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将于今天生效_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将于今天生效_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会法》今起施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法论文,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今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记者王娇萍)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式 上 二审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全国亿万职工和广大工会干部翘 盼以久的《工会法》修改终于迎来了一个可喜的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主持了下午的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李鹏在讲话中指出,当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但在新的形势下,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没有改变,必须加以坚 持和巩固。这次修改工会法,重点是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利,建立 健全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强调,工人阶级应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保 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主人翁的作用。

据悉,此次工会法修改历时2年零10个多月。《决定》对《工会法》的修改共有44条,据此 修正后重新公布的《工会法》呈现如下特点:既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突 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 段;强化了工会的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 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保护的具体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 地履行工会的职能;更好地保证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相应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 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 要物质基础;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侵权主体的处罚措施,大大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我国第一部《工会法》是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1992年作过一次修改,但由于当 时我国还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工会法》客观上不能不 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工会法》修改实施的近10年来,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生重大变化的10年 ,工会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对《工会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已非常必要。

1998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将《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1999年初,组成了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总工会参加的修改工作小组,经过两年多的 调研论证和修改,完成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并于今年8月27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及一些 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召 开中央有关部门、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还组织调查组 赴南方调查,进一步听取上海、江苏、四川等地方人大、企业及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在此 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0月9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10月16日又再 次进行了审议,对《工会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同时主要就《工会法》的 适用范围、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的职能和权利义务十几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修改后的《工会法》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工会工作的发展,对全国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来 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工会法》是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程思远、布赫、铁木尔· 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曹志、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 和秘书长何椿霖出席会议。国务委员王忠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韩杼滨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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