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博弈研究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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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金融的发展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新型农村建设的重点环节之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农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一系列的金融改革,但是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一环,或多或少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具有这样的特点:分散、规模小,其金融需求具有的特点是小数额,短期限,缺少抵押担保等等,加上信息渠道都还不完善,城市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明显低于农村地区的。此外,农业生产具有自然风险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特点,这些状态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所以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只在每个县域,设立一个监管办事处,而银监会只管准入监管,几乎不管理运营状况。在县域,我国保监会和证监会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县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对象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内容主要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管。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的监管对象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内容主要是对人民币的管理、金融统计等的业务,但其监管权是不完整的,如有的只有检查监督权,没有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恰恰相反;当前县监管办事处与人民银行县支行直接监管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市场的参加主体主要包含监管机构(银监会)、农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三大主体具有不同的特点、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在各种机制还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本循环体系较难达到良好的状态,市场上的供需矛盾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长困难重重,所以本文着重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现状以及解决的方法。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已展开深入研究,如Taylor(1999)提出了一个很特别的金融监管模式设想——Twin Peaks的金融监管模式,即不同的监管模式使用不同的监管目标,从真正意义上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美国经济学家Alan D Barkemal和美国农业研究中心的Mark Drabenstot(2000)提出了Rural Credit Markets of the Future:Obstacles and Opportunities指出,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紧进行改革来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 Mascianda(2007)在他的系列文章中,集中研究20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所出现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浪潮和中央银行的作用,并运用了多元回归模型和PROB-IT模型,从各个不同的方而对金融监管建构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问题的研究起步相对比较晚。何周立(2009)根据对广东省不同地区地农村金融供求状况的调查数据,得出结论: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农村金融供给不能够完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信社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并提出要对农村金融供给进行结构调整,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功能和地位要是具体情况而定,放松非正规金融管制、发挥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作用等政策调节措施。冯洁琼(2012)结合河北省实际,深入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现状和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农村金融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主体缺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袁紫嫣(2013)认为从参与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开展的三大主体:农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入手,分析了各自存在的问题,制约新型农村机构发展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1.博弈中的两个局中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这里假设它们这两个组织形式不同的机构为一个同质的群体,两个局中人进行的是随机配对博弈。

       2.博弈局中人都是理性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环境的复杂性和认知的局限性等问题,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过程中,局中人往往在一开始的时候不会找到最优的策略,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试错方法来寻求比较好的策略。这就意味着博弈均衡是不断调节的结果,就算达到了新的均衡也有可能会再次偏离。

       3.博弈局中人拥有相同的策略集。监管部门拥有“监管”和“不监管”两个策略集,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每个成员拥有“违规”和“不违规”两个策略集。监管机构以概率p(j)选择策略集,农村机构以概率p(i)选取策略集。

       (二)模型的建立

       为了方便分析,假设两个局中人的正常收入为0,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而获得的额外收入为A,违规后经监管发现后被处罚的金额为B(A<B),监管部门的监管所需的成本为C,监管尽职所获得的收益为S,监管机构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为D。监管部门在监管下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情况时它们的收入分别为A+D-C、-D-B,监管部门在监管下没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情况时它们的收入分别为-C、A,监管部门在监管的情况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违规的时它们的收入分别为-C,0;监管部门在不监管下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情况时它们的收入分别为0、A,监管部门在不监管下未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的情况时它们的收入分别为0、0。

       (三)博弈模型分析

       假设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的策略集的概率为p(j),选择“不监管”的策略集的概率则为1-p(j);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违规”的策略集的概率为p(i),选择“不违规”策略集的概率为1-p(i);监管部门在选择监管的情况下发现违规行为的概率为P(e/j),没发现违规行为的概率则为

。如图1所示。

      

       图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博弈概率图

       因此有监管部门选择监管时的期望收益为

,监管部门选择不监管时的期望收益为

,则:

      

       分析以上均衡,

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违规的最佳概率。如果其违规的概率p>p*(i),则监管是监管机构的比较合理的选择,反之则不监管;如果选择以概率p*(i)违规,那么监管机构的理性选择是随机的进行监管和不监管。同理,

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最佳概率。如果其选择监管的概率p>p*(j),那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理性行为是不违规,进行合法的经营,反之则违规牟取非法所得;而当监管机构以概率p*(j)进行监管,那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理性行为是随机的选择违规经营和不违规经营。

      

       出现上述原因有很大的可能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约束机制极其的匮乏,监控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评价也相当的匮乏,下一个级别的机构有目的性的向上一个级别的机构隐瞒事实的真相,或者夸大事件态势,方便趁此来提升自己的名望、收入、地位与推迟问题的暴露时间,监管机构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以上的行为,就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不够,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强化,应该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管的独立性检查和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严肃处理监管失职而造成严重风险的人员。培养符合资格的监管人员,建立有效地监管人员制度、培训制度。完善后续教育,增加监管知识,加强对高级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

       三、监管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第一,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对于博弈中的各种情况,全部局中人的得益都完全被清晰的了解的博弈问题。

       第二,博弈参与人的集合为T={监管机构:C;银行:B;市场参与者:M}。三个局中人的策略空间如图2所示。

       第三,三个参与人的混合战略分别为

。其中,α、β、θ分别为三个参与者的监管概率,且在[0,1]之间取值。

       第四,确定三个参与人收益时的几点假设:

       (1)监管机构的收益与自身的战略,银行的战略息息相关,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与否,对监管机构在独立判断下所获得的收益丝毫没有受到影响。

       (2)银行即受到监管机构的影响,又在经济往来上与市场参与者拥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收益既受到监管机构的战略性选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参与者战略取向的干扰。

       (3)市场参与者监管时的收益水平严格低于不监管时的收益水平。

      

       (二)模型建立

       令各参与者选择不同的纯策略组合时在[-3,3]之间,当监管机构选择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选择监管,市场参与者为加强市场纪律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2,-1,-3);当监管机构选择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选择监管,市场参与者不关心风险时,各自的收益为(-2,3,0);当监管机构选择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不监管,市场参与者为加强市场纪律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1,1,2);当监管机构选择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不监管,市场参与者不关心风险时,各自的收益为(-1,1,1);当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选择监管,市场参与者为加强市场纪律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3,3,2);当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选择监管,市场参与者不关心风险选择不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3,2,1);当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不监管,市场参与者为加强市场纪律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3,2,2);当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不监管,市场参与者不关心风险选择不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3,2,1)。得益博弈树图3。

      

       从上面讲到的模型中,得到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如下所示:

      

       (三)模型分析

       在三者达到均衡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该选择以5/36的概率进行监管,可以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会以4/5的概率监管才能保证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市场参与者为了保证自己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则会选择监管概率为20/31的战略空间。

       综上分析,可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贯彻自我负责的原则,即必须健全机构内部的监管制度,内控制度使机构的高管层能关注金融机构的长远利益。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作用在于事后的风险处理,而市场规律的作用主要作用在于事前的经营,加强市场纪律。

       四、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减少监管链条

       统一的监管机构,简洁的监管链条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必须条件,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管主体就会造成监管缺位,表面上看两个监管主体都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负有一定监管责任,但事实上,一旦金融机构不小心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的时候,就不知道是应该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监管责任还是中国银监会该承担监管责任了,所以必须统一监管主体。或者可以把监管职责交给某个机构完全监管,例如把监管权完全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监管链条,还可以完美的结合监管责任和收益。但是省级地方政府必须承担起一定的风险解决的责任。这样所形成的约束机制,使得寻找到了介于发展与加强监管方面的最佳的平衡点。

       (二)提高监管效率

       权衡好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均衡,对提升监管效率有大大的好处,目前,要在防止因监管松弛所带来的风险扩大和避免不考虑监管成本所带来的不好影响两者间找到平衡点,实现监管的效率最大化已经逐渐被我国监管机构关注。主要从监管目标和重点不明确、监管手段和方法落后、监管合规成本较大、监管激励不尽合理、监管收益等问题的解决来提高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效率。随着监管方式的日趋灵活,监管机构日趋注重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监管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博弈关系中可以看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会以很高的概率监管来保证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的最大化,由此可见自我监管的重要性。

       (三)“以人为本”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

       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水平通过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来衡量。时至今日,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第一资源,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事业的前提和决定性因素。因此,应该采用对应的措施,使之逐渐符合监管需要,同时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应该制定并实施全员培训计划,专业骨干人才培训、引智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等对提高监管能力其关键作用的培训。同时,应该不断完善培训所花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的管理规章,并对培训的效果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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