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途公投论”谬误种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谬误论文,台湾论文,公投论文,前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陈水扁抛出两岸“一边一国”的讲话,落脚之语为台湾的前途要由台湾人民自决。自此之后,原来作为民进党“台独”理念的“台湾前途公投”,就成了目前台湾当局的“政治理念”,“台湾前途公投”正以前所未有的频率在台湾当局某些人的口中出现。被“台独”分子死死抱住不放的“台湾前途公投”论,真的在法、理、情、事上行得通吗?
“民族自决”范围不适用于台湾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plebiscite),是“通过让全体居民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一项议题的方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公投的法理源于“主权在民”,其用以决定事关领土归属、民族前途的重大议题,称之“民族自决”。近代以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陈水扁的“台湾前途公投论”也贴上“民族自决”的标签则是完全错误的。
在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people self-determination),一般意义是指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事务。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由此来看,台湾显然属于“不适用”的范围。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台湾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解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
所谓的“公投”实质是“住民自决”
需要指出的是,民进党和陈水扁长期以来力图推动的“台湾前途公投”,“台湾前途公投”标榜以“国民主权”为基础,而对“国民”的解释,民进党的正式文件则几乎无一例外写的是“台湾住民”。可见,其所谓对“台湾前途”的“公投”,实际上属于“住民自决”。台湾政治大学国关中心研究人员确认,台湾一些人倡议的“台湾前途公投”实际上是“台湾地区住民民族自决投票,而非公民投票”。
“住民”不等于“国民”,本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台湾“住民”,是中国国民的一部分。“国民主权”的含义是,一国的主权属于该国全体人民。既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却要对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台湾前途,只由台湾“住民自决”,这之间显然是相悖的。台湾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多中国人的台湾。就连美国当年与中国谈判关系正常化的时候,尼克松总统也认定“台湾的未来将由两岸的中国人来共同决定”。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事关全中国主权范围的台湾前途问题,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若单单只是通过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进行“住民自决”,当然从根本上违背了“国民主权”的原理。
“住民自决”是国际法不承认的民族分离行为
民进党及陈水扁要在台湾这块属于中国一部分的领土上,进行前途“住民”公投,不是符合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独立”,而是违反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分离”。
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对“民族独立”与“民族分离”有着严格的区分。民族的“独立”(independence),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任何实体,自成一体;民族的“分离”(secession),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一部分的人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去,自寻前途。国际法上,对于“独立权”制有专门规定,如“民族自决权”原则,主要是指殖民地人民、被压迫民族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民族独立权”,不包括更不等于一国之内部分地区、部分人要从母国分离出去的“民族分离权”。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都不存在“分离权”的问题,因为国际法认为“分离”问题属于一国内政。
国际法不承认“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是相对立的。作为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国,不可能制定允许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有分离权的国际法,因为主权国家不可能允许属于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领土分离出去,不可能愿意因国内的“民族分离”而导致其国力削弱、直至“国家解体”。
国际法认定非殖民化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但不承认这一特定的“民族自决权”含有甚至等同于“民族分离权”——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主权国家中国的领土台湾,陈水扁和台湾当局鼓噪由台湾“住民”公投决定台湾前途,即推动“民族分离”,不符合任何国际法的人权原理。
世界各国都不容许“民族分离”
在非殖民化范围之外,一个国家之内局部地区进行其前途和归属的“住民”自决(包括“公投”),实质是一种“民族分离”行为,直接影响到该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在现实中世界各国都持“坚决反对”的态度。1960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重获独立的非洲古国尼日利亚,1967年遭遇到国内比夫拉地区闹分离,政府采取军事行动制止,得到国际社会包括“非洲统一组织”的支持。同样是1960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地中海东部岛国塞浦路斯,北部土裔住民于1983年宣布独立,但被联合国安理会公告为“非法”并号召各国不予承认,故除土耳其外,其它国家无一承认“北塞”。
“民族分离”运动最为明显的莫过于加拿大的魁北克。加拿大境内的魁北克省法裔居民占80%以上,一直要求魁北克独立。20世纪中叶开始有组织、有纲领的独立运动。1980年、1995年两次举行魁北克省公民投票,先后获得40%左右、49.44%的支持。但这两次公投本身,都被国际组织和加拿大政府视为非法和无效。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发布法规规定,魁北克作为加拿大的一个省,事关独立不能自行决定,而必须得到联邦政府和其他省的认可。1999年12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这项法案于2000年3月在国会通过,从而为解决加拿大的分裂危机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台湾前途公投”,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给予其支持的是美国。作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先驱,美国是在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成为“美利坚合众国”,而完成“民族自决”的;但独立建国后,作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典范”,美国在巩固和发展本国的历程中,却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对本国内部的“民主自决”,特别是在国家领土问题上。有论者指出,按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会有权调整州际关系中关于管辖区域的争执,但不可以变更领土的国家归属;美国可以增加新领土,但不容许以任何方式丧失美国现有领土。19世纪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正是由南部各州通过“民主自决”独立建国而点燃导火索的。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国历届总统中超过“独立之父”华盛顿而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战争中领导美国人民浴血奋战,不惜流血牺牲维护了统一(包括自己也为此献出了生命)。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说指出,反对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联邦解体”,这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民族统一之音。
美国和所有主权国家一样,对自己内部的任何“民族分离”行为毫不容忍,有何理由支持中国内部由“台独”分子所鼓噪的“民族分离”?对于陈水扁突发“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美国感到愕然,经台湾当局多次辩解后,美国国务院、白宫先后正式表态: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未变,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
埃及国际法专家、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指出,如果“分离”运动扩散,将会导致“国家解体”。一国之内,由于种种原因,地方与中央之间、各地之间、各族之间难免有分歧。如不是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分歧,而是因某种不满即煽动“分离”,势必制造混乱。这种“分离”若得到容忍,那世界上现有的国家岂不要分离出成千上万的“新国家”?世界上现有的国家岂不“国”将不“国”?现有的世界岂不也会“世”将不“世”了?
“公民投票”或“公民自决”,理论上,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或代替,可谓民众意志最普遍、最直接的体现;实际上,有些的确充分反映了民意,有些则不幸掺进复杂因素甚至引起动乱。问题的关键是公投或自决的内容和范围正确与否。特别是涉及到领土归属,如果不属于“非殖民化”、不属于“存有争议”,而是本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却要自行分离出去另立门户,公然罔顾事实、罔顾法理、罔顾“全体国民”的意志,只能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台湾前途公投论”正是如此。
世界上无论什么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许国家局部地区的“民族分离”。“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方式对“民族分离”进行阻止。这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天经地义的。1979年通过、1997年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和第102、103、104条中明文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
台湾不是“地位未定”
要对台湾前途进行“公投”,直接涉及到台湾的定位。民进党1986年成立之日起即打出台湾前途要“住民自决”的旗号。为设立“自决”的前提,民进党1988年通过的《4·17主权独立决议文》宣称:“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的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的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说白了,就是“台湾地位未定”。其既然要以这两个“和约”为据,我们不妨就来看看这两个“和约”本身及其前后相关的历史真实。
在这两个“和约”之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地位是确定无疑的。1951年9月8日,美国排斥中国与日本片面媾和,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章“领土”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与要求”,对日本放弃后的台湾领土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的同一天,在美国政府操纵下,日本吉田茂政府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民进党所称的“中日和约”。在这一“和约”的第二条中同样抄用了《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的言词。这两个“条约”看上去是蓄意留下了“台湾前途未定”的空隙,但仔细通览《旧金山对日和约》全文,可以看到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的战争状态而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而订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完全效力”。二战盟国包括美、英、苏、中等国在二战后订定了一系列协定,最著名的莫过于《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明定日本在战争结束后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所以,《旧金山对日和约》中,虽然第二条字面上没有规定日本放弃后的台湾应由何人接管,但与第八条一块研读,就不难得出二战后台湾由中国接管的明确结论。
在这两个“和约”之后,与“和约”相关的两个主要国家已通过与中国建交的多项联合公报或声明,自我否定了“台湾地位未定”论。1972年2月28日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声明说:“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同一天,签署联合声明的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不仅表示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表示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台条约已经完结。1978年中美建交《联合公报》进一步宣布,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仅如此,联合国和全世界与中国建交的160多个国家都持上述立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公认。
台湾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
民进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逐步取得地方县市、“院辖市”政权直到当局领导人权位,越来越多地宣扬台湾现在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如果要改变现状就要进行公投。但是,台湾在什么时候、成了什么样的“国家”?台湾因何而成、因何要成“主权独立的国家”?
历史表明,台湾从来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大量的考古发掘、历代传世文献皆提供不容置疑的见证:台湾与祖国大陆,地脉相连、血缘相通、文化相同、习俗相袭,无论从地质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角度讲,都本为一体,都是流与源的关系,密不可分。台湾早期人类基本来自大陆,大陆陆续迁台的人不断带进并一直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了台湾,中国政府自12世纪即开始治理和管辖台湾。在经过郑成功从荷兰人手中收复台湾,建立明郑政权22年后,清朝康熙皇帝于1683年统一台湾,第二年在台湾建府。1885年,中央政府在台湾建省,此后台湾一直为中国行政建制中的一省。1895年,日本通过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占台湾。1945年,中国人民通过抗日战争的胜利收复台湾,并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付诸实施。“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已从事实和法律上得到确认,自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后不断得到广泛的国际认同。
现实表明,台湾海峡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台湾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地位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其所以延续至今,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尽管上世纪90年代台湾当局单方面宣布终止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但由于种种原因,内战自国共两党交火转为海峡两岸对峙的状态并未结束,两岸实际“相反相成”地共处于中国这个本来的统一体内。未结束的内战状态、不正常的分离状态,不可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海峡两岸的常态,更不应该成为台湾可自行立“国”的依据。
2002年台湾地区的领导人变更,具有“台独”党纲的民进党组成新的台湾当局,台湾问题更趋复杂,但这也不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两岸关系变成两岸“一边一国”关系的依据。台湾作为中国范围内的一个地区,无论其领导人如何变更,都是中国范围内一个局部地区政权的变化;无论其少数人如何处心积虑搞所谓“台湾正名”,都不能从领土归属上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与祖国大陆密不可分的历史、地理、血缘、文化关系仍然存在,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对照起来看,陈水扁等人为“台湾前途公投论”设立前提鼓吹的台湾“地位未定”和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两大谬论,是相互矛盾的,“地位未定”怎会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怎会“地位未定”?事实上,无论是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还是鼓噪“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目的是通过制造所谓“改变台湾现状公投”的舆论,走上事实“台独建国”之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台湾地位未定”之说的始作俑者美国,早已通过与中国建交等,完全放弃了这一谬论;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对“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说给予支持的也是美国,而美国在陈水扁8月3日讲话后已接连表示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独立”。陈水扁等人极力推动“台湾前途公投”,实在是失道寡助,为世所不容。
“民族自决”的由来
“民族自决”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早前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处于上升时期的欧洲先进资产阶级为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民族国家,以满足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高举“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等大旗,坚决反对本国封建反动势力,如1640年的英国、1789年的法国、19世纪前半期的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二是18世纪至20世纪初,美、欧、亚洲一些被压迫民族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资产阶级,为挣脱殖民枷锁、争取民族独立,高呼“主权在民”、“不独立、毋宁死”等口号,坚决反对异族统治和殖民统治,如1775~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拉丁美洲独立战争、19世纪中期东欧民族解放运动、20世纪初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等等。
“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原则,《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文件(主要包括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及1958年、1961年、1965年、1966年、1975年联大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决议)中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并将其从一般性原则提升为重要原则,定为联合国的四大宗旨之一,使之成为公认、通行的国际法原则。1988年,第34届联大会议上又通过了3个非殖民化的决议,其中一个决议宣布1990年到2000年为根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要求秘书长提出一份使21世纪不再有殖民主义存在的计划。这样,依据国际法原则的“民族自决”,到20世纪末世界范围的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