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若干热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择校生论文

教育收费若干热点问题的调查与思考_择校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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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使教育收费行为得以规范,乱收费问题有所遏制。但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依旧存在,学生及家长负担仍然沉重。为切实了解教育收费状况,笔者最近作了一些调查,现将调查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整理出来,并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

一、择校生问题

我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实行就近免费入学政策,不允许招收择校生,但可招收确有特殊原因的借读生,各省也大多制定有借读生收费标准。但是,借读生与择校生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往往以借读之名行择校之实。有的地方政府还公开允许初中招收择校生,如合肥市批准三十八中、四十五中和五十三中可招收初中择校生,名额为初一新生招生计划的10%,收费标准参照借读费标准执行。其他省义务教育学校也程度不同的存在以借读名义招收择校生的问题。

高中阶段属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允许招收择校生政策不明确。从调查情况看,普遍存在择校生,地方政府也倾向于允许高中阶段择校,划出一定比例由学校招收择校生,择校生一般占学生人数的15%~20%,收费标准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高者上万元。有的地方甚至压缩计划内招生人数,以扩大择校生比例。

择校生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校受利益驱动,有招收择校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教学水平存在事实上的差异,教育部门也自觉不自觉的建设一些重点学校,使学校的这种差异更为扩大,由就业竞争引发的升学竞争,更刺激家长的择校欲望,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为让孩子上好学校,甘愿或不得不交高额择校费。据调查,1990年以前有20%的学生家长有择校心理,目前这一比例已达90%以上。

我认为,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应严格管理,不开口子,使每个学龄儿童都有享受同等教育的机会。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可允许其存在,但择校生收费应予规范,在政策上使学校与择校收费利益脱钩,择校收费资金用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上。合肥市借读费实行由教育主管部门代收,学校不得自行收取,教育主管部门从中统筹25%用于支持薄弱学校建设。这一作法虽无政策依据,却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校中校问题

当前,存在两种类型的校中校:

一种类型是学校在计划招生之外,再招收非计划生,一般是考分低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这种情况各地称谓不同,有的叫计划外生,有的叫调节性计划生。武汉市还有所谓收费生、自费生之别。属调节性计划的为收费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在调节性计划之外的为自费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结果是学生每班人数最多者达108人,少者也有70 多人。这种类型的校中校实质上类似于择校生,可与择校生同等对待。

另一种类型,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中校,有三种不同形式:(1 )公立学校兴办民办学校,湖南省教委批准两所公办学校,长沙市教委批准五所公办学校,出资或筹资兴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实行三独立,即独立核算、独立校舍、独立法人。如湖南师大附中,投资300 万元建立一所民办学校,附中校长兼任理事长,教师实行聘任制,学生自愿报名,今年招生220人,每人一次性收费10,000元,学费每生每学期1,000元。天津市以重点学校二十中为依托,创办校长、校舍、校中三独立的双菱中学,初中三年每个学生一次性交纳9,000元。(2)政府出资与公办学校合办学校。如四川成都原有一所专门招收国外驻蓉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后因经营困难被迫停办,省政府为解决这部分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投资500万元,在双流中学办了一所校中校, 收费标准按民办学校对待。(3)企业与公办学校合作办学, 如济南市公办学校与企业联合举办的济南外国语学校分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另外,还有公办学校在计划招生之外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等,在正常学费标准之外加收一定费用,也带有校中校的性质。

我认为,对于真正意义上的校中校,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形式应予禁止,使公办学校致力于自身教学,不至于变相民办化。第二种形式因其具有特殊性,有其存在的实际意义,且由政府投资兴办,应妥善管理。第三种形式不宜提倡,也不应禁止,应由物价、教育部门制定合乎实际的收费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三、乱收费问题

教育乱收费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调查中我们发现,凡是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都能被遵守,问题出在国家规定之外的各种收费。据湖北省物价局在《暂行办法》发布前对十几个县的调查,不重复收费项目即近100项。 我们在某县调查时了解到,这次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乱收费,清理出县以上政府或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670项,其中教育收费90多项,县及县以下政府批准的700多项尚未清理完毕。我们在县一中向一位高一学生家长了解到,学生开学报到要交各种费用900多元。家长负担相当沉重!

从收费主体来看,主要乱在政府,部门和学校在其次。湖南省去年共查出违规收费30,383万元,其中属地方政府违规收费27,146万元,占总金额的89.35%;属部门搭车收费1,938万元,占总金额的6.38%;属学校乱收费的1,297万元,占总金额的4.3%。

从收费形式来看,主要乱在代收费。中小学校各种代收费金额一般要大于学杂费金额,学生家长负担主要源于此。除正常代收费项目如教科书、作业本、防疫费、科技活动费等之外,自立的代收费项目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社会各界强加于学校的各种代收费,如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各种报刊费等;另一类是学校或教师强加于学生的各种代收费,如学校安排学生喝豆浆、吃腰点、教师在学生中推销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等。这两类代收费往往都以“自愿”的名义,但在学生眼里,老师的话无异于“圣旨”,学生家长只好“自愿”交钱。

从收费手段上来看,主要是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如中小学学杂费由学校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已包括水电费、实验费等内容,有的学校却将杂费分解,在收取杂费之后再收取水电费、实验费等,名义上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杂费标准,实际上另外加重了学生家长负担。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我们在调查中不止一次的听到学校校长认为当地电费、水费太高,学校入不敷出。

从群众反映来看,较多的集中在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方面。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学校方面认为,我的学校办得好,教学质量高,学生家长愿意交钱送孩子上好学校,学校收点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无可非议。学生家长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免费享受同等教育的权利,不能乱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又建设各种层次的重点学校,人为拉大学校教学水平差距,形成择校的土壤,又以学生自愿交费上学为由,收取高额赞助费或择校费,有悖于教育事业发展方向。

从地域来看,农村学生负担更重些。农民除负担学校各种收费外,还要承担建校费用、教师工资、医疗费等。农村学校收费主要有: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多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农村教育集资,由县、乡政府确定,湖北某市规定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年集资额分别为100元、150元、180元;教育统筹款, 用于补充教师工资,由县、乡政府决定,具体数额按在册教职工人数所需工资的差额向学生分摊,各地不等;捐资或赞助费,农村学校教学质量一般不如城市,农村孩子要想进城读书,当然在择校、借读之列,要交高额费用。

造成教育乱收费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只有一个:财政拨款不足,一般仅够发工资,正常办学经费和教职工医疗费等无从支出。1996年,湖南全省教育经费支出92.2亿元,其中财政性经费支出58.25亿元, 占63.2%,财政性经费支出中,预算内教育经费38.65亿元, 占总支出的41.9%。湖北松滋市1996年公办教师工资397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42万元,占57.8%,其余从预算外资金中解决。民办教师工资只能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统筹、杂费中解决。我国是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财政拨款应是学校经费支出的主要来源,但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财政状况越差的地方,财政对教育事业费用的满足程度越低,虽然教育经费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绝对重要位置。教育经费缺口较大,地方政府和学校不得不设法“创收”,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1996年,湖南省就有48个县(市)政府发文收取统筹款。这种情况在湖北省也有,荆州市各县、市、区教师工资只能按60%~70%预算,不足部分经政府同意,向学生收取统筹款,具体数额按在册教职工人数所需工资的差额向学生分摊,各地不等。

除上述根本原因之外,导致教育乱收费还某些其他原因:(1 )社会各界向学校乱摊派、搭车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某中学反映,一年内有关部门向学校的各种摊派有清洁费、环保费、排污费、防汛费、防治白蚁费、绿化费等达20多项27万元,经多方做工作,实交10多万元,这些负担最终都转嫁到学生身上。(2 )学校受自身利益驱动,为改善教职工福利,通过举办各种补习班、培优班、兴趣班收费;为其他部门代收费用以赚取佣金;向学生推销资料、文具、报刊或其他商品以牟利等。(3)教育部门对“两基”评估验收要求过高、 过急,要求学校校门要多高、跑道要多长、要有实验室、图书室、音乐室,中学还要有科技楼等。有一乡初中除教室等外,还建一座近三千平方米的综合楼,一律磁砖铺地,除“普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各种室之外,还设有舞厅,超出了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4 )学校向学生集资、借资。 安徽某中学为建学生宿舍, 向入学新生每人借资500元,毕业时归还。(5)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尽合理。

我认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要从源头抓起。首先,教育部门要根据我国人口增长、学生生源情况以及居民受教育程度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学校规模和教师人数,以合理确定教育经费预算,改变目前教育经费需求无底洞状况。其次,对于义务教育,中央财政要无条件承担起责任,根据教育经费需求状况足额拨付,堵住教育部门以经费困难为借口乱收费的口子。对非义务教育要划清国家与学生家长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该财政拨款的部分财政拨款,该收费解决的收费解决。最后,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均属教育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

四、贫困生问题

与学生交费上学联系在一起的是贫困生减免学杂费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新闻媒体时有学生因经济困难而缀学甚至自杀的报道。《暂行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学校也做了很大努力,尽可能地使优秀学生不因经济原因失学。一般情况,中小学贫困生减免比例在3 %~10%;大中专学校减免比例在5%~15%。 减免的方法:中小学生一般是直接减收或免收学杂费,大中专学生则是奖、勤、贷、助、免多种方式并用。以公安县为例,全县共有中小学生 186,850人,1997年共有减免缓交集资款、学杂费学生18,852人,金额3,229,636元,生均171.32元。其中减免集资款学生16,818人,金额3,026,900元,减免学杂费1,868人,金额186,800元,减免书本费学生166人,金额15,936元。

关于贫困生的理解,从理论上讲,家庭收入少,既交不起学费,也不能支付生活费的学生属特困生;交了学费就不能支付生活费,或只能支付生活费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属贫困生。但要进行定量分析却是一个复杂问题,各地、各学校各有不同界定办法。有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孤儿、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容易界定,一般都按特困生对待,不仅免交学杂费,学校或有关部门还发给生活费。农村小学和初中,因为学校离学生家庭很近,每位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容易掌握,减免对象也好确定。但是高中、大中专学生家庭情况学校就不易了解,城镇学生主要是下岗职工子女问题,下岗职工总处于流动过程中,也难把握。为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般都要求学生持家庭所在地政府教育部门开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若学生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水平线以下,则按贫困生对待,减免学费。但这样往往存在漏洞。为准确摸清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华中理工大学采取学生经济状况跟踪办法,对持困难证明的学生建立跟踪卡,到宿舍查看他的生活用品,看他衣食住用日常生活是否简朴,了解他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支出情况,对月支出在150元以下的学生,发放贷学金, 一般每年500~1000元不等,最高可达4500元, 由学生用于交学费或生活费支出,学生毕业时视情况免还或减还贷款。如果学生在校期间不好好学习,成绩不好,贷款不予减免。成绩好的学生还可拿到800~3000 元不等的奖学金,奖励面30%左右。部分学生还可参加勤工助学,华中理工大学共为学生提供八类360个岗位,每小时支付2.5元。对学生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可一次性补助1500元,一般困难补助200元, 冬季还给困难学生发军大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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