

2.尚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AMC本质上是一个国有企业,因而也存在着国有企业难以克服的缺陷——即所有者主体虚置的问题。AMC的经理人员只是资产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二者利益上的差异。一方面,由于缺乏激励机制,AMC的经理人员在行使股东权力时追求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的动力不足,往往会选择与国家所有者不同的利益取向;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AMC的经理人员在行使股东权力时的种种不良行为不能受到约束,会使国家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AMC的员工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中国,AMC扮演着多重角色,它们既是快速资产处理公司,又充当国企重组代理人。后者的职责包括了企业财务重组和经营重组。由于中国缺乏投资银行和风险资本家,AMC要承担一系列工作来对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提高他们最终的经济存活能力。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层、员工大多来自银行系统,对许多与AMC经营相关的特别的程序和风险没有多少经验。

第三,AMC受到三个政府机构共同的监督管理,可能面临多头领导的问题。首先,财政部为AMC提供了初始资本,并为它们的盈亏负责。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要对AMC进行监管。最后,国家经贸委掌握着AMC可以进行的债转股的决定权。因此,政府可能通过AMC来完成他们的行业政策目标。三个政府机构共同对AMC进行治理,会使之成为一家或多家利益集团各自计划的牺牲品而无法实现其核心目标。

第四,AMC与原贷款行之间一对一的关系可能引致败德问题。尽管这种安排对信息共享和其他合作有明显的好处,但这种联系却为共谋行为提供了温床,同时也限制了竞争。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如果政府不能做出可信承诺,即当前的不良信贷资产转移仅是一次性行为,那么,原贷款行很可能将AMC视为将来可以转移更多不良资产的出口。他们将缺乏动力来拒绝当地政府干预下的非商业性贷款以及对他们的信贷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五,债转股可能会导致贷款违约的泛滥。由于债转股被企业普遍视为一种优惠政策,部分原本不亏损的企业为争取能够进入债转股行列,通过账务处理而成为亏损企业,加剧了企业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的投机行为,使本已不良的信用关系进一步受到破坏,对银行的经营非常不利。

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存量不良信贷将得不到有效处理;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软贷款的继续存在,新的不良信贷将不断产生,AMC将不得不接管更多的不良信贷,而政府也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向国有银行注资,这样一个恶性循环会导致我国银行资产持续恶化。[1]

二、不良信贷处理的国际经验及教训

1.美国的重整信托公司(RTC)

美国的RTC成立于1989年,主要负责解决破产的储蓄信贷委员会(S&L)的坏账。RTC的经营目标有三个:最大化转移资产出售净收益;最小化对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冲击;为低收入居民提供尽可能多的负担得起的住房。在美国,转移到RTC的资产总值达$4650亿。与我国不同的是,转移到RTC的资产既包括不良资产也包括良好资产,即使在美国金融危机的高峰期,不良资产也只占银行系统资产总值的3%。同时,大约50%的转移资产是房地产和抵押贷款,另有35%是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因此,RTC可以通过捆绑、证券化和拍卖而在资本市场将资产快速售出。

RTC作为一个临时的联邦机构,于1995年年底完成使命后即被取消。RTC将很多具体的评估、管理和出售工作都外包给私人专业机构,高效的管理结构使RTC的资产回收率达到38.6%。然而,RTC相互冲突的多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的快速处理,增加了操作成本,RTC最终的操作成本高达$880亿,约占转移资产总值的20%。[2]

2.中欧的银行重组

在不良信贷处理问题上走在前列的几个中欧国家,即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和波兰的经历为我们提供了更多要吸取的教训而不是可资借鉴的经验。在1990年银行改革之始,捷克共和国国企所有运营资本均来自银行短期、低息的周转信贷,被称为TOZ贷款。为了对这些信贷进行重组,捷克共和国成立了一个中央“诊疗”银行,所有的TOZ贷款都被移交给这些“诊疗”银行。但是,国企客户与原贷款银行并未脱离关系,仍然依赖于它提供新贷款和其他银行服务。在随后的几个阶段,捷克最大的几家银行又有新的坏账转移给“诊疗”银行来盘活,而政府也不得不再次为这些银行注资。

不同于捷克共和国,匈牙利通过尽快向国外投资者出售银行股权来完成国有银行私有化。[3]为了使其当前净值与股权价值对投资者具吸引力,政府先后向银行进行了几次注资。第一次大规模的注资由于所用金融工具不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及被注资的银行继续向不良客户提供信用而没有成功。第二次大规模注资则由于紧接着向国外独立投资者出售股权而获得了最终成功。注资和私有化的结合使得匈牙利拥有转轨经济中最强壮的银行业。

受不良信贷威胁最大的匈牙利银行、玛雅海投银行,在获得注资之后,其信贷组合被分为好和坏两部分。那些坏的部分连同相应客户的存款一起被分离出来,由专门成立的部门来处理,另外好的部分则被私有化了,这样很容易吸引潜在的买主。玛雅海投银行的经验表明了银行脱离不良客户和政府的重要性。

波兰的经历则向我们表明又让银行负责国企的重组是不合适的。世界银行在该国资助了一个银行牵头企业重组的项目,[4]因为它认为银行主要的信贷工作者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来决定对国企客户进行破产清算或信贷重组。进行信贷重组的主要手段是债转股,由于一些弱小的银行选择债转股的比例严重失调,最终因缺乏对大公司进行重组的专门知识而失败。另外,研究发现,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约有三分之一的银行向不良信贷企业提供新的信用。银行向这些亏损企业提供新的贷款使得它们获得了喘息的空间,从而可以推迟痛苦的重组。另外,该做法加强而非削弱了银行和不良客户之间的联系,从而为银行带来更多的隐患。

三、国际金融有关经验及教训对中国金融业的启示

第一,中美具体情况的差异使得中欧转轨经济国家的经验更适合中国。首先,RTC所处理的主要是已经倒闭或被兼并的S&L的私人房地产贷款,因此,这些金融机构不良信贷的增量问题在美国是不存在的。在中国,转移给AMC的贷款是银行贷给国有企业的,银行和债务人之间继续保持着金融关系,因此,增量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其次,RTC接管的坏账,最终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上被售出,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弱小且分裂,因此将坏账快速售出有一定困难。再次,在美国,相当大一部分转移资产是良好的资产,其不良部分也主要是房地产贷款和有价证券,本身价值较高,在中国,被转移的主要是对国企的不良贷款,因此,这些资产可能要更多地依赖于债转股来盘活。最后,RTC广泛运用外部机构来管理和处理不良资产。在中国,可以利用的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有限,因此,重点应放在AMC吸引和保留有能力的员工上。

第二,防止增量不良信贷产生比清除存量不良信贷更重要。捷克的经历证明,如果客户与原贷款银行保持关联,将银行的坏账全部转移给一家中央“诊疗”银行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匈牙利的成功则显示了将不良信贷客户与进行重组的原贷款银行分离是一明智之举。这也是中国进行银行业改革要吸取的一个重要教训。

第三,关于AMC的组织机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首先,类似于RTC,我国AMC的多重组织目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从而给资产的快速清理造成了障碍。其次,作为国有金融机构,AMC存在国企特有的治理问题。波兰的经验表明,尽管银行可能拥有对问题客户进行处理的信息,他们通常缺乏专门知识或必要的激励来这样做,让银行负责对国企进行重组只会带来更多的不良信贷。因此,必须制定适当的内部激励规则,以解决国有企业中可能出现的委托代理问题。

第四,政府信守注资行为只有一次的承诺对减少新坏账以及银行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捷克共和国因为没有做到这一点而为之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财政成本,因为政府对国有银行的一再支持会使人形成“银行即政府、政府绝不会让国有银行倒闭”的信念,从而银行失去了对信贷组合积极管理,防止坏账发生的动力。所以,政府必须保证向拥有大量不良信贷的银行提供财政援助是一次性政策。在四大银行仍为国有的情况下,中国尤其应注意国家不会对银行进一步注资的可信性问题。

四、我国解决坏账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首先,国有银行必须独立于政府以及不良信贷客户。独立的银行治理结构以及切断银行与不良国企的联系是转轨经济解决增量问题的关键。一方面,独立的银行治理结构可以使银行真正地负起责任,从而有助于解决内部激励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转移客户而不仅仅是他们的不良信贷,AMC成为这些问题企业的唯一银行服务提供者,从而使AMC对它要处理的国企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因为这些国企将依赖AMC提供将来的融资服务。因此,AMC成为一个致力于对国企进行重组并对重组后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的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而非仅仅是一个临时性贷款回收机构。当前的立法不允许AMC吸收存款,因此,如果要将该建议付诸实施,必须对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我们建议,允许AMC吸收商业存款,而非居民存款,这样它们更接近于投资银行。AMC发放新贷款的决定基于它对一家国企经济可行性的最终研判。因此,AMC可以决定对哪些国企进行重组,对哪些进行清算。

其次,应该允许AMC最终发展成为可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业务竞争的金融机构。在转轨经济中,允许外资银行的介入是一种有效地促进竞争的手段,然而,在我国,该条道路开得还不是很宽。因此,必须从内部促进有效的竞争,AMC恰可以用来促进该目标的实现。将整个客户关系从原贷款行转移到AMC,使AMC获得了客户基础,从而可以开展与国有银行相竞争的商业信贷业务。因此,建议将AMC10年的计划存续期定为过渡时期,该期间AMC可以在政府资助下进行企业重组或清算。这一过渡期过后,AMC应该获得经济独立,继续以投资银行形式存在。这样也可以弥补中国银行体系的一段空白。

再次,AMC必须进行组织再造以改变其国有企业的性质。这有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解决内部败德问题。例如,AMC必须可以灵活自由地招聘或解雇员工而不受国企劳动法的限制。

最后,为了解决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资产的低效问题,政府必须进一步开拓资本市场。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非常弱小,在二级市场上将资产变现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为了鼓励私有公司和国外战略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政策必须更具灵活性。这些投资者的参与有利于加快AMC的资产清理步伐,并推动国企改革。从长远来看,国有银行自身的私有化应逐渐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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