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对华出口管制及其发展趋势研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美国论文,发展趋势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42(2006)03-0093-07
出口管制(或控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对出口的产品、技术进行核查、限制的方式来阻止目标国获取某些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出口管制的目的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政治方面的。从经济方面看,许多国家对本国的高技术产品实施高度保护以保持本国在此领域中的领先地位,获取垄断利益;从政治方面看,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实现其它外交政策目标,向敌国或不友好国家的出口往往受到本国政府的限制。
一、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原则和主要措施
(一)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历史
美国实施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漫长,可以比肩其建国史。美国首任财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认为,国外供应可能会在政治冲突和战争中被中断,为避免对国外供应的过分依赖,美国应通过贸易保护政策建立起一个国内加工生产体系,同时还认为对于重要的原料、战略物资的出口要进行限制,从而形成了早期对进出口进行管制的思想,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美国的贸易立法。美国的出口管制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下半叶。1774年12月,第一次大陆会议宣布进口英国商品是非法的,一年以后,会议又宣布向大不列颠出口商品为非法,从而首次确立了美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从那以后,美国以多种理由通过立法实施出口管制措施,其法案主要有禁运法案、与敌国贸易法案、中立法案和出口管制法案等。
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没有管制和平时期重要军用产品或技术对潜在敌国出口的法律制度。因此,尽管20世纪30年代后期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威胁日盛,但在美国却没有限制出口的法律依据。在战争开始前,美国企业几乎可以自由地向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出售任何产品和技术。二战欧洲战场开辟后,美国国会开始授权总统管制重要军事物质和技术的出口。1940年7月国会通过了美国第703号公法,此法第6章授权总统,为了美国的国防利益可以禁止或削减军事设备、军品、零部件或机器、工具、材料或一切制造业所必需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等的全部商业性出口,在执行过程中应发布公告说明被禁止或削减出口的商品或技术的种类。1940年的国会授权有效期最初只有两年,后来由于美国参战,稍加修改于1945年、1946年、1947年被3次延长,国会当时认为出口管制只是由于战争才有必要。
二战结束后,世界进入东西方冷战时期。美国国会决定将战时特别授权永久性地扩展到执行机构,遂于1949年正式制订了第一部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 of 1949)。该法将第703号公法的出口管制程序法制化,授权总统为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国家安全、有助于国内短缺物质供应及抑制通货膨胀而进行禁运或限制出口。该法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一些具有军事用途的产品和技术出口到前苏联和其它共产党国家。此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强外交势力和调整紧缺物质的需要,美国建立了综合性的出口许可证体系。此后10年,经过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的多次更改增删,政府机构的大多数职能部门都参与了出口管制政策的执行活动。
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东西方关系的缓和、美国出口商的抱怨和施压及有识之士的呼吁,美国国会于1969年通过了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69),以替代1949年的出口管制法。从条法名称上的变化,即“管制”(Control)改为“管理”(Administration),可以看出新法案比旧法案就管制程度而言要宽松一些。新法案提倡扩大与前苏联和东欧的贸易。该法案在1972年、1974年、1977年被修正。1979年10月,国会颁布了《1979年出口管理法》(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79),以取代1969年的出口管理法,该法案进一步简化了许可证颁发程序,加强了国会对出口管制的监督。该法基本内容有:(1)压缩有效许可证管制产品的范围;(2)加强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威胁、有重要军用潜力的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审查,但须改进审查手段;(3)提高审批许可证的效率;(4)限制援引外交政策理由进行管制,并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
二战后,由于美国同前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美国国民经济出现军事化倾向,导致其民用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贸易赤字迅速增长。另外,由于西欧和日本经济的崛起,美国的国际经济地位相对下降,因此,国内要求放松管制、提高美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及改变巨额贸易赤字的呼声日益高涨。1987年3月,美国国家科学院发表了《平衡国家安全利益》的长篇报告,报告指出,虽然出口管制是为国家安全而设,但过于严格的出口管制严重削弱了美国技术产品在国外的竞争力,以至于从经济利益角度削弱了国家安全。经过近3年的激烈争论,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88)。该法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出口管理法1988年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1)放宽对装有微电脑的科学和医学仪器的管制;(2)压缩美国实行单边管制的规模;(3)压缩再出口管制的范围。
为了有效地贯彻上述法案,美国商务部又制订了《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该条例是执行美国出口管理法和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的一个综合指南,凡是有关美国出口管制的办法规定都汇集在这个条例中。1988年,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的授权,里根总统组织成立了“竞争政策委员会”(Competitiveness Policy Council),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一套重振美国竞争力的法案。1989年,布什总统成立了一个跨部门的“总统竞争力委员会”(President's 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该委员会的宗旨是研究如何放松政府管制、开发人力资源、加强科学研究和改善国内融资环境。1992年3月,该委员会在其完成的一份报告中,特别针对美国竞争力的下降发出了警报,并建议将“竞争力”提升为国家优先政策目标[1]。克林顿政府1993年上台后,对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管制体制进行了二战结束以来最大的调整。在第12924号执行令下,总统援用“国际经济大国紧急法案”来行使其权力,继续对出口体系实施有效管理。1996年3月,美国政府发布了简化出口管理法规的暂行条例,这是美国40多年来第一次对出口管理法规进行全面修订。这个暂行条例使美国出口管理法规的语言更清晰明了,并简化了其适用范围,从而从总体上使美国的出口管理法规体系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受“9·11事件”和国际防核不扩散低效率的影响,布什政府2005年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以前的8个国家组别变更为A、B、C、D、E 5个组别,中国被列入D组。对D组国家进行出口控制许可的理由有:国家安全、核不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导弹技术等。较之前任,布什政府的出口管制政策趋向更为严厉。
(二)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安全原则。《美国出口管理法1988年修正案》第3章“政策声明”中明确指出:美国的政策是“限制对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军事潜力有重大帮助的货物和技术的出口,并且证明这种出口对美国国家安全有不利影响”[2]。美国对除加拿大外的所有国家的商品与技术出口都加以管制,并对受管制国家进行分类,从严到宽计有Z、S、Y、W、Q、T、V、I 8个组别:Z组,出于外交政策原因实行全面禁运的国家;S组,出于国家安全、反恐怖、核不扩散和地区稳定需要,除药品、医疗用品、食品和农产品外全面管制的国家;Y组,允许非战略性物质出口,禁止任何涉及军事用途、有助于提高军事能力、有损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商品和技术出口;W组,基本原则同Y组,但管制范围更宽松;Q组,基本原则同W组,限制更少一些;T组,总原则和政策同V组,但对刑侦设备、军用设备进行许可证管理;V组,除上述组别外其他基本不存在管制的国家,但依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该组各国并不享受同等待遇;I组,受管制程度最宽松。当然,这种分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列入各组的国家名单会相应发生变化。所有受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商品和技术,无论是从美国直接出口,还是从第三国转口,都受美国严格限制,并严格禁止从美进口的高技术转为军事用途。
2.对外政策原则。上述“政策声明”还指出:为了有效地进一步加强和推行美国的对外政策和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必须限制某些商品和技术的出口。美国对出口实施外交政策管制有明确的目的性,总统须向国会报告管制的性质、内容、执行情况及结果,以及工商界的意见、盟国的态度等,同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可行性:即管制能否达到预期目的;(2)一致性:即管制是否与既定的外交政策相适应;(3)能力:即管制的具体计划能否有效执行;(4)经济影响:即管制对美国出口贸易、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地位、美国作为商品和技术的提供者的国际声誉,以及管制对美国公司、国内就业和现有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5)外国政府可能的反应。美国政府出于外交政策的原因而实施的出口管制具体目标包括人权、反恐怖、地区稳定、化学战、防止核扩散等。
3.短缺物质原则。为了保护美国经济,防止某些短缺物资过多外流和减少因国外需求造成的通货膨胀,美国必须限制某些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不过,自二战以来这种管制只是偶尔或短暂实施过,涉及的范围非常有限。凡列入短缺控制的商品,美国对所有国家基本上都实施出口管制,可供出口的数量一般以过去正常贸易(未管制前)期间各进口国在美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为基础,尽可能公平地分配。同时,每一份配额中都留出一定比例给过去不曾从事出口贸易的新的出口商。
在上述出口管制政策的3个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国家安全管制”和“外交政策管制”。这与战后美国实施的战略有关。冷战时期,美国同前苏联争夺世界霸权,需要对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制;冷战结束后,美国企图独霸世界,更需要控制潜在竞争对手的威胁,不放弃出口管制政策也就成为必然。
(三)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主要措施
1.许可证发放。根据美国出口条例规定,除了可以向加拿大直接输出多数商品和技术外,美国对世界上任何国家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都必须获得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现更名为工业安全局)制订和签发的普通许可证或核准许可证或特别综合许可证。①
2.出口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一个具体出口项目应该适用普通许可证还是核准许可证的关键性依据之一。美国政府制定了两个出口管制清单,一个是民用及军民两用的出口管制清单,另一个是军品管制清单。民用清单列出了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管辖的所有商品和一些软件和技术的名称,出口管制清单不包括那些由美国其它部门或机构专门管制的出口或再出口的商品项目。美国出口商品管制清单上的商品类别经常发生变动,根据2005年出口管理条例第738条及其附件的规定,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将出口管制商品分为10大类:(1)核原料、设施和设备及其它;(2)材料、化学制品、“微生物”及毒素;(3)材料加工技术;(4)电子元器件;(5)计算机;(6)电讯和信息安全设备;(7)激光器和感应器;(8)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9)海洋技术;(10)推进系统、太空飞行器及相关设备。
3.国别分类组。美国为了推行其出口管制政策,实施有效的管制,对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管制,对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依据国家安全原则实施管制;对其盟国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依据外交政策和短缺供应原则实施管制。根据出口管理条例第738条的附件I,美国对出口实施管制的重点与理由主要有8个方面:反恐怖、化学与生物武器、控制犯罪、武器公约、地区稳定、导弹技术、国家安全、核不扩散。美国把中国列入D组,与古巴、伊朗、伊拉克、朝鲜、利比亚、塞黑等国同在一组。在美国对出口管制的8个理由中,国家安全、核不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导弹技术是美国严格控制对中国出口敏感技术的理由。
二、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美国就单独或操纵“巴统”(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COCOM)对中国进行封锁、禁运和出口管制。
(一)全面封锁和禁运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美仍保持贸易关系,在出口管制组别中,我国被列入Y组。随着冷战的加剧,美国对共产党国家采取敌视政策,转而按照“巴统”要求对我国实行出口管制。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列入全面禁运的Z组,并宣布我国为“敌对”国家,禁止美国产品对华出口,也禁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1951年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中国“禁运”的决议。此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直至尼克松总统访华后,中美关系才开始解冻。
(二)70年代与前苏联享受同等待遇阶段
1971年6月,尼克松总统宣布取消对中国的贸易禁运。1972年尼克松总统来华访问,中美两国签署《上海联合公报》,确定了中美贸易的基本原则,给中美贸易带来了曙光,我国又重新被列入Y组。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1980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正式生效,规定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从而促使中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但在尼克松到卡特政府期间,有关出口管制方面美国对中国和前苏联采取了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华出口管制被看成是美苏关系的一种反映,服务于对苏战略要求,中、苏均被列入Y组,出口某些先进技术也采取一视同仁态度。在1979年12月前苏联入侵阿富汗后这一均衡状态被打破,1980年4月卡特政府开始实施区别对待政策,在逐项审查基础上开始向中国出售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尽管我国能比Q、W等组国家获取较多技术及较少管制,但实践表明实惠较少,美仍对很多产品拒发许可证。
(三)80年代逐渐放松的新政策阶段
随着中美关系进一步发展,美国出于政治、经济及其全球战略需要,开始不断地放松对华出口管制,里根总统积极大胆地放松对华出口管制并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1983年将我国列入V组,进入美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较弱的一组,标志着美国第一次将中国作为“友好”国家对待,公布新的“对华出口指导原则”和7类电子产品对华出口的技术界限,确定其技术和产品分类为红、黄、绿3区,并表示要简化和加速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确定对华出口管制的“双倍”政策,即允许美国出口商向中国出口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是对前苏联出口的两倍,并宣布所有不需“巴统”审查的出口申请将由商务部审批而不需跨部审查。80年代中期美国贸易逆差剧增,美国政府决心调整出口管制政策,改革出口管制体系。1985年,“巴统”达成一项简化对华出口审批的协议,接受美国提出的绿区标准,并将种类从7项扩大到27项,条件是中国政府承担出具“最终用户证明”和提供担保的义务。1987年美国商务部对输华产品和技术的绿区范围进行了3次调整,1988年初绿区技术扩大到32类。出口管制的放松加速了美国对华技术出口。根据美国统计,1988年申请对华高技术出口的报告共6900份,总额36亿美元,其中91%获得批准,出口额达30亿美元;只有1.25%被否决,其余的或者无需出口许可,或者是资料不全等技术原因未获批准。1989年美苏首脑对华访问,更加速了美国放松对技术出口管制的步伐。1989年美国与其他“巴统”成员就提高向我国出口的商品与技术的等级达成协议。至“六·四”事件前,美国和“巴统”还先后5次调整和放宽对华出口管制绿区的范围和标准。这一阶段在放松高技术出口管制方面最为突出,使我国能进口大量先进设备,加速了双边技术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技术改造起了一定作用。
(四)1989年“六·四”事件后的暂时停滞阶段
1989年“六·四事件”后,美国率先对我国实行制裁,致使对华出口管制处于暂时停滞阶段。美国国会宣布停止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放松的审议,并通过一系列提案敦促乔治·布什政府对我国实施更严厉的措施,重新研究对华高技术输出及产品出口,冻结对华技术出口已给予的优惠待遇。根据美方资料,美国政府1989年至少中断了300项对华出口的许可。进入90年代,由于美国国会在对华出口管制问题上不断施压,克林顿政府在对华技术转让方面一直裹足不前,放松对华出口管制基本上陷入停滞状态。
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华制裁的失败,以及“巴统”由“瓦塞纳安排”②取代,从1995年开始,中美之间的技术贸易开始回暖。1995年,中国技术进口合同金额比上一年增加了3倍多,合同数量增加了8倍;其中从美国引进的技术合同金额增加了将近4倍,合同数量增加了10倍多。
综观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不难看出,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尽管发展曲折,还一度处于停滞阶段,但自中美建交以来,美国从自身政治、经济与全球战略出发,不断努力放宽对华出口管制,使中国在不长的时间里由Y组调至V组,即由“敌国”变为“非敌国”乃至“友好的非盟国”。但是,在美国的政策、规定中仍保留有许多歧视性条款,使中国未能真正享受到V组国家的待遇。我国是V组中惟一要受“巴统”审查的国家,所有绿区产品对华出口均需有效许可证,一般许可证几乎不适用于我国,也是唯一不适用分销许可证的国家。美国技术评估局官员艾伦·T·克兰也说:“美国出口管制比欧洲国家和日本要复杂得多,且管得过宽。”除“巴统”管制项目外,美国还单边进行管制,从而形成了限制严、范围广的局面。1994年3月,作为冷战产物的“巴统”宣布解散,美国出口管制政策不能不作出某些调整,但其对中国歧视性的出口管制政策基本没有改变。譬如,1999年的《国防授权法》要求加强对航天卫星技术的出口管制;1999年的“考克斯报告”称中国非法窃取美国核技术、卫星及导弹技术以及高性能计算机技术,要求美国政府对其安全防范制度及出口管制政策进行检讨;2001年10月,美国又以所谓宗教自由为借口,禁止对中国出口控制犯罪用的设备。美国美中安全审议委员会认为中国将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一个威胁,也是武器扩散的一个重点关注对象。布什政府上台后,新保守主义思潮在政府决策中占了上风,美国对华出口控制出现了更加严厉的趋势[3]。
三、影响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未来发展的因素
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历经50余年风雨,不难发现它的实施有较明显的政治周期性,当双方政治气候缓和时,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就不断放松,而当政治气候紧张时,出口管制政策就趋向严厉。从目前的形势看,企望美国取消对华出口管制政策是不太现实的,正视影响美国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发展的因素,对处理中美经济贸易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一)中国经济的崛起
中国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大大提升。2004年,中国GDP达到19317亿美元,占世界GDP的比重为4.7%,世界排名第六位。渣打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王志浩预测,如果人民币对美元未来20年保持缓慢升值态势,中国超过美国的时间,将从2040年提前到2035年[4]。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资料,中国的GDP已超过英法,位居世界第四位,且增长势头强劲,对地区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扩大。对此情况,美国国内的保守派力量不是从正面把中国看成是潜在的最大市场、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之一,而是高唱“中国威胁论”,认为中国的崛起会威胁美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利益,主张强化美国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特别是对华的高新技术转让,保持技术领先30年的距离,方有可能抑制中国经济实力的扩张。美国国内的温和派力量也认为中国随着实力的提升,很可能会在未来威胁美国在亚洲的利益和权力,因此对中国保持严格的出口管制是必要的。美国国会认为“美国对华技术转让会给美国本身带来一种虽不太严重,但却是直接的危险。虽然中国在近几十年内没有力量形成严重的威胁,能打到美国的洲际导弹数量也不多,但美国在其它方面的利益仍可能比较容易受到威胁。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强国,它将有能力向美国在东南亚的盟友施加强大的压力。亚洲的一些中国的邻居可能已把中国看作是潜在的威胁”[5]。1999年初,“考克斯报告”出笼后,美国政府对向中国出口某些技术的限制比以往更加严格,如卫星技术、高级计算机技术等。1999年,美国一些人还捏造了“李文和事件”,污蔑中国从美国盗窃高级军事技术,要求国会和政府采取措施对中国进行惩罚。美国担心一旦取消对华出口管制,中国会因此增强军事势力,美国的利益会受到威胁。因此,从趋势来看,今后美国将进一步加大对华出口管制的力度,尤其是软件和高科技设备,并重点加强对我国核技术及导弹技术的监控等。
(二)台海局势的发展
近半个世纪以来,台湾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的症结之一。美国政府一边宣称遵守中美关系3个公报的原则,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边又出台《与台湾关系法》,将台湾纳入其保护伞之下,大肆向台湾转让高精尖军事技术,提升其军力,推行其“不统不独”的均势战略。近十几年来,从李登辉到陈水扁,“台独”势力愈演愈烈,一步步向“法理台独”推进。如果台湾宣布“独立”,台海战争就不可避免。台湾是美国全球军事战略尤其是亚太地区军事战略中的重要一环,是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不沉的航空母舰”,美国不会轻言放弃,在这种大背景下,美国断不会放松对华出口管制特别是高新技术出口转让的管制。
(三)中美贸易逆差问题
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后,两国经贸关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美经贸关系获得迅速发展。中美两国经济相互依赖性强,互补性特征明显。但是,相互依赖是不对称的,中国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大,美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性较小。原因在于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进口所需硬通货必须通过出口才能获得。美国是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是资本、技术、服务和管理经验;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增长潜力巨大的发展中市场,其比较优势是它的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从学理分析,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美国产品、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美国理应有较大的贸易优势。但是,近年来不断强化的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据美方统计,美中贸易出现逆差从1983年开始。但据中国海关统计,中美贸易出现逆差从1993年开始。双方不仅在逆差出现的时间上有分歧,更重要的是在逆差规模方面。根据美国方面的数据,美国对华贸易逆差2005年激增24.5%,达到2016亿美元;而根据中国方面的统计,2005年中国贸易顺差总量都没有超过1000亿美元,美国对华2000多亿美元逆差从何而来?造成分歧不断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统计口径不一致,忽视了服务贸易,对香港“变压器”的作用认识不一致,美国对中国进行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等等。例如,美国使用原产地规则,将经过香港的转出口也列入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香港虽然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它是一个独立关税区,香港将从中国内地进口的商品进行加工处理后出口到美方,美方不应将这部分算为中国对美出口。美方的进口估计,因忽视转口和转口增加值而高估了从中国的进口,因忽视转口而低估了对中国的出口。如果扣除转口部分,中美统计结果差别不大。根据由中美双方组成的双边贸易统计专家小组的分析,确认美国统计的对华贸易逆差被高估60%以上。另外,由于东亚经济结构呈阶梯状,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有一部分是日本和“四小龙”转移过来的。如果从美国与整个东亚地区的贸易来衡量,美国的贸易收支状况并无多大变化。此外,美国方面的统计忽略了美国对华服务贸易的较大顺差。毫无疑问,美国对出口中国的高新技术及产品进行严厉管制也是重要原因。
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绝对量在不断增长,如何扭转这种高涨的趋势是美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如前所述,美国的比较优势是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果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所谓与安全有关的高技术出口控制过紧,就使得美国的比较优势难以发挥,这既不符合经典的国际贸易原理,更不符合美国出口商的利益,不利于美国政府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的达成。跨国公司生产的国际化和技术扩散的多样化使得美国实施的对华出口控制政策自缚手脚,将高端市场拱手相让,使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我们预料,不断增长的对华贸易赤字会推动美国渐进放松对华技术出口的限制。
四、结论
美国对中国实行出口管制,不仅使美国出口商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所需的技术及设备不能及时进口,这就延长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同时,中国为获得所需的技术,自力更生进行研究与开发,必然占用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这也使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状态,减缓了现代化进程。出口管制政策要取得最大成效,需要美国的盟国和伙伴强力配合,否则,这种政策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在冷战结束后,美、日、欧之间的经济矛盾更为激烈,日本和欧盟并不愿意亦步亦趋,对中国进行出口管制,如果美国对中国进行出口管制,就将具有巨大潜力的中国市场拱手相让。所以说,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是一把双刃剑,既伤害了美国自身,也伤害了出口目标国。
美国对其商品与技术进行广泛、严格而复杂的出口管制,并非愿意放弃对世界商品与技术市场的争夺,而是在谋求最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经济、国家安全、对外政策等多方面的利益。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国家,美国对其高技术产品进行出口管制,从经济上看,是为了限制他国模仿,延长其产品与技术的生命周期,获得最大的垄断经济利益;从政治上看,美国对他国进行技术出口管制,是为了遏制他国的经济发展,使他国在技术和经济上依附美国,这是一种新殖民主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谋求多极化格局下的政治与军事霸权地位。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与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美国近年来放松了对技术及设备出口的管制并简化了一些技术出口管制的程序。但是,美国出口管制的本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只要美国不放弃世界霸权,不放弃对“敌对”国家的仇视,不放弃单极世界的建立,其对出口的管制特别是对尖端技术及产品的出口管制就不会彻底放弃。
美国对其商品与技术进行出口管制,也与GATT/WTO倡导的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背道而驰。美国的外贸出口政策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其一般产品与技术极力推崇贸易自由化,通过单边、双边、地区及多边渠道,要求他国减少贸易障碍开放市场;另一方面,对他国产业结构升级所需的高级技术与设备则实行严格控制,人为地阻碍技术转让和技术扩散,谋求垄断经济利益,这是一种经济帝国主义行径。
收稿日期:2006-05-30
注释:
①1995年4月,为进一步改革许可证审批程序,美国商务部提出了“特别综合许可证”(Special Complex License)的概念。它规定,如果美国公司能实施特别的内部管制程序,保证负责的出口行为,那么这些公司就不用再申请许可证,商务部与其它部门在接到“特别综合许可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裁决。但政府又坚持对于申请向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出口的“特别综合许可证”的授权要进行特别审理。
②1996年7月签署的一份涵盖传统武器和敏感性军民两用及科技之全球性多边出口控制协议,全称是“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塞纳安排”,其目的有:建立透明化及协商的过程,采取适当的多边限制以预防在局势紧张的地区武器与技术的积累所造成的不稳定;对武器及与武器有关的技术出口透过多边管制,处理一些诸如伊拉克、伊朗、利比亚以及朝鲜等国家引起严重关切的行为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