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孝道的本源、内涵及其现代转化
王康宁 卞丽娟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 传统儒家孝文化是现代孝道主要的理论及实践依托,儒家孝文化则以先秦时期孔、孟、荀的孝观念为基础。作为先秦孝文化形成的本源,“天人合一”思想中蕴含的天人关系与儒家孝道具有密切关联。以“天人合一”作为探究先秦儒家孝道本源及内涵的参照,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传统儒家孝道的认识,有利于挖掘“天人合一”在孝道的传承与发展中的现代价值,从而为现代孝道实现对传统儒家孝道的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运用提供有益镜鉴。
[关键词] 天人合一;儒家孝道;现代转化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儒家孝文化在古代是一种相对确定的思想及行为,这表现为当社会稳定时人们重视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遵守与践行孝道。在考虑孝德生发的现实条件之外,亦需一并考量孝德存在与生发的深层动因及内涵。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包括儒家孝道的本源、儒家孝道的内涵以及儒家孝道本源与内涵的现代传承与转化。探究先秦儒家孝道的本源及内涵,既能够彰显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现世性,又能够为当前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运用传统孝文化提供启示与借鉴。
一、“天人合一”:先秦儒家孝道的本源
先秦儒家孝道的本源意指促使先秦儒家孝道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来源及思想依据。“天人合一”是古代对天人关系的概括性论述,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性论、自然论、天命论等思想。作为一种看待世界与自我关系的独特视域,“天人合一”思想广泛存在于古代典籍中,并被先秦时期诸多学派认可与推崇。其中,先秦儒家学派便积极主张及倡导“天人合一”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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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首次赋予“天人合一”思想哲学内涵,从而使得西周时期业已存在的“天人合一”思想初步摆脱宗教神学的属性。基于夏商周时期已有的天观念,孔子通过否定鬼神的方式,间接确定了“天”在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孔子曾明确表达敬天与崇天的观点,“天”、“天命”被孔子多次论述。孔子对“天”、“天命”的关注及认同,表现为其赋予“天”以哲学性、伦理性,使得西周之“天”一变而成为形而上的人格化的“天”。然而,在继承性的诠释“天人合一”观点时,孔子对于天人关系的界定是模糊的。孔子虽有对“天”的态度,却因各种局限难以引出其对天人关系的结论性观点。“这种范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孔子及中国思想家的一个突出特点。”[注] 陈谷嘉:《论孔子与“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湖南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论语》中虽蕴含着孔子对天人关系的态度及观点,但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朦胧的困惑和求索状态,对于“天人合一”中的天人作用机制,孔子并未做出清晰的说明。孔子实现了对“天人合一”观点从宗教神学到哲学的转化,却并没有给出“天人合一”的具体内涵。最先明确定义“天”并对“天人合一”进行具象描绘的是孟子。随着天人观念的不断发展,基于孔子的天人观,孟子认为天是一个客观的实体,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发展规律。孟子的“天”明显弱化天的神秘性和至高性,这一见解大大促进人对世界神秘性的解构。在孟子那里,将天视作可知的存在,其背后蕴含着对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积极与充分的肯定。之后,孟子提出的“顺天”和“天命”观点则使得天人关系进一步得到确指。“顺天”即是人顺应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天命”指的是自然发展规律在人身上的体现。孟子鼓励人们“顺天”、“知天命”,认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应以顺应与遵守规律为条件及目的。在孟子的天人关系中,人隆重出场,人在与天的互动交流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及状态。孟子的“天人合一”体现为人对自然规律的主动遵从。对儒家天人关系做出重大突破的是儒家集大成者荀子。荀子汇集和吸收各家之长,其对于天人关系的见解是中国天人关系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由孟子而荀子,天的神秘性已经基本被解构。在孟子天人观的基础上,荀子进一步强调天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体性,并将人的主体性抬高到空前的位置。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天论》等观点。在荀子那里,天人之间是有分别的,天人各有自身的职责;由于人是理性的、拥有自控能力的、最高贵的存在,因此人可以改造和利用天;人应该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而不能完全依赖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念中蕴含着些许与西方人定胜天思想相似的内容。虽然荀子的天人关系对人的主动性做出极大肯定,但其并非主张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任意地改造与利用自然万物。荀子对人的高贵理性的确立并非建基于将人放置于天之对立面的思维方式下。“荀子在人之情感、感官、认知、奉养和政事之前统统冠之以天字,从而有了天情、天官、天君、天养、天政、天功等概念。”[注] 赵法生:《荀子天论与先秦儒家天人观的转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人可以运用天的规律即自然万物的基本规律改造自然,人对自然的改造建立在尊重天或自然万物的基本规律的基础之上。这是荀子后来所提“制天命而用之”的基本内涵。
作为一种哲学观点或思维方式,先秦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形成及其不同时期的内涵,为儒家的社会观、政治观、家庭观等提供本原性的思想依据。“儒家‘天人合一’虽然包含着某些珍爱自然万物的合理因素,但是其主要目的不在于论证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而在于‘推天道明人道’、‘推人道达天命’,借‘天’的权威来为封建君主专制、伦理纲常、人格理想等作辩护,以求得天道与王道、天道与人伦、天道与人性、天道与圣人等的‘合一’。”[注] 郝海燕:《儒家的“天人合一”与人和自然的和谐》,《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 以“天-人”作为天人关系形成的二要素,自然衍生出古代国家政治层面的“君-臣”、社会生活层面的“长-幼”、教化层面的“师-生”、家庭层面的“父-子”等关系主体。以天人关系的“合一”状态为始基与标准,“君-臣”、“长-幼”、“师-生”、“父-子”等关系的理想状态亦应“合一”,表现为君臣、长幼、师生、父子等的和谐伦理关系。正如荀子所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荀子·王制》)。在诸多关系中,家庭生活中“父-子”关系的“合一”是儒家孝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作为儒家思想精神内核的“天人合一”思想是先秦儒家孝道生发的思想本源。
孔子之后,孟子开始关注人的主体性,荀子更是将“人”推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充分肯定与赞扬人的主体能动性。孟、荀对人的主体性的重视,并非旨在使人隆重出场而成为“宰天者”,而在于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促使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孟子认为“从天接下来的德,化为人伦规范与政治规则,就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由此产生的社会政治人道化果实,正是天人在道德基础上合一的产物。”[注] 李道志、皮伟兵:《论先秦儒家“天人合一”观的伦理内涵》,《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3期。 家庭生活层面子孝父的道德结果,在孟子看来是人承接天之德所得。天人关系的现实反映即是父子关系,人主观能动地敬天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便是积极自觉地孝父。对比孟子,荀子的孝观念更加重视人的主体性。荀子对于人主体性的看重并非置天于不顾,而是仍旧隐含着“顺天”的内容。“能以事亲谓之孝” (《荀子·王制篇》)便是荀子“顺天”思想在孝道中的落实。李泽厚先生指出:“在荀子那里,‘天’已不是有人格有意志的神,而是无预于人事的自然。‘天’既不能主宰人的命运,人也不能依赖天或抱怨天。人只有依靠自己的努力去顺应和利用‘天’的规律而生存发展。”[注]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与荀子对天人关系的突破相对应,儒家孝道经过荀子的改造后人伦的血亲色彩逐渐被淡化,与现实政治的联系更为紧密。荀子的“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篇》)肯定与彰显子女主观认识力、判断力、行动力在孝道中的地位及作用。此与早先一味或者更多处于无条件顺从的子女形象已大为不同。孟、荀认为人们主动、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有助于自我提升与自我实现,“‘天’赋予‘人’以内在价值,‘人’也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不但使天作为价值根源的意义得以充分彰显,也使自身存在的意义得以澄明。”[注] 祝薇:《“天”、“人”如何“合一”——论儒家阐述“天人合一”思想的双向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以此,子女主观自觉、主动地爱戴、遵从、侍奉父母,正是子女积极提升道德、实现价值的过程及方法。对于孝道的认同与实践是一种修行方式,人们通过对孝德的遵从与实践而成就道德自我。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作为天人关系的表征,儒家孝道的发展与天人关系的转变相伴随。春秋末年社会动荡、政权更迭频繁,社会中广泛存在斥天、疑天的现象,天人关系对比西周时期开始发生本质性的变化。“浩浩昊天,不骏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诗经·小雅·雨无正》)。这种根本性的变化促使人们开始考虑天人关系的另一个深刻问题,即“天人合一”中的“天”应当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先秦儒者做过考量并给出答案。这就是德性之天。在先秦儒家学者看来,天人关系的圆满和合不仅需要人主动自觉地向天靠拢,还需要“天”必须是一个道德性的存在。伴随着天之权威的严重被消解甚至颠覆,现实社会中的君权、父权亦失效式微。春秋末年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现象正是天之权威解体在政治及家庭生活领域中的反映。相应地,人们亦同样开始思考孝道的深层次问题并找寻到答案,此即孝道的维护与实行既需要子女身体力行地去尊重、遵从、侍奉父母,亦要求父母是那个值得被尊重、被遵从、被侍奉的人。抑或说父母应当具备美好的德行,从而使得子女心甘情愿地行孝。可见,先秦儒家孝道可从“天人合一”思想中找到其现实依托。
先秦儒家孝道的本源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及境界,儒家孝道中的父子关系实则是天人关系的现实化和具象化。如同先秦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中的“天-人”关系那般,儒家文化对于纲常伦理的肯定与坚守,使得家庭中的“父-子”关系被放置于一个带有明显地位悬殊和价值差异的场域内。先秦儒家的天是一个规律性的权威所在,人所做的是对天所显现出的规律及法则的遵从。这种遵从在孔子那里以“天命”的形式出现。在这种天人关系中,天是居于上位的权威主体,人则处于关系的另一端,是天之权威的崇拜者与维护者。在传统的家庭生活中,与人敬仰与服从作为规律及法则的“天”相似,“父-子”的相处模式主要体现为子女对父母权威的遵从与敬重。这便是儒家对“孝”的最初定义。“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有事服其劳”(《论语·为政》)。孔子所说的“竭其力”“服其劳”,一方面是说子女应该给父母提供物质上的享受,能够在物质上供奉父母;另一方面是说子女应当给父母心理上的慰藉,能够和颜悦色的对待父母,由衷的爱护、敬重父母。在孔子那里,“孝”更多的是发生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以子女为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这与儒家“天人合一”思想中,人主动效法、遵从天极为相似。孔子孝道的内涵亦可从甲骨文的孝字中寻得。甲骨文由和两部分组成。是甲骨文老()的省略,意指年长者;是子的甲骨文,意指孩童。在上,在下,表明老人与孩童身份地位的差异。的本义是小孩搀扶老人,表明孝是发生于长者与年幼者之间的、年幼者的主动行为。与西方文化及律法倡导的人格平等观念差异显著,先秦儒家孝道更多地主张子女对父母的遵从和敬畏。
儒家孝道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原始性的基本意义,也可以与时俱进,有其与时代相辅而行的现代化的内涵,不受时间因素的影响,不但可以实践于古代,也可以推行于当代”[注] 曾振宇:《儒家伦理思想研究》,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1页。 ,是现代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内容。从孝道转化的角度看,现代孝道是受儒家孝文化滋养的、以儒家孝文化为起源的孝道。虽然儒家孝道在传承与发展过程中遭受种种境遇,但其丰厚而深刻的文化内涵并不因时间推移与时势变迁而消弭或埋没。“‘孝’不止适用于一个社会、一个阶级或一个时代,它是超阶级的或跨越时代的,在几个时代都适用。”[注] 夏湘远:《论“孝”的政治伦理意蕴》,《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期。 传承先秦儒家孝道既需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又需要关注先秦儒家孝道的内涵。力求通过对传统孝道的创造性转化以为现代人们提供镜鉴并切实促进孝道的弘扬与践行,此是儒家孝道现代转化的要旨。
二、先秦儒家孝道的内涵
传承与创新传统文化是加强古今文化沟通与交流以及实现文化“古为今用”价值的重要途径。现代意义上的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既有对传统文化的保守性认同与接受,又有对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运用。先秦儒家孝文化是中国孝文化的思想根基与理论基础。在现代语境下探讨孝道,一方面需要关注当下的社会背景与时代诉求,以较具现代意义及价值的理论作为弘扬与践行孝道的指导;另一方面则不得不进行追根溯源式的探究,通过体认与把握原初孝道的文化意蕴及价值内涵,确保并彰显我国孝道独有的理论特色和文化使命。
排卵期对于月经规律(28~30天)的女生来说,一般是两次月经中间的时间。如果月经不规则,那么要在下次月经来的时间提前14天。这样计算的日期,加上前后2~3天都可以算是排卵期。
受人格平等、思想独立、个性解放等观念影响,现代语境下的“父慈子孝”体现出父母-子女权责的对等性,表现为既关注子女伦理亦强调父母伦理。现代孝道对于父母伦理的强调可被概括为“父慈”。将“父慈”作为“子孝”的前提条件,强调父母对子女养育、教育职责的实现,是现代孝道的突出特点也是传统孝道在现代社会转型的体现。现代社会的人际交往法则建基于对西方平等、民主、公平等理念的认同,体现在家庭生活中便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平等与民主。以现行文化为依据的现代孝道注重以父母的行为作为“子孝”的前提,此虽符合现代文化的大背景并有其积极的文化内涵与价值,但容易割掉传统孝道精华的成分,亦容易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平等是西方的、理性的,而充满感情与情怀的东方孝道不能够仅依靠理性。毕竟父母对子女的生养定然不全是理性的结果,而更多地是父母对子女爱的流露与释放。当以“父慈”作为孝道生发的前提时,人们很容易过多关注父母是否“慈”,从而忽略甚至忘却父母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这容易导致“父慈子孝”的现代孝道缺少温度、缺乏人文关怀、脱离人性情感,变成冰冷的、刻板的、缺乏真情实感的“假孝”。
征收水资源费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同时,也为水利建设管理提供资金补偿。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积极协调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建立容量水资源费与计量水资源费相结合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从工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水利建设基金,尤其是要提高工业用水和地下水开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应收尽收。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征收。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论证、水源地保护、水源监测等项目开支。
哲学层面的“天-人”关系与家庭生活中的“父-子”关系的互通性,在于“儒家‘天人合一’观念,恰恰是建立在审美、道德、政治和宗教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去除了这些情景化的因素,只是孤零零地谈宇宙论,则中国哲学就成为不可理解的臆说。”[注] 景海峰:《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历史脉搏及当代意义》,《中国文化》2013年第2期。 在传统的家庭生活中,父威即天威,父母的地位与天地齐同。先秦儒家的孝观念建基于对于天地-父母权威的认同与确立。然而,父母的权威并非孝道生发的唯一前提。由于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社会的中心是家庭或家族关系;个人不具有独立的性格,而是依‘人伦关系’所规定,构成父子、君臣、夫妻关系”[注] 邓文平、雷涛:《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内涵与实质》,《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这种人伦关系的规定性与限制性也使得父母或子女单方面的付出并不必然带来长久与真实的孝道。在先秦儒家孝文化中用以维系孝道的另一重要前提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孔子很重视亲子之间的情感因素,认为孝是由父母对子女的爱引起的子女对父母的爱。在这种爱的基础上产生的尊敬的心情、愉悦的颜色乃至奉养的行为必然是纯真无伪的情感的流露。”[注] 匡亚明:《孔子评传》,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233页。 亦如孟子所说:“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父母对子女的生养、教育更多是出于情感、发自内心的,子女孝顺父母亦不能够仅依据外在标准作为依据。“‘孝’体现着人的原始质朴的道德情感以及由此情感而生发的道德自觉。”[注] 吕本修:《先秦儒家孝德思想及其现代价值》,《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5期。 先秦儒家不仅强调孝的外部表现亦重视引发孝行的内在情感。
三、儒家孝道的传承与现代转化
以先秦儒家孝道为代表的传统孝文化,其主体是儒家孝文化。不同于现代意义上单纯存于家庭层面的孝道,传统孝文化存在于政治层面及家庭层面,表现为政治层面上的“君-臣”关系模式以及家庭层面的“父-子”关系模式。传统儒家孝文化中蕴含着浓厚的政治意旨,从家庭生活中的“子孝父”能够自然地推导出“臣忠君”。这种由父子及君臣、由家庭及政治的逻辑推演,其合法性来自于父、君所具备的权威,更进一步讲来自于权威之天的赋权。在传统儒家孝文化中,天-君-父的权威能够确保人们对孝道的认同及实践是一个下至家庭生活、中至政治生活、上至精神生活的贯通过程。
“天人合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是先贤哲人思考探寻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蕴含着独特的东方智慧。作为思维方式与指导思想的“天人合一”,其既影响着先秦儒家孝道的形成与发展,亦对当前传承优秀儒家孝文化具有莫大的价值。这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天人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父母的权威并促使子女获得孝知与实践孝行。虽然当下语境中的天多指自然客观之天,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对于天的敬畏并非彻底消失。在很多情况下,“天”仍旧是人们衡量事物的内在标准及重要尺度。相应地,从父母权威层面看,虽然当前不再是传统的父权社会,但父母生养子女及维持家庭的长者与责任者身份,还是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了父母在子女面前的权威,从而使得子女能够深刻认同并且践行孝道。其二,现代孝道所追求的结果与天人之间的“合一”互符。“天人合一”思想既蕴含天人关系的内涵又表明天人关系的理想结果。“天-人”之间处于一种和谐的“合一”状态,这是天人关系的最终指向。从静态的角度或字面意思理解,“天人合一”首先向人们展现的可能不是“天-人”之间的作用模式,而更多地是“天-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儒家提出‘天人合一’思想是为建立理想的人际关系做论证,顺应天德并确立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伦理。”[注] 徐春:《儒家“天人合一”自然伦理的现代转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于此相应,孝道作为一种理论及实践,其最终目的亦在于通过营造和谐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和谐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其三,现代的“父慈子孝”虽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子女作为孝道主体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明显差异,但其仍以“天人合一”思想为指导,体现“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如同古时人们对于自然天地的崇敬是一种情感的自然流露,毕竟天地生养万物、滋润万物、泽被万物的大恩大德本就值得被敬仰与崇拜,父母对子女的生养、教育之恩情亦值得子女以孝行作为回馈。在纠正人们的理智居上、理性先行方面,“天人合一”思想能够为人们践行孝道提供积极的启示。综上所论,虽然当前所谓的天人关系更多的是一种纯粹客体与多样化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传统“天人合一”思想中仍旧具备诸多滋养现代孝道的内容。
此外,“天人合一”蕴含“天人同质”的内涵。先秦诸多学派对于“天人合一”思想的论述,总是致力于在天人之间找寻到那个共同的属性或特征。只不过因为立论角度及目的的差异,儒家认为“仁”是天人共同具备的内在属性;道家认为“自然”是天人的共性;墨家认为“爱”是天人的共同属性。古代对于天人同质的肯定,既是天人合一的前提又表征着天人合一的具体样式。基于天人之间的同质性,人们可通过“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周易·系辞下》)的方式在自然天地那里找寻到人世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认识与解决现实问题并发现与体认自我神圣及高贵的人性。人们经由对天性的探寻可达成对自身人性的认识与发展。“‘生’是‘同形同性’的,体现的是同一种类的繁衍或表现形式,‘生者’与‘被生者’之间的关系是同种类的,没有质的区别。因此,天和人作为同类同质而存在,人在自然基础上具有了‘天性’就是顺利成章的事了。”[注] 祝薇:《“天”、“人”如何“合一”——论儒家阐述“天人合一”思想的双向路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由于“天”总是带给人们事关自身及生活的精神体验和思想感悟,因而人世生活的开展离不开代表客观规律的“天”的指导,人门亦往往发自内心地愿意遵从天的规律及法则。与之相似,存于父母-子女身体及精神层面的同质性,使得父母、子女总是不断地经由彼此而发现自身,总是会为对方的进步而感到由衷的骄傲与自豪,总是会通过爱对方满足自身的情感需求。正是这种“天-人”之间的“合一”关系,为孝道的自然生发提供最基本的内在动因。
儒家孔子赋予孝道以子女遵从父母意志的内涵,这是“天人合一”在理论层面的下移,敬畏父母背后隐含着敬畏天道。相应地,孝道的实践过程则体现为人们对“天人合一”思想的贯彻与运用。“天人合一”观念中的“人”是那个无条件的遵从者,与人对自然规律、法则等的无条件遵从相伴随的是人的主体性的离场。抑或说,人需要通过压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实现与“天”之间的单向度交流。作为“天人合一”思想的下移,孔子更多主张子女通过压抑自我个性来行孝。孔子对人的主体性的忽视,或受时代的制约,或因理论的局限,但依彼时的现实需求而言,又则有其理论层面的合理性。换句话说,当人效仿的对象是合乎道德的规律及法则时,人压制自身主观能动性的目的在于促使自己向那个道德、规律、法则之天靠拢,从而成为更好的自己。同理,子女孝敬父母,遵从父母的意愿,难免会委屈自身、克制自我,但其目的在于通过自我克制促使自己成为尽心竭力侍奉父母的道德之人。
后来真相大白,镯子是被怡红院的坠儿偷了去。但那句“本来又穷”已经把人赤裸裸地定在了道德的耻辱柱上,动弹不得、翻身不得。
学校作为酒店对外的经营主体,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通常是由学校的总务或者后勤部门来承担经营管理工作。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经营产生的所有收入进学校核算,所有支出由学校承担,酒店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收益归学校所有,所有人员由学校负责聘任。酒店以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向师生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宗旨,能完全遵照学校的意志,其主要体现的是服务功能和社会效益,其次兼顾酒店资产的经济效益。
古今孝德之所以更多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其内部原因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亲缘关系所造就的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似性”。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似性既体现在外部的体态、相貌、举止等层面,又体现在内在的性格、气质、品性等层面。由于这种不可分的相似性,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一种既天然又永久的联系。也正是这种特殊的、甚至难分彼此的关系,为父母心甘情愿爱子女以及子女尽心竭力孝父母提供内部动因。抑或说,因为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似性,使得彼此天然的愿意亲近与爱护对方。这体现在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及行为层面,便是子女对父母的尊敬、爱戴、奉养、保护,便是子女对父母的“孝”。作为现代孝道产生的依据及孝道传承的重要原则,“父慈子孝”的家庭关系及交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诉诸于父母-子女的“相似性”。父母感怀与珍视与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有助于“父慈”前提的实现;子女感恩与珍惜与父母之间的天然情感有助于“子孝”结果的达成。在我国孝文化中,真正维系父母-子女关系的深层因素不是理性而是脉脉温情的亲子感情。给孝道设定外在衡量标准,其结果是让一件因情感使然而自然生发的事情变得极不自然。在现代社会“父慈子孝”的孝文化模式中,以关爱、感恩等内心情感作为连接父母-子女关系的深层及主要介质,辅以责任、义务等客观理性作为约束,是确保传统优秀孝文化得以传承与弘扬的重要方法。
收稿日期: 2019-03-16
作者简介:
王康宁(1987—),女,山东临沂人,教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传统文化、道德教育、课程与教学论。
卞丽娟(1982—),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师范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传统文化、道德教育。
基金项目: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老子道德理论的德育转化与利用研究“(项目编号:17DJYJ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 B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4145[2019]06-0141-05
(责任编辑:刘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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