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协定”基本法律问题的认识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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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协定”中基本法律问题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法律问题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24X(2000)04—0078—05

当我们正在为加入WTO做准备时,请不要忘了, 这个被称为调节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经济联合国宪章——“WTO协定”,是一部法律, 它是在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统领下的一部规模与内容都十分宏大的法典,它不仅调节着135个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家经济关系, 而且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的秩序,成为国与国之间双边多边贸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在它的影响下,WTO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占了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 中国的对外贸易额也有90%是与这些成员国发生的,所以,很有必要对“WTO协定”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作一些了解和专门性研究, 以便我们运用好“WTO协定”这个法律武器为自己服务。

一、“WTO协定”的法律框架

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贸总协定是关于建立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文件,由四个部分,38个条款构成,其主要议题是关税。在之后的46年中,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数1986 年至199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涉及到关税、非关税措施、规则、服务、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和服装、农产品、世贸组织的成立等15项议题,形成了18个法律文件,组成了国际贸易新体制的法律框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寻求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继承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形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什协议》,协议:第一条组织的建立(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第二条世贸组织的范围;第三条世贸组织的职能;第四条世贸组织的机构;第五条世贸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第六条秘书处;第七条预算与会费;第八条世贸组织的地位;第九条决策;第十条修正;第十一条创始成员;第十二条加入;第十三条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第十四条接受、生效和保存;第十五条退出;第十六条其他规定。这个协议是对建立和加入世贸组织作的合作性、程序性规定。尽管它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有承继的含义,但与现在协议内容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为关贸总协定仅仅是几十个国家的贸易法律规则,主要以工业、贸易和关税为主题,它也无需得到成员国国会的批准,实际上相互间实行的是双重标准。对我有用的,我采纳遵守,对我无用的甚至不利的,我弃之,缺乏约束力。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法人组织,是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全球性贸易组织。它需要得到各成员国的国会批准,并纳入到该成员国的国际法内容之中,其调整的范围涵盖了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几乎整个贸易市场。于是,很多行为得到规范,不少的制度原则得到了确立,并将如此庞大的内容及具体的操作规定在这个协议的若干附件中,组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贸易法律体制。WTO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一: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产品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装运前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件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在上述附件的排列中,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居首位,这是因为它完整的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宗旨,以各成员国“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实现宗旨的途径,要求各成员国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实行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工业的手段,而不是政府行为,实行公平竞争,贸易壁垒递减,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等原则。同时,给予因进口骤增而受到严重冲击的国家临时性进口限制和提高关税的保护。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贸易将贸易壁垒减少到最低程度,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在一定限度内实行出口补贴,可以在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关税减让,并享受发达国家提供的普惠制待遇。所有这些都成了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基础,并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到1999年11月底,世贸组织共受理144起争端投诉,已经结案39起,这就是对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适用,这个争端解决机构由专家小组构成,具有独断的权利,一旦产生贸易争端,先由专家小组组织磋商、调解,然后调查、审议,与争端各方会谈,再向争端方提交审议报告、复审、上诉机构提出建议,如果义务无法立即履行,还可给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当事方应当就实施补偿进行谈判并履行补偿义务和专家建议,若不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报复。

附件只是WTO协定中的一部分,在这样庞杂的法律体系中, 还有以下较重要的法律要素:“WTO 协定”的基本目标及任务: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取消歧视性待遇,提高成员国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协调及充分利用,产生一个完整的,更为适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WTO协定”的基本内容:调整成员国间平等、互惠、 公平竞争的贸易关系,协商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协商解决贸易争端等。

“WTO协定”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 关税对等减让和稳定关系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和紧急限制原则;促进公平贸易公平竞争的原则;贸易政策法规统一与透明原则;在特定的成员国间不适应原则;发展中国家得到特殊保护原则;多边主义原则;对经济转型国家鼓励的原则;“靠拢”与“回退”原则;磋商争端解决,例外保护措施等。

当一个主权国家成为WTO协定的成员国后, 就应当遵守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在国际竞争中运用好每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发挥自己的优势,尊重别国的选择和权利,用国际贸易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新千年回合谈判的序幕已经拉开,如果我国能在谈判前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将赢得更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经济政策和保护措施,使中国经济迎来高增长的持续发展。

二、我国成为WTO成员国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WTO协定是国际性的法律,它不仅是某一国家或地域意志的表达,更是国际社会成员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因此,成员国间的权利、义务、利益、条件并非完全相同,发展中国家受特殊保护的一面就多一些,由于经济状况不及发达国家,所以在权利的行使、利益的保护方面较发达国家要优越些。比如,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 就享有一些优势性权利:

1、享受其他国家低关税产品的权利

在135个成员国中,低关税国主要是指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等,他们已经将加权平均关税水平降到3.8 %左右,发展中国家降到14%左右,而我国至今实行高关税政策,如汽车关税为80——100%,加入WTO五年后要下降到30%以下,小麦、玉米、食用油等农产品价格超出国际市场二至七成。入世后,有利于我们进口价廉物美的产品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丰富国内市场。

2、获得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权利。

几十年来,除了国家控制少数外经贸企业外,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都是面向国内市场的。入世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差距会缩小,常见商品的价格更具国际化,中国政府已决定增加四倍有自主经营权的企业享有外贸权,预计出口商品的品种将猛然增加,出口量会猛然上升,新获得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会发挥产品优势,去争夺国际市场,把生产、经营、销售、服务都做到国外去,带动产品的跨境流动量,带动消费者向另一个国家的流动,并在那里提供货物的服务和得到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

3、享有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的权利

在WTO协定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80%以上, 其经济状况处于发展中,贸易额正逐年加大,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为了照顾各方利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缔约方的产品进入世界市场应享有更优惠的条件,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缔约方减少和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时,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并提供永久性普惠制,允许发展中缔约国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如对农产品的关税削减;或给予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如外汇平衡措施;还可实行进口限制措施达10年,如农产品。发达国家主动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更多的服务市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后,还须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地施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避免突发因素和不稳定因素给双方带来的破坏作用,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护措施,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当出现贸易严重逆差时,可以申请暂时中止义务履行或修改义务条款等权利的行使。

4、享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权利

入世后,关税大幅度减让,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弱化,国内市场开放程度加大,进口增长,收支逆差,外债成本上升,消费需求膨胀,外国商品挤占国内市场,外贸经营分散化,国内产品竞相压价出口,都将带来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反倾销诉讼、反补贴诉讼,被起诉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去寻求保护、 救济和补偿或履行专家小组(Panel)的建议, 而不接受任何一个国家单边行动的报复,如301条款对我国的经济性制裁。

(二)义务

这就是我们能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同时我们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即最基本的义务。

1、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义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通过了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把关税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造成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从而恶化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结果美国在经济上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为了扭转局面,美国又推出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使贸易政策自由化,这对争夺世界市场提供了便利。为了复苏国际经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相继成立。1947年有美英参加的23个国家签订了 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即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次年1月1日生效。因此,加入WTO首先须做到的即是减让关税,开放本国经济与贸易,成了每一个成员国最主要的义务之一。现在WTO 成员国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最初的40%下降到3.7%左右,发展中国家下降到11 %左右,我国入世后受特殊保护的地方产业及长期垄断的专营产业在经过有效过渡期后,最高关税将约束在30%以下,相当部分产业的关税将在11%——14%之间,履行这个义务,意味着生产、管理、销售、消费的国际化,符合WTO对成员国的要求。

关税降低必然冲击国内市场,对于已实行几十年贸易管制的中国,还需逐渐减少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过去实行的许可证、配额、外汇限制、技术检验标准等,给出口国市场准入的最惠国待遇或同等待遇。

2、执行贸易协议的义务。

过去,世贸组织成员国进口到我国开放地区的货物可减免税,而进口到内地就要全部征税,我国出口商品还针对不同国家给予不同贸易待遇,这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商贸原则。入世后,我们的双边、多边贸易协议将涉及到工业、农业、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各方面。那种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产品采取区别待遇是WTO所不允许的。 因此,在履行双边、多边贸易协议时,应履行其主要义务:

(1)非歧视。国有大小,物有优劣,各国产品均有不同特色, 对每一个出口国应当采用统一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和约定标准,适用相同程序,平等相待,不能有偏见,不得规定只从某一特定国家或来源输入,甚至拒绝协议义务的履行。

(2)国民待遇。双边贸易协议签订后, 各成员国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殊国家及特殊利益。因此,出口国的进口产品在税收和法律上,享受与本国产品的同等待遇,不得征收高于本国产品的税收和费用,国内物价最高限额及国内产品数量的限制以不损害出口国的利益为底线。

(3)透明度。成员国的对外贸易制度、政策、法律、 法令不仅应做到全国统一,而且需要公之于世,如果两个成员国之间的协定影响到国际贸易政策,也需要公开,不仅应当排除暗箱操作对双边协议履行的影响,而且应当不实施未正式公布的贸易法规和政策,以保证多边贸易的公平和国际贸易的公正竞争。否则,就会有许多外商会埋怨,对中国这个大市场,我不知该怎么办。

3、开放服务市场的义务。

按WTO对服务部门的界定分为以下十一种:

(1)职业服务。有专业服务,如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 税收服务、工程服务、医疗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建筑服务;有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有研究与开发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类学、边缘科学的研究与服务;有不动产服务;有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广告服务、市场研究与民意测验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与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分配、调查与保安、包装、印刷与出版有关的服务。

(2)通讯服务。包括邮政服务、信件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仅视听服务就含电影与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与电视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等。

(3)建筑与相关的工程服务,包括建筑物的总体建筑工作、 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安装与组装工作、建筑物的装修工作等。

(4)分销服务,有批发销售服务、佣金代理服务、零售服务等。

(5)教育服务,有初、中、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等。

(6)环境服务,有排污、废物处理、卫生等服务。

(7)金融服务,有所有保险及相关服务;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涉及具体10多项金融管理服务。

(8)与医疗相关的服务及社会服务,包括医院、社会服务等。

(9)旅游和相关的服务,有饭店、旅行社、导游服务等。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包括文娱、新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体育等文化服务。

(11)运输服务,包括海洋、内水、空中、太空、公路、管道运输服务。

在上面罗列的11个大类上百项服务种类中,我们过去并没有把它都列入到服务业的范围,而且,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独资经营的也是少数。在我国,有不少服务行业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入世后,剩下几年过渡期,专营权将会被限制。英美法德等10个发达国家是国际服务出口大国,必然会争夺这个还未开垦的服务市场,对WTO新的成员国来说, 开放,就是义务。除了相当多数的服务业需要过渡期保护外,我们在服务市场的承诺表中,增加了一些有条件的义务,以达到开放程度的合理。

从基本义务来看,还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义务,接受有选择的贸易保障条款的义务,按照市场机制规范国营贸易的义务,按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公正地解决贸易磨擦,不搞单边报复的义务。

权利就是给我们的机遇,义务就是面临的挑战。但权利和义务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多边贸易体制在变,新一轮谈判会带来新领域的机遇和挑战,加上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加强,竞争力的提高,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的变化,都会赋予成员国在权利义务上的新内容,关键是怎么来用好用活,以达到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目的。

三、最易引起法律争端的若干因素

1、出口价。国际上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而中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不是真实的,它得到了政府的贴补,因此有倾销产品的倾向,所以征收我们的反倾销税,并用301条款制裁我们, 使我们的优势产品失去市场或减少了市场份额。入世后,我国外贸经营权企业将超过现在的四倍,一些企业的产品完全可能低于国内价出口,争夺国际市场,所以,有专家预测,中国入世后,DSB (争端解决机构)会很快收到对中国的投诉。

2、建筑承包工程是我们的优势领域,但建筑质量让人忧, 在国内建筑业中反映出的若干隐患,都会引起法律争端。

3、金融、电信、保险等服务贸易市场是我们的弱项, 受发达国家的冲击很大,如果光靠政府干预,外商会以未得到国民待遇或公平竞争为由而提出异议。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不应受到伤害,所以,我们也要拿起保护自己的这个法律武器。

4、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差距, 并遭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指责。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也遭到了侵害,这暴露出我们在保护措施上不力,也易引起争端。

5、农业市场的准入。我们是一个农业大国, 新千年的新一轮贸易谈判两大议题之一,就是改革农业体制。在过去几年中,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高关税和不透明的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市场准入机会减少了。我国的大米遇到了泰国强有力的竞争,小麦、玉米价高于国际市场价二至七成,油脂、食用油需进口30%,所以我们采取了过渡期加进口配额的保护政策,但冲击总是存在的,争端的因素潜伏着。

6、政策的透明度。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人治”现象心存疑虑, 他们不理解中国法律在施行中怎么会出现1999年的法院“执行年”,今后还执不执行法律?由于WTO允许在特殊区域保留优惠政策, 而且我国又属于经济转型期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如果不透明,让投资者产生误解,造成损失,会导致争端。

7、今年,世贸组织新一轮部长级谈判有七个新议题: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政策、贸易与劳工标准、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电子商务。这些议题因为是发达国家的强项,而使发展中国家不感兴趣,甚至不同意。我国就认为不应把那些与世贸组织职能无关的问题纳入到议程中,如劳工标准等。其实,无论是否通过或能否达成协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在经济需求上的差异、分歧,都会激发争端。

当然,我们面对更多种类的争端,不是没有准备的。当我们的权利义务失衡时,我们在国际收支上也将是失衡的,关系总协定第12条,就是关于“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的规定,受损害国可以提出新的外汇管制政策,保护自己的利益。当我们按照协定履行义务却带来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我们可以根据“情事变迁”与缔约方重新谈判,修改我们的义务。我们还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来保护我们权利的施行,还可以按照WTO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

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我们不可能不与经济伙伴交往,在同一个大法典下,在不同的经济起跑线上,很难避免这些磨擦,多边法律关系总回避不了分歧,而且还不能像过去那样依赖于本国或当地政府的协调,也不能侥幸在过渡期和优惠政策中,我们就能够一下提高到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只有靠自身的努力去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靠接收更高的法律意识去迎接WTO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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