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世”对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挑战与对策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入世可谓已成定局。尽管入世后,机遇大于挑战,但对任何挑战都不能大意,应尽可能地进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最大的成功。在可能碰到的诸多挑战中,对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挑战是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状入手,对入世后我国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近三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既为入世作好了清道工作,更为迎接新的挑战作了必要的准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既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又要一个又一个地打好阶段性的战役。”三年多来,为了夺取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达到积小胜为大胜的目的,全国上下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与工作体制。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采取教育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经过三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一是保持了社会政治稳定。二是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三是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满意率逐步提高。据统计,公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满意率1996年为55.66%,1997年提高到61.66%,1998年是62.2%,1999年为64%,2000年又增加了三个百分点。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三年多来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其重要意义在于既为我国的“入世”作好了清道工作,又为“入世”后可能给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新的挑战作了必要的准备。
首先,严厉禁止党政机关和军队经商办企业。九十年代刮起的全民经商热,逐步波及到了各级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甚至军队和武警部队。党中央很快就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允许这些机关、单位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不仅会严重侵犯企业和公民的权益,使腐败更加泛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会严重损害中国政府在全世界的形象和声誉,给正在进行的“入世”谈判增加难度。因为,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等基本原则是无法得到保障和实施的。故而许多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谈判时对此颇为担心,犹豫不定。党中央和国务院当机立断,于1998年相继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所办的经营性企业一律与之脱钩的决定以及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必须在限期内完全脱钩的决定。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就使这个潜在的最具危险性的腐败现象得以基本解决。重塑了人民军队和公安政法干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更给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大加快了“入世”谈判的进程。
其次,全面推行“阳光行动”。腐败源于公共权力的滥用,而这种滥用又多是暗箱操作。有鉴于此,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普遍推行“阳光行动”。一是实行办事公开。二是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向社会公开干部录用、选拔的条件,公开进行笔试和面试,坚持择优录用、选拔,并且实行任前公示制和推荐责任制;三是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等等。“阳光行动”的推行使公共权力的运作被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减少了暗中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机会和条件,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以及工作人员应付激烈竞争的能力。同时,“阳光行动”的推行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方便各贸易成员国了解我国的贸易政策和运作方式,便于同我国开展贸易活动,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再次,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政企分开之后,由于一个时期党组织和地方政府放松了对企业监管的力度,隐藏在企业的一些“硕鼠”钻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尚不健全的空子,先是千方百计让国有资产进行体外循环,然后大肆进行贪污、挪用。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少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出现了“庙穷方丈富”的奇怪现象。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直接向国有大型企业派驻稽查特派员,重点行使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运作权。同时检察机关也加大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深入困难企业,深挖罪犯,帮助查漏堵洞,整章建制。随着大批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的落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借此东风各地认真贯彻党的“抓大放小”的方针,实施“扶优扶强”战略,许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了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为“入世”之后能在激烈的竞争当中立于不败之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贪官污吏,打击走私、洗钱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针对当前腐败分子气焰嚣张,贪污贿赂、走私贩私等腐败类罪案居高不下的情况,检察、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涉及腐败的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予以惩处,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胡长清、成克杰分别被处以极刑,湛江走私案和厦门走私案得以严肃查处的事实就是铁证。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使全国经济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公开、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氛围初步形成。同时,成千上万的栋梁之才在反腐败斗争中经受了考验和锻炼,他们不仅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抑制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而且具有高学历,掌握高科技,他们中既有为数不少的政治家、理论家,也有为数众多的企业家、金融家等高级管理人才,从而为中国“入世”作好了组织准备。
入世初期我国的腐败现象可能出现一个新的高发时期,但绝不会超过我们能够承受的范围和能力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轨迹证明,国门彻底打开之初,正是腐败现象高发之时。十八世纪的英国如此,十九世纪的美国亦如此,二十世纪中叶的日本和二十世纪的亚洲各国莫不如此。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日本为实现所谓的“中兴”,打开国门,推行改革。结果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之风盛行,先后有田中角荣、竹下登、中曾根康弘等数名日本首相因为收受巨额贿赂而下台。二十世纪末亚洲各国竞相打开国门,融入世贸体系,结果从韩国到菲律宾再到印度尼西亚等一系列国家,贿赂丑闻不断,腐败大要案层出不穷,不仅引发了东南亚金融风暴,更使不少国家的政权发生更替。我国尽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优势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但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入世之后仍很有可能出现一个新的腐败犯罪的高发期。
(一)我国的改革尚不够彻底的状况,本身就潜藏着入世后腐败现象的高发危险。实行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的目的,仍“任重道远”。从经济体制改革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健全、很不完善。少数重要资源还存在双轨制,不能完全由市场进行配置;民航、铁路、电力等仍是独家经营的垄断行业,无法公平竞争;在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藕断丝连,企业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关键时候还是政府说了算;现代企业制度还比较幼稚,同一层次的领导机关、管理机构的关系远未理顺;分配不公的问题在一些行业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贫富之间的悬殊正在拉大;市场运作还很不规范,市场经济带来的负效应如竞争机制引发的不择手段、等价交换机制诱发的权钱交易等等还没有找到有效的治理手段与预防办法。从政治体制改革来看,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规模与速度。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权力过份集中、决策缺乏科学民主、办事效率低等弊端大多没有明显好转。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存在的上述缺陷与漏洞,使腐败现象的生存滋长还有很大的空间,使权力寻租还有一定的气候条件。“入世”后在西方腐朽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诱惑、刺激下,原本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必然迅速扩张与蔓延。
(二)入世初期的接轨工作很难一步到位,法律上、制度上、管理上难免出现新的漏洞、断层,这样一来腐败现象的可乘之机就会增多,腐败的绝对规模也会随之扩大。其一是立法上很难一步到位。“入世”后,我国与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发生的争端,主要靠国际私法,即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虽然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在立法上也作了不懈努力,但是由于国际私法的内容相当广泛,特别是加入或签订国际条约还要经原缔约各国的认可,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加入WTO之前甚至以后的若干年,立法工作还很难完全到位。其二是制度上特别是操作规范上还很难做到统一。一方面,我们对法律冲突的解决还不懂行,对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运用还不熟练,对合理规避法律的行为还比较陌生;另一方面,为了使我国的民族工业与弱势行业不致于在“入世”之后被外国企业所淘汰和取代,我们还需要一定时间的“保护期”,因而在加入WTO的初期,我国的许多规章制度,特别是操作方式和程序与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必然有许多不合拍、不协调之处,也就是说还很难作到完全统一。其三是管理上还很难做到与国际同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经济管理水平相差很远,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赶上去,同时,由于民族习惯的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我们也不应该完全照搬西方的管理模式。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入世之初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较长的“磨合期”。而在这个“磨合期”内,法律上、制度上、管理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漏洞、断层。不仅国外的不法分子会利用它,国内的腐败分子也会乘隙而入,二者互相影响、互相利用,腐败的绝对规模在一段时期就只会扩大而不会缩小。
(三)加入WTO之后,由于外资购买、兼并国有企业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必然出现新一轮资产重组,从而给腐败分子提供新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机会,腐败犯罪的高发也就变得更为现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为抢占中国市场,势必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我国政府也会抓住这个机遇,利用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两个“置换”的目的,以优化经济结构。这样,国家不仅会按照WTO的规则允许外资参股国有大型企业,也会同意外资购买和租赁中小企业。其结果必然带来新一轮的资产重组。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国外企业包括跨国公司中的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达到廉价收购我国企业的股份或企业的目的,会使用其惯有的伎俩,以行贿的手段腐蚀拉拢我方的某些实权人物,内外勾结侵占掠夺我们的国有资产。国内一些腐败分子也会利用资产重组的机会,和外国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千方百计贪污、挪用国有资产,中饱私囊,将国有资金大量转移国外,使腐败犯罪更加集团化和国际化。
(四)国外合资和外方独资企业的大量增加,会加剧分配不公的现象,刺激一些新的腐败犯罪现象的产生。外资企业由于其资金雄厚,产品的科技含量一般较高,加上管理规范,工作效率高,给员工的报酬相对丰厚。这就使得我国原本存在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加之我国目前的财力还不能实现“高薪养廉”、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群团组织的部分公职人员及少数职业军人,面对这种现实,容易心理失衡,觉得自己文化层次高、工作能力强,对社会的贡献大,却酬不符实,常常囊中羞涩。其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禁不住诱惑,就会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特别是外资企业谋取利益提供方便,然后从中收取佣金、贿赂。由于国内市场国际化,他们的犯罪手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使过去国际上发生过但国内没有的一些犯罪现象也“中国化”。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收受巨额贿赂而给外企或外国人提供高精技术或国家将要出台的新经济政策等;有的为了敛财伙同外方人员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甚至核材料;有的则利用涉外合同共同进行诈骗牟利;有的帮助合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制造虚假亏损和破产以偷税漏税,侵吞我方企业或国有财产等等。一些“下海”到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从业的原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曾有过一官半职的人,为讨得老板的欢心,牟取更多的报酬,也会利用原来的影响,千方百计拉过去的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下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外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不仅使大批党政干部被他们腐蚀俘虏,还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五)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入世后国外的黑恶势力,会程度不同地渗透到我国,从而助长腐败现象发生,扩大腐败犯罪的危害。随着我国入世,国外的黑恶势力和处于隐蔽状态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会利用WTO的规则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打着投资、贸易的幌子在我国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发展成员,扩充势力,并用金钱收买和色情勾引等手段在我国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寻找保护伞。他们先是利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党政干部形成一个极具腐蚀的环境,再利用某些党政干部给他们提供的“保护伞”进行带有博彩、色情性质和其他非法行为的经营活动。有的更是同境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联手行动,用种种卑劣手段买通海关、边防等部门大肆进行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腐败为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可能会使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变得更为猖獗。
三、强化依法治国,倡导以德治国,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用最短的时间使“入世”后我国的腐败现象得到明显的遏制
“腐败如火,不遏则燎原;腐败如水,不遏则滔天”。面对加入WTO之后,对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挑战,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对策,积极进行预防,用最小的代价去争取最大的胜利。
(一)要强化依法治国,用完善的法制防范腐败。首先,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不给腐败分子以规避法律之可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要组织专门机构,抽调法学造诣高的资深专家和学者全面深入地研究WTO规则、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廉政法规,再比较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国原来没有但“入世”后必须具备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已有但跟“入世”后的要求还有差距、不足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删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与WTO原则相冲突而又不损害我国根本利益的部分,以最快的速度使我国的民商法与WTO原则及国际法(国际私法)接轨,不给国内外腐败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其中,尤其要重视对国际反腐败斗争和廉政立法的研究,尽快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入世”需要的独立的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称《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廉政法》等。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单独的反腐败法,而是将腐败类犯罪笼统地规定在《刑法》当中。受《刑法》篇幅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关反腐败的条文内容原则而不详细,范围狭窄而不广泛,无法对日益增长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作有力打击。“入世”之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更繁重,情况更复杂,制定一部独立的完整的科学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已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应该把它放在当前立法的首位,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为“入世”后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全面的权威的法律依据。其次要深化普法教育,形成在中国领土上人人遵守中国法律的氛围。“四五”普法要明确提出“在中国公民中普及最基本的国际法(含国际私法)及WTO基本原则的教育,在我国领土上的外国人中普及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教育”。要使我国公民不仅熟悉本国法,而且知悉外国法,特别是最基本的国际私法原则、WTO的主要原则和我国涉外关系法的主要精神和重要条款。使大家在对外交往中不仅学会保护自己,而且能够自觉遵守国际法准则,并能辨明是非,积极与国内外的腐败行为和犯罪活动作斗争。坚持在我国领土上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触犯我国法律的外国人不论其地位、身份、财富如何均应依据我国法律严肃处理。只有坚持所有在中国领土上工作、生活、学习的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共同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WTO基本原则,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有序的、和谐的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环境。再次要坚持开展持续不断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不让腐败犯罪分子有时间差可利用。对于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绝不能搞群众运动“刮台风”,搞所谓的集中打击处理。一定要使打击经常化、持久化,让犯罪分子无喘息之际,无侥幸之心。特别是对“入世”后新出现的犯罪活动、腐败行为,应贯彻“露头就打”的精神,千万不能让其形成气候,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要本着“除恶务尽”的原则,重拳出击,彻底摧毁犯罪团伙。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严重腐败犯罪分子以从重打击,让其得不偿失。唯其如此,才能使他们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再为贪行,并对其他人产生震慑效果,不敢再仿效其行。
(二)要倡导以德治国,用内强素质来抑制腐败。尽管外面的世界纷繁复杂,诱发腐败的因素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的公职人员自身素质强,时刻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国家利益为本,就绝不会被金钱美色所俘虏,被糖衣炮弹所击倒。而要使公职人员内强素质,就必须提倡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实施以德治国,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为人民服务”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因此要教育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不可摧的拒腐防变的长城。二是在全国人民中深化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内容的集中概括。只有深化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人人能自觉做到“五爱”,个个能自觉地为人民服务,大家能自觉地以集体主义为荣,讲理想、讲纪律、讲奉献,廉政法规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腐败现象才会失去市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正气才会得到弘扬光大,贪官污吏才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清正廉明”才会真正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三是吸取并发扬中国传统道德之精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把德治放在第一位,形成了一整套富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道德规范和思想体系。因此,我们今天在倡导以德治国的时候,没有任何理由把祖国几千年历史提炼出来的道德之精华抛弃,恰恰相反,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加以继承和发展。号召人们学习祖辈淡泊名利、无私无欲,“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鼓励我们的政府官员争做现代“包公”、“海瑞”和“余成龙”。只要我们能够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并推陈出新,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在反腐倡廉中必将大有可为,大放异彩。
(三)要加强国际合作,以强大的合力打击腐败。一是要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引渡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的双边和多边条约。“追逃难”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碰到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入世后,出国的手续越来越简化和方便,一些巨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事先就将赃款转移出境,一旦风吹草动就脚底抹油,溜之大吉。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致使一些巨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将这些国家当作“防空洞”和“避风港”,得以逍遥法外。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无法结案、涉案的赃款无法追回,更使国内的腐败分子看到了“希望”,增加了侥幸心理,严重影响到打击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此,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有关引渡的条约,使犯罪分子不论逃跑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将他抓回来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是要尽快建立起内地与港澳一体化的反腐败斗争机制。由于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还是原来的法律法规,这就给内地与港澳之间开展反腐败斗争都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内地与香港、澳门同为一国,更应尽快建立起一体的反腐败斗争机制。这样做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降低反腐败工作的成本,推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廉政建设。三是要加强与相关、特别是相邻国家的区域性合作,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目前,国际上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所以能够形成气候,并呈现继续发展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政府在打击处理上各行其事,独立作战,使之既有地域之差可以机动,又有时间之差可以利用。面对活动越来越频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国际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我们一定要加强与相邻各国的合作,摒弃因制度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而产生的误解,解决好认识上的误区,形成共识,达成协议,适时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这样做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只要我们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不渝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并能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对“入世”后给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挑战的预测准确,对策可行,我们就一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入世”后腐败现象扩张的势头控制住,并逐步将其遏制在最小的范围和最低的幅度,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