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陵县论文,南阳论文,秦代论文,湖南论文,里户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8)04-0068-13
“户籍”一词,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在此之前,根据普遍认为成书于战国时代的《周礼》的《宫伯》、《司会》等处记载,各家的户籍是写在版上的,所以称之为户版。这一称呼汉代还在沿用。近些年来,随着考古材料的不断出土,我们已能见到东汉末年① 以及格式、内容几近相同的孙吴初期的户籍类实物②。2005年12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里耶古城北护城壕的凹坑(编号K11)中,又发掘出一批户口残简③。2006年11月,作为整理者的张春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的“简帛学国际论坛”上提交的论文,公布了这批残简缀合复原后的录文,推测其为秦代户籍简,并就其著录格式和相关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2007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的《里耶发掘报告》一书,收录了这篇文章的修改稿,书末并附有部分户籍简的彩版④。这批简牍是目前已见最早的户籍实物,为我们探讨秦代的户籍内容,特别是战国以来籍帐制度的发展演变提供了重要材料。
一
这批木简出土时有51个残段,拼接缀合后计有整简10枚、残简14枚(段)。整简的长度相同,宽度不一,文字毛笔墨书,具有秦和汉初的古隶特点。迻录一枚完整的简文,如简K27:
(1)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2)妻曰嗛(3)子小上造□(4)子小女子驼(5)臣曰聚
伍长[1](P203)
第1栏为户主,其名前冠以籍贯(南阳)和爵位,以下分栏记载家庭成员、家内奴婢甚至“伍长”之类职役。整理者指出,这批木简书写分为5栏,分栏符多为墨线,仅22号简2、3栏线为硬物刻划。实际上根据家庭人员的构成和著录格式,这些户籍简最典型的是书为5栏,少者也见2栏(K33)、3栏(K43)、4栏(K28/29、K17、K26)者。关于户籍简的著录格式,整理者认为:第1栏为户主籍贯、爵、姓名;第2栏为户主或兄弟的妻妾名;第3栏为户主儿子之名,且其前多冠以“小上造”;第4栏为户主女儿之名,一概称之为“小女子”;第5栏与今日档案的备注一栏相当,一般记录的是“臣”名、母名和是否担任伍长。户主的母亲和作为奴隶身份的“臣”,都应该属于家庭人口,与担任“伍长”职役的注记不同,不能视为档案的备注。从公布的简文看,登录“臣”的有简K27、K2/23,皆写在第5栏;而登录母亲的3例,简K42/46、K13/48写在第4栏,K30/45写在第2栏,无一例写在第5栏。整理者归纳的上述格式还有以下问题:
第1栏登录户主外,还可以登录其兄弟(简K30/45、K2/23)、儿子(简K17、K4);
第2栏登录户主或兄弟妻子外,还可以登录户主母亲(如上举简K30/45),奴婢身份的“隶”(简K4)、“妾”(简K30/45);
第3栏登录户主儿子外,还可以登录户主兄弟的儿子(简K2/23);
第4栏登录户主女儿外,还可以登录户主兄弟的女儿(简K2/23)、甚或户主的母亲(简K42/46、K13/48)。
这批户籍简的著录格式,需要进一步研究。
我们目前所见东汉末年的户籍简,仅有零散的几枚,不能复原成一个完整的家庭。长沙走马楼出土的户籍简中,有一类家庭成员连记简,从中或可推测当时户籍的著录格式。如“义成里户人陈市年卅一 妻□年廿三 子男儿年□岁”(简4131),“□女弟宜年二岁 宜男[弟]”(4132)[2](P980) 等,户主、妻子以下,子女不按性别,而以年龄长幼的顺序排列。西北居延地区的戍卒家属廪名籍以及云梦睡虎地所见的“封守”爰书中,子女的著录顺序大致也是如此。里耶所出这批户籍简,所有家口皆未注明年龄或身高。但其第3、4栏所载户主子女(包括其兄弟的子女)身份均有“小”的注记,简K27:
(3)子小上造□ (4)子小女子驼[1](P203)
简K1/25/50:
(3)子小上造台 (4)子小女虖
子小上造 子小女移
子小上造子小女[1](P203)
简K2/23:
(3)子小上造傳 (4)子小女子□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1](P205)
简K2/23第1栏记有户主宋午和他的两个兄弟熊、卫,第3栏第3行“子小上造”前一字非“卫”即“熊”。上引诸简中的“小”,显然是指小男、小女之类的课役身份。我们知道,课役制度中的“小”“大”“老”,是国家征发赋役甚或兵役与否的依据,所以户籍中要特别注明。睡虎地秦简有百姓诈老,本人受法律严惩,所在里伍也要连带受罚的规定⑤。据同出秦简,小隶臣的标准为身高六尺五寸以下,小隶妾是六尺二寸以下[3](P32);折算成年龄,大概是15、16岁以下。这是隶臣妾的规定,平民“小”的年龄标准不会相差太多。陈明光推测是在17岁以下[4](P36)。里耶这批户籍简与睡虎地秦简所处时代大致相当,其“小”的身份或可参看。
户主的子女主要写在第3、4栏,但也见与户主并列写在第1栏者,如上举简K17:
(1)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1](P204)
(1)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子不更衍[1](P205)
里耶所见的户籍简中,户主皆为已婚且有子女的成年男子,其爵位几乎均作“荆不更”⑥;小男的爵位均为“上造”。这里的昌和衍都未标注“小”的身份,其爵位与父亲相同。前已提及,写在第1栏中也见有户主的兄弟,其爵位亦为不更,并且多已成婚(K43、K2/23),毫无疑问属于“大男”亦即成年男子。上举简中的昌、衍也应该是成年的户主长子。看来,这批户籍的第1栏所记均为家庭中的“大男”,也就是战国文献中常说的“壮男”。⑦
我们接下来看第2栏的内容。第2栏记载的主要是户主或户主兄弟的妻子,另外也见到“母”、“隶”、“妾”身份各1例。战国时期女子的结婚年龄,诸书记载或有不同,但都认为女子十五岁就应当嫁人。如《墨子·节用上》“昔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5](P161),《韩非子·外储说右下》齐桓公下令“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6](卷十四,P344—345)。《孔子家语·本命解》甚至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7](卷六,P62)。这是从生理角度说的,所以汉代政府规定,女子十五岁不嫁要征收双倍算赋。15岁更是个课役身份的重要分界点,汉代男女这个年龄就进入了“大”的行列。里耶所出完整的户籍类简中,第2栏所载的妻子多数都有两个以上小孩;简K4径载“妻大女子嫫”,下面要谈的同是第2栏的简K4也载有“隶大女子华”,明确标出其身份为“大女”。我们认为这些女子都已成年,亦即文献中的“壮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简K30/45第2栏有1例母亲的身份:
(1)南阳户人不更彭奄(2)母曰错
弟不更说 妾曰□
(3)子小上造状[1](P205)
这枚简宽2厘米,第3栏仅登录1幼男,其下再无家口。引人注意的是,该户是所有简中惟一不载户主妻子的家庭。根据文献记载,至少从先秦到两汉时期,楚地的男女人口比例呈女多男少的状况⑧,长沙走马楼吴简也反映当时许多家庭存在着多妻的现象⑨。即以这批户籍简为例,简K5的户主之下,第2栏分明就登录有“妻曰缚 □妻曰□ 下妻曰婺”⑩。结合上引K30/45简家内有妾无妻的情况,户主的妻子也可能是刚难产而死,户主还未再娶。当然这只是推测,但从该户的家庭结构看,户主母亲的年龄不会太大,应该也是“壮女”身份。“妾”、“隶”的情况,下面和“臣”一起讨论。
第3栏、第4栏分别登载的是户内“小男”、“小女”身份,这点应该没有疑问。但简K42/46及K13/48第4栏也见登录母亲的例子:
(1)南阳户人荆不更□□ (2)妻曰义(3)…… (4)母睢 (5)伍长[1](P204)
(1)南阳户人荆不更□ (2)妻曰有(3)子小上造 (4)[1](P205-206)
这两位母亲似乎都是写在家庭成员的最后一栏。简K42/46首尾完整,第3栏文字模糊,看不出登载的是“小女”还是“小男”。而K13/48下端残缺,从该户家庭结构看,显然没有“小女”的家口。我认为这两例母亲的登录,是因为上一栏缺乏相应内容,而提到前面书写的(11)。也就是说,这两枚简母亲的位置原应是写在第5栏的。这里还要谈一下“毋室”的问题。同出户籍简K28/29第4栏:
子小女子女 毋室[1](P204)
整理者指出,“毋室”字体稍大,并与前面的内容隔开,“是指女祠无房宅还是户主一家无房宅,不得而知”[1](P209)。房宅属于资产的内容,这批户籍简看不出有登载资产的迹象。从书式上看,“毋室”写在该简第4栏户主女儿之下,与写于第5栏单独一行(如K1/25/50、K2/23)作为家庭注记的“伍长”不同,应当视作其个人情况的标注(12)。未出嫁亦未成年的女儿不可能,也不会拥有自己的房产。所谓“女有家,男有室,室家谓夫妇”[8](P279),我以为这里的“毋室”,就是没有婚配的意思。女子未成年即可出嫁,前引《孔子家语·本命解》有理论说明外,睡虎地《法律答问》(或称《律说》)也载有实例(13)。汉代文献中,女子未满成年即15岁成家的例子就更多了(14)。户籍之所以标注女子“毋室”的情况,恐怕和政府重视人口增殖的意图有关。
现在讨论家口中的“隶”、“臣”、“妾”身份。裘锡圭探讨过战国时代剥削阶层的家庭结构,指出:“除了家长以外,主要有眷属子弟、臣妾、徒役和宾客四种人。”[9](P387) 睡虎地秦简有大量臣妾的记载,研究者均认为是私家奴婢(15)。“隶”的性质,孙诒让《周礼正义》:“凡隶皆男子为奴给役之名”,“隶为男奴也”[10](P2719,2893)。睡虎地《法律答问》有“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之语,这里的“隶”泛指奴隶。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4,记载大夫“明”将名为“符”的隶嫁与隐官“解”为妻[11](P94)。“符”显然是成年女奴。前已提及,里耶出土的户籍简涉及“隶”(简K4)、“妾”(简K30/45)各1例,与家庭中的成年女性一起记于第2栏,且简K4明确记载“隶大女子华”;看来这里的“隶”和“妾”皆是成年的女性奴隶,也属于“壮女”行列。户籍简中“臣”的身份有2例(简K27、K2/23),皆写于最后的第5栏。同是写在最后一栏的,还应包括前举简K42/46及K13/48户主的母亲。我推测,第5栏就是用来书写“老”,包括“老男”和“老女”身份的。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批户籍简的著录格式:第1栏为壮男,第2栏为壮女,第3栏为小男,第4栏为小女,第5栏为老男、老女并及伍长之类的备注项目。这种著录方式与商鞅变法后秦国户口统计的口径基本一致。《商君书·去强》篇有载:
强国知十三数:竞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12](P34)
“仓口”,蒋礼鸿疑作“仓府”;所谓“利民”,高亨有一种解释,“靠营取利润以谋生的人,指商人及手工业者”(16)。看来,“利民”和“官士”、“以言说取食者”,是政府对各种职业人群的统计;正常的户口统计,就是分为壮男、壮女、老、弱四项。上引户籍简中,是将“弱”细分为小男、小女两项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壮男壮女”、“老弱”云云,也是将奴隶统计在内的。《商君书》同篇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垦令》篇又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僮)者必当名”,朱师辙注“名犹今言户口登计,当名,谓与户口登计相合”,“盖令商役人众多者,必当名应役耳”[13](P9)。其实不仅商人,官吏和普通民众家里的奴婢也要著籍服役。上引户籍简中,隶、臣、妾各自纳入相应的课役身份,就说明了这一点。
春秋战国之际,上计制度已经出现。秦国方面的记载,据《商君书·禁使》篇:“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已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12](P133),说明上计每年都在进行。所谓“强国知十三数”,无疑是秦国地方上计的主要内容;里耶所出户籍简的著录格式,充分说明了其与计簿中户口资料的密切关系。
二
里耶为秦代迁陵县旧治,其一号井所出简牍属于县级官府档案,这批简牍出土于北护城壕,性质显然有所不同。从形制上看,这些户籍简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木版,版的完整长度均为46厘米,即秦代的二尺。版的宽度视各户家口情况有很大不同,有一栏登录一、两行(即一、二名同种课役身份的家庭成员),也有登录三、四行者,实际宽度0.9到3厘米不等。据此前报道,里耶一号井所出木简“两道编绳或无编绳,编绳系书写后再编联,尚未见到先编联后书写”[14] 的情况。这批木版出土时未见编绳的痕迹,其登录的文字之间也不见预留容编绳穿过的空格。以往学界有一种说法,认为只有长、宽规格相同的简牍方能编联成册,1996年长沙出土的《吏民田家莂》打破了这种认识,据整理者介绍:
约二千枚简长短宽窄差别甚大,嘉禾四年莂券中最长的有五五·四厘米,最短的仅有四二·二厘米;最宽的有五·五厘米,最窄的仅一厘米;最厚的有一·五厘米,最薄的仅○·一厘米多,相差很大。每简容字少则数十,多则二百六七十。从固定编绳的契口与残留的编绳痕迹看,木简原有两道编绳,写好后编联成册。[15](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P71)
里耶新出这批简牍未见契口,但书写的笔迹相同,内容一致,著录的又都是同一籍贯的民户。我们知道,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16](卷六《秦始皇本纪》,P289),制定户籍什伍之法;这批木版中,K36、K42/46、K1/25/50及K27第五栏分别载有“伍长”的注记,这就表明诸民户之间原是有顺序排列的。看来这批木版也是先写后编,只是年代久远,且又是被废弃在护城壕中,编绳的痕迹现在看不到了。
这种一户所有家口写在一枚木版上的情况,我们在东牌楼以及走马楼出土的户籍简(17) 中均未见到;仅西北居延所出的汉代合家符传、戍卒家属廪名籍有类似的著录方式。但《周礼》卷三五《秋官·司民》说: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汉儒郑众注:
版,今户籍也[17](P878)。
学者通常认为,《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户籍制度也大致确立于这个时期。从文献记载看,当时各家的户籍就是写在版上的。版亦称木牍、木方,容字量比较大,一户所有家口大抵皆能著录在一枚版上,所以也称之为户版。需要注意的是,户版之制不独限于战国时期,直到汉代甚至纸本户籍出现之前都在沿用。《周礼》卷三《天官·宫伯》有“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之语,郑众注释非常明确: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17](P658)
同书卷二三《春官·大胥》,郑注同[17](P794)。唐孔颖达疏:“汉之户籍皆以版书之,故以汉法况云。”[17](P679) 但郑众这里明确限定的是“乡户籍”,并非汉代所有的户籍都是如此。
近些年,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我们对汉代的户籍制度有了更深入了解。《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裸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18),“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11](P54)。律文说得非常清楚,宅园户籍、年细籍皆由乡编造,一式两份,副本呈县,正本留乡保存。居延汉简也有“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乡啬夫长敢言之。□同均,户籍臧(藏)乡,名籍如牒,毋官狱征事,当得□”[18](简81·10,P144) 的记载。上引郑众所谓“乡户籍”,就是乡级行政机构保存之户籍。张家山汉筒说乡、县分别保存户籍正、副本,这是汉初的法令,但据里耶一号井出土简J1(16)9A面:
(1)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
(2)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3)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4)□□□,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J1(16)9B面:
(1)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
(2)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14]
二十六年指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睡虎地《法律答问》都有民户迁徙移送户籍的规定。启陵乡所辖渚里民户迁徙都乡,未按规定移送年籍,都乡呈请县司过问此事;启陵乡询问有关情况后回复说,本乡没有年籍,也不知道这些民户的年龄,请都乡自行查问年龄(并登记造籍)。从县廷的要求及启陵乡回复的情况看,迁陵县并不掌握辖下的年籍(19)。这是秦统治楚地伊始制度不完善的表现,还是当时制度就是如此?我更倾向于前者。
我们目前所见的县级户籍,比较明确的是三国孙吴时期之物。走马楼出土的户籍简有两类,一类结句简作“右家口食若干”,还有一类作“口若干算若干事若干”。两类户籍简中,少数情况外,无论户主还是家庭成员,多数是一人一简;材质皆为竹简,长度均在27厘米左右,符合汉制“籍者,尺二竹牒”(20) 的规定。从编联方式上看,这些户籍简有两道编绳,仔细分析简中的文字空格,特别是户主简内容较多而越过第一道编绳的空档,可以清晰看出当时的户籍简是先编后写(21)。在古代,户籍被视作“民之大纪,国之治端”[19](卷三十四《虞玩之传》,P608),在没有编号的情况下,先编后写无疑是确保户与户之间、户内家庭成员之间编排顺序不致散乱的有效方式。
张家山汉简说乡、县户籍为正、副本,为什么两者形制有如此大的差异?换句话说,乡户籍为什么不是通常的籍册形式,而是采用户版的形制?这恐怕还要从乡户籍的功用方面去考虑。前面提到民户迁徙要办理移籍手续的,《二年律令·户律》对此也有严格规定:
有迁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简328—330)[11](P54)
律文中的两个“数”含义有所不同。“徙数”是秦汉史籍中屡见之语,此中的“数”即名数,颜师古注“名数,谓户籍也”(22)。后面的“数在所正、典”,这里的“正、典”谓里正、田典,“数”则是具体指家口、户口。史籍中也可以见到这方面的例子。《史记·田叔列传》任安“占著名数”[15](卷一百零四,P2779),是自行申报户口(23);《扁鹊仓公列传》淳于意“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15](卷一百零五,P2814),则是将户口寄籍他人。根据下引高台汉墓所出简文,可以明确办理户籍迁徙手续的是乡吏。律文“有迁徙者”云云,意思是说民户迁徙时,乡吏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移送户籍,罚金四两;如果民户居住地(此指迁出地)的里吏没有举报,受同样的处罚。最基层的里吏连乡吏移送户籍是否密封这样的细节也都知道,看来民户办理徙籍手续时,里吏是必须到场的。令文说“移户及年籍爵细”,又说“徙数”,名数无疑就是乡户籍,具体包括乡里的宅园户籍、年细籍两类的。睡虎地《法律答问》也有民户徙数的例子:“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3](P127) 这是战国后期的律文,此处的“吏”应该也是指乡吏。“环”,整理者引《周礼·夏官》郑玄注“犹却也”;我以为当读若“还”,犹返、退之意(24)。秦简“吏环(还)”,意谓退回不办,即将来办理户口迁移者的名数退还而不办理入籍手续,也就是下面说的“弗为更籍”。与前引《二年律令》不同,此条律文更可能是对迁入地乡吏不法的制裁。无论如何,名数是要随着民户迁徙而移送的,这就不能像孙吴户籍简那样,将各户家庭成员分散登记在多枚简上,再与其它诸户编联起来。而采用户版的形式,既使编联在一起,也便于拆分、携带。居延出土的汉代合家符传,其功用也是如此。
前引郑众“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也有实物为证。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出土编号为M18:35的四方木牍中,甲乙丙丁依次叠放在一起。M18:35—甲正面书“安都”二字,下偏右书“江陵丞印”四字。乙正面书: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
其背面左下角有“产手”二字。丙正面书:
新安户人大女燕,关内侯寡。
大奴甲,
大奴乙,
大婢妨。家优,不筭(算)不顾。(25)
据发掘报告,“七年”指汉文帝前元七年(前174)。M18:35—乙称,江陵中乡乡吏起上报县廷,新安户主燕一家报请迁徒安都,望县署通告安都县接纳燕的名数。这是中乡呈报县府的公文,实际上也就是为燕开具的迁徙介绍信。M18:35—丙是文书的附件,亦即燕要移送的名数。M18:35简出于墓葬,李学勤认为是官府文书的副本[20],考古报告推测是模拟地上现实制度的告地书。从燕的名数登载内容过于简略看,我们似乎不能将其视作现行的户籍。即使M18:35—丙是件“明器”,其为仿照现行实物的形制而制作这一点上没有疑问。据发掘报告,M18:35—乙长23.2、宽4.5,丙长23、宽3.7厘米。燕的名数,也就是保存在乡里的户籍显然就是一枚木版。
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时期里社合一,齐、卫、赵、鲁诸国都有“书社”的制度。如《左传·哀公十五年》有“(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21](P2175),《晏子春秋》记“(齐)景公予鲁君地,山阴数百社”[22](卷五,P335),《荀子·仲尼》载齐侯封管仲书社三百等等。书社之名,各家注说不一。杨倞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23](卷三,P240),尹知章称“古者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24](卷十一《小称》,P609),司马贞注引《孔子家语》“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15](卷四十七《孔子世家》,P1932),杜预注“二十五家为一社,籍书而致之”[21](P2175)。诸家注释或有不同,但在以里社为基层的户口编制、统计单位一点上并无分歧(26)。
里耶所出这批户籍简中,户主的籍贯皆作“南阳”。张春龙最初的文章推测,这是指民户所居的南阳里;但以后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中,又修改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南阳”表示郡名的可能性更大。2007年10月湘西龙山举办的“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有的学者推论这些人都是南阳郡的移民。但按照汉初的制度,户籍是由乡编制的,户主的籍贯必须注明里,而无须标注乡,更不用说郡县了。长沙东牌楼所出的东汉末年户籍类简、走马楼所出的孙吴时期的户籍简,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官府编制户籍的主要目的是著民户于当地以征发赋役,若说户籍中仅标出原籍贯,而不注明现居地,也与事实不符。我们目前所见的汉晋简牍中,里名确实多如“吉阳”、“富贵”之类的嘉名,但也见以当时郡、县地名为里名者;居延新简E.P.T56:68“父城第一车父南阳里执毋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15·2“济阴郡成阳县南阳里狄奉”等,更是以“南阳”为里名之实例。可以肯定地说,这批户籍简中标注的南阳只能是里名。
春秋战国时期里的户数,史籍有二十五家、五十家(27) 及百家(28) 不同说法。一般根据《周礼》卷一○《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17](P707),以及《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17](P740),认为一里(闾)的规模是二十五户。里耶一号井所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的简文说,迁陵县启陵乡成里有二十七户(JI⑧157背(29))[14];上引简J1(16)9记载渚里迁往都乡的十七户,或许不是该里的全部。这批木简是单独出土的,除拼接复原所得的24枚户籍简外,其余皆为无字残简。24枚木简(整简10枚、残简14枚),一简一户,应当就是南阳里的所有民户。
由此我们可以确定,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是迁陵县某乡保存的户籍,再准确点,就是迁陵县某乡南阳里户籍。至于它属于《二年律令·户律》所说的“民宅园户籍”还是“年细籍”,我们留待今后深入探讨。
三
关于这批户版的制作年代,整理者的意见较为谨慎:
秦代对爵位的控制相当严格,简文所反映的情况(指男子都有爵位)当不可能发生。也许这批简牍属于大规模赐爵的汉文帝以后,说它们属于汉文帝以后的证据也不充分,也有疑问,首先是考古发掘发现的同出实物的年代特征……更接近于楚秦时期;其次是汉简在使用“大”、“小”等表示年龄的名称时,也同时标出实际年龄,而这些简无一枚一人标出年龄……因此它们的年代当与一号井简牍同时,以秦朝时为宜。[1](P209)
我同意这一判断。这批户版从书写风格、著录格式以及反映的编造制度看,只能是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不会晚至西汉初年。但简牍中反映的男子普遍受爵现象,确实与我们所知的秦代制度有很大差距。这批户版中,除文字残泐无法识别者,其成年男子皆有爵位,一人作“荆(大)夫”,其余均作“荆不更”。而著录在第3栏的小男,爵位无一例外皆是“上造”。商鞅制定的二十等爵,主要是为军功所授,这点《商君书·境内》篇记载得非常清楚。同书《去强》篇曾提出“粟爵粟任”即纳粟拜爵的说法,具体事例秦王政四年(前243)见过一次[15](P224)。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三十六年(前211)有两次赐民爵的记录;史籍所载简略,不知道赐爵的具体规定。这两次赐爵的时间相隔九年,但里耶户版有一户三名甚至四名小男被授予“上造”的情况(K1/25/50、K2/23),不可能都是在该时间段授爵。何况这批户版的制作时间似不应晚至始皇三十六年。
我们注意到,每位户主的爵位前皆注明“荆”。整理者认为,“荆”指楚国,所谓“荆不更”,应是秦占领楚地后对居民登记时录下其原有爵位,而不是“楚地的秦不更”,简文的“上造”和“荆(大)夫”也应是楚爵位。我们对战国楚的爵制了解不多,史籍中见到有“五大夫”、“执帛”、“执畦”等爵称,显然与秦的爵位体系不同。若说秦占领楚地后,会承认与之英勇作战受封而来的敌国民众的爵位,也不太可能。简文所载的爵位还是应理解为秦政府赐予为好。
我认为此处的“荆”是指秦占领后的楚国旧地,而非楚国。里耶一号井所出简JI⑧记载了兢(竟)陵县一个叫“狼”的人,曾借迁陵县官船“以求故荆积瓦”的事。马怡认为,“故荆”指楚旧都郢(江陵)(30)。但这种推测有一些问题:(1)楚顷襄王二十年(前278),秦攻克郢鄢即江陵,楚迁都陈(今河南淮阳县);考烈王二十二年(前241),又迁都寿春(今安徽寿县)。也就是说,秦灭楚时,楚国都城是在寿春,而非江陵。(2)竟陵与江陵毗邻,同属南郡。迁陵县属洞庭郡,据里耶所出的地名里程简,迁陵到江陵有1375秦里,约合今506公里(31)。狼要到江陵运积瓦,怎么会到数百公里外的迁陵借船?何况迁陵到江陵的这段路程也并非全是水路。看来,此处的“旧荆”还是泛指旧楚国境内;具体到该简文,应当是指迁陵县一带。
户版反映男子普遍受爵的情况,或许与秦灭楚后当地的形势有关。秦攻占楚境后很长一段时期,楚地民众的反秦斗争十分激烈(32)。传世文献之外,新出简牍也有这方面的具体反映。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17,记载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苍梧县民反秦的史实,判案引用的令文更是谈到“所取荆新地多群盗”的严峻局面(33)。里耶一号井出土的秦简中,也记载了秦占领楚地后不久,迁陵境内“越人”的一次反叛:
廿六年六月癸丑,迁陵拔讯榬蛮、衿[J(12)10A]
鞫之:越人以城邑反,蛮、衿、害弗智(知)[J(12)10B][19](34)
学者对个别字词的释读或有不同,简文大致意思还是清楚的。始皇二十六年,是秦攻灭楚国的第二年;联系前引二十八年还在强调“荆新地多群盗”的事实,这样的反叛在迁陵县恐怕也会多有反复。这种形势下,当地成年男子参军平叛,获得政府赐予爵位的场合自然就比较多。至于小男受爵,也不排除和军事行动有关。有记载表明,秦国的男女老幼在战事紧急时,都是要参与守城的。《商君书·兵守》篇: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蟆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12](P74-75)
《墨子·守城门》篇也有女子、老小守城的记载。同书《号令》篇又云:“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先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5](P595) 看来,坚守城邑比攻城野战所受封赐更为丰厚。这里说的守城男子赐爵两级,其中也应当包括老、小者。联系前引“越人以城邑反”的史实,户版中成年男子几乎皆是不更(第四级)、小男则全为上造(第二级)的现象,确也与《号令》篇所载暗合。但无论如何,战功一说不能解释户内所有小男的受爵问题。秦占领楚地后,为安抚民心,取得他们的支持,对降地民众普遍授爵的情况也是大有可能(35)。
现在的问题是,户版在这些爵位之前注明“荆”有什么特别用意呢?我以为,其目的就在说明这些爵位是秦政府在特定时间段授予原楚地民众的,与秦管理下的其他地区至少是与“故秦”的爵位有别。试想在爵制还很严格的秦代,每级爵位都代表着一定的经济、政治待遇,怎么会普遍赐予迁陵县男子呢?只能解释为,这里的“不更”、“上造”等等都是特定阶段的产物,并不享受其爵位原有的种种待遇(36)。我之所以作此推测,也有汉初的事例佐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16记载了一件事:新郪长吏信、髯长苍等人合谋杀害狱史武,校长丙、求盗赘抓获苍后又将其放跑。此案的判决中提到:
苍、信、丙、赘,皆关内侯。信,诸侯子,居洛阳杨里,故右庶长,以坚守滎(荥)阳,赐爵为广武君,秩六百石。苍,壮平君,居新郪都隐(?)里;赘,威昌君,居故市里;丙,五大夫,广德里,皆故楚爵,属汉以比士,非诸侯子。[11](P99)
“诸侯子”之语,亦见于《汉书·高帝纪》五年(前202)五月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25](P54)。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一下引宋祁说:“诸侯子谓诸侯国人,若楚子之类”[26](P48),周寿昌《汉书注校补》:“窃谓楚子、诸侯子之类,大约楚国与各诸侯支系、宗戚之从军者,非泛泛国人,故书子以别之”[27](P423)。李开元认为所谓“诸侯子”,就是户籍在诸侯王国的人[28](P26)。这里说的“诸侯”,特指楚汉战争时,奉汉为盟主的各路诸侯。信家居洛阳,是投降刘邦的河南王申阳的国人(37);苍、赘、丙等人居淮阳新郪,是西楚项羽的国人(38),所以“非诸侯子”。简文所载的“广武君”、“壮平君”、“威昌君”及“五大夫”等等,“皆故楚爵”;其授予的具体时间,据简文称,信是在高祖三年(前204)四月坚守荥阳有功受封,苍、丙、赘受封时间、性质或与之相当。关于刘邦遵用楚制的时限,中日学者有不同意见[28](P37—38);就上引简文看,至少是在汉三年四月,刘邦仍有封赐楚爵的举措。李开元认为,汉元年四月之后,刘邦集团不再颁赐楚爵[28](P39);上述爵位或许仅授予原项羽分封下的诸侯国以及投靠来的楚人。颜师古注《汉书·樊郐传》,说:“楚汉之际,权设宠荣,假其位号,或得邑地,或空受爵。”[25](P2069) 这些战时所授的高爵听起来非常荣宠,但与其原爵位蕴含的政治、经济地位实际上有霄壤之别。所以简文说“属汉以比士”,也就是说,不过相当于汉王朝的“士”爵,亦即不更以下爵称。里耶户版中爵位之前注明“荆”,其目的也是在提示这一点。
这批户版反映的家庭结构,似乎也与我们对秦代的认识有些差距。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5](P2230),百姓有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如果不分家要加倍征收税赋。也就是说秦代是排斥成年兄弟同居的。但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中,家庭结构完整的10例,核心家庭5例(K27、K1/25/50、K28/29、K17、K4)、主干家庭3例(K42/46、K30/45、K13/48)外,还有两例已婚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K43、K2/23)。这种情况在云梦秦简中也有反映。《日书》甲种说:“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长子妇死。筑左,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3](P195) 这里的已婚兄弟就是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从睡虎地4号墓出土的6号与1号木牍书信内容看,学者认为其发信人惊、黑夫是与其兄衷及母亲同居共财的,是一个以衷为户主的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39)。考虑到这批户版的年代,成年兄弟同居的现象自然就更多了。
我们认为这批户版是秦代,更具体点说,应该就是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正如上文所说,这批户版中无一人标明年龄、身高等信息。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大”、“小”身份,是用身高来表示;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已经有按年龄征役、免役的记载。不过,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年龄成为户籍登记的必备项目,还是秦王政十六年(前231)的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此年“初令男子书年”,诏令首先从男子试点,表明政府首要目的是为了征发赋役。大概时隔不久,无论男女老幼都要“书年”了。秦的“书年”也是先要民户自行申报,睡虎地《编年纪》喜就在该年下注“自占年”,而此时秦攻占江陵已经四十多年了。有证据表明,秦占领楚地不久,就开始推行“书年”的制度。据前引里耶所出简J1(16)9A:
(1)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
(2)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3)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4)□□□,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J1(16)9B:
(1)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
(2)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14]
前面引述这条简文,是探讨秦占领楚地后的户籍制度。这里想说明的是,都乡要求启陵乡移送迁徙民户的年籍,县廷也下令迁陵乡“移言”,表明迁陵县已经开展登记年龄、编造年籍的工作,至少都乡是有这类籍帐的。但由于秦占领楚地伊始,这项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所以迁陵县听从了启陵乡的请求,令都乡自行查问移民的年龄。随着秦的统治走上正规,“书年”的制度就会全面严格执行。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版,应该就是这种过渡阶段的产物。
以上我们就里耶出土这批户版的著录方式、性质及制作时代作了初步探讨。由于史料所限,我们对战国时代的户籍制度知道的较少。按《周礼》的记载,当时各户的人口都是写在户版上;各国普遍推行的“书社”制度,也是以里社为户口统计单位;从史籍经常记载赐社多少看,里社之上看不到其他户籍编制。《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这是说制定户籍什伍之法,秦国建立户籍制度的时间要更早。但不知当时的户籍是在乡还是县制作?保存在哪些机构?从里耶所出的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30)的文书(简J1(16)9A)看,当时的迁陵县还没有掌握各乡户籍的副本;这或许应理解为秦统治楚地伊始,制度还不完善的暂时情况。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至少从汉初开始,户籍分别保存在乡、县两级行政机构;县户籍之所以作为副本,应该是照着制好的乡户籍(户版)誊抄上去的。
附录: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
1(K27)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妻曰嗛 子小上造□ 子小女子驼 臣曰聚
伍长
完整。宽1.6厘米。伍长字体大。
2(K1/25/50)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妻曰嗛 子小上造台 子小女虖 五长
子小上造宁(?)子小女移
子小上造 子小女
完整。宽3厘米。五长字体大且偏左。
3(K43)
南阳户人荆不更大□ 妻曰 子小上造视
弟不更 庆妻规 子小上造□
完整。宽1.8厘米。
4(K28/29)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妻曰负刍 子小上造□ 子小女子女 毋室
完整。宽1.6厘米。第四栏“毋室”字体大而隔开。
5(K17)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妻曰不实 子小上造悍
子小女规
子不更昌 子小上造□
子小女移
完整。宽1.9厘米。
6(K8/9/11/17)
南阳户人荆不更五□□ 妻曰缯 …… …… ……
……
完整。宽2.2厘米。
7(K42/46)
南阳户人荆不更□□ 曰义 …… 母睢 伍长
完整。宽1.6厘米。“伍长”字体稍大。
8(K30/45)
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母曰错 子小上造状
弟不更说 妾曰□
残长32,宽2厘米。
9(K4)
南阳户人荆不更喜 妻大女子堪 子小上造章 子小女子赵
子不更衍
隶大女子华 子小上造□ 子小女子见
残长32.8,宽2.9厘米。
10(K2/23)
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小上造傳
子小女子□ 臣曰
弟不更熊熊妻曰□□子小上造
弟不更卫卫妻曰□ □小上造□
子小上造□
完整。宽2.3厘米。第2栏第1行应是宋午妻名,被削去。
11(K13/48)
南阳户人荆不更□□
妻曰有
子小上造
残长32.8,宽1.7厘米。
12(K36)
……伍长
上下均残,残长17.6,宽1.5厘米。
13(K3)
子小上造□ ……
子小上造失
上下残,残长16,宽1.2厘米。
14(K5)
献妻曰缚
□妻曰□
下妻曰婺
上下均残,残长14,宽1.5厘米。
15(K38/39)
南阳户人荆不更□
残长9,宽1.5厘米。
16(K15)
□妻曰差
上下均残,残长5,残宽1.2厘米。
17(K18)
户人夫
残长4.9,残宽0.9厘米。
18(K6)
妻曰□□ ……
上下均残,残长15,残宽0.9厘米。
19(K7)
更□ …… …… …… ……
上残,残长41,宽1.9厘米。
20(K26)
…… …… 子小女子□
□小女子□
残长35,宽1.9厘米。
21(K31/37)
阳户人荆不更李 妻曰 子小上造□ …… ……
子小上造□ ……
完整。宽1.3厘米。
22(K33)
南阳户人荆不更□疾 疾妻曰姽
完整。宽2.5厘米。
23(K35)
…… ……
残长15,宽2厘米。
24(K51)
□
残长10,宽1.1厘米。
(本文撰写过程中,承晁福林、牟发松先生提出宝贵意见,并蒙张春龙先生惠赠简牍照片,特此志谢)
[收稿日期]2008—03—10
注释:
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08页;相关研究参见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
② 有关孙吴户籍简的研究文章,可参阅汪小煊:《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安部聪一郎《试论走马楼吴简所见名籍之体式》(《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以及笔者《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等文。
③ 本文所说的“简”是泛称,泛指简牍。
④ 张春龙:《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提交论文;修改稿见《里耶发掘报告》第2章第4节,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10页。本文涉及整理者的意见,皆出此文。
⑤ 《秦律杂抄·傅律》:“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⑥ 关于“荆”的含义,下文论述。
⑦ “壮”、“大”意同。《说文·士部》:“壮,大也”;《方言》卷一:“秦晋之间凡人之大者谓之奘,或谓之壮。”
⑧ 史籍对此记载很多,如《周礼·职方》荆州“其民一男二女”,《汉书·地理志下》淮南之地“多女而少男”等。
⑨ 参见王子今:《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氏著《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65页。
⑩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谈到继承人的顺序时,说“其毋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是正妻之下,还有偏妻、下妻,简K3“妻”前“□”字,或系“偏”。
(11) 若K42/46简是户内无“小男”,则情况就是原本第4栏的“小女”提前到了第3栏书写。
(12) 该简与K1/25/50简对比,就会看得更明显。两枚简登载的家口内容都止于第4栏(小女),但该简“毋室”标注位置与简K1/25/50“伍长”不同。
(13)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
(14) 彭卫对汉代妇女的结婚年龄论列甚详,见氏著《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85—88页。
(15) 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高恒《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4—57页。
(16) 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0页注释第45。
(17) 孙吴户籍简中,有一类属于家庭成员连记简,此一枚简所载最多者3名人员,也不是家庭的全部人口。
(18) 按图版,“户”下有重文符,原释文漏释。此据邬文玲意见,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补遗》,载《简帛研究200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 这里说的“年籍”,或系《二年律令》中的“年细籍”。
(20) 《汉书·文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二尺”,据晋崔豹《古今注》应为“尺二”之误。这里说的仅是门籍,但据《太平御览》卷六○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户籍的形制也是如此。
(21) 从图版看,简4998、5234、7420、7432体现的尤为明显。我们也发现,一些家庭成员简编绳下有压字的现象,这应当是编绳滑脱所致。
(22)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颜师古注。又卷四六《石奋附子庆传》“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颜注:“名数,若今户籍”。
(23) 唐司马贞《索隐》解释此语,“卜占而自占著家口名数”。
(24) 郑玄的注是据“环人”为说的,虽亦有却敌之意,用以解释上引简文终未得体;“环”、“还”,两字音同字通,《大戴礼记·保傅》“自执器皿,亟顾环面”,环面意即还面,是为其例。
(25) 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2—229页。丙件文字最后一字,考古报告疑作“颢”,李学勤释作“顾”。此处从李说。
(26) 在简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制作户籍时每里编为一卷,应该是最正常的事。孙吴户籍简中,也可以看出当时是以里为编制单位的。
(27) 《国语·齐语》记管子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楚人所作《鹖冠子·王铁》设想“五家为伍”“十伍为里”,银雀山汉简《田法》径载“五十家而为里”。
(28) 《管子·度地》云“百家为里”。
(29) 原文简号误作T1⑧157背。
(30) 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
(31) 据简[16]52载,“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索到临沅六十里,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文见《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按秦里1600尺,每尺合今23厘米计,每秦里合今368米。
(32) 田余庆先生《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原载《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后收入《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1993年,第1—23页)一文对此已有深入阐释。
(33) 《张家山汉墓竹简》“南郡卒史盖庐、挚田、段(假)卒史复攸等狱簿”,第102—103页。
(34) 原录文个别文字、符号有误,此据马怡《里耶秦简选校》录文。王焕林对简文校注略有不同,见《里耶秦简校诂》,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
(35) 《史记·赵世家》记载战国后期,韩上党守冯亭愿以城邑归附赵国;赵国表示若上党来归,“吏民皆益爵三级”。此例或可参考。
(36) 里耶秦简中,我们也可以见到“不更”做邮卒的例证,如简JI(16)9就有“不更成里午以来”的记录。
(37) 《史记·项羽本纪》载,楚立申阳为河南王,都洛阳。
(38) 淮阳,《汉书·地理志》王先谦《补注》引全祖望云:“故属秦楚郡,楚汉之际属楚国。”
(39) 参见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李根蟠:《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兼与杜正胜先生商榷》,《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