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后政府微观经济职能的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职能论文,入世后论文,政府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2)05-0065-03
众所周知,微观经济的主体当属企业,企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细胞,只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带来产业与行业的兴旺发达,才能形成一国整体的竞争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微观与宏观是国民经济的两个基本层面,微观经济活动领域是政府干预对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面对目前日新月异的国际国内环境,我国市场化程度加深乃大势所趋,微观经济是否可以交还于市场并任其翩跹?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究竟应持怎样的立场?
笔者认为加入WTO之后,政府应该收缩原有的权力边界, 充分引入市场因素,转换旧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把微观决策权交还给企业决策者,既避免行政干预对企业正常经营运作的干扰,同时还应为企业提供有助于经营和有利于竞争的各种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成为经济政策的受益者。遵循这一思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可以作如下的考虑:
一、对微观经济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主体具有独立、分散的决策权,竞争性的市场机制首先要求对微观经济主体明确界定产权,产权界定与交换的方式会影响到资源的效率;同时,微观经济主体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冲动,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经济主体的自主决策行为在市场单一调节下很可能损及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有效地解决这类矛盾,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一定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有享有资源、明确产权的市场主体才能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与此同时,还需要政府通过一定的途径,规定允许、限制或禁止经济个体的某些行为,防止其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因此,微观经济主体要在公平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必须依靠政府通过规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调整,这些规制除了经济活动本身应遵循的经济规则之外,主要还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其本身就包含了对法律的内在要求。而目前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仍十分欠缺,使得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方面的力度不够。基于此,政府应该通过完善的立法来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
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干预经济,主要应针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比如对价格的监管、对质量的监控和对环境保护的监测等都是不可或缺的。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已经完全放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违法价格行为,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于这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政府必须成为监督的主角,对不法行为及时惩处,并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其发生。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定价办法,同时进行规范的管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对质量的规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产品的质量既是市场竞争的基础,同时也关系到经济主体的切身利益。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健全,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制假售假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政府理应加强相关规章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并要注意遵循国际惯例。比如药品出售必须经过食品和药物部门的批准;肉类必须经过卫生检疫;车辆运营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等等,以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合乎规格,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环境保护的规制反映了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经济基础力量薄弱,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由于企业受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往往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经济处罚等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停止高消耗、高污染产品的生产。政府还应当鼓励企业生产和使用先进的环保设备,推行清洁生产,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必须通过完善经济立法和规范执法,针对市场中出现的妨碍竞争秩序的现象,及时制定和出台与其匹配的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护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真正实现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调节功能。
道德规范来自于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是由市场主体对效率的内在需求决定的。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可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阻挠,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是确保投资者信心的必要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实践中,信用的缺乏已成为市场交易的障碍,因此政府应该大力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建设,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维系信用不仅要依靠道德约束,更要依靠法律约束。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律在规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危机中的权威性,把社会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法制化的信用征信制度,用制度力量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使投资者形成合理而明确的预期。政府要加快信用立法的步伐,既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必要的惩罚,又要及时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通过立法使企业明确各项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政府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应协助企业建立失信约束机制,并监督征信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保护和协调本国企业的利益,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固然可以使我国获得多方面的利益,如多边关税减让、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减少、长期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等。但是外资的进入使我国的民族产业和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这类劳动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和竞争力欠缺的企业,需要有“与狼共舞”的迎战心理。
有人认为,在全球竞争的大趋势下,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该日趋衰微。因为市场经济内在的开放型特征会不断地推动着各国经济的一体化。对国家而言,经济一体化是一种消融的力量,随着全球化竞争的深入发展,各国将逐渐失去自己特有的利益,国家的作用将逐步淡化甚至消失。这其实是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对于经济运行具有可怕的负面影响,理应更正。在WTO的框架内, 国家的作用应该有所调整,但决不意味着国家力量在某些方面不能增加或加强,更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当前世贸组织的国际规则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在短时期内由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秩序的局面不可能改变。由于发展中国家暂时还没有力量来扭转这种局面,所以可行的选择是先认可这种规则并积极参与进去,然后进行改造。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国际竞争,参与国际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本国的企业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维护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对本国企业有效的保护和扶持方式,帮助企业应对各种贸易争端。
目前,我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已达480多起, 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损失已超过了100亿美元。从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应诉率很低, 胜诉更少,这类令人痛惜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1年12月,印度工商部对中国的出口瓷砖初步裁定征收反倾销税每平方米13.62美元。如果服从这种裁定,中国的瓷砖在印度将完全丧失市场。但是即使在这种生死攸关的时刻,应诉企业也只有一家。又如美国新近的钢铁案,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自身产业结构不合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钢铁产品严重过剩),而美国却对许多进口钢铁产品实行为期三年的配额限制,分别加征8%到30%的进口关税,这是美国迄今实施的最严重的贸易限制。
面对凡此种种的贸易争端,我国的企业常常在极为矛盾的心理抗争之后,却最终选择保持沉默或任人摆布来草草结束这类争端。究其原因,一是企业自身缺乏国际贸易法的知识,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二是目光短浅,认为当前应诉费用太高,难以补偿受损的利益,却因此会失去远期市场。企业的初衷似乎易于理解,但利益的丧失却令人难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主动出击,带领企业积极应诉,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该利用专门的职能部门为企业输送各种贸易知识和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为企业增设各种可能的服务,使企业学习和应用贸易法的相关知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寻求维权的合法途径,确保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积累经验并逐渐成熟,以奠定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合法地位。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政府还应注意协调国内企业之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在对外开放自由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企业间最突出的问题是出现所谓的“兄弟竞争”。这种称谓形象地描述了国内企业之间在应对国际化竞争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国内某些地方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多的价格优势,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外资合同,常常与其他地方企业竞争,有时甚至出现与外商联手压低价格,对资源进行控制和垄断,通过恶性竞争来限制本国企业进入市场。要解决“兄弟竞争”,政府应该提供规范的制度供给,在国内实行统一的对外规则,依靠中央政府的权威来进行必要的集中协调,将国家利益观融入到全体国民的行为习惯中去,维护本国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建立非官方中间组织并鼓励其发展,发挥行业管理的特殊作用
放眼亚洲许多国家,政府在管理途径上引入了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微观经济进行管理,如日本的钢铁联盟、汽车工业协会和新加坡的法定机构。这些组织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协调行业内各企业的利益关系,代表本行业加强同政府的联系,向政府提供有关的行业信息,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实践证明,中间组织可以成为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得力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伴随经济转轨出现的综合症之一就是社会结构缺口,即社会结构的重组和再造与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无法推动市场主体发育和政府角色的转换,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社会性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发育滞后。加入WTO以后, 我国应当进入一个市场多元化主体互动的新阶段,即政府、企业和第三领域各社会主体要互相推动向前发展,相得益彰。目前,我国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建立远未完善,中介服务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中间组织更是为数甚少。现实中突出的问题是,政府与企业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与沟通,二者之间的断层需要非赢利性的行业组织来缝合。而中间组织所具有的行业管理作用在经济调节中就具有独特的优势,它既不具有政府那样浓烈的行政色彩,同时又可以避免市场单一调节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在实际操作中还能大大降低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减小政府管理幅度,节约管理成本。为此,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倡导建立各种中间组织,使其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媒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与政府谈判的积极作用,通过传达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建议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帮助政府制定更科学的管理措施,保证经济政策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使中间组织成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的有力工具,从而使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施有效的调节和管理,离不开宏观环境的支撑。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微观经济要获得持续发展,客观上要求宏观经济的持续利好,需要政府把促进经济的增长与稳定放在宏观调控的重要位置上,通过合理搭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防止由于需求乏力而导致经济增长大幅度滑坡,防止由于内需不足而产生的失业率过快上升。与此同时,也要继续重视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物价出现大幅度反弹,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政府还应继续深化投资、财税、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维持经济的稳定与增长,保证宏观经济环境良好,为微观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健康的发展空间。
加入世贸,为政府转变经济职能提供了新的契机,面对新的形势,政府不仅要传承和调整经济职能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还要在对新环境的不断适应中转换原有的管理方式。而企业作为直面国际竞争的主力军,面临的是险象环生的竞争格局,需要政府的干预与保护,这既是强化民族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又是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现实要求。毫不夸张地说,微观经济需要政府的“庇护”,需要政府为其创造和培养成长的环境与条件。
政府如何在新一轮的博弈中择善而行,有所作为,我们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