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外伤后行为能力分析一例论文_李端瑞

颅脑外伤后行为能力分析一例论文_李端瑞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053000

【摘 要】人体受到致命伤后是否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大小,是法医在某些命案现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正确分析致命伤后的行为能力对命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侦查破案甚至是审判起诉都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有助于重建现场,而且对现场中的反常现象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

【关键词】致命伤;行为能力;命案现场

人体受到致命伤后是否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大小,是法医在某些命案现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正确分析致命伤后的行为能力,对解决现场中的疑点,判明案件性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一例较典型的致命伤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致命伤后行为能力的一些观点,以供同行们参考。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4日,某县教师谢某(男,43岁)被发现死于一河沟内。后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证实,当日晚8时,谢某聚会后步行回家途中与一摩托车发生事故,谢某被撞击倒地,短暂昏迷后清醒,双方协调沟通后均认为并无大碍,遂各自离开。途监控显示,谢某并未回家,而是走向河沟所在的方向,最终在河沟内发现其尸体。

1.2 尸检摘要

男性尸体,尸长170cm。尸僵缓解。头皮未见明显损伤。两手呈握拳状,右手内握有淤泥及草叶。左大腿下段外侧有2.3cm×0.3cm表皮剥脱,右小腿上段前侧有1.8×3.2cm皮下出血,右小腿下段后外侧有2.8×0.5cm表皮剥脱。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右顶枕部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大面积出血,右顶结节部颅骨骨折,三条骨折线分别向左顶部、右顶部及枕部放射延伸;右顶枕部有8×7×2.5cm硬膜外血肿,左大脑半球硬膜下大片状血肿,厚度约0.7cm,左颅前窝硬膜下血肿,两大脑半球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前纵膈下部有6×4cm片状出血。肺脏饱满,有握雪感,肺脏被膜下有大量出血斑。食管、气管及支气管内有食物残渣。胃内有200g食糜。腹腔脏器(—)。镜下见大脑挫伤出血,血肿形成,大脑、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肺水肿、肺气肿,灶性肺出血,肺内检出硅藻;肝脏、肾脏淤血,脾脏贫血改变。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1mg/100ml。

2 讨论

法医学上常将机械性损伤分为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绝对致命伤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足以致死的损伤,如脑、心、肺等重要生命器官的严重损伤。条件致命伤是指在某种条件下才会致死的损伤。本案中死者颅脑损伤应为绝对致命伤,因为其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小脑扁桃体疝等,足以致其死亡。而后发生的溺水,是因为重度颅脑损伤造成其意识障碍,在无辨识及自救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分析认为,重度颅脑损伤应为死亡的根本死因,而溺水应为直接死因。即因为颅脑损伤的存在才导致了溺水的发生,否则溺亡很难发生。

对于致命伤后行为能力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脑功能存在。行为能力作为有意识的生理活动,意识的存在必须依赖脑功能的存在,一旦损伤使人丧失意识,则不可能具备行为能力。(2)有一定存活时间。绝对致命伤虽是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人都足以致死的损伤,但绝对致命伤是一个定性概念,现实中有轻重之分。许多绝对致命伤导致的死亡并非都是即时死亡,都存在一个死亡过程,有长短不同的存活时间。因此,遭受致命伤后有一定存活时间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之一。(3)躯体具有活动功能。个体遭受致命伤后,具备行为能力必须存在脑功能及一定存活时间,同时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如语言、行走、搏斗等也离不开躯体的活动功能。闵建雄认为,行为能力是指人有意识、有目的生理性活动,根据人的意识程度和神经生理学过程将生理活动性分为反应性、自发性、本能反应以及有目的和有意识的行为四个等级。反应性指对外界刺激有生理反应;自发性指在意识丧失之前能持续某种动作;本能反应指对外界刺激作出对应的反应。而反应性、自发性不具备目的性,不能认定为致命伤后行为能力。即致命伤后行为能力是有目的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在脑组织损伤严重时,其行为能力是一种“不全意识”下的行为能力,多具“本能”及“幼稚”的特点。本案中,死者致命伤后行为能力具备两个要件,既一定存活时间(约2个小时)和躯体活动功能,但不具备正常的脑功能这一要件。谢某生前遭受摩托车撞击倒地后意识尚处于清醒状态,能和对方进行交流,但在双方离开之后,谢某由于颅脑损伤,其意识障碍加重,语言及思维能力逐渐丧失,表现为意识不全及自发性本能反应,造成其无法找到回家的路线。故可以认定,由此时至其死亡这一过程中,谢某已经不具备行为能力,其所有的行为已不在是有意识的行为及活动,而是“不全意识”下的行为能力,不能用致命伤后行为能力的相关理论来解释。本案中,交通肇事方刻意隐瞒交通肇事的事实,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由该案的鉴定及审理可以发现,致命伤后行为能力的判定不仅能很好解决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对判明案件性质亦具有重要意义。而致伤方式的认定必须在尸体检验中对损伤的部位、形态、特征等进行详细检验的基础上,判明是否确系损伤致死,同时结合案情调查及现场勘查推断致伤方式,以明确案件性质。

综上所述,分析致命伤后行为能力,不仅仅要明确致命伤后行为能力发生的必要条件(脑功能的存在、存活时间和躯体活动能力),还有注意致命伤和致伤方式的判定以及致命伤后行为能力影响因素的复杂性。既要理论联系实际,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即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依据,又能帮助司法人员判明案件性质、正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纯兵,杜志淳.致命性损伤后行为能力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4,(2):137-139转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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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02-203.

[4] 陈新山.法医命案现场勘查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14.

论文作者:李端瑞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6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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