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政治地理格局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格局论文,地理论文,宋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两宋三百年间的政治制度改革和政局的演进,可以大致归纳为对于两种“内”、“外”关系的认识变化。一是宋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一是京畿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对于前者的看法,在北宋真宗朝基本确定:“内忧”重于”外患”。由此导致军事上转入防御,政务重点更加集中于内治。即使是在战云密布的南宋一个半世纪里,转守为攻也并未成为主流的意见。至于后者,其实质是如何看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北宋,“守内虚外”是朝廷一以贯之的思路,如集重兵于京畿,如调整政区层级以及在路一级建立多个平行机构等,这些政区和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其目的皆在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① 北宋朝臣往往用“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的说法,强调中央与地方之间明确的指挥与服从关系,鼓吹中央集权。然则到了南宋,北宋朝臣的上述主张却很少见诸庙论。关于中央集权的看法,南宋较之北宋显然发生了若干变化。
不过,即便理清了“内”、“外”或是身—臂—指的议论在北、南宋之间的变化,也只是了解宋人政治地理观念在不同时期的表达。至于这些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以及如何贯彻,仍是难以把握。身—臂—指的比拟,只是一个空泛的理想模式。同样,“内”、“外”的对立也颇显粗疏,不过,这一类的比拟却触发了笔者的灵感,去揭示曲折隐微的政治地理结构,以及各种结构之间的转化。这是因为,恰恰是通过区域差异的存在与变化,而非大一统格局下的井然有序,才足以显示国家政治、军事形势的转变与政治地理格局的关系,才应当是国家尺度的政治地理研究最为关注的现象。
一般而言,导致地区之间政治地位与功能差异的主要因素,不外乎以下几条:区位、自然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受上述因素影响、长期积累而产生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特点之差别。其中区位又主要表现为与边境、首都的距离。这些因素使各个区域对国家的贡献大小和贡献方式产生了显著区别,故而中央政府对各区域的要求也不会完全相同。而这些不同的要求,最终只能通过中央控制地方的主要手段——行政制度来得到反应。因此,地方行政组织的建制、职能在地域之间的差别,是适应上述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多样性的结果,而另一方面,它又是区域之间分工、地位差异以及它们组合成国家的方式——即整个国家的政治地理结构——的最主要的表现手段。
研究国家尺度的政治地理结构,自然不宜以过小的地理单元为分析单位。如果全境被划为十几个、二十个或者更多的综合政治区,区域之间的差异缩小,则整个疆域内的宏观政治格局及其变化,反而会被掩盖,虽见其斑而不得窥全豹矣。而宋代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制度,恰恰于大尺度的区域之间,存在最为明显的地域差异,两宋之间的制度变革,也以大尺度区域的行政组织的建制与职能为主要对象。因此,笔者有可能将宋代全境划分为几个综合政治区域,每区由一或数个高层政区(“路”)构成,由此入手,探讨宋代的政治地理结构,并进行两宋之间的比较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个别路所实行的行政制度,可能体现了相邻两大区域的共性,这反映了该路自然与人文环境各个因素的综合状况,也是处于两大区域之间的渐变地带,将它划入其中一个区域,并不是截然的、不容置辩的,而只是像研究其他单一因子的地域差异一样,不得不将地域上的连续分布转化为尽量合理的分区图。
二、北宋的综合政治区
衡量一个地区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首先需要明确它对国家所作贡献的大小和贡献的方式,其中财政上的贡献,可能是最引人注目的一面。具体而言,就是这个地区在财政上是长期保持盈余,还是收不抵支。包伟民先生曾对宋代地方赋税征收制度以及赋税额的区域间不平衡问题,进行了多个角度的探讨。② 汪圣铎先生也在其著作中,提供了数份宋代诸路上供的数据。③ 但是,由于各路地方政府之建制不同,驻兵数量之差别更是以十倍计,开支情况大有差别。另一方面,宋代的财政政策,存在某种程度的收支分离现象,尤其是开销最大的禁军的供赡难以计算,故而很难考量某个区域收支是否平衡。因此,研究各区域在中央财政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仅有收入数、上供数是不够的,即便某路历年上供数额很高,然朝廷下拨的经费可能更多,该路还是长期保持收不抵支的财政状况,无法准确判断它对国家的贡献。我们需要掌握所有路分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数额,或者路际财政转移支付的细目,才可能准确掌握各地区总体的财政状况。但今天已不可能找到某一年份所有路分的收入、支出及上供的全面数据,故而无从知道各路对全国财政所作贡献的大小。在这种背景下,北宋政区和行政制度的一些创设所提供的线索,即便只给出一个粗略的地域划分,也是弥足珍贵的。
在北宋,江、淮、荆、浙发运司的设置,使我们可以划定第一个大区域。
发运司长官为发运使或副使。发运使的名目始见于北宋建隆二年(961), ④其后近八十年间,置、罢不常,其职能也逐渐发生变化,至景祐五年(1038),名目最终固定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⑤ 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其职能为“掌经度山泽财货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而兼制茶盐、泉宝之政,及专举刺官吏之事。”其中“漕淮、浙、江、湖六路储廪以输中都”是它所有职能的核心。具体而言,就是敦促和指挥淮南、江南东、江南西、两浙、荆湖南、荆湖北这六个路(熙宁五年,即1072年以后,淮南分为东、西两路,发运司即辖有七个路),将各自的上供财赋转运至淮南真、楚、泗州入仓,然后输至京师。发运使或副使共两员,分别在真州和泗州设置机构,长期驻守,使他们首先具备中央驻地方的代办机构的身份。再者,“专举刺官吏之事”则给予他们监督权,从而变相地授予其干涉辖区内行政事务的权力,以便于为漕输之任务而向地方施压。因此,其财政职能衍生了地方行政方面的职能,并使发运司进一步具备了地方行政机构的某些特色,成为“准行政”组织,其辖区则成为包括六路(或七路)的财政型的“跨高层准政区”。
发运司之设置,目的是将“淮、浙、江、湖”等路组合成钱柜米仓,源源不断地为整个国家输送物资,它也为我们将这些东南路分“汇总”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依据。发运司辖区既非首都所在,又是全国驻兵数最少的路分,其开支甚微,而地阜民繁,财政收入较高。无论其收入与开支数具体是多少,每年运往京师的600 万至700万石的漕粮,毫无疑问是这些路分的财政盈余。至于钱帛一类的上供物, 其数量也颇为不菲。宣和元年(1119)诸路上供钱帛数中,江淮等七路占全国二十三路上供总数的77%。⑥ 换言之,这些东南路分收支之间的差额成为它们对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政贡献。从各种主要物资的流向来看,江淮等七路都是输出地区,是整个国家的主要财源,可名之为“东南供馈区”。即便只从财政角度来看,此七路的共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北宋疆域内各路财政状况是:“天下诸道,若京之东、西,财可自足,陕右、河朔,岁须供馈,所仰者淮南、江东数十郡耳。”⑦ 京师开封附近的京东、京西路,就其出产的物资而言,似可与江淮诸路相颉颃。如宣和元年诸路上供钱帛数中,京东路为一百七十余万,在全国仅次于两浙、江东路,其粮米亦自广济河源源输入京师。而京西亦为境内诸多驻军提供给养。因此,“自足”之意,绝不仅仅是指提供本路属于“地方”的那部分财政支出,也包括养赡京师百万口与数十万禁军,即京东、京西两路并且包括位于京西路之内的京师这样一个完整地域的“自足”。除了在财政上负担起供赡京师这样的重任,京东、京西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正如其名——在于拱卫京师,这是由其区位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军事还是财政上,京东、京西两路都须围绕着京师形成一个足以自恃的较完整的区域,任何时候,这一区域与京师的联系都是最直接的,与他路有明显区别。这一核心地区在行政制度上的反映是:其行政组织之建制最为典型和稳定,既无须再设置跨高层准政区,其高层政区之分划与行政组织的变动,也较其他路分少。据此,我们可划分出北宋的第二个大区域,它既是一国根本之所在,不妨名之为“京畿核心区”。
北宋的陕西、河东、河北路,呈扇形分布于京畿核心区之北方,推行各种制度时,此三路大多有很强的一致性,载籍中也往往是三路并称。从三路的行政制度来看,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三路置军事机构安抚司最早,而且,作为民事与财政的最高负责机构,三路转运司之地位在全国同侪中最高;二是同样是作为高层政区的陕西转运司路与安抚司路,分区皆变动频繁,时而合陕西而置一司,其下又分路置司,时而又划为数区而并置司,而分区数又变动不居,仅转运司之辖区分合、建制变易,即不下十次;三是陕西、河北诸安抚、转运司之分区很不一致,而且随着诸司辖区分划之变动而更形错落,陕西始置一转运司,以及鄜延环庆、泾原秦凤二安抚司(宝元元年,即1038年),终分为转运司三(同时以一个都转运司统辖之)及安抚司六(宣和元年),河北由一转运司、一安抚司(庆历五年,即1045年置)而分为二转运司、四安抚司(北宋末)。三路行政制度之变动,显示了中央政府在不断变换的军事压力下,寻求最佳的军事、财政配置方式和攻击、防御的适当方向。三路兵事关乎国家存亡,而行政官员负有后勤重责,故而转运使也因沿边诸路在军事上的重要性而彰显其地位。陕西、河东、河北岁入绝不足以自给,故而每年须由中央政府将发运司征敛所得的巨额钱谷,转移支付至三路,以换取国家的安全。熙宁十年,吕温卿曾建议“如江、淮发运使之法,于北京特置河北、京东、西路都转运司……应合通融移用财赋课利、按察郡县事件等,委四路都转运司通管”,未为神宗接受。⑧ 先不论都转运司一个地方机构能否承担如此广大的地域内的财政与民政事务,若以我们的分区模式释之,此议也显属乖谬:京东、西与河北分属两大不同的功能区,若置四路都运,既要供馈河北这个吸纳财赋的防御区,又要调度京畿核心区——须注意,其中还包括有百万待哺之口的开封府——的收支,根本难以兼顾,徒然打乱北宋长期形成的稳定的政治地理结构。可见,某一种行政建制适应以供馈为主要功能的江淮,却不一定适合于沿边路分。此三路之主要功能,不在于财赋而在于军事,或可名之以“北方防御区”。
除以上所述三个区域,北宋境内所余各路,即川峡四路(益州、梓州、利州、夔州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和福建路,无一例外地“险”或者“远”,甚至二者兼而有之。宋代官员任命制度中,所定“险”地——“恶弱水土”处——皆在两广、福建;“远”地,则具指“川峡、广南及沿边”。⑨ 针对“险”、“远”地区官吏的各种优遇——减举主、减任期、用摄官、重酬奖、增荫厚俸⑩ ——当然也是主要适用于川峡、广南及福建。这七路在财政上对中央政府的贡献较之江、淮、荆、浙各路,不可同日而语,也绝无北方三路关乎国家存亡的军事功能,地处边远,兼之交通困难或自然环境恶劣,致使中央政府对它们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自熙宁三年始,终以“川峡、闽、广,阻远险恶,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立七路定差之法。(11) 即在川峡四路、广南两路及福建路,由本路转运司按中央吏部之铨选制度, 代替吏部行使任命大部分州县官员的权力。这一制度给予七路转运司以较大的自主权。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最根本手段,官员的任命权本来是前者绝不愿让渡的权力,只有在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行使这种权力、同时战略上无关乎整个政权存亡的地区,才可能出现这种“放权”,因此,这一政策同时也意味着七路同中央的关系,不如其他地区那样密切。七路漕司在行政职能方面的特殊性,正好反映了这七个路分功能和地位的“边缘化”。若与它们的区位相结合,以“南方边远区”统括七路,或许较为恰当。
结合经济、军事与地理区位,我们以发运司这一跨高层“准行政”组织的设置,划出“东南供馈区”,以地方行政制度最为典型与稳定的地区对应于“京畿核心区”,以分管军事、财政的两种高层行政组织变化最为繁复的地区对应于“北方防御区”,又以定差法括其他七路即“南方边远区”于一体,并且揭示了四个区域内部的一致,及相互之间的功能分异。这样,北宋的政治地理结构,就可大略以图1示之。
图1 北宋政治地理结构
上文已经提到,个别路分可能包含两大区域的特性,北宋的荆湖南路与福建路便是如此。一方面,前者盛产粮食而上供钱帛不多,后者上供钱帛居于全国各路前列,而米谷仅足以自赡,均属财赋输出的路分。另一方面,熙宁三年,始立七路定差之制,包括福建,数月后,又将荆湖南路纳入定差路分之列,此又两者相似之处。然以福建路之区位偏于一隅,交通更为险阻,而荆湖南路距首都较近,且在发运司辖区之内,故如上分区似较合理。
三、南宋的综合政治区
南宋疆域的大小、形状、首都的位置,以及跨高层行政组织之设置,较北宋有了很大的改变,行政制度的地域差异,也完全不同于北宋的结构。这就意味着,南宋疆域内大区域的划分,会与北宋有很大区别。
南宋不再存在北宋发运司那样唯一的跨高层“准行政”组织,但是出现了新的类似组织,即四个新生的财政督理型跨高层准行政组织——总领所,分别为三至五个军管型的准行政组织——制置司或宣抚司——供馈军需,总共辖有全国一半以上的路分。这些财政督理型和军管型的跨高层准政区,决定了新的地域分划方式。
宣抚使始见于唐开元元年(713),是作为监察地方赈灾事务的朝廷特使;(12) 制置使则始于唐宣宗大中五年(851),负有地方军事职责。(13) 在北宋,制置使仍与军事事务有关,如开宝七年(974),命钱俶为昇州东南行营招抚制置使,帅吴越兵攻南唐;(14) 而宣抚使一职,在北宋初仍承袭唐制,但到了庆历二年至四年,杜衍、韩琦、范仲淹、富弼等先后以参知政事或枢密副使之资宣抚河东、陕西、河北,(15) 宣抚使一职变为调整沿边攻防大略,或统筹重大战事的高级军职,与制置使职能接近而地位较高。不过,虽然北宋的宣抚,制置使将“某某路”置于职衔之前,但只是到某路执行公务的意思,只是暂驻地方的中央官员,并无明显的地方官性质。并且,同唐代一样,北宋也很少任命宣抚使、制置使。
靖康元年(1126)金人入侵,此后十年境内充斥战事,由于全境的军队调动和军事行动频度突增,宣抚使、制置使的任命也经历了一个数目猛增、官员调动频繁、出现明确辖区但辖区不断调整的过程。至绍兴五年(1135),福建、广南东、广南西、荆湖南路等内地路分内乱已经平定,主要军事行动移至江淮地区及川陕交界处,宣抚、制置使的设置,也集中在宋、金攻防界线。同时,宣抚、制置使也完成了由军事长官到地方军政首脑的演变,出现了元人方回所说“宋以制置使、宣抚使专阃”的情况。(16) 至此,江淮、京湖、四川三个军管型准政区已经成型,其长官或是宣抚使,或是制置使,但相对而言,任命宣抚使要比制置使少得多,而前者权位则超乎后者之上。
直到南宋末,宣抚司、制置司(即以宣抚使、制置使为长官的机构)一直起着军事型跨高层“准行政”组织的作用,同类组织在三大区的功能也接近,但是,就相应的准政区的稳定性而言则有很大区别。建炎三年(1129)始置川陕宣抚司,(17) 但到绍兴十四年,原属陕西路的境域仅阶、成、岷、凤四州为宋政权所控制,故并四州入利州路,且改川陕宣抚司为四川宣抚司。(18) 此后四川宣抚或制置司的名称固定下来,辖区也稳定为成都府、潼川府、利州、夔州四路。京湖宣抚或制置司的辖区也非常稳定,自绍兴五年岳飞为湖北路荆襄潭州制置使后,(19) 除绍兴五年至六年、绍兴十一年至三十一年、乾道二年(1166)至开禧元年(1205)不置宣抚、制置司,以及开禧三年至嘉定元年(1208)包括京西、湖北、湖南三路,(20) 其他时候,京湖宣抚、制置司辖区一直稳定地由京西、湖北两路构成。只有江淮大区非常不稳定,自南宋初至南宋末,一直分合不定,而且辖区不规则,往往与高层政区不重合。时而撤销所有宣抚、制置司;时而合江南东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偶尔包括两浙路之一部),置江淮宣抚或制置司;时而只在淮南两路置两淮宣抚或制置司;时而在整个大区置三个同类机构:分淮南两路,置淮东、淮西宣抚或制置使,而又在江南东路置沿江制置使。因此,南宋时人称呼各制置司,四川司可简称为“蜀阃”,京湖司简称“荆阃”,而江淮的相关机构,则有淮阃、淮东阃(东阃)、淮西阃(西阃)、江阃等多个称法,以对应不同时期存在的多种机构。大体而言,江淮大区建置的变化,反映出朝廷对于在京师咫尺之地存在一股强大的军事力量,是非常敏感的,因此随着与金、元战事的缓急变化,也相应削弱或加强江淮地区军事力量的强度和凝聚力。但总体而言,以淮南两路为一线阵地,江南东路的沿江地区为二线阵地,其他地区为腹地,共同构成一个大的政治区域,其分合皆限于江淮数路,恰恰反映了其内部的联系。
与三大军管型的跨高层“准行政”组织相配合,南宋初设置了四个总领所。自建炎三年十月任命赵开“专一总领四川财赋”,(21) 至绍兴十八年该职最终定名为“四川总领”,(22) 其间“总领”一职的名衔、辖区、职责、地位经过数次改变,最终在南宋疆域内形成了四个总领所:四川总领所以及“总领淮东、淮西江东、湖广江西军马钱粮”(简称淮东、淮西、湖广总领所),其职责为“馈饷”并且“与闻军事”。(23) 总领所与北宋发运司一样,因负有关乎国家安危的财政重责,从而获得了按察辖区内几乎所有官员的权力,甚至参加具体的地方行政事务,如领导重大工程、参与地方赈济等,实已具备了地方行政组织的部分职能。
与北宋发运司不同的是,总领所主要是向各宣抚、制置司所属军队提供军需的财政官员,除了从中央得到一部分财物,总领所主要是从地方征收财物之后,直接供馈给军队,将提供财物的地区和消耗财物的地区直接联系起来,两者共同构成它的辖区。由于宣抚、制置司辖区的存在,总领所财物的去向比较清楚,但其来源则很复杂,因为朝廷完全按照总领辖区内军队所需物资量与各地区所能提供的数额,并按照供应地与军队的就近原则给总领所划分辖区,导致各总领所辖区既破碎(往往拥有某路的一部分府、州),又相互交错。大体而言,四川总领所辖区为川峡四路,与四川宣抚或制置司辖区一致;淮东总领辖淮东、江东、江西路以及两浙路部分州军;淮西总领辖淮西、江东、江西路;湖广总领则辖荆湖南、荆湖北、广南东、广南西、江西、京西南路。其中淮东、淮西两总领共同辖有江东路,淮东、淮西与湖广三总领辖区在江西路发生重叠。(24)
虽然总领所辖区不像高层政区那样明确,然而它与宣抚或制置司辖区之间,在地域上的匹配大致成立:制(宣)、总两司在四川的辖区是一致的。在京湖,两司皆辖有京西与湖北两路,而总领所长期辖有的荆湖南路,只是偶尔在制置司统辖之下。至于江淮,不管是只置江淮制置(宣抚)司,还是分置三司,皆由淮东、淮西总领所负责供馈。这样,财政型与军管型的跨高层行政组织,互相匹配,形成四川、京湖、江淮三大区域。相同性质的跨高层行政组织的普遍、稳定设置,使得南宋的各大区域之间的分划,一改北宋以功能为主要标准的结构,出现了区域之间功能同化的现象。三大区域平行分布,皆呈南北走向。其行政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本区域独立军事行动的需要。
当然,三大区域之间的差异还是存在的。由上文可知,各大区域制置(宣抚)司的建置,自东向西渐趋稳定;制置(宣抚)司与总领所之间的契合程度,也是由东向西愈益紧密,即离首都越远,两者之间辖区的契合程度越高。各大区域跨高层行政组织的功能完善程度,也表现出相同的西高东低的空间特征,离朝廷最远的四川制置司,是同类机构中最为稳定的,四川总领所较其他三总领更为独立,功能更完善。(25) 但是,因区位不同而导致的这些差异,并不足以否定四川、京湖、江淮三大区各自作为内部联系紧密、独立性很强的政治区的存在,相反,可以视为使三大区作用、生存能力相接近的手段:距离朝廷越远的地区,当然越需要有独立应付军事格局变化的能力。无疑,上述三大区域在南宋时期成为性质相近的军事、财政结合的“独立攻防区”。
南宋都城之区位,也不像北宋那样位于国土中心地带,而是偏处一隅,因此,其附近地区不宜再以“核心区”名之。虽然淮东总领所置司于两浙路(镇江府),并且沿江制置司与淮东总领所都辖有浙西一部,但两浙之大部,仍在诸制置司、总领所辖区之外,且系首都所在,与中央的关系自然更为密切。与之相邻的福建路,也不再是“边远”地带,既非用兵重地,财赋亦直输中央,(26) 朝廷在该路的控制力,仅次于两浙路。行都最直接有力的军事屏障,由江淮大区提供,而两浙、福建路,则围绕行都形成最后防区——尽管宋亡之前的战事证明,这一防区不堪一击——并为中央政府提供主要的财政支持,是中央政府之根本所在。如果制(宣)、总二司可以看作中央在各大区域的代管机构,则两浙、福建路,在更大程度上属于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似可以“京畿拱卫区”名之。
至于广南东、西路,远在南隅,从政治、经济和军事各方面来看,其在南宋仍未改变“边远”状态。定差、摄官及对于两路官员的各种酬奖制度之实行,大致类于北宋;两广财赋对南宋朝廷的贡献甚小;并且,在宝祐二年(1254)元人征服大理之前,两广在军事方面的重要性也远不如其他各路。这表明此二路与南宋中央之联系仍然逊于其他诸路。在行政建制上,在绍兴初虽有“宜置大帅一员,兼统二广帅司,以殿南服”之议,(27) 然则二广沿边向来不是用兵的主要地区,故未尝有制置(宣抚)司、总领所之稳定建置,我们仍可以“南方边远区”名之。
按以上之大区分划,及前文对诸制置(宣抚)司、总领所辖区之分划,南宋之政治地理结构,可以图2示之。
图2 南宋政治地理结构
四、两宋政治地理结构的差异
从北宋而南宋,综合政治区之间渐趋于同质化,这是整个宋代政治地理结构发展的主要特征。北宋各大区域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分工,核心区、东南供馈区与北部防御区之间,所负担的职能有明显的差异,惟南方边远区并无特殊的专门职能,在全国的政治格局中的重要性——或曰政治地位——与前三者有着高下之别。因此,分划北宋的综合政治区,行政职能的地域差异是主要的标准。而在南宋,区域之间的功能差异变为次要的现象,全国大部分高层政区可划分为相同功能的几大区域,跨高层准政区的界限成为划分综合政治区的主要依据。这些跨高层准政区,是为军事目的而设置的制置或宣抚使,以及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的总领所辖区。这些区域的功能之核心,是各自担负北向的军事攻击或防御任务。南宋各大区功能的同化,意味着南宋政权在外来压力之下,一直保持一种便于应对战争的政治地理结构。
这一推论,由两宋综合政治区划的空间布局或可得到更好的证明。我们将图1与图2进行简化,可得到图3所示的模式。
图3 两宋政治地理结构简化图
北宋的政治地理结构,是由首都(点A)向外辐射的模式,由京畿核心区(内圆1)至东南供馈区(半圆环2)和北方防御区(半圆环3),再到南方边远区(半圆环4),控制力逐步减弱。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北宋模式又是各种资源通过中央进行重新配置,各方力量由中央集中调控的格局,是一个强调中央集权的内敛模式。如果在3之外补上半圆环5,这个模式,就完全符合上古以来理想中“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荒服”的均匀辐射的圈层式的政治地理结构。不过,我国历代王朝的都城,大都比较靠近主要外敌所在方向,北宋承袭了这一传统,使得这一模式的重心偏向北方,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半圆环5, 可以看作在北方敌国压力下内凹的一块。来自各个方向的外部压力不均衡,与内部自然环境的巨大差异,是导致政治地理结构偏离理想模式的两个主要原因。尽管如此,与前、后历朝的政治地理结构相比,北宋的模式仍然最接近于圈层式的理想模型,是建立在地域职能分工前提下的圈层式结构。这种结构最便于对国土各个部分均匀地施加影响,这也是北宋“安内”较为成功的原因之一。但是,区域之间的功能异化使各区都需紧紧依靠中央,缺乏自成一体的能力。比如,在区域3内,大量军队急需供馈,却不能与区域2直接联系,而需通过中央转移支付。这种反应方式当然不可能有随时权变之功效,此为北宋模式的最大缺陷。
较之北宋,南宋的政治地理结构可以说是全新的。凡包括北部防线之一段的综合政治区,其形状皆是南北长而东西窄,所需防守的边面、江路短而纵深大,呈颇具穿透力的狭长型。除了南方边远区(5)之外,其他四大区域一致由南向北平行排列。如果江淮区(2)分置淮东、淮西二制司,分别与二总领相匹配,那么,区域2中间又可划出一道南北向的界线,南宋各区域的南北走向就更为明显,呈现同质平行的分块式结构。由于2、3、4各大区域之设计及其形成,都由便于区域内部军、财合一之需要所推动,各区域对于中央政府和其他区域的依赖较小,有助于各守边面,独立应付军事威胁。北宋各大区功能不全、相互之间联系松散而缺乏独立生存能力的致命弱点,在南宋模式中得到了纠正。不过,既然本区域内部可自成一体,中央的影响自然减弱,南宋模式就不如北宋模式那样有利于中央集权,显然是出于两宋之交政治形势剧变、外来压力突增之故,南宋中央政府不得不调整政治地理结构以应对主要威胁。因此,关于政治地理结构之设计理念,也不同于北宋时内敛的一贯思路。
周振鹤先生认为,《尚书·禹贡》勾画了战国以来两种理想的政治地理结构:分块式结构的“九州制”与圈层式结构的“五服制”。秦汉以来,它们一直是政治地理结构的两种基本形态。(28) 北宋的政治地理结构,比较接近于圈层式,而南宋则是分块式。但在上述主要空间特点之外,两宋都各自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加强区域之间的联系。北宋“置京西路而襄州在汉水之南,则以制湖北也,置湖北路而岳鄂在荆水之南,则以制湖南与江西也”,“政治主导原则”致使高层政区与自然、人文因素的区划不合,也使个别区域由北而南的纵深走向,显得与圈层式的主体结构格格不入。但这种以北制南的方式,与中心控制周边的内敛模式一样,是出于“自内而制外”的目的。(29) 可见,北—南走向毕竟只是北宋政治地理结构发展的次要方向,“内外”是“北南”的前提,“北南”只是“内外”的变体。
而南宋各大区域在南—北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加强东—西方向联系的设想和措施。绍兴初,胡安国根据北宋时长江中游的政区建置特点,提出由荆湖北路“大帅”兼领夔州路的建议,以期两路有无相济,用夔府人力物力,尽湖北之地利。(30) 这种分划方式使川峡难成四塞之国,又使湖北“大帅”辖区内江路过长, 防守不易,与南宋的新形势不符,故未被接受。不过,在南宋后期设置的夔路策应司,(31) 其职能正在于加强四川与京湖之间的军事合作,加之四川总领所例须接济京湖,湖北与夔路之间存在着横向的军事、财政联系,其实际效果,相当于部分实施了胡安国的建议。而沿江制置副使司的设置——其辖区包括京西、荆湖北路、淮南西路和江南西路的部分地区——则起到了沟通京湖与江淮大区的作用。(32) 惟夔路策应使与沿江制置副使之职在于军事,于地方行政事务中的作用不能与其他制置(宣抚)使相比,而且前者一直是四川或京湖制置(宣抚)使之兼职,故而东—西之联系,终不如南—北之走向重要。
五、讨论
至此,我们可以确定:在北宋,作为不同的“臂”或“指”的个别地区之间,存在着可与“有机体”的器官相比拟的明显的功能差异。就是说,除了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确然无疑的指挥与服从关系之外,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比较明确的分工,在整个国家内部扮演不同的角色。并且,在这一分工体系之下,它们共同构成一个自足的整体。但是进入南宋,较大尺度的地域之间的分工与组合是以截然不同的面目出现的,它们的差异主要通过区位的不同来表现,而职能的分化已是极大弱化,并主要存在于首都所在的“京畿拱卫区”与其他的“独立攻防区”之间,至于每一个“独立攻防区”,则都有条件各自成为性质相近的自足整体。进一步寻求功能的分化,可能要在每一区域内部着手,即进行更小尺度的研究。
两宋之间之所以有如此鲜明的对比,或许可以如此解释:历代中央政府都不得不面临来自内外两种方向相反的压力,一种政治制度,往往只有利于应付当前的主要压力,却不可避免地在处理另一种压力时显露出弊端来。很难有一种体制,能够周旋于各种压力之间而游刃有余,因而,最终作出任何一种选择,都只是权衡内忧与外患,取其轻者而已。当这两种压力的主次关系有了变化,政治制度——包括地方行政制度——及其空间特点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决定了个别地区扮演的角色的转换,以及这些地区组合成国家的方式的转变,也就是说,导致了完全不同的政治地理结构的产生。
两宋行政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跨高层行政组织性质的转变、空间组合方式的改变及其在政局中的地位日益彰显,从而引起政治地理格局的演变。这正是为了应付主要威胁而产生的必然调整。至南宋中期,“尾大”之弊已见端倪,四川(西南)之于临安(东南),正如平卢、范阳(东北)之于长安(西北),而吴氏之世袭,亦与安禄山之久任相仿佛,故北宋体制下绝不可能发生之叛乱,起于南宋中期。吴氏旋起旋灭,然而此后拥有辖境之内极大权威的跨高层行政组织终究未被取缔。毕竟,外来压力才是造成南宋政府一个半世纪以来寝不安席的主要原因。因此南宋中央之于地方,终究不能恢复北宋时的强大控制力。
这一政治地理结构的剧变,揭示了北、南宋之间政治体制的全面转变。诸如宋代是中央集权最甚的朝代,或者说是我国历史上强化中央集权的转折点之类的看法,或许因此该有所修整。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北宋,到了南宋,中央集权的强化过程中止,转而出现放权的趋势。重内轻外、重中心地区轻外围地区的思维,在南宋也只见于议论,在实际的施政过程中很难发现这种迹象。同样,由此引起的结果是南宋军力的增强。尽管南宋对金、元几乎一直处于守势,但较之北宋却大有改观:北宋西北大军屡衅于西夏,至南宋时期,蒙元毕征夏之功于一役,而为完成灭宋之业,却整整消磨了半个世纪。在蒙古人横扫欧亚大陆的气势映衬之下,南宋守国之成效更显得难能可贵。这种业绩,至少要部分归功于政治地理结构的成功转型。
纵观宋至清之间的近十个世纪,两宋的两种结构是最有代表性、也可以说是最极端的模式。元以后,政治地理结构基本上是在两者之间协调或转变。元人攻宋时,针对南宋各制置司辖区的南—北指向,采用的是多头并行的北—南指向,(33) 故元代前期各行省在原南宋境内者,大体吸收了南宋的模式而加以进一步发展,如中书省及陕西四川、湖广、江西等行省,其纵深更愈于南宋四川、京湖、江淮等综合政治区,不过整个疆域的政治地理结构则不如南宋那样规整。但在战争状态下有足够生存理由的狭长型政区,到了元代中期“马下治天下”之时,其空间形态给行政管理和监督造成很大困难,因此,中书省以及陕西四川、湖广两行省被重新分割成紧凑型政区。从各省的空间布局来看,由南宋模式略微转向北宋模式。进入明代之后,这一回复的趋势继续发展。明代中叶以后以边疆地区设置的总督,为辖区最高军事、民政长官,独当一面,颇有南宋制置使制度之遗意,然其所负责的边面长,纵深浅,其政治地理结构更接近于北宋的圈层式结构。清之总督在职权方面与南宋制置使之间也多有可比之处,故称“制台”;然按总督辖区的分布来看,政治地理结构也更接近于北宋。总体来看,从元代中期以后,历代的政治地理结构虽然没有达到北宋那样规整的圈层式结构,各个地区的职能分工也没有那么明显,但显然也已逐渐远离了南宋模式。元代以后再也没有出现类似南宋所面临的从未松弛的外来压力,这是元、明、清三代政治地理结构从南宋模式退缩的主要原因。但也可以反过来这样阐述:长期面临外来压力激发了南宋持久而旺盛的战斗力,而南宋政府主动作出尽可能合理的大规模制度调整,是这种战斗力的保证。元以后的三个朝代,在全国政局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之时,似乎从未表现出如此强大的“转制”的能力和决心。
注释:
① 关于“守内虚外”在军事与行政方面的具体表现,可见余蔚《唐至宋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体系的演变》,《中华文史论丛》总第71辑(2003年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② 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③ 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第876—881页。
④ 参见王应麟《玉海》卷182《建隆发运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947册,第678页。关于发运使之建置、沿革、驻所、辖区,可见陈峰《宋代的漕运管理机构述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余蔚《宋代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载《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3期。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2“宝元元年八月丁卯”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101页。
⑥ 参见《文献通考》卷23《国用》,中华书局,1986年,第228页。
⑦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3“宝元二年五月癸卯”条,第1113页。
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4“熙宁十年八月己亥”条,第2682页。按当时河北、京东、京西已各分为两路,所谓“四路”,当是以河北为东、西两路,而仍视京东、京西各为一路。
⑨ 《吏部条法·差注门》,《永乐大典》14620,中华书局,1986年,第6515页。《宋史》卷159《选举五》,中华书局,1986年,第3721页。
⑩ 这是宋代一系列奖励官员或降低任官资格的手段。简单介绍如下:官员升迁需要一定数量的“举主”,即举荐人,减举主意味着降低升迁的门槛;为官一任有一定的年数,比如三年,任满则按照任期内的功过予以奖励或升迁,减任期同样意味着官员资历的累积和升迁速度更快;摄官是指某一职位任用资历和品级不够的官员;荫则是指中央政府准许官员亲属担任中、下级官员,但按官员资历之不同,出仕的亲属之数目、亲疏及任官的品秩皆不同,增荫是指增加任官亲属的数量与品级,并允许疏属享受荫补。这些措施是对严格的官员任命体制的调整,使之能够适应特殊的时代和地区。
(11) 《宋史》卷159《选举五》,第3721页。
(12) 参见《资治通鉴》卷210“开元元年七月壬申”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6686页。
(13) 参见《文献通考》卷62《职官考十六》,第561页。
(14)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开宝七年十月丁酉”条,第124页。
(15) 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5“庆历二年三月丁巳”条,第1234页;卷142“庆历三年八月癸丑”条,第1309页;卷151“庆历四年八月甲午”条,第1403页。《宋史》卷314《范仲淹传》,第10275页。
(16) 方回:《斩三川守李由》,《续古今考》卷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53册,第168页。阃者,京师以外之军事区也。
(17) 参见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3“建炎三年五月戊寅朔”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25册,第371页。
(18) 参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三月丁卯”条,第327册,第105页。
(19) 参见《宋史》卷365《岳飞传》,第11383页。
(20) 开禧、嘉定间宇文绍节宣抚京湖,《宋史》纪、传皆云“湖北京西宣抚使”,然《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42(中华书局,1957年,第3187页)载:嘉定元年正月京西湖南北路宣抚使宇文绍节奏:“本司举官员数,已准指挥,湖北京西止是两路,比附四川路分,每岁举改官六员……今绍节充京西湖南北路宣抚使,乞比附四川路分,增添湖南一路员数。”吏部言:“四川宣抚系有四路,今京西湖南北,乃是三路……”则绍节宣抚京湖,确领三路,为特制。按绍节于嘉定二年正月签书枢密院,则自京湖召归当在嘉定元年正月至二年正月之间。
(21)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8“建炎三年十月辛丑”条,第325册,第436页。
(22) 《宋会要辑稿》职官41之47,第3109页。
(23)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0“绍兴十一年五月辛丑”条,第326册,第873页。
(24) 有关总领所的职责与辖区,详见余蔚《宋代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
(25) 参见李心传《建炎以宋朝野杂记》甲集卷11 《官制二·总领诸路财赋》(中华书局,2000年,第226页)载:“四川总领专制利源,即有军兴,朝廷亦不问。”东南三总领各有其获得财赋之区域分划,然大多入不敷出,仍“仰朝廷科拨”。
(26) 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51(第2962页):“大抵国家用度,多靡于赡兵,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诸屯,其送京者殆亡几,唯闽浙悉输焉。”不过,事实上闽浙的财赋也并非“悉输”朝廷。绍兴初年置淮东、淮西宣抚司之时,“东路宣抚司军储多自浙西桩办”。直到绍兴三十二年,淮东总领所“名虽淮东,而所总多江东、浙西财赋”。(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1“绍兴六年五月乙卯”条,第326册,第398页;卷199“绍兴三十二年四月甲戌”条,第327册,第857页)故而,只能说两浙的大部分与福建的全部财赋,直接供应临安所需。
(27) 见绍兴三年前后胡安国泰,引自胡寅《先公行状》,《斐然集》卷2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37册,第663页。又,自宝祐五年,曾在三大制置(宣抚)辖区之外,出现过“广南制置司”的建制,这是因为宝祐元年元灭大理,原来深处内地的广西,立时变作交战前线。至开庆元年(1259)又罢广南制置司。
(28) 参见周振鹤《中国历史上两种基本政治地理格局的分析》, 《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9页。
(29) 胡寅:《先公行状》,第663页。
(30) 参见胡寅:《先公行状》第663页。
(31) 夔路策应司始置于嘉熙四年(1240),至宋末犹存。 其职责在于每年从京湖制置司抽调数千士兵助四川制置司“防秋”,次春遣返京湖。发明这一建制的目的在于,既可以加强两个制置司辖区的军事联系,又避免了两个制置司互相兼职,从而产生严重威胁中央政府的巨大的军事区。其具体职责,反映在李曾伯《可斋续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9册)前卷4、后卷4的多篇奏疏中。
(32) 沿江制置副使司置于嘉定十四年,此后至淳祐二年(1242)之间,驻地主要在荆湖北路鄂州。嘉熙元年,其辖区包括京西路与荆湖北路的襄、鄂、随、郢、复、岳、德安、汉阳、信阳等府、州、军。淳祐三年至宋末,主要驻于江南西路江州,时或在黄州,其辖区除江西路之外,另有蕲州、黄州、饶州、兴国军和南康军等淮南西路和江南东路的部分州军。它是与沿江制置司(治于建康府)并列的机构。(见《宋史》卷40《宁宗四》;卷41至卷44《理宗纪》;卷46《度宗纪》;卷88《地理四》“江州”条;卷416《吴渊传》、《汪立信传》。马廷鸾:《碧梧玩芳集》卷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7册,第37、38、43页。袁甫:《奏备边四事札子》,《蒙斋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5册,第403页)无论置司于江路重地江州,还是南宋后期成为荆湖军事中心的鄂州,抑或是“淮西根本、荆襄犄角”(阳枋:《回黄州札子》,《字溪集》卷6,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3册,第331页)的黄州,沿江制置副使司都未曾离开湖北、江西、淮西三路交界之区。从其地理位置来看,这个机构填补了京湖、江淮两个制置(宣抚)司辖区的防御薄弱处。在南宋中、后期,出于加强京湖、江淮两区联系的目的,沿江制置副使常由淮西(或两淮)制置使、京湖制置使兼。
(33) 周振鹤先生在阐明军事因素对于行政区划的影响之时,即以元攻宋的军事行动方向与元代行省区划空间形态的关系为例。见《中国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8—3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