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的缺陷及实现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_按劳分配论文

按劳分配的缺陷及实现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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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按劳分配的讨论中,将人类劳动分为三种形态及每一种劳动形态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从实施按劳分配的技术条件的角度,进行了有意义的论证。人们普遍认为,人类劳动的第一种形态,即潜在的劳动,因劳动过程尚未开始而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第二种形态,即流动的劳动或正在进行的劳动,因难以精确测定劳动的质量以及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这一方面使从事不同劳动性质的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始终难以平息,另一方面即使发明出检测劳动的仪器,但是在人的脑力劳动过程中,人脑的思考是否具有可检测性,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因而也无法实施按劳分配;第三种形态,即凝结的或物化的劳动,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能够实施按劳分配的似乎只有计件工资制一种,而对于那些质量实在难以评价或评价成本过高的精神产品生产,则不宜实行按劳分配,应另寻其他的分配方式。由此,他们“得出三个重要的结论:第一,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但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凝结的有效劳动进行分配;第二,按劳分配能否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计量的技术条件;第三,推而论之,在非公有制经济当中,某些劳动可计量的场合也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1]我认为,在经济学界关于按劳分配的三种形态的论证与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既然迄今为止,只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准确地说,只能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实行计件工资制中)实施按凝结的有效劳动进行分配,那么,把按劳分配说成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公平的分配制度的根据何在?如果说人类到目前为止尚未发明出准确检测人类各种形式劳动的计量技术工具,甚至有可能就根本发明不出准确检测人类各种形式的劳动的计量工具,那么,在现阶段又如何实施这种最公平的分配制度?这究竟是由于没有发明出更具有普适性的劳动计量技术,还是实施按劳分配的劳动计量技术复杂到了人类无法解决的地步?如果是前者,那么在此前和时下人类是如何公平地解决分配问题的,现行的各种分配形式难道没有它们自身的合理性?如果是后者,那么按劳分配就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乌托邦。况且在我看来,即使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分配形式中,也难以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因为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还存在着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剥削行为。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充分肯定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在全部劳动产品的总量中“扣除”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份额以后,剩余的劳动产品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消费资料,根据每一社会成员向社会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的不同,向他们分配不同数量的消费资料。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过分地注重劳动者的劳动在商品生产或一切劳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而把商品的价值仅仅理解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社会劳动,把商品的全部价值量规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必要社会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通过商品交换,即通过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的市场价格而实现。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售出价格便是该商品所实现的全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这样,某种商品的价值量便等于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等同于该商品在售出时以货币所表现的市场价格。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里所说的商品价值,仅仅是生产该商品过程的劳动价值,而不是该商品的全部价值。可是,无论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是在经济学的理论上,某种商品所实现的以货币所表示的全部价值量,应当是凝结在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量和各种资源的价值量之和,否则,售出商品愈多的商品生产者(比如某一国家),就会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无偿输出得愈多。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所以把商品的价值仅仅归结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人类把对自然力或自然资源的利用仅仅看成是“自然的赐予”,[2]P22似乎大自然的各种资源可以被人们无限制地并且平权地利用,只要人们通过劳动,把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出来并改变其形态,便完成了商品生产过程而赋予商品以价值,自然资源在商品中只是使用价值的构成要素,但却没有价值,因而也就不会在市场交换中有自己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商品中的自然资源不值钱。很明显,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价值理论在自然资源短缺和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当代,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而表现出自己的历史局限性。

可是,某种劳动产品在它被刚刚生产出来时,只完成了它的一个运动阶段而不是它的最后完成形态,而凝结在这种人类劳动产品中的全部价值在这种劳动产品刚刚生产出来时,却仅仅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形态,而尚未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因此,某种劳动产品只有在它进入消费过程并能被有效地消费以后,它才得到最后的完成并实现其自身的价值。马克思在谈到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时指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生产中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中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3]P9这就是说,生产过程本身就是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费过程,而人们对社会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也就是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人与社会自身的生产过程。每一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新的人力与社会力资源的生产,都表现为“消费——生产”的活动过程,而每一种作为上一“消费——生产”活动序列的结果——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新的人力与社会力资源——如果不能进入下一序列的“消费——生产”的活动过程,并在这下一序列的“消费——生产”的活动中被有效地消费,使之成为其产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它们不仅没有得到最后的完成,而且它们的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从而造成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在社会范围内对最终完成并实现其全部价值的劳动产品中由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并根据不同劳动者为其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的不同情况,进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活动。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人类生产的物质产品只能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一次性消费不同,人类生产的精神产品不仅可以同时满足许多人和劳动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消费,而且还能够反复地被许多代中的许多人和劳动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消费。特别是那些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即那些在时间的筛选和历史长河的淘汰中留存下来的科学、艺术和哲学的精品,不仅在人类社会中世代相传,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精神和文化的发展,激发着人们的创造性的劳动热情,推动着人类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社会自身的生产的发展,而且它们在后人的每一次消费中便实现其自身所蕴含的它们的生产者的一份劳动价值。从这方面看,牛顿和爱因斯坦、达·芬奇和曹雪芹、亚里士多德和老庄孔孟等伟大科学家、艺术家和哲学家们所生产出来的创造性精神文化产品,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样,爱迪生、袁隆平等人所从事的创造性的技术发明劳动成果,在全社会推广以后,生产出来的超额劳动产品或商品,就是他们的技术发明的使用价值的体现,而在利用他们的技术发明而生产出来的全部劳动产品或商品所实现的超额价值中,扣除自然资源价值和社会资源价值以后的余额,便是他们的劳动价值量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分配活动中,虽然我国多年来所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精确地测定每一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异常复杂和困难,不得不将其简化为简单易行的等级工资制,从而最终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社会状况。

我认为,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平等,其必要条件是资源分配规则的科学和合理,以及执行规则的公正。所谓社会平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所有行为主体,包括所有社会成员、社会团体和社会自身,都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在一个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社会中,每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都具有成为社会各行各业中的顶尖人物,如政治领袖、科技专家、体育明星、艺术巨匠或经济富豪的可能性。所谓资源分配规则的科学和合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社会所制定的每一项具体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分配规则,有科学的依据和不人为地向任何行为主体倾斜,并且能为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行为主体所接受。所谓执行规则的公正,是指从事社会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分配活动的主体严格执行分配规则,不擅自改变分配规则和不掺杂任何主观的或感情的因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不偏不倚。这就像在体育比赛中,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参赛权利和获奖机会,制定的竞赛规则科学合理和执行竞赛规则公正,那么,比赛的最终结果无论是对于胜者还是对于败者,甚至对于没有参赛的其他广大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公平的。

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在我国逐步实现公平分配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前提条件、合理的行为规则和公正的操作规范。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必须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遵守同一市场规则,自由地追求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市场的管理者严格执行共同的市场操作规范。否则,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在追求分配公平与提高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学术界和决策层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李铁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重大突破》一文中,对我们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了权威性的阐述。他说:“在生产过程、初次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在再分配领域,则要通过财税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调节分配,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平必须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基础上的公平,不能把公平摆到损害效率的基础上。损害了效率也就损害了公平的物质基础,平均主义必然导致低效率。同时,差别过大,社会不能承受,必将破坏公平,最终破坏效率。”[4]显然,在李铁映对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这段权威性的阐述中,蕴含着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不具有兼容性,即效率与公平两者不可兼得。坚持效率优先,必然损害公平;反之,坚持公平优先,必然损害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只能在初次分配阶段中,暂不考虑公平而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再分配阶段中,通过实行国家制定的财税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经济政策调节社会初次分配结果,强制性地把高效率收入者的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由社会分配给一部分低收入和无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部分地损害效率以达到兼顾公平。很明显,这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一种折中主义的分配原则,它既没有从理论上搞清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在实践中制定出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其结果,既不能有效地促进效率的提高,又难以推进公平的发展。其实,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平与效率不仅相容,而且在两者之间还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试想,如果不是由于体育比赛中的公平,就不可能激发运动员们争冠军、夺金牌、破纪录,从而提高整个体育界的运动水平。同理,尽管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所占有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各不相同,但是,只要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都具有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遵守同一市场运行规则,自由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市场的管理者严格执行共同的市场行为规范,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分配结果,对于所有市场活动主体而言都应当具有公平的意义,因而也都是公平的。这种由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公平分配,必然极大地激发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优化劳动组合,减少资源浪费,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效率,以避免在市场经济中遭受淘汰的危险,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迅速提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速度和效益。从这方面看,那种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效率来自于竞争,竞争必然引起不公平”的观点,[5]以及作为我们党的政策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都未能深刻地把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据此我认为,只有在现实社会条件的基础上,努力推进社会平等,不断提高公平程度,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整体生产效率的提高。

为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体制,我们党的十五大以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政策。由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活动难以实行同一分配规则,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平。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将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一切商品和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在内的全部生产要素,都必须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其价值。一切商品作为人的劳动产品,都是人的生产劳动的结果,在商品中凝结着生产该商品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而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由于都是它们的所有者所拥有的资源,因而也都可以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所以把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市场,目的是要使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增值(至于能否都增值,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于是,他们便将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价值转化为资本,以期获得高于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要素价值的市场价格。因此,当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市场后所获得的价格或收益,在实质上都属于按资分配的范畴。

也许有人会对把劳动力投入市场后所得到的劳动价格看成是按资分配的观点持反对意见,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反对意见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产品在消费中得到最后完成”的观点,商品的价值也只有在商品被消费以后才能得到实现。因此,所谓按劳分配只有在劳动者通过生产劳动,把劳动力的价值转移到劳动产品之中,成为劳动产品的潜在价值的一部分,并使该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由市场进入消费领域以后,才能具体测定在该劳动产品中所实现的劳动者的劳动价值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按劳分配。举例来说,在2004年春节前各级政府运用行政的手段,推动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举动,对于那些劳动产品的价值尚未实现或尚未完全实现的用工单位或企业主来说,是公然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的。而实际上,无论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用人单位都是根据本单位劳动岗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者所具有的潜在价值(如体力、智力或作为智力标志的学历和潜在的工作能力),在劳动力投入使用以前预先确定其工资待遇,即劳动价格的。这同货币资本在资本市场上由供求关系确定其价格的过程,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没有任何实质上的不同。当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化以后,通过市场与用工单位或企业签订口头的或书面的投资(即用工)合同后,用工单位或企业在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的过程中,按合同规定在单位时间内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资本的使用利息(即工资报酬)。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或者在获得其劳动力资本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工资和退休金)后退休,或者带着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和劳动力资本的投资利息离开用工单位或企业,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单位。所不同的是,劳动力资本蕴含在劳动者本人的身体之中,劳动力资本会随着劳动者身体的衰亡而自然消失,而货币资本则是其所有者身外的一个货币额,它不会因为其所有者本人的身体衰亡而自然消失。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资本参与市场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同所谓的按劳分配相比,既简单快捷,又公平合理。

可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优胜劣汰,以及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社会产业结构的周期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本的集中和垄断、企业倒闭和部分劳动者失业等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对此,国家在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持社会的稳定,因而一方面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控制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程度,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局面;另一方面用来自高、中社会地位上的劳动者在二次分配中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用一部分富人所需要的精神利益(如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换取他们的捐赠款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生活在社会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实行人道主义的社会救助,使他们能够得到最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实行这种二次分配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不对富人和穷人同时进行内容相反的两种二次分配,就会不断扩大贫富差距,造成两极分化,激化社会矛盾,从而最终导致社会动乱,使在社会成员中占少数的富人损失更大的利益,甚至会丧失自己的身家性命。因此,从富人的初次分配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救济社会中的穷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动乱,使富人获得他们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安全感,从而有利于富人的长远利益。这无论是对于富人还是对于穷人来说,都是公平的。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贫困人口进行救助时,都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平和效率为代价,而应当以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激励优胜者更优,失败者奋发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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