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规范的转换--论人类交往活动的内在逻辑与意义_社会关系论文

传播规范的转换--论人类交往活动的内在逻辑与意义_社会关系论文

交往 规范 转型——论人类交往活动的内在逻辑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意义论文,人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人之特殊的存在状态和存在性质,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停止生产和交往,以获取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生活资料。但生产和交往却不是任意的,必须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这个框架就是社会制度体系,其中包括以主客体间关系为主的技术制度,以主体间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技术制度和社会规范原本是用来保证效率和公平,但它一经形成,其意义就不再增加了。当社会规范体系不再为生产和交往提供一个不断拓展的意义空间时,社会转型也就到来了。社会转型实质上是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矛盾为表现方式而为人之活动寻找新的意义空间的过程。

关键词 交往 规范 转型

人类交往活动之发生的原始动因,起自于人类个体之特殊的存在状态和存在性质;借助于交往,个体解除了存在状态上的不足和匮乏,超越了个体有限的存在域限而获得了社会性。但人类交往活动本质上并不是任意的,其客观有效性的必然要求,以及交往活动所及他人在利益上对这种交往的制约,构成了交往活动的价值框架,这一框架的符号化形式便是社会规范体系。社会规范原本是人类交往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但它一经形成,就又直接地决定着人类交往活动的类型与结果,进而影响着人类个体在需要上的满足程度和满足方式。进言之,社会规范体系通过规定和范导人们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进而影响到人们进行生产的积极性和生产的效率。这便是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于是,作为整个社会发展动因的生产方式,也就转换成了人类交往活动与社会规范体系既相一致又相矛盾的关系问题;社会转型也就表现为基于交往方式转换基础上的新的社会规范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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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什么?社会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而人们缘何发生交互作用呢?换言之,人们为何不得不以个体以及个体的联合形式,借助于自身的肉体组织以及这种组织的延长和代用形式——工具系统,去改造原本的自然界,以使之变成人化的自然呢?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①]作为人类历史第一个前提的个人,在其存在结构和存在状态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一个非自足系统,即是说,他必须同周围的他物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多重内容的交换,才能维持系统的平衡,从而使人自己存在和发展。尽管人以外的其它生物也要进行类似于人的交换活动,借以维持自己的存在;但动物的对象是既成的,而非自创的,一旦失去了事实上的对象,动物的存在也就成了问题,其结果要么改变自身的生理结构以适应新的环境,要么不能适应环境以遭淘汰。人则不同。从本质上,人的对象不是既成的,而是创造的,不是当下的而是可能的。在人之久远的历史进化中,人发展出了与动物根本不同的实践力和意识力,借助这些,人创造出了一个属人的世界。人是立足于现实而创造可能生活的社会动物,并通过创造属人世界而生产自身:“人们生产着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同时也就间接地生产着他们的物质生活本身。”[②]因此,人的未完成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必须进行生产劳动,以至于生产劳动成了人类诸多需要中的首要需要。这是人和动物区别开来的根本之点。

从人的存在性质上来看,人始终处于不足和匮乏状态。“他本来就是并且总是一个难题”,“难题是处境的产物。”[③]解决生活难题的要求,不足与匮乏状态的周期性解除与再生,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停止生产。简言之,人之特殊的存在状态和存在性质以及个体特殊的肉体组织,决定了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乃是人类不可抗拒的选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如何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以及生产结束时,将会产生什么,这便是交往活动和交往形式即交往和规范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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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人类所需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从来就不纯粹是单个人的事情,正是在生产劳动中,个体才获得了社会性和各自特殊的规定性。在生产劳动中,个体是以联合的形式来生产生活资料的。这便是个体间基于共同生产目的之上的社会交往。“生产本身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而“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来决定的。”[④]那么人们为何不得不以联合的形式进行生产,并在生产领域之外继续进行交往活动呢?个体间交往之必然发生的根由在于,个体创造能力和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与其自身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依靠个体自身是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的。只有借助于个体间交换其活动和共同合作,才能满足个体自身不断发展的完善着的多重需要。所以,人类个体从其产生之初起就是相互需要的。

为着求得最大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结构的多样化,个体或自发或自觉地被分配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担负着各自不同的但都为社会所需要的创造价值的功能,如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这种社会活动领域在空间结构上的有效分配就是分工。分工是个体间交往活动发展和丰富起来的内在根据。分工使得不同的个体在文化结构、需要结构以及价值观结构上相互区别开来,并获得了各自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正是在社会交往中才表现出来。所以,交往既弥补了个体间各自的不足,又表现了交往主体的个性特性。甚至可以说,基于分工基础上的个体间交往已成了个体表现其生活的根本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怎样”。同时,借助于分工而实现的个体间交往,使现实的个人成了各种社会关系的建构者、表现者,亦即各种社会关系的支点。“这样,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⑤]如此一来,介于个体存在状态和存在结构的分析,历经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的逻辑中介,必然进到对社会关系的研究。而对社会关系的研究又进一步构成了解交往与规范的关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以及社会转型的本质等诸多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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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和所指对象不同,我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主客间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即主体间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原本是相互结合、互为前提的;但从逻辑结构和逻辑功能上说,主体间关系则更带有根源性,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实践中,这种作用更加明显。诚然,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可供改造利用的自然资源,直接地决定着生产者会以怎样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进行生活,以致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上明显地区别开来,如农业、牧业、工业之间的差别,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尤其如此。这是自然优先性在主客体间和主体间关系上的表现。但随着主体实践能力的日益提高,活动范围的日益拓展,主体间以怎样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就既决定着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的效率和产品的质量,又决定着个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以及反映这些内容的价值观结构。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中介于人与人的关系来完成的。主体间关系对主客体间关系的制约作用是通过社会规范体系的环节来完成的。

社会规范体系建构的合理基础,是奠基于人类交往活动自身的客观有效性和人类的秩序意识这两个前提之上的。一方面,人的任何交往活动都是有目的的,为着保证实现交往目的,交往主体必须使交往手段、交往对象、时空条件等多种因素实行有效的结合,即是说,交往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模式内进行,才能产生人所期望的那种客观有效性。另一方面,人们并不希望自己的活动是杂乱而无序的,而要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基于这两点,社会规范体系的建构就是必然的了。但这绝不是说,社会规范体系因其客观必然性就会自动出现并呈现于人们面前了。它是人类秩序意识对象化的结果,或称人类意识符号化的产物。社会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以语言的形式存在的,它不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的形式摆放在那里。社会规范通过有声语言和无声语言存在于交往活动中,并发挥它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依据社会规范所规定和范导的对象不同,即它所约束的是主客体间关系还是主体间关系,我们把社会规范体系分为技术制度和社会制度两大部分。相对于主体间关系而言,主客体间关系更带有明显的他在性或律他性。人们改造什么,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不是任意的。如何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而达到最高效率,存在着一个最佳技术选择问题,寻求这种最佳技术是人们始终意愿的。我们把这种在生产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技术要求称之为技术规范体系或技术制度。这是主客体间的规范化形式,它所欲达到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出质与量两个方面都是最佳效果的产品来。因此,作为主客体间规范化形式的技术制度,始终贯穿着效率原则。

在以主客体间关系为主的生产领域,个体维其有着与其他个体大体相同的实践力和意识力,为着共同的生产目的才交往在一起的,因此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主体所体现出来的是人的类性,而不是个体性。在这里,产品是未分配的,主体间在利益上的矛盾关系还是隐藏着的。

尽管物质生产实践作为人类活动结构中的基础部分,制约着其他社会生活,但它不是全部社会生活。在人类的交往活动结构中,除了物质生产实践以外,还有为着满足他种需要而进行的政治交往、精神交往等。这些交往从手段和方式上都不同于纯然的主客体间关系。由先前的人们以联合的形式去认识、改造自然,以生产人们共同需要的生活资料,进到产品的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活动领域的转换,使人们越出类特性的范围,而进到个体活动空间。随着这种转换,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由生产领域中的那种隐蔽形式发展为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中的公开形式。于是,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所得产品份额上都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进一步地造成了个体在观念、心理和行为等多层面上的人格差异。这种差异构成了人们进行日常交往的基础。

在他的生活范围内,由于牵涉到与之同类的你和他人,于是主体间性问题就从整个社会关系结构中突显出来。权利和义务关系取代了生产领域中那种纯然的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关系。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我获得了仅属于我的现实的规定性。我除了面对与我的同类共同面对的困境与难题之外,我还有着独特的生活难题。这使我在寻找解决难题的道路上,形成了属于我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⑥]在这里,关系成了主体表现其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样式。个体主体怎样交往、怎样同他人交换其活动,怎样生活,他的社会关系也就怎样。

但个体无论怎样交往和怎样生活,都是从特定的价值体系中获得规定和意义的。这个价值体系便是社会规范体系。比之用来规定和调整主客体间关系的技术制度,用来规定和范导人们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的社会制度体系要复杂得多。特别是,社会制度体系一经确立,便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制约着人们的交往和生活,并通过制约主体间关系进而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辩证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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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束缚或促进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关系是以怎样的机制和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们认为,只有从交往活动与社会制度的关联上才能找到合理的解释。

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对秩序的要求,是人类秩序意识的外在化。社会制度体系是作为社会交往活动关系的固化形式而存在的。但它一经形成便以一种先验的价值形式,匡正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往。从社会制度体系的形成看,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要经历一个合理化论证的过程,论证的方式有心灵(东方)式的,也有理性(西方)式的。经过合理化论证,制度体系便成为一个看似有理性结构,借助于人们的共同感,这种结构具有了普遍有效性,因而也就成了人们对自己或他人行为进行评价、教化乃至整合的价值尺度。没有这一尺度,一切社会现象都将无法确定其价值和意义。因此,社会规范体系乃是人类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价值要素。

但这绝不意味着,社会规范体系因其具有普遍有效性而具有了永恒性。社会制度的看似有理性,只具有相对的性质,人世间只有更合理的制度而没有最合理的制度。因此,社会规范体系的“破除”与重建乃是必然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破除”与重建至少有这样两个根本原因:(1)人类在意识结构上的无限性与现实界之有限性的矛盾。人的未完成性始终决定了,人是一个立足于现实界而走向可能生活的存在物。人类的意识结构是一个无限的意义总体,他要人把自身的无限的意义注入到这个有限的当下世界中来。这个注入意义的过程就是人类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而作为人之本质力量对象化之结果的价值物,包括社会规范体系在内,一经产生便成了一个意义不再增加的既定存在物,余下的就是消耗这个存在物之意义的过程。因此,任何制度体系在其建立之初,就包含着扬弃自身于他物的种子。人类在不断地寻找人与人、人与物之间被指陈为更有价值的结合方式,亦即建构新的社会规范体系。(2)任何一个制度体系与其所约束的主体行为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也就是对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持相当的容纳程度。在这个合理的张力和容纳域限内,社会规范体系为人们的交往和生活提供着秩序保证和意义支撑。然而如上所述,作为人类意识之外化产物的社会制度体系一经产生,其客观有效性就成为有限的了。而人类的意识结构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意义结构是无限的,他要借助于人类的活动把这个无限的意义结构实现出来。而一当社会制度体系与人们的活动之间失去必要的张力,社会规范体系不再容纳新的行为的时候,变革旧的社会规范体系建构新体系的“社会革命”也就到来了,这就是社会转型。社会转型首先生发于观念领域,即是说,人类意识结构的无限性与现实界之有限性的矛盾,以及社会规范体系与人们的交往和生活的矛盾,激化到非改变原有社会规范体系不可的时候,特别是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变革时,社会转型才能到来。

社会转型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先从经济领域开始的。这倒不是由于社会规范体系与人们的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矛盾仅限于经济领域,只是由于经济转型集中表达了其他领域如政治和文化领域进行变革的要求。然而,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角度并不能直接地理解社会转型的实质。生产关系是什么?生产关系只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所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而生产关系作为一种关系何以能够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呢?这是由于,在生产领域之外发生的交换制度和分配制度已不再能体现平等公正原则,这种制度已使生产主体完全失去了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这是如上所言的主体间关系制约主客体间关系的根本表现。因此,所谓经济转型不过是以经济的形式表达了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这样一来,社会转型从经济领域开始以后,就很快影响到政治和文化生活。甚至可以说,政治和文化能否转型成了整个社会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但不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和文化的,社会转型最终表现为人们的生存方式、交往方式以及反映这些内容的价值观的转型。因此,交往、规范和转型是互为前提、互为促进的,构成一个不断发展的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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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着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在个体与类、社会与自然相互关联的背景下,我们似乎找到了人类交往活动的内在逻辑,基于个体之特殊的存在状态和存在性质,个体必然以联合的形式去认识,改造从而利用自然,以求获得用于生存和发展的生活资料。但这种生活资料并不是直接进入个体之生活领域的,而是依照一定的公正平等原则来进行分配的。另一方面,为着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仅是人类交往活动结构中的一部分,人之其他方面的多层需要是在生产领域无法满足的。于是,基于生产交往基础上的日常交往就突出出来了。但无论是生产活动还是交往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价值模式下进行的,这就是社会规范体系。规范实质上是个体之交往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个体在活动和交往中满足其需要的方式。社会规范体系是一个经过合理化论证而确定起来的看似有理性结构。这种结构一经确立便开始消耗其意义,而一当它不再为人们的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提供理性支持和秩序保证的时候,社会转型也就到来了。但社会转型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和政治变革,而毋宁说是借助于经济和政治的形式而实现的文化革命。因此,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对人类自身资源的开发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简言之,社会乃是个人交互作用的产物,作为任何人类历史第一个前提的个人,乃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建构者和支点。因此,不论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之合理性要求的技术制度(体现效率原则),还是约束、范导和保证主体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体现公开原则),都是通过人而为了人的。这既是人类交往活动的内在逻辑,也是任何社会转型的根本原则。

收稿日期:1997-03-30

注释:

①②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3页、24页、24页、33页、5页。

③〔美〕赫舍尔:《人是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11月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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