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与社会主义义利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观时,有人出于对传统义利观割裂义利关系的不满,进而断言传统的义利之辨无非是古典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社会主义社会无须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义利之辨,并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谈论义利之辨是“无意义的空谈”。笔者认为,义利之辨同义利观的确立有一种非常直接的关系,在义利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义利之辨是不可逾越的环节和不可缺少的内容。离开义利之辨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义利观,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确立同样也需要自己的义利之辨。因此,谈论义利之辨并不是“无意义的空谈”,而是十分重要的价值澄清和价值思维活动,对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确立与弘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一、义利之辨的科学界定
义利之辨,如同恩格斯在谈论“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时一样,亦可做“历史学意义”和“词源学意义”的求解。就其“历史学意义”而言,它是指历史上思想家们对义利含义的辨析及由此所形成的义利观,包含了对义利概念的厘定、义利关系的探论和义利取向的预设。义利之辨作为人类伦理思考的一种经常性活动,在每一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它不仅纵贯中国学术文化发展的全过程,在西方文明史上亦有生动而深刻的反映。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肇始于华夏先民们对共同生活的道德思考,在以华夏集团为主干的民族大融合的过程中孕育萌生,至春秋时期得以初步成型,战国时期出现高潮,继之有两汉、两宋、明末清初、近代和现代几个大的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义利之辨是在社会主义自身经济变革和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同商品经济与道德进步、市场经济与伦理建设、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的认识讨论联系在一起。在关于“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以及“合理利己主义”是否合理的讨论,关于“向钱看”与“向前看”的讨论,关于功利主义与价值变革的讨论中亦有相当的体现与反映。西方历史上的义利之辨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发生,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希腊先贤们伦理思考的一个中心问题即是对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等的思考,经中世纪至近现代,义利之辨高潮迭起,先后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20世纪等发展阶段。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的繁盛恰恰是执著于义利之辨并借此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在对道义与功利的思考中问世。那种仅仅把义利之辨看做是“古典的陈旧课题和话语”的观点,实质上根本不知道义利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仅否定了传统伦理在义利之辨中所取得的伦理成果,更因否定传统的义利之辨走上了否定现代社会义利之辨的道路。其实义利之辨是古往今来伦理学家们所关注的,因为它涉及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涉及人我己群利益关系的处理,以及人自身身心灵肉的合理性对待,因而是每一时代和社会的人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每一时代的伦理学总是借助义利之辨而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否定了义利之辨,就很难有真正的伦理学。
就义利之辨的“词源学意义”而言,它不仅是指对义利两个名词或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辨析,是一种通过辨析其同异而在价值上有所澄清有所认识的伦理思维活动,而且是指对义利两种现象或活动试图加以价值把握和意义区分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认定活动。笔者认为,义利之辩不同于义利之辩,尽管人们常常将二者混同,以为义利之辨就是关于义利问题的争论。为了深入地把握义利之辨的理论内涵和特质,将二者从学理和伦理精神的层面上加以区分实在是必要的。这种区别概括说来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前提和基础不同。义利之辨是对现实生活中功利与道义关系的价值思考,它是建筑在否认义与利的绝对分离和绝对同一基础之上的,是在把功利与道义当做一对互相联系着的矛盾的前提下探寻义之为义、利之为利的内在涵蕴及其各自独具的性能功用。因此,义利之辨重在辨析义利之间的同异,探寻义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与之不同,义利之辨则是人们对理论上功利与道义关系的辨难与论争,是建筑在对某种或某些义利观的怀疑、否定与批判的基础之上的。为了论战的需要,人们不一定都能认识到义利作为一对矛盾的真正含义,会不由自主地将其纳入既定的思维框架,进而形成割裂义利关系、混同义利关系、糅合义利关系等多种类型。2.二者的内容和实质不同。义利之辨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重在探寻义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割裂联系来论区别,也不能抹杀区别来论联系。联系的寻求将使人们确立起义利密不可分的观念,区别的把握又将使人们确立起义利不能互相替代的观念。因此,立意于义利之辨有助于人们产生和形成兼顾义利、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念。而本质上侧重理论论战的义利之辨由于否定批判某一义利观的需要而探寻义利关系,就有可能割裂联系来论区别或抹杀区别来论联系,甚或既不重区别亦不讲联系。在义利之辨中,有割裂义利关系提出重义轻利或重利轻义的价值学说的,也有混同义利关系提出以义为利或以利为义的价值理论的,还有综合义利关系提出义利合一或义利并废的价值思想的。因此,立意于义利之辨就会导致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或价值观念的模糊化。3.二者的功能与作用不同。义利之辨具有确证义利关系的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功能,其辨析别异本身构成价值观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义利之辨的作用在于告诫人们,既不能重义轻利也不能重利轻义,应当把义利统一起来,义利并重。而义利之辨由于是对义利问题的理论论争,因而只具有价值评判的功能,辨论中的各方只是为选择价值和追求价值提供了可能性,辨论的结果会产生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的效应,但辨论过程本身很难成为价值定位和价值指向的内容。不仅如此,如果辨论缺乏科学的原则与方法,各执己见,还会造成价值困惑,使价值选择愈趋困难,令人们无所适从。从目的和意义上讲,义利之辨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义利之辨则是伦理思想斗争的需要;义务之辨是对现实的义利矛盾和义利问题的反省思考,而义利之辨则是对以往的义利理论和义利观的辨难论争。当然,义利之辨同义利之辨并非毫无联系,它们之间的同一性或相关性在于,义利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探索和辨析的。义利之辨有可能诱发义利之辨,正因为要辨析义利之间的含义和关系,就无法完全要求人们都能理性自觉地真正把握义利之间的辨证关系,对义利问题抱不同认识的各种观点的出现在所难免;同时义利之辨也许包含着义利之辨,义利之辨有可能作为义利之辨中的一种观点或派别而出现,但义利之辨并不是为了论战的需要,而是为了寻求正确的伦理价值观。
由上可见,义利之辨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义利关系以确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而不是把义利问题推向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境地。每一个社会和时代都有义利之辨,只不过不同的社会和时代义利之辨的性质、内容不同罢了。
二、社会主义社会需要自己的义利之辨
在社会主义时期,义利问题和义利矛盾同样存在,因此,义利之辨并不会消失,建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任务尤为艰巨。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利观,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市场经济包含了某些伦理的因素和要求,但并不必然地导向或指向道德,而且市场经济所要求或呼唤的道德不可能由市场经济自发地完全地产生和形成,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经济发展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的问题,不可能真正自觉地顾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不可能自主地确立社会公平或公正的价值目标。盲目听任市场经济的发展,只会产生利益关系上的斤斤计较和利己主义等现象,产生“人对人像狼一样”或“他人就是地狱”的观念。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义利之辨,需要人们对义利问题或义利现象进行积极的思考,借以确立正确的义利观,并以此来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义利之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具有从市场经济建设的现实出发,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予以思考的特质。
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首先主张义不能离开利而单独存在,故此把握义必须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认识来显现。义利关系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仅一般地表现为道义和功利的关系问题,而且也大量地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义利观是从“利益是道德的基础”来谈道义的,是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谈义利问题和义利观的。在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内涵中,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是利也是义,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是利的要求同样也是义的要求。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既属于利益范畴,也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道义精神,因此,又可以将其归结为道义范畴。相对来说,国家和人民利益所体现的义的层次要比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高,二者的关系从利益上讲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或曰大利与小利的关系,从道义上讲是天下之大义与一人之正义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内涵中,义利关系是通过利益关系来表现的,国家和人民利益是一种大利,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则成为一种大义;公民合法利益是一种个人利益,但尊重公民合法利益则是一种起码的意义。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辩证的义利统一观,是一种将义视为公利和正当之利并使诸种利益和谐发展的伦理价值观。
其次,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在坚持把握联系的同时,亦不忘对其差异的认识,主张不能混淆义利之间的界限。义是对现实利益和利益关系的价值认定和评价,只有那种为义所肯定的利益才进入义的视野之内或构成义的内在要素,而那种未被义所肯定和认可的利益则完全有可能处在一种超道义、非道义甚或是反道义的状态,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事实和利益关系都必然地或内在地合乎义。现实生活中的利益事实和利益关系,有些是社会主义道义精神和道义原则的体现和代表,有些则仅仅只在最低层次上符合社会主义道义精神和道义原则,有些则同社会主义的道义精神和道义原则相冲突。具体分析现实生活中义利矛盾和义利冲突的性质类型,我们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因即是缺乏必要的义利之辨,人们已经丧失了必要的价值意识和道德觉悟,陷入了为功利而功利的纯功利主义深渊,使得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非道德主义或反道德主义的气息。日本著名伦理学家柳田谦十郎指出:“道德只要是道德,就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某种方法上对人类的自然本性进行反省和批判,并且必须站在克服利己主义的具有高度自觉的立场上。不言而喻,在单纯自然必然的立场上和单纯事实必须的立场上,都不会形成任何义务的自觉。在没有义务自觉的价值自觉的地方,也不会有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的东西。”[1]道义源于对人类求利行为或自然本性的反省和批判,经由这种反省和批判,人类在求取物质利益的过程中确立了正当和善的意识并以此来指导和调节自己的求利行为,从而使求利行为打上了道德的烙印并同道德相关,使求利行为发展进化为一种文明合理的伦理行为。市场经济本身有突显和强化人们利益追求和利益观念的趋向,很容易使人们产生“一切向钱看”或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思想意识。如果缺乏必要的义利之辨,势必使人们仅仅变成一种经济动物或逐利动物,使整个社会走向道德无序状态和道德堕落。社会主义义利概念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把公民的个人利益纳入道义的范畴来思考,充分肯定公民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义利概念赋予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以合道义的性质:一是从当代中国的价值理性出发对个人利益做了甄别筛选和价值界定,肯定的是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一切个人利益;二是此种合法的个人利益的合道义性是低层次的。事实上,个人利益是十分复杂的,有自然必须的、有正当应当的、有自然必然而又正当应当的、也有既非自然必然亦非正当应当的等多种层次和类型。从伦理学的角度评价,合法的个人利益并不一定总是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正当的个人利益也来必就是应当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种种复杂情况决定了它不像社会公共利益那样高度的社会化和理性化,决定了它有一个接受社会道义的指令并同社会道义相结合的问题。其他如企业利益、团体利益、部门利益等也都有一个接受价值评价和认可的问题,亦即也有一个需要义利之辨的问题。
再次,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从理论上讲有一个对历史上所形成的义利理论的辨析和重新思考问题,主张超越传统功利论与道义论对立的藩篱,实现在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的功利与道义的辨证统一。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主张破除中国传统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道义论的消极影响,倡导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并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仅不同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相矛盾,相反还是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主张继承中国传统伦理中重视社会公义、重视道德理想和精神生活、维护国家和民族大义的优秀传统。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反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反对种种重利轻义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想和行为,但亦主张对在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形式下所取得的道德进步成果加以必要的吸收,对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三、社会主义义利之辨的道德价值指向
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无论在理论的深度、广度和高度上都大大地超越了以前的任何一种社会。就社会主义道义精神而言,它不同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地方在于,它是通过利益关系的价值认可和社会协调获得自己的效用和功能。社会主义道义精神注重的不是某一部分人或某些集团的利益,而是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注重从整个社会来考察和关注每一个人及其集团的利益,强调利益的社会性和社会分配,突显社会整合利益的效能和社会创造利益的优势,是社会主义道义精神起作用的重要方式。
社会主义的义利之辨所导向的价值目标只能是义利并重和义利统一,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所决定了的。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价值目标浓缩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内在要求,表达了我国人民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意志和愿望,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在价值指向上必然是义利并重与义利统一。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人的身心灵肉等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和谐的发展,而义与利则是造就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两个最为根本的要素或载体。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们既要努力建设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物质文明,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供人们享受,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努力建设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使人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精神世界更加充实,道德更加高尚。道德高尚的一个主要标志就在于能否积极主动而又正确地处理国家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亦即能否形成坚持把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社会主义义利统一是义利导向一元化和义利取向多元化的统一。它既强调义利导向的一元化,要求整个社会形成把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观,又强调义利取向的多元化,充分尊重公民个人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当代中国社会总的伦理价值导向,它与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精神和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和相辅相成的。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要求和价值目标,它与社会正义、公平交换、市场秩序等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随着经济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人们在价值取向上的选择必然趋向多元化,但多元化并不排斥一元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义利取向的多元化,也就没有义利导向的一元化,因为义利导向是相对于义利取向而言的,是对义利取向的一种引导,或者说一种总的义利取向。没有义利导向的一元化,义利取向的多元化就会陷入价值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没有义利导向的一元化,义利取向的多元化也就难于存在并获得协调发展。所以,形成统一的、为全社会成员所接受和遵循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既是价值理性导向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们正确地进行价值选择的共同愿望。
社会主义的义利统一是伦理思维两点论和伦理选择重点论的统一。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主张兼顾二者的关系,使其共同发展。但在社会的价值指向上,又反对简单地将二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主张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考虑,并由此出发肯定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集体主义的原则。相对于复杂多元的利益架构而言,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把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以此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因此社会主义义利观具有在利益结构中突出公利或整体利益的特征。这种公利同其他道德所推崇的公利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它是一种真实的社会集体利益,而且在于它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联系起来,扩展了“公”的范围,提高了“公”的程度和水平。社会主义道德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承认劳动人民利益的合道义性,并将其视为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构成,主张“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利益,是否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综合国力的增强必将更好地促进人民的整体利益,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亦即是综合国力增强的最好表现。
社会主义的义利统一是伦理价值目的论和伦理价值工具论的统一。它既强调义利观的工具价值或工具合理性,又强调义利观的目的价值或价值合理性,主张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社会主义的义利取向一方面推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主张用合乎道义的方式去追求作为目的而存在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把道义视为社会文明和个人完善的价值目标或内在善,主张利益的追求、占有、消费和付出应当服从于并服务于社会的道义目标,使利益的追求、占有、消费和付出有助于道义目标的实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义利取向反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仅仅把道义视为谋利计功手段的价值观,指出社会主义道义自有其内在的和神圣的价值,不能把道德纯粹工具化,认为如果把道德纯粹工具化,就会造成如同庄子所说的“捐仁义者寡,利仁义者众”的道德实用主义局面,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危机。同时,社会主义的义利取向也反对封建地主阶级道义论一味强调道义的目的价值或至上价值,视人为道德价值工具的价值观,认为如果把道德同功利完全割裂开来,否认道德的工具价值或手段价值,也有可能使道德脱离现实的人生和社会,失却其改造现实世界、服务人生的作用。对待功利也是一样。我们不能笼统地将钱财视为身外之物不屑一顾,也不能一味地将钱财视为人生的至上目的顶礼膜拜。相对而言,社会主义的义利取向强调道义的目的价值甚于强调功利的目的价值,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如果说赚钱发财也是人生的一个目的,那么它相对于人本身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道义目标而言,不过是一个小目标或低层次的目标,此一目标的真正价值也只有当它有助于社会的道义目标的实现时才能确定。雷锋所说的“吃饭是为了活着,活着并不是为了吃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道义价值之于功利价值的至上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之辨,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和合理对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人们形成正当谋利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把谋利计功的活动纳入道德的范围来思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问题上,应当坚持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开展义利之辨,必然要求反对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思想和行为,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弘扬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道义精神。因为义利之辨不仅是一种深刻的价值认识和伦理思维活动,而且是主体自身的一种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活动,包含着在此基础上的善善恶恶、扬善抑恶等内容。而抵制损人利己、损公肥私、见利忘义、惟利是图的思想和行为,弘扬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精神,遵循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正是开展积极的义利之辨所要求的。
通过义利之辨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在我国新世纪的道德建设中,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公平与效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力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精神,遵循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贯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要求,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建设等的具体表现。只要我们在实际中坚持把社会主义义利观的要求具体化、规范化,我们就一定能全面推进新世纪的伦理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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