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新闻诉讼_舆论监督论文

舆论监督与新闻诉讼_舆论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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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没有哪家新闻单位没吃过官司——除非它只登表扬稿。如果说几年前新闻官司中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名人告记者热”的出现,那么,近一两年来,新闻报道(主要是批评报道)中触及到的法人告新闻单位及作者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层出不穷。

有舆论监督就有新闻官司

应该说,新闻官司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民主气氛的日渐浓厚。改革开放以前,新闻官司少之又少,那时候的新闻主要强调了宣传功能,而忽略和抑制了舆论监督功能,人们从报纸、广播中了解政府的政策与号召,以此来指导自身的思想与行动,而报纸、电台一旦批评了某人或某事便是定了性的裁定——这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批评报道。

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与法制的政治空气使舆论监督成为可能,新闻界的共同努力又使新闻的监督功能日渐显著,小到个人与法人的不良行为,大到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违法犯罪行径——新闻以其特有的迅速公开、传播广泛之属性抨击社会上存在的违法现象,反映普通大众的心声,促使有失公平的决定得以纠正,许多滞留问题得以解决。

毋庸置疑,要监督就肯定会触及一些个人、单位的利益,要批评就必然会让被批评者不舒服。于是,各种各样以新闻单位为被告的官司一桩接一桩。

新闻官司的增多一方面显示了中国公民与法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从而积极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在公民与法人通过诉讼对不实报道者要求经济、精神损失赔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一些被批评者在批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反映问题确实存在的情况下,依然要堂而皇之地坐在原告席上,当着法官、新闻单位及旁听者的面,揪住个别情节或词句不放,指责新闻报道失实。

舆论要监督,自然应该允许人家来监督舆论。公民与法人有依法诉讼的权利,这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同时应当保障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保证舆论监督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在新闻官司日益频繁地记录进法院宗卷并且越来越广泛地受到人们关注的今天,法律准备好了么?

正当批评报道与侵权的界限

警察取证要勘验、要讯问嫌疑人、要采用各种手段侦查。法官审案要由当事人双方提供详尽的书证物证,要当事人如实回答问题。就是政府有关机构派出的调查组也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协助调查的权力。而新闻记者则不同,虽号称“无冕之王”,但仍然常常要吃闭门羹。他们也没有某种权力在后面撑腰以保证所有消息来源者明天不会否认今天说过的话。尤其是记者采写批评报道时,被批评单位通常不会全面提供真实情况,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批评单位是把记者拒之门外并严密封锁消息的。在这种情形下,记者只能从外围采访——如此这般,要求记者的报道分毫不差、一字不错,未免过于苛刻。如今,往往有单位在记者前往了解全面情况时拒绝接受采访,而报道刊出后却又提出起诉,其本身难道就不应该负一定责任吗?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明确新闻工作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综观近年来出现的新闻官司,案由一般均为“侵害名誉权”。而《民法通则》101条中“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对于具有其特殊性的新闻官司的审理,显然过于宽泛而简省。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审理新闻官司所掌握的标准不同,其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一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之140条:“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新的一个与新闻官司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1项:其中有“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规定。

《解答》对于法院审理新闻官司时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在法院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时避免了以前的无所适从。

应该说,如果法官真正尊重事实、遵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理新闻官司,内容属实,个别词句不妥的批评报道当然会判定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有相当比例的新闻官司在上述情形下被判败诉,这说明法律在规范新闻官司方面存在漏洞。

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最为难的一件事是举证。因为记者或通讯员在最初采访中无法预见到稿件会惹官司,所以可能会将原始记录或录音带遗失,同时由于当事人本人会因种种理由拒绝采访,记者或通讯员通过他人了解到的情况很难保证一点差错不出。此外,立案后原告尽可以持对已有利的证据到庭,而被告方却很难从对方手中取得一份有利证据。有的原告单位对于给对方提供证词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这就更增加了被告一方的新闻单位取证的难度。

舆论监督也需要保护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官司输了,登更正,交赔款;官司赢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基本得不到什么补偿。新闻官司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给刚刚迈步的舆论监督带来很大负面效应。

而从被批评的单位的诉讼目的来看,有因报道内容失实而寻求法律公断的,有反复纠缠于个别字眼儿要出一口“恶气”的,也有欲借新闻官司出名的,同时,有一类情形值得重视,那就是握有实权者的背后操纵。

目前,新闻官司的管辖权无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官司由原告所在地立案——即使被告有数家并跨数省。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块顽疾,而个别地方领导的直接干预往往决定着审理结果。

我国现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经济形态必然使意识形态的高度统一嬗变成各种价值观的并存,以往对人与事的政治性的评判标准已失去市场,新的以法律为准绳、以新的道德体系为依据的评判标准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种违背道德或公然违反法律的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较多地存在。

在立法与执法跟不上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特殊而不容忽视的力量正在而且将会更广泛深入地干预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事实证明,许多由新闻界公开报道的问题不仅没有令公众对问题生反感,反而使他们多了一分理解,少了一分因不了解而生出的猜疑。事实也证明,许多被新闻界公开批评的个人或单位,只要认真改正错误,其发展终会走上合法正道。

我国的舆论监督还处于初级阶段,亟需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目前,已有不少政府部门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请舆论来监督其行为。这无疑需要勇气,也说明这些领导是真的愿意为一方百姓做些实事的。

目前,许多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尊重事实,通过自己的公正判决丰富着新闻官司的审判经验,而所有这一切都无疑给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历史终将证明,舆论监督是一个民主的国度里绝不能缺少的公众力量,它将推动时代的进步。新闻工作者们希望,在舆论监督的发展过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单位与广大的公众能够给予帮助和支持,法律能够尽快完善,早日让新闻官司有个明确而公正的审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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