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含义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由来论文,含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人们对它的研究和阐述已经不算少了。但是,在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和含义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上,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各种各样的分歧,甚至还存在着某些似是而非或以讹传讹的现象。这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是极为不利的。因此,重新对此进行实事求是的探讨,不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实际上包含着两个问题:一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或概念是在何时由何人提出来的,这主要是对历史事实的确认问题;二是从理论上分析阐明民主集中制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在什么条件下开始被实际运用,这大体属于民主集中制产生和形成的规律性问题。后者远比前者要早得多、复杂得多,需要另作专门分析论述。这里只谈与前者有关的三个问题。
1.“民主集中制”概念是否为列宁“首创”?
“民主集中制”概念究竟始于何时、出自何人之手?长期以来绝大多数人(包括笔者本人在内)一直认为,其基本思想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奠立的。而“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则是列宁或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首创的。现在看来,这并不符合事实。就笔者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远在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开始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之前,早已有人使用这个概念了。远一些说,至少可以追溯到早于列宁的37年前。1868年10月,德国人冯·施魏策尔为他在德国工人总联合会中实施“严密的”组织进行辩护时,就曾使用了“民主集中制”概念。他辩称这种组织的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注:参见汤姆·搏托莫尔等编纂《马克思主义思想词典》,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社1991年英文版,第134页。)近一点说,1905年11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在他们单独召开的代表大会上就不仅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而且相当系统地规定了它的内容。大会通过的决议写道:“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决议对这一原则的内容作了这样的规定:代表和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任期;他们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可以撤换。决议还规定: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所有决定对于下级有约束力;党的地方组织的自主权不应超越中央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注:R.E.埃尔伍德:《苏联共产党决议和决定》,多伦多大学出版社1974年英文版,第83页:《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页。)
相隔一个月以后,即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派)代表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认为必须实行广泛的选举制度,赋予选举出来的中央机构以进行思想领导和实际领导的全权,同时,各中央机构可以更换,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和严格的报告工作制度。”(注:《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19页,译文经过校订。)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强调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注:《列宁全集》第12卷,第214页。)正因为孟什维克派以代表大会的形式,事先已经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它的组织原则,才有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派“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不容争论的”原则,才使之成为两个对立派“一致公认的原则”;否则,如果列宁和布尔什维克“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就说“不容争论”或“一致公认”,那就不可思议。也正因为孟什维克派已郑重承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才使得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召开统一代表大会,实现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的统一,具备了共同的组织基础。基于此,根据列宁的提议,于1906年4月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明确把民主集中制写入了该党的章程。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注:《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第1分册,第165页。)
1919年3月,共产国际成立后,特别是列宁于1920年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311~312页。)以后,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共产国际及其所属“支部”(世界各国无产阶级政党)普遍奉行的组织原则了。
2.共产国际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
从各种角度总结共产国际的是非得失的著述不少,但对它关于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的规定本身的研究和探讨似乎还很罕见,至多只是在执行方面有所涉及。其实,它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本身就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以为,共产国际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组织原则,实际上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内部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二是在共产国际这一国际组织领导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即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三是在共产国际与其成员党之间的关系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对待和处理,也就是说,各个成员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绝对服从共产国际及其领导机关。现在看来,在这三项内容中,第一项是合理的,对各国共产党本身的组织结构的合理建构和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后两项就不见得合理,很值得研究了。
拿第三项内容来说,各国共产党是依据本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自成系统的、独立自主的组织,而共产国际是一个由许多具有独立主权的党组成的联盟性质的国际组织。把这样的党作为共产国际的“支部”(实际上没有独立自主的决策权),一切“服从”于共产国际,听命于共产国际,这本身在组织关系、组织原则上就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在共产国际与其成员党的关系上屡屡出现问题,是必然的。拿第二项即共产国际这一国际性组织内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来说,也是很成问题的。我们知道,共产国际本身并不是也不应该是一个严密统一的组织,而只能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协商性的联盟组织。这样的组织所实行的组织原则应该也只能是“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能也不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其内部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独立自主的成员党的事务,必然造成参加共产国际领导机构的少数党(实际是少数人)随意干涉这些党的内部事务的不正常局面。特别是由于苏共对共产国际的控制,而使共产国际变成苏共的工具,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也与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共产国际的组织原则有必然联系。
3.中国共产党初期对待民主集中制的态度。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者说建党伊始就坚持了。但是,在现有文献中又找不到建党初期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和明确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党在当时对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有保留的,至少在党的最高决策层的认识未必是一致的。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历史问题。
党的文献表明,我们党把民主集中制明确规定为“指导原则”,始于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在第二章“党的建设”中第十二条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在第九章“纪律”中规定的。在此之前的6年时间内,党的章程中都没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明确规定,其中包括1921年7月“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1922年7月“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1923年6月“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5年2月“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等都没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只是“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共产国际议案》确认:“第二次全国大会决议加入第三国际,完全承认第三国际所决议的加入条件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为国际共产党之中国支部。”党的“四大”也只是在《对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中才提到:在党内,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注:转引自《新华文摘》2000年第10期,第202页。)这表明,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实际上或间接地承认共产国际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毕竟不是直接了当地承认,显得有些勉强。
究其原因,这恐怕与我们党的最高领导层对共产国际及其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有一定的保留或存在意见分歧有关。从“一大”的“纲领”来看,其中有一个“第十一条”之谜,值得注意。最早发现的“一大”纲领的俄文本在“第十一条”序号后有一个注:“遗漏”。而后来发现的英文本却缺“第十一条”。但是,俄文本和英文本在此处前后紧接的编序分别都是“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史学家们对此进行了种种探讨,把这个问题称之为“历史之谜”。目前大致有三种解释:一是“遗漏说”,主要根据是俄文本注,认为“第十一条”本来是有内容的,但被“遗漏”了;二是“技术错误说”,主要是根据英文本,认为本来就没有第十一条,而是在打印换页时把序号排错了;三是“删除说”,认为对这一条的内容有分歧而被“删除”了。有的学者考证这被删除的第十一条的内容,就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其理由有二:其一,新生的中共对民主集中制(当时往往把民主集中制与中央集权制、民主集权制等同理解)问题存在重大的纷争歧见,最后只能以特殊方式加以处理;其二,新生的中共为保持自己的独立自主,必须暂时直接避免采用民主集中制,以免共产国际的组织和政治控制。(注:参见管怀伦:《中共“一大”纲领第十一条是民主集中制》,《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8期,第48~58页。)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至少可以作为一种假说来进一步研究。
二、从几个不同的角度看民主集中制的确切含义
究竟什么是民主集中制,这是一个似乎最简单、最基础的问题,然而正是在这样一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着很多误解和曲解,影响着对民主集中制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最为突出的是把它理解和解释为“民主”与“集中”的相加,或相结合、有机统一、对立统一之类。这种看法和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根本不对。
1.从词义上看民主集中制即“民主的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一词是一个外来词,具体来说,是从俄语翻译而来的。在俄语中,“民主集中制”是这样一个复合词:“ДемакратическЙ центраи3м”。前者“ДемакратическЙ”是一个形容词,意思即“民主的”;后者“центраи3м”是一个名词,意思是“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或“集权主义”。两个词合成为一个词,译为“民主的集中(制)”,是准确无误的。有时把它译为“民主的集权制”、“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也未尝不可。我们在二、三十年代就使用过这样的译法。所有这些译法都是符合俄语的原意的。这在俄语以及其他外语(如英语democratic centralism)中是没有歧义的,它绝不会被理解为“民主(制)和集中制”。在汉语中,为了符合文字简约的特点,把它译为“民主集中制”,省略掉“的”也是可以的。但无论如何不应当因为这种文字的简约,就误以为是省略了“和”,而把民主集中制理解和解释成“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相加、有机结合或对立统一。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中有三处都是使用的“民主集中制”。总纲写道:“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写道:“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紧接着又写道:“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以上所述表明,从词义上看,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的集中制”这样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不是好像事先在一个地方有个“民主(制)”,在另一个地方有个“集中(制)”,人们用辩证法的魔术把它们拿来神奇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2.如何用哲学范畴来分析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
从词义上已经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即“民主的集中制”,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但这并不是说就不能理性地分析和把握其“内在结构”。问题只在于如何去分析和把握。通常有一种做法,即想当然地或望文生义地寻找或设置两个东西,不厌其烦地宣布它们既有差别又有联系或既对立又统一,贴上哲学标签,好像这样就使对问题的分析有了理论深度,就可以万事大吉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上,往往把民主集中制解释成是由“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实体构成的,然后说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这也有贴哲学标签之嫌。其实,用哲学范畴来分析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所得出来的结论,与其语词的本义是完全一致的。哲学揭示了人类把握宇宙万物所使用的范畴有三大类:一是“实体”范畴,二是“属性”范畴,三是“关系”范畴。以此来观察和分析民主集中制的内在结构,它即“民主的集中(制)”,并不是由两个“实体”构成,而是由“民主的”这一“属性”与“集中(制)”这一“实体”构成的。就是说,“民主的”与“集中(制)”这两部分的关系既不是两个“实体”的关系,也不是一个实体的两个“侧面”(实体的侧面仍然是实体)的关系,而是“属性”与“实体”的关系。“民主的”这种属性是内在地规定集中(制)这一实体的性质的。具有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或规定性,“集中(制)”就成为“民主的集中制”;不具备或失去了“民主的”这种属性或规定性,“集中(制)”就不再是“民主的集中制”而成为“非民主的或专制的集中制”。
3.从实际运行来看组织原则问题上的“真实矛盾”。
要分析在组织原则问题上的矛盾,那也是可以的,而且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在组织原则问题上存在的现实的、真实的矛盾是什么呢?最为重要、最为基本、最为突出的矛盾有两种。首先是“民主的集中”与“专制的集中”的矛盾。“专制的集中”也叫“官僚的集中”、“官僚主义的集中”。这实质上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矛盾。在这里,“民主的集中”与“专制的集中”是直接对立的,二者的基本关系是水火不相容的,此长彼消,此消彼长。在现实中,民主集中制往往被削弱,得不到贯彻执行,就在于专制集中制(即通常所说的“个人说了算”或“独断专行”)的滋长和冲击。其次是“民主的集中”与无政府主义的矛盾。无政府主义在组织原则上反对任何“集中”、任何“服从”(既反对“民主的集中”,也反对“专制的集中”),因此,它与民主集中制也是根本对立的,格格不入的,水火不相容的。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就不仅必须坚决反对专制的集中制,同时也必须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这也就是说,在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必须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
组织上的无政府主义不仅是民主集中制的对立面,同时也是专制集中制的对立面。民主集中制与专制集中制尽管是对立的,但在对待无政府主义的问题上也有共同性,即都主张某种“集中”、某种“服从”,而无政府主义则不然。但是,专制集中制是以政治上的专制、独裁或反民主为基础的,与政治上反对和破坏民主的无政府主义在更深的基础上又是一致的;而与植根于政治民主基础上的民主集中制却是根本对立的。这就决定了专制集中制与无政府主义的矛盾和对立是极其有限的,它们尽管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有矛盾,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互相补充,互相助长的。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我们决不能用专制集中制去反对无政府主义,也不能用无政府主义去反对专制集中制。这样反来反去,非但不能克服防止专制的集中和无政府主义,反而会适得其反,使它们互相助长,双双恶性膨胀。这一点在十年内乱中已得到了充分证明。因为“文革”从组织原则上说实际上就是专制的集中制和无政府主义互相助长、互相补充的混合物。可以明确地说,只有自觉地坚持和严格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同地既战胜专制的集中制,又战胜无政府主义;反过来,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既克服和战胜专制集中制的各种表现,又克服和战胜无政府主义的各种表现,也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三、试给民主集中制下一个简短的定义
要对民主集中制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关键在于抓住其本质的规定性,使之既能与专制集中制区别开来,又能与无政府主义区别开来。而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必须从民主集中制的深层基础上入手,即从政治民主及其与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入手。
民主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简单地说,民主是政治原则,属于政治范畴。列宁明确说过:“民主只是政治方面的一个范畴。”(注:《列宁全集》第40卷,第306页。)毛泽东也说过:“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而民主集中制则是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属于组织范畴,这是早已有了共识的。它们具有不同性质。处于不同的层次上,民主比民主集中制更根本,因而不应当混为一谈,更不应当本末倒置。但二者又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而不应当割裂开来,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由作为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的民主决定和制约的。或者说,民主集中制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也就谈不上民主集中制。反过来,民主集中制对民主也有制约和影响作用。这主要在于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为政治原则(民主)服务,使政治原则在组织上得到体现和保证。根据二者的基本关系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民主集中制是政治民主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的体现和保证。因此,民主要比民主集中制更高、更重要、更根本得多,犹如政治路线要比组织路线更高、更重要、更根本一样,而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恰恰相反。
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与作为政治原则的民主,正是在“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根本点上联系起来和统一起来的。也正是“少数服从多数”成为民主集中制的最本质的规定性。只有“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内在基础才能使民主集中制成为真正意义的民主集中制,从而也才能使之既与专制集中制区别开来,又与无政府主义区别开来。因为专制集中制是以“多数服从少数(实际上往往是服从一个人)”为基础的,而无政府主义是反对“集中”和“服从”的。因此,可以给民主集中制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集中制。”这个定义,在思想内容上揭示了民主集中制最本质的规定性,在思维形式上完全符合逻辑规则和要求。
标签:民主集中制论文; 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无政府主义论文; 第三国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