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配套体系探讨_全民健身论文

“全民健身条例”配套体系探讨_全民健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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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条例,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1]。但是在全民健身具体开展过程中,《全民健身条例》内容显得过于宽泛并缺少针对性,所以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为支撑才能把条例制定的内容通过配套制度体现在具体的全民健身事业工作中。《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制度建设是有效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全民健身事业顺利、深入开展的制度保障。新形势下,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需要相关制度来配套实施,从而提高全民健身的实际效果,因此,对于《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过程中配套制度建设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配套制度是《全民健身条例》内容的补充

《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工作条例,对于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具有法的效力。然而,条例共只有六章四十条三千多字的内容,显然不能全面地诠释我国全民健身所要涉及的各个领域,那么就必然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作为条例内容的补充。如《全民健身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配套都构成了全民健身条例的主要内容。此外,例如《全国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规定》、《全国全民健身先进奖、进步奖评定表彰办法》、《全国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都为《全民健身条例》内容提供重要补充[2]。

(二)配套制度建设是《全民健身条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经济文化差异较大,进而开展全民健身的实际情况也不相同。《全民健身条例》只是从立法的角度去规定我国必须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条例提出的内容在各个地区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具体化,所突出的法律效力就不够明显,所以各个地区关于全民健身的配套制度实质上也是对《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地细则化。目前,各省及地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全民健身都有立法性文件出台,如湖南省2003年实施的《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2008年实施的《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此类条例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安徽、浙江等14个省市已经分别制订了省级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3]。同时在省内各市也有相关条例出台,如《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此类条例更进一步地适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也能更有效地为本市全民健身提供法律依据。在《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及第十六条“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的条款也为全民健身条例的进一步细则化提供了空间,也显现出法律配套的重要意义。

二、《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公民健身权利保障制度

《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这是从我国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以来首次把健身权通过法的形式进行明确化和规范化,对于全民体育健身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仅仅对全民健身权利的明确和规范不能完全保证公民的健身权利得以实现,它需要相关的公民体育健身保障制度的建立才能保证健身权利实现。因为,条例只是规定公民拥有健身权利,但权利的具体维护及体现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来执行。在此之前,我国关于全民健身问题也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同时作为调解体育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总则第二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二章社会体育中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但是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健身权利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使得公民的健身权利经常被忽视。如学校不开设或轻视体育课使学生体育权利无法实现,企业不主动组织体育活动,不安装体育设施,使员工无法开展体育活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4]。在《全民健身条例》没有颁布之前,公民健身权利缺少法律依据来保障,公民健身权利保障配套制度的建立作用不明显。但是目前公民健身权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建立公民健身权利保障配套制度则能得到法律支持。

(二)全民健身组织制度

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是公民健身权利的具体体现,但是一直以来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问题很难上升到制度层面,因而造成全民健身活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各个部门对于全民健身事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认识模糊,组织活动缺少制度约束,经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内容、时间、次数都得不到保障。所以全民健身活动应该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来组织开展,才能确保健身活动组织的强制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中,对于政府及社会各个组织要组织全民进行体育健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条例明确指出了社会各个组织机构对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责任,但是由于全民健身活动涉及的群体复杂,各个地区开展全民健身情况差异较大,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对于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很难形成有效的制度依据,所以必须依靠社会各个组织机构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建立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度来规范和引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对此,《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这说明在《全民健身条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组织制度的建设需要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三)全民健身管理制度

全民健身事业是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协调社会上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达到组织的目的。在《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的条款中,对于全民健身人力资源、体育设施、资金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都提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但是这些只是从各个组织机构应该履行有关责任的角度来保障全民健身的人力资源、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则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进行引导,如《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条例》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的性质及服务宗旨,从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的各个环节,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相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又如为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而制定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可见全民健身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公民健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了公民具有体育健身的权利。从我国体育人口历史发展趋势看,2000年我国体育人口比例为33.93%,预计到2010年,我国的体育人口比例将可能达到40%,而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体育人口比例一般能达到50%至60%,更高的还能达到70%,相比之下,我国的体育人口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5]。从体育人口分布特点看,我国当前体育人口呈现出“马鞍形”的分布态势,中青年人群健身权利的保障严重缺失。同时,农村体育人口明显低于城市体育人口。因此,公民健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应当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中青年人群健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中青年人群主要是由学生和参加社会劳动人员两部分构成。因为学习任务重,学校容易忽视学生体育健身活动,所以对于学生健身权利保障,学校应该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对学生体育健身活动进行制度安排,由家长和教育部门监督。社会劳动人员健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赖于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应尽快出台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体育工作管理法规[6]。

2.注重农民健身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由于农民健身意识薄弱,农村体育健身条件较差,所以应当做好体育健身宣传工作,让村领导干部对农民体育健身权利有正确的认识。

3.注重农民工健身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

(二)健身组织制度的建设

对于《全民健身条例》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从组织管理全民健身模式和全民健身实施机构的优化整合两方面进行。

1.全民健身组织模式建设。由于全民健身事业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所以全民健身的组织管理模式应该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进行。鉴于农村可利用资源有限,余暇时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组织体育健身的内容和时间要充分体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原则。比如农村体育设施及体育指导人员缺乏,但民族体育内容丰富并且对硬件设施要求较低,所以农村体育健身组织模式应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开展民族体育健身活动。同时应重视对农民传统体育技能培养。对于城市体育健身组织管理模式,由于城市人群流动性强,贫富差距明显,因此给全民健身组织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社区是城市人群余暇时间相对集中的地方,城市体育健身的组织管理应该突出社区体育健身组织机构的职能。同时城市体育健身还应该整合企业、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力量来组织管理全民健身活动,更大程度地满足全民体育健身需求。

2.全民健身组织实施机构优化整合。全民健身组织管理不应该只是由政府直接参与组织管理,而是应积极与社会体育团体合作,比如与非营利性组织合作,政府进行资金投入,而由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经营利益的产出和体育健身投入的循环管理。同时,还应加强与企业和营利性组织的合作,吸引企业进行全民健身投资赞助。

(三)健身管理制度的建设

1.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总量已达到约32万人,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4643,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在上海居民一项调查中,有85%的人没有接受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其进行健身活动指导[7]。针对当前社会体育指导员存在较大缺口,应培养一支全民健身指导员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2.优化社会体育活动管理部门。根据全民健身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立管理部门,改善执法部门装备条件和人员配置,并把责任落实到执法个人。同时注重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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