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论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收入差距论文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论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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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3—6636(2007)04—0014—07;中图分类号:F036;文献标识码:A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关键是要建立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社会运行机制。所谓人与自然的和谐,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合理地利用各类资源,做到可持续发展;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则主要表现为参加经济活动的社会主体在权利上的平等,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其主要内容就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平等,表现在收入分配上,就是要在市场公平基础上,通过利益机制来刺激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效率,而国家调节分配活动,则是在保持效率的基础上体现社会经济的公平原则。市场与国家相结合调节分配,实质上是经济运行中使公平与效率相协调。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有助于在实践中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使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标。[1]

一、公平与效率的理论界说

1.公平的一般涵义

什么是公平?公平是直接与利益相关的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既以一定的历史关系为前提,又随着历史关系的改变而使自己的内容发生变化,同时,历史又以其独特的方式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赋予公平范畴,使它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内涵上的延续性。马克思在强调公平观念是“一种历史产物”[2]12,146 时,也谈到了承认公平的历史继承性及共同点,认为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必须依据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是被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为利益分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显然,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永恒不变的、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因此,公平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可以从不同侧面加以把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概念可以有如下几方面含义:

第一,从伦理意义上讲:公平是指普遍存在于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其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因此,公平的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它是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维护的。

第二,从政治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143。即国家应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使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竞争的人在起点上平等。

第三,经济上的公平应是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规则、权利、机会、公平和收入分配的平等。

(1)制度的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由于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使得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产品,这就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而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未发达到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因此,制度上首先还是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2)机会的公平。指的是在制度、规则、权利等宏观公平充分实现以后,人们在社会竞争中都享有同等参与机会、获胜机会和被选择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受贫富、民族、性别、地位高低的限制,从而使人们在制度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以实现和满足每个人不同的需要。

(3)规则的公平。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形式,保证每个人在同等机会条件下去展示自己的才能。而且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规则要与目前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相适应,使人们在《宪法》和法律及政府政策的范围内,人人拥有占有生产经营条件和就职、就业、学习等权利以及谋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获取物质和精神满足的同等机会。

(4)权利的公平。这里的权利公平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权利,还包括政治上及其他各方面的权利。

(5)收入的公平。即所有的人都应平等地适用于社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那种分配尺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就是所有经济主体都有平等地适用按照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其贡献进行分配的同一尺度,等量贡献获得等量报酬。

概括地说,从经济意义上讲的公平主要是指:在经济活动之前,每个公民都有同等机会支配社会稀缺资源,有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竞争过程应该是平等的,竞争规则对于所有的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都应该是同等有效的;经济活动之后,所获得的收入应该与其向社会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和数量成正比,即收入与贡献相一致。[3]

2.效率的一般涵义

什么是效率?从哲学上讲:效率是指人的活动中的输出量之比值。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即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可分为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静态效率是指资源配置效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不可能通过重新组织生产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另一个人的境况变坏。这一效率概念又被称为帕累托效率。从宏观上看,效率是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的增加,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因此,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动态效率则是指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从量上来说,就是指产出增长的速度与投入增长的速度之差。更具体讲,动态效率又可分为如下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效率因素: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资本使用效率的增长率,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一般地说,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表现为要素生产率的低增长率,集约型的经济增长率则表现为要素生产率的高增长率。因此,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指人们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的问题,即通常所讲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公平与否往往并不是直接地制约或影响效率,而是通过主体的内在评价机制发生作用的,因此,一般说来,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公平观念常常对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做积极的肯定和评价,就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其效率是高的,反之亦然。

二、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之问究竟是什么关系?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矛盾,是一种彼此消长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平产生低效率,高效率需以丧失公平为代价,这是由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本身所决定的。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说:“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4] 这是因为,要有效率,就要给生产要素所有者即供给者以相应报酬,这些报酬构成这些人的收入。但是,人们占有的要素状况是不可能相同的,如有人占有生产资料、资本,有人则没有,只有劳动力本身。即使占有了生产资料或资本,而占有者实际占有的数量和质量也会有多寡之分,劳动能力的大小也一定存在差距。因此,根据生产要素供给分配收入,则人们收入必然有差别,而要取消和缩小这些差别,实现收入均等化,则必然损害效率。如:在税收政策上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虽有助于缩小贫富差别,但也会妨碍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

从具体的实践过程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处处可见。站在微观的角度,可以通过牺牲公平而获得效率(即使是一时的效率)。例如,大量裁员会将一部分人推向社会,失去基本生活条件,对企业而言无疑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压低工资也许是对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力的侵犯,但投资者积累的资本若用于企业发展同样会带来企业效益。假定政府着眼于维护公平出面干预,对企业做出严格的规定,在企业看来就意味着牺牲效率。若企业出于趋利本能,千方百计地逃避政府的限制,一旦成功,表明在企业间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条件。

由于公平和效率存在着矛盾或相互交替的关系,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作为社会目标,公平与效率那一个更为重要,在次序上谁应优先?经济学家对此有不同看法: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效率应当优先,理由是:效率来自个人努力和勤奋,不重视效率,就是鼓励懒惰,社会就难以发展,平等只能成为普遍贫穷。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平等应放优先地位,其理由是:(1)平等本来是人们的天赋权利,竞争引起的收入差别是对这种权利的侵犯;(2)事实上,人们在市场上本来就没有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竞争,因为各人拥有的资源本来就不相同,各人受教育的机会也是不均等的,因而穷富差别并不一定是勤奋和懒惰造成的,所以,由竞争引起的收入差别本来就是不公平的;(3)市场本身并不公平,并不完全按人们的勤奋程度给予报酬,一些经济因素如市场中的垄断和非经济因素如对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的歧视,都会影响人们的收入。

我国理论界有这样一些观点:一是认为,人均的收入差距能够起到刺激效率提高以及对机会的拓展作用;二是认为,效率比公平更具有战略及现实价值,要保持社会公平,没有贫富差距,就只能维持一个低效率,而要促成经济的效率,则势必拉大收入差距,导致社会不公平;三是认为,经济的高效率是可以脱离分配公平的,实行市场竞争,就不能达到共同富裕。[5] 很显然,这些观点认为:效率优先或第一,公平只能是兼顾或第二。

我们的观点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是一种彼此消长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平产生低效率,高效率需以丧失公平为代价;也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越公平就越有效率;而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是正反同向的互促和互补关系。即经济的高效率是不能脱离分配公平的,效率原则又必须以公平为目标,如果分配不公,就难以做到人与物的合理、优化组合,从而效率的提高就失去了前提和保证;反之效率不高,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因此,即不能靠牺牲效率求保公平,也不能以牺牲公平来求得效率,两者是相辅相成、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互促关系和互补关系。

从内在机理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依存和促进表现在以下四方面:其一,机会、规则平等可告诫人们,依靠偏离规则、钻空子、玩弄权术等无利可图,辛勤劳动、善于经营、积极投入是取得财富的基本途径,其结果是促进竞争,提高效率。其二,收入分配公正,人们获得劳动成果的差距体现要素投入的差距,加上税收的必要调节,财富的占有就不可能过于悬殊。这样,社会成员由分配不公所引发的心理失衡基本消失,一种协调、“人和”的社会氛围将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其三,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社会公正,就意味着各类财产能得以有效保护,尤其是公共财产不至于被权力侵吞,因而有利于该类财产正常投入营运。其四,收入分配的社会公正包含着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规定,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地区,若一部分人十分富裕,而另一部分人极度贫困、不得温饱,那么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势必受到挑战。关于这一点,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的《穷人的经济学》中写到:“一个社会的消费者中穷人太多、富人太富,迟早要出问题。”因为贫富差距悬殊会成为社会的振荡器。一旦失去稳定的社会环境,人们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蓝图均成为泡影。因此,社会公平意味着社会稳定和秩序,追求公平意味着创造一个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忽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一定会影响效率的提高。

1.收入之间存在悬殊差别,是否能对效率的提高及机会拓展具有刺激作用

(1)资源的配置方式并不要求以收入较大差别为前提,事实上,资源的最优配置方式总是在一定的购买力分配条件下而达到最优,这就是说,收入较均等的分配或不平等的分配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收入的公平分配不是产生资源配置低效率的根源。一般说来,如果收入差距过大,那么社会将把大量资源耗费在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生产上,而导致一些人穷奢极欲,另一部分人会因贫困的低生活质量而严重影响他们的劳动效率,进一步加剧分配不公,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可能是最优的,但效率不一定是高的。

(2)引起收入差别的许多因素并不都能提高生产效率,例如:凭借强权掠夺,超经济剥削形成的收入,显然与其获得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及效率是相差甚远的;根据财产继承而获得的动产和不动产,既与配置效率无关,也与个人对生产做出了贡献而获得收入无关,这些收入只是上一代人努力的结果,而不是继承人在活动中提高效率的产物;依靠垄断而获得的个人收入,利用制度的不完善而非法经营、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灰色和黑色收入,与效率的提高没有直接联系。

(3)事实上,从经济学来看,收入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具有递减的趋势,因为,收入差距的扩大,总是意味着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会相对下降,有时甚至是绝对下降。这种下降,可能在效率提高或不变或下降的背景下发生。而要使收入水平下降时效率得以提高或维持效率不变,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收入下降的压力与收入提高的预期保持平衡;只有当收入提高的预期足以抗衡收入下降的压力时,收入下降的失望情绪才不至于导致效率下降。而一旦差距的变动或是缩小,或是扩大,破坏了上述平衡,那么效率就会趋于递减。如收入差距过小,则收入下降的压力减轻,由此产生的“搭便车”心态将抵消对收入提高的预期,从而降低效率;而收入差距过大则收入下降的压力加大,一旦这种压力大到足以使收入提高的希望落空时,由此产生沮丧心态或对立情绪也会导致效率下降。事实也证明,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必然损失社会总效率,引起社会民众的不安全感。

2.效率与公平之间是否存在谁第一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强调效率,这是因为,只有效率提高了,蛋糕做得更大了,才会使实现公平更有物质基础。因此,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体现了效率的原则。但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基本目标,因而效率原则必须以公平为目标。

其一,公平是实现效率的有效途径。表现在:一是不公平竞争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二是经济效率又总是以经济公平和社会基本稳定为条件的。社会上一些人极其富有,大部分人极其贫困,则市场经济秩序也难维持,无法生活的人势必铤而走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振荡,危及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会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致使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遭到破坏或削弱,同样会损害效率。[6]

其二,公平分配是一种激励机制。美国心理学家J.S亚当斯认为,当职工感到自己劳动支出与收入是一种合适的比例时,工作中心情舒畅,就会创造出高效率,否则他便愤怒不平,并因而产生生产的低效率。

其三,公平是社会发展的目标,效率仅仅是手段。从更长远的时间跨度看,经济发展本身不是目的,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最终目的。虽然这一目的的实现依托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与人的发展相关联的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各国实践表明,仅以物的现代化为特征的现代文明,必定是一个缺乏人道和精神文明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必须要有公平的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追求机会均等是不能作为社会公平的唯一承担者的。一是机会均等的前提是起点平等,而市场经济中要完全做到起点平等是不可能的;二是即使起点平等,但经过若干代的竞争之后,由于竞争结果不同,后来者的竞争起点又会拉开距离,造成下一代人的机会不均。事实上,目前西方所采取的税收调节、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已经对机会平等能够单独担负社会公平的重任提出了怀疑,同时意味着对机会平等可能导致的不公平作出必要的调整和补救。可见,结果平等是不公平的,那么机会平等能实现社会公平也是不现实的。

3.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将阻碍经济增长,影响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其一,从社会需求结构角度看,当财富过于集中在特别富有的人手里时,就会导致增加对进口奢侈品的需求,而抑制国内制造业产品的市场规模,进而损害本国的工业化的进程,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其二,从信贷市场的角度看,由于信贷市场不完善、信息不能对称、法律机构不完善,导致投资欺骗等和资本投资收益率递减,穷人边际投资收益率高于富人,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不平等导致整个社会的低投资收益率,进而损害经济增长。其三,从社会冲突与产权保护机制角度看,由于贫富悬殊就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富人需要花费资源来保护财产,这加剧了社会不安定,从而导致国家法规不稳定,增加了整个社会的不确定性,投资产权不能有效保护,社会经济运行不能顺畅,维系经济发展的成本增大,降低了经济发展效率。其四,从政治经济机制角度看,如果在税前收入分配不公平,将会导致政府对资源的再分配和政策的再调整,包括以税收等形式的直接再分配、政府公共项目或立法管制等,或者富人为阻止政府再分配而进行的外部活动等一系列浪费经济资源的活动,这必然会造成经济信号的扭曲和投资的减少,最终损害经济增长。

三、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创造了举世闻名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积累起不容忽视的社会发展的不公平、不和谐问题:主要体现在收入差距扩大,包括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贫困人口规模较大和弱势群体经济与政治边缘化。据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城乡平均贫富差距已从1978年的2.7倍扩大至2003年的7.4倍,25年中扩大了4.7倍。200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的基尼系数中国已高达0.45—0.53,高于美国、法国、日本、波兰和印度的0.3—0.4,接近俄罗斯、伊朗的O.46—0.56,低于巴西和南非的0.59。

而据2004年劳动和民政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765元,而农村仅为14元,城乡比例高达126∶1。地区收入差距扩大,如人均GDP,东西部的比例1991年为1.86倍,2003年扩大为2.52倍;省际间差距更大,如浙江与贵州比较,由1993年前的2.7倍扩大至2005年的5.6倍。①

从个人收入看,2002年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最高的10%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32%;20%的人拥有80%的储蓄。2005年的胡润版富豪榜发布表明,上榜的400位富豪共拥有6000亿元的财富,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6%,前10名的门槛已由2004年的45亿上升至63亿。② 这说明当今的中国已经出现了“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的两极分化的严重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拉开居民的收入差距,可以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这就是说,合理拉开居民的收入差距是符合生产发展要求的,是分配制度上所追求的,是政策上所允许的。因此,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就不可避免地随着改革的不断扩展和深化从平均走向扩大,表现出与改革变化的正相关关系。但是,拉开居民收入差距,虽然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也并不是收入差距越大越好。这是因为:

第一,高低收入者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即生产的产品只有通过消费才能最终实现其价值。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不足是经济出现过剩和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而要摆脱这种过剩危机就要增加有效需求。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贫富差距的过分悬殊会降低这些财富转化为消费的可能性,因为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富人财富增加后如果转化为消费,单位财富的边际效用,不如穷人的财富增加后转化为消费单位财富的边际效用。因此,富人增加的财富转化为消费的可能性就随着财富的增加而减少。据国家统计局课题组(2001年)对近几年城镇居民支出与可支配收入的分析表明,收入越高,消费倾向越低;收入越低,则消费倾向越高。2000年城镇最低收入居民消费倾向为0.957,低收入为O.901,中下收入为0.854,中等收入为O.813,中上等收入为0.783,高收入为0.753,最高收入为0.695。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相差0.262个百分点。

高低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与政治的稳定。因为收入差距越大,低收入阶层的寻租活动就越多,威胁产权的因素就越多,从而抑制投资与经济增长。Alesina&Perotti1996年对71国所作的实证研究发现,过高的收入差距会造成一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从而影响投资与经济增长。国际惯例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社会矛盾易激化、易出现反复。一份研究报告表明,目前我国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和农民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人群大约有1.4—1.8亿人,还有261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近5000万人刚刚脱贫,巩固温饱的难度很大。③ 显然,这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是有压力的。

第二,高低收入者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和低收入现象的凸现,违背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邓小平明确指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拉开收入差距,但不能搞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8]115 这就是说,居民收入扩大的最高极限是不能导致两极分化,或者说出现两极分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即发生了根本经济制度的变化。

拉开居民收入差距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因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7]111。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二是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只能首先通过拉开居民收入差距这种方式,试图通过平均发展、同时富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决定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能同另一部分人穷下去并存。这是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所决定的,也是改革开放的初衷和归属。西方新福利主义奠基人帕累托认为,生产和交换的任何改革,如果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而使另一些人的福利减少的话,便不能证明这种改革增大了社会福利。以卡多尔和希克斯为代表的补偿原则理论则进一步补充说,任何经济改革都会使一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受害,如果通过某种经济政策使受益者补偿受害者,补偿以后还有剩余,就是增大了社会福利。可见,即使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对待改革所引起的福利变动问题上,也是有相当的战略眼光的。如此说来,难道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中,反而在理论上要坚持比西方学者还片面的总量福利观吗!所以,在判断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否合理时必须考虑二点:一是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二是究竟收入高、增长快的是哪一部分人,收入减少、增长慢的又是哪一部分人。而且,“先富”应该是一部分有聪明才智的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在先富的带动下,通过社会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由于经济运行中的多轨制以及市场发育不健全等转型期的特殊环境,以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的超额暴利为目标的寻租活动猖獗,“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丛生。在目前暴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中,有许多人靠非法、非正常收入等不正当的途径和手段致富。这种暴富带来的贫富差距,所反映的是经济上的不平等和机会上的不平等,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扭曲了市场信号,影响了民众参与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此,必须合理规范和调节收入差距的扩大,进行有效制度的选择,以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1.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合理的环境

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提高的、合理的、有序的收入差距,在政策上还需要予以更多的环境支持。“按劳分配与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必须真正落到实处,应为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创造积极的政策环境,通过对其收益的合法保护,调动资本、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才能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合理的收入差距仍然要进一步拉开。

而对不合理的、无序的收入差距必须予以规范和纠正。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应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并与反垄断及加快体制改革相结合,整顿和规范垄断性收入;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体系,为市场机制运行提供严格的规则环境,以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机会均等、择优原则的普遍贯彻。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步增强,应积极创造条件,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的制度障碍,让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充分自由流动,以遏制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防止贫困问题的加剧

一要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规定城镇和乡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各种形式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保护劳动力再生产。二要规定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三要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规定和保证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的最低津贴标准。四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最低养老保障制度。五要加大扶贫帮困的力度,尽快为贫困人口建立社会安全保障网络。需要看到的是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贫困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保证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政策的连续性,充分重视收入再分配的转移支付问题,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保障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的前提下,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资力度,应将资金投入到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卫生保健和救济服务等上。尤其在解决贫困地区低教育状况、增强贫困者自身发展能力上,政府要直接干预并辅之以有效的政策措施,同时要采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城镇贫困人口,除建立和完善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相关制度外,更应继续在职业培训、广开就业渠道上做更多的工作。例如,加速推进所有制结构改革,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有效增加就业途径;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等。

3.继续坚持加快发展中西部的战略,在东部与中西部优势互补、互相促进中减缓地区收入差距

地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是以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为前提的。要在国家的产业政策中,把产业倾斜和地区倾斜结合起来,以逐步缩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要进一步加大国家对中西部的支持,优先在中西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手段,即通过再分配方式来解决地区差距问题。在我国目前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与人均GDP挂钩,以纵向转移为主,由无条件援助向有条件援助过渡,由“输血”机能向“造血”机能转变,真正努力做到缩小地区差距。

4.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将收入差距的控制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

当前,收入形式繁杂混乱,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不高,无法真实地反映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的真实情况。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一方面加大了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对收入分配调控的难度。因此,应建立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全社会范围内的个人收入核算体系,并实行个人信用实名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收入核算体系的建立,将使个人收入的规模状态透明化,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各种调节手段简单而富有成效,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违法经营活动虽然属生产领域的问题,但却是违法收入的直接来源,消除违法收入必须从源头抓起。违法经营活动的猖獗,是法制薄弱、市场发育幼稚和市场规则不完善状态下的典型特征。违法经营活动的泛滥及政府打击不力,一方面是对市场正当经营活动的排挤和打击,是对合法经营者、政府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剥夺,阻碍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会增加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不信任度和危机感,降低社会的公平性,制造多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应坚决有力地、持续全面地打击社会违法经营活动,断绝违法收入的来源。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法税制,利用法律手段,通过税收调节,为企业和个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一方面要向富裕阶层征收累进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特种消费税等税收;另一方面向贫困阶层转移支付,实行负税收。与此同时,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取缔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各种垄断性行业要开征特别税,将超额利润归国家所有;还要加强反腐倡廉,遏制权钱交易和寻租活动,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所有权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而超分配失控。

5.以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

特定社会条件下分配制度的形成是与这个社会的所有制性质直接有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形式如何,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运动,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按照自身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拥有的权利形成一定的分配关系。因此,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及其形式,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

要根本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就需要从社会制度角度来研究。一是在理论上明确劳动和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及分配方式,坚持劳动者在社会主义中的社会主体和社会财富主体的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作为主体的各项权益。二是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建立公平机制,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积极施行支持弱势群体的政策,建立和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法规。三是政府应该对现存的非法收入加以严厉打击和取缔,以缩小收入差距,在管理上克服政府的不作为。

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是以市场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这是正确处理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率关系的最佳结合载体。其理由在于:

首先,当代按劳分配显示的经济公平,是表现为含有差别性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种在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既有差别,又是平等的分配制度,相对于按资分配来说,客观上是最公平的。尽管我国法律允许按资分配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其经济本质就是没有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公平分配。事实也证明,只要不把市场型的按劳分配曲解为收入分配和财富上的“平均”或“均等”,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和政策调控,按劳分配无论从微观或宏观角度看,都必然直接或间接充分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最大化。

其次,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不会出现过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从而不会损失社会总效率。因为事实上复杂劳动同简单劳动的差别毕竟有限,而且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劳动收入方面的差距,只要它是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相符合,便是合理的,公平的,是可以为人们所接受的。甚至可以讲,正是这种合理的劳动收入差距,才能调动起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效率。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未变,即等量劳动要求获得等量报酬仍然是公平分配的标准,只改变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和途径而已。一是按劳分配市场化,即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是劳动者与企业在市场上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因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和方式;二是按劳分配企业化,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只能在一个公有制企业的范围内实现,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消耗同量劳动,其报酬受市场竞争的影响不一定相等,所以,其并没有脱离社会主义本质,妨碍向共同富裕的社会推进。

收稿日期:2007—05—23

注释:

①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报》2005年6月23日。

②③ 资料来源:《经济研究资料》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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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论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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