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服务还是市场化运作——数字图书馆运行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性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字图书馆是公益性服务,还是市场化运作(或者赢利性经营)?这是目前数字图书馆研究和建设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有关人士就此提出了种种见解。有的认为,将数字图书馆定义为“公益机构”是有悖于法律的,而将其定位为产业化实体,使其获得独立运营的资格,不失为一条健康的发展途径。[1]有的认为,数字图书馆要坚持走市场化商业运作之路,在实施过程中,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2]有的认为,数字图书馆应立足于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模式,尝试增值服务。[3]数字图书馆到底应该采取哪种运行模式?这个问题牵涉各种因素,需要具体分析。
1 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
国外数字图书馆的投资者有政府、基金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等。如“美国记忆”,由美国国会提供了1500万美元;日本国会图书馆牵头的数字图书馆计划,由日本国会下拨50亿日元;美国“数字图书馆创始”计划,第一期,美国科学基金会投资了2400万美元;第二期,又提供了4400万美元;英国“电子图书馆”计划,由高等教育基金会投资了1500万英镑作为启动资金;美国计算机协会从1996年开始投资数字图书馆;IBM公司在许多国家都投资数字图书馆,在我国就有“IBM/清华大学数字图书馆”项目,创立于1998年8月的美国科罗拉多州网络图书馆也是由企业投资的。[4][5]
我国的数字图书馆项目主要由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投资。如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及国家图书馆第二期工程项目由中央政府投资11亿元,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数字图书馆、CALIS特色化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项目、上海数字图书馆古籍馆藏数字化项目等都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投资;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超星、书生之家、方正电子图书项目等都是由企业投资。
与国外不同的是,国内尚未发现基金会和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投资数字图书馆的先例,也很少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个人赞助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现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由于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赞助数字图书馆等公共事业的现象司空见惯,如“美国记忆”就得到了来自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4500万美元赞助。
还有一点颇具“中国特色”,就是许多公司不但不赞助数字图书馆,反而虎视眈眈盯着政府的数字图书馆投资这块“蛋糕”,千方百计通过运作政府投资,图谋自身利益。
按照常规,既然是企业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就应该实行市场化运作,因为企业以赢利为目标;既然是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就应该开展公益性服务,因为政府的钱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公民纳税的真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像“美国记忆”,用户就可以免费阅览和存取其资源,其目标是让“所有的学校、图书馆、家庭同那些公共阅览室的长期读者一样,能够任意从自己所在的地点接触到这些对他们来说崭新而重要的资料,并按个人的要求来理解、重新整理和使用这些资料。”[6]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在我国一些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项目酝酿过程中,人们随即提出了一系列疑问:政府通常是一次性投资,而数字图书馆需要的大量维持和发展费用从何而来?政府投资通常只局限于设备、管理系统和建筑,而数字图书馆需要的海量数字资源制作费用从何而来?况且大量的数字资源都牵涉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费用由谁支付?数字图书馆需要的高新技术人才和高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由此一些人自然而然地得出结论:通过对政府投资的市场化运作,以数字图书馆养育数字图书馆、发展数字图书馆。这似乎是一曲十分美妙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和发展数字图书馆的交响曲。
然而。笔者认为,将政府的数字图书馆投资完全拿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是不可取的。即使一些市场经济体制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家也不采取类似做法,何况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还相当脆弱,还存在许多漏洞。而且,政府投资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就是公益性服务,即让全社会公平、方便地获取信息资源,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是一对矛盾,如果完全市场化运作,就难以把公益性服务置于主体位置,而会把赢利摆在首位,这就有悖于政府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宗旨。
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的主体应该是公益性服务。就像中央电视台(也是政府投资),它的主要目标就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电视节目。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央电视台适当采取某些市场化运作的手段,如开展广告业务或者开辟适量的收费频道。就像图书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同样,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应该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而辅之以某些市场运作手段以补充政府投资的不足。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对数字图书馆的投资应该是持续性的,并非一次性的;政府投资是全方位的,并非单一的,其中应该包含数字资源制作费用、知识产权支付费用、高新技术人才的聘请费用和相关高新技术的开发研究费用。
企业投资的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是市场化运作,同时,也应该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引导其积极开展某些公益性服务。
2 政府管理还是企业经营
企业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当然由企业自己经营。而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由谁来管理?政府的数字图书馆投资由谁来支配?目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十分明确。有一种意见认为,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应该实行企业化经营。持此意见者的主要根据是:政府部门和单位存在种种弊端,机制不健全,缺乏活力和管理效益,只有企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才能够克服政府部门和单位投资存在的种种缺陷。但是,如果将这种意见简单付诸实践,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企业经营,就必然实行市场化运作,以赢利为主要目标。如前所述,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投资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宗旨是相矛盾的。
那么,能不能二者兼顾?既实行企业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又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标呢?这样的话,就失去了企业经营的本质意义。这样的企业,实际上就成了一个“半社会福利机构”。这样的企业的存在,会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一边是持有政府投资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一边是企业自己投资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二者无论如何不是公平竞争的对手。如果必须实行企业经营,就只剩下一种选择:由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由企业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以赢利为主要目标。这样的企业的存在,同样会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一边是持有政府投资的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一边是企业自己投资的以赢利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二者同样不是公平竞争的对手。
也许有人会这样提出问题:政府投资部分并非无偿作为企业投资,是需要保值增值的。暂且不说目前尚无健全的制约机制保证政府投资的保值增值,即使这样的机制健全,这样的政府投资倒不如通过银行贷款给企业注资来得直截了当。也许有人会说:企业化经营的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实际上就是国有企业。现在,既然其它国有企业尚有存在的空间和理由,为什么惟独不允许数字图书馆的国有企业存在呢?前面说过,政府投资数字图书馆的目的就是公益性服务,既然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经营的数字图书馆已经站不住脚,那么,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由政府投资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数字图书馆。这一块完全可以留给市场根据需求自我调节,留给其它企业自主经营。
企业经营政府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无非有两个结果:一是原始投资能够保值增值或者赢利;二是原始投资不但不能保值增值,而且造成亏损。即使第一个结果,也是在牺牲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取得的,得不偿失。在没有健全的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出现第二个结果的机率很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应该由能够代表政府的或者受政府全权委托的项目法人来筹建和管理。这种项目法人可以是某一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如图书馆),也可以是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成立的负责筹建和管理某一数字图书馆项目的专门机构。如果某一数字图书馆项目,除了政府还有其它出资方,其项目法人可以吸收其它出资方代表参加。
数字图书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调控。法人在享有投资决策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责任。项目法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其投资行为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凡在项目建设调控和生产经营调控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应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数字图书馆项目法人不应该是任何一家企业。那么,有关企业是不是面对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项目而无所作为呢?恰恰相反,任何有资质的相关企业都有可能在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过程中大显神通。这些企业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公平竞争,平等参与各项目投标。无论哪家企业,不管其性质和背景如何,都只是参与投标的公平竞争者。
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工程应该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调控制。招标投标制,就是按照事先公布的条件,通过公开、公平竞争,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提供技术、设备的厂商以及数字资源的编制单位等。工程监理制,就是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监理机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中标合同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保证项目的投资目标、工期和质量。合同调控制,就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等价交换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由项目法人与承担设计、施工等项目的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调控制是市场竞争机制在数字图书馆建设领域的运用,有利于控制造价、提高质量、保证进度和效益;有利于防止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有利于克服人们所担心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和种种弊端。许多人所主张的数字图书馆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可以在这里得到体现。
3 收费还是免费
数字图书馆是收费还是免费,与数字图书馆是实行公益性服务还是市场化运作,是既相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问题。
企业投资的数字图书馆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实行收费服务,无可非议。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其公益性服务的具体体现就是免费服务,即广大社会公众可以无偿利用其数字信息资源。
目前,数字信息资源的免费服务大多局限于局域网范围之内,因特网免费提供的中文数字信息资源相当有限。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似乎成了免费服务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目前,国外的许多数字图书馆也尽可能编制和发布一些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数字信息资源,而不去趟知识产权的敏感“雷区”。正是考虑到跨越知识产权“屏障”的难度,有人主张数字图书馆一律采取收费服务的方式,把知识产权费用的负荷转嫁到广大读者头上。
数字图书馆的数字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涉及作者、出版者、数据库编制者、软件开发者等不同主体。在一个法治国家,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什么样的数字图书馆,只要是在因特网上发布数字化作品,就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达成与知识产权所有者互相认可的协议。但是,笔者认为,在制定、修改和执行相关知识产权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的差异,二者不可等而视之,应该赋予公益性服务的数字图书馆一定的“特殊待遇”。
凡是政府投资的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数字图书馆,其数字信息资源应该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这样的数字图书馆应该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提供免费的数字信息资源,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从中受益。只有这样,才符合数字图书馆的基本宗旨,才能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的社会效益,才有利于消除“数字鸿沟”。同时,也应该通过政策法规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尽可能多地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
当然,政府投资的数字图书馆,在保证其主体数字信息资源免费服务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适当的某些特殊数字信息资源,开展收费服务,或者开展广告等商业活动,以补充政府投资的不足。
收稿日期: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