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一个也不能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能少论文,融资论文,地方论文,政府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总负债规模近7.4万亿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注定将被推到风口浪尖。
本周多家银行出台政策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部分商业银行采用选择性地抬高利率的贷款方式,部分商业银行甚至暂停地方融资平台信托贷款。
这仅是银行方面“不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而根据温家宝总理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接下来还将陆续清理并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分类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等。
“但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落实4万亿投资计划配套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其后续的管理和利用,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作为审计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支柱应该各司其职,不能缺位、越位和错位。”一位从事检查工作的专业人士向《中国会计报》表示。
政府审计重点应关注其合规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政府审计机关不能缺位。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的国有公司、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尽管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去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称2009年已经开始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调查,而且继续将其作为重点工作,但是,不少业内人士仍然认为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关注不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张龙平表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问题虽然是一个逐渐积累到暴露的过程,但是,审计机关一经觉察,就应迅速作出反应,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
张龙平所指的“合规性”矛头直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立以及运作是否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问题,对于地方政府信用担保贷款,审计机关应该弄清楚是政府强迫了银行,还是银行无视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一点显然说到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痛处”。
目前,林林总总约4000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大显身手”,其表现就是一个“乱”字。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承诺函(安慰函)、经人大决议同意的支持性文件、“建设——移交”模式(BT模式)下的回购协议等形式,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隐形担保,从而向银行申请贷款。
但是,根据五部委《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责任无效。因此,承诺函(安慰函)、支持性文件、回购协议不具有合法地位,属于无效的担保形式,不能作为银行向法院请求债权追索的法律依据。
而上述专业人士强调,除了合规性审计,政府审计中还应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安全性和增值性。按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债,而目前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操作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变通的发债方式,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流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都是关系安全性的变量,理应成为政府审计重点。而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载体往往是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应当是政府审计部门关注重点。
“当然,要站到更高层次上规划好、利用好这个平台,审计机关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为国家管理机构提供管理咨询,如清晰界定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责任等。”张龙平说。
社会审计业应从“程序性审计”变为“实质性审计”
记者向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注册会计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审计时,更多的是在强调审计程序,而对其还款能力的评判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信用风险极小这样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因此,他们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缺乏流动资金为正常。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有权利、有责任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这样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也一直在参与这项审计工作。
“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敢不敢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这很重要。”张龙平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这些平台公司进行年度决算审计时,尽管以财务报表作为重要审计对象,但是其审计应该兼顾合规性审计,也就是说应当关注这些平台公司的运作有无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威胁到这些平台公司自身的持续性经营。
而上述专业人士认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审计而言,社会审计系统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对平台公司审计中提供的鉴证报告质量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提供给平台公司的贷款是由政府出面担保的,银行因此不重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
对于这两个问题,上述专业人士指出,银行需转变观念,除了参考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和相关鉴证报告,还应该像对待其他贷款一样对项目进程进行跟踪。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也要抛弃对政府信用的依赖,从“程序性审计”变为“实质性审计”,出具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提高执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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