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的房号税——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房号论文,几种论文,北京论文,其他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房屋税”,是指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如唐代曾“税间架”,五代及两宋曾开征“屋税”。明代亦有房屋税,但并非一项普遍性的税收,只有部分城市曾经征收,其名称和性质却比较繁杂。关于此一税种,明代文献只是零星提及,今人亦未曾留意。本文试作考梳,惟因史料匮乏,不明之处尚多,疏误亦难避免,有待方家补正。
一 明代北京城市的房号税
明代北京城市有一特殊税种,叫做“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天启五年(1625)大赦诏云:“京师居民,差役最繁,苦累尤甚。乃房号银两一项,又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者。”①据万历《顺天府志》解释:“所谓房号,即间架也。”②可知房号税就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的房屋税。
关于此税,明代文献记载殊少。笔者所见资料中,明确提及房号税时间者,最早可追溯到嘉靖年间。万历十三年(1585),翰林院回回馆译字官龚敏学申请优免房号的呈文谈到:“查得本馆嘉靖十七年(1538),女直等馆译字生鲍谊等三十余人,散住五城,先后俱蒙优免。”③另据《明穆宗实录》记载:“诏免林衡署果户房号税。初,永乐时,有果户三千余,渐多逃窜,存者仅七百余户。嘉靖间,复征其房号。至是,果户高锐等奏诉贫难,上亦悯之,故有是命。”对于这段记载,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嘉靖年间,向包括果户在内的北京居民普遍开征房号税;二是房号税此前业已存在,嘉靖年间将课征对象扩及果户。笔者认为,嘉靖前期,明世宗尚可称励精图治,国家财政亦未发生困难,应当不会在京城增加新的税种。
细阅分类汇录成弘时期条例的《皇明条法事类纂》,发现有几件题本提及“房号”:(1)成化十四年(1478),中城兵马指挥胡观奏诉:“五城兵马,本为巡捕盗贼、缉捕奸宄、洁净街道、疏通沟渠。递年以来,往往添设,事务繁杂。”并详列各种事项,内一条云:“房号,每月打卯三次。”兵部议覆,建议减免兵马司额外差使,但认为“寺观修设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管城巡河、光禄寺打扫、点视房号等事,亦为有限,俱合无照旧理办”④。(2)成化二十一年(1485),指挥司指挥张济等奏诉:“其见役总甲,俱是贫难小户充当。又被各项官理官司数多,每月打卯,锦衣卫坐城官六次、巡街官二次、司房巡捕二次,巡城御史二次,工部委官二次,户部巡盐官二次、房号官三次,本兵马司二次,共二十一次。”⑤(3)弘治元年(1488),因“京师远近盗贼为患”,兵部针对编当火夫提出一些建议,其中谈到:“圣驾看牲垫路、各寺观修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点视房号等项,旧有例暂用火夫者,听其暂时拨用,事毕即放,不许久占。”⑥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点视房号”虽非兵马司的本等职掌,但至迟到成化年间,已成为其无法推卸的常规职责,兵马司官要率领总甲,每月到户部房号官处打卯三次。由于未能发现相关的说明性资料,尚难了解“点视房号”的具体内容。但从“房号官”隶属户部推测,此职责当属经济事务,或许即与房号税有关。
关于房号税的征收机构和征收范围,官修政书亦未说明。万历十九年(1591),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题称:“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户部覆奏时谈到:“至于收纳房号,告更名姓,悉系五城兵马分管,而督之各御史,亦旧规也。”⑦据此可知,房号税的征收范围为“五城”,即五城兵马司所辖地方,除城墙以内的城区外,还当包括近城关厢地区。房号税的征收机构是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则负有监督之责。对于兵马司官员来说,征收房号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正如杨起元所说:“都城内外,勋戚中贵棋布。而房号之征也,暴桀之摄也,动有所不得自由。”⑧当然,兵马司官员数额有限,不可能逐门亲自征收,而是委由各坊总甲“每月督催房号”,这给了总甲从中渔利的机会,“催收房号,展转支吾,则曰那上趱下”⑨。各兵马司均存有本城“房号簿”,以作为征税依据。居民凡买卖房屋,须到本城兵马司“告更房号”。此间滋生不少弊端,万历三十年(1602),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疏论“更名渐扰”云:“照得都会之地,人烟辐辏,房屋买卖,固所时有,但彼卖此买,须更此名。乃书办预得常例,日逐用有挂号,中间实买实卖者固多,亦有假托势豪而影射者,更有观望巡城而觊觎者,种种奸弊,不可胜穷。”他建议改革更名之法:“合无比照大造过割之例,每月定于二十九日,房牙带同买房本主,执拿原买文约面审验过,方准佥更。庶事有定规,日有定期,而打点之风可少息矣。”⑩
房号税按月征收,每年应征12个月,遇闰则为13个月。隆庆四年(1570),以久雨坏民庐舍,谕都察院:“京城内外小民疾苦,即今为始,每岁五、六、七月俱免房号钱,给与修理。”(11)此外,从万历后期开始,京城遇有较大灾害,或朝廷有重大庆典,也常蠲免房号。如万历三十二年(1604),京师“雨水连绵,米价日贵”,令“五城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着免征一个月”;三十三年(1605),颁诞育元孙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比岁雨潦倒损冲坏田房数多,未尽修复,其房号准免三个月。”三十五年,命五城御史行查灾民,房号免租三月;四十二年(1614),因皇太后去世颁发恩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潦冲坏,未尽修复,准免房号四个月。”(12)泰昌元年(1620),明光宗即位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涝冲坏,未尽修复者,准免房号三个月。”(13)明熹宗即位诏又云:“城内外房号,除前次恩诏已将雨涝倒塌者准免三个月外,今将内外小民穷居,再免二个月。”(14)天启五年,以皇子生颁诏天下云:“(房号)其量免今年十一月、十二月及明年正月三个月,以示嘉惠都民之意。”(15)六年谕曰:“兹者复遭淫雨,昼夜连绵,震动若倾,滂沱若注……京师米价腾涌,小民糊口艰难,今复房屋坍塌,人口损伤,朕甚悯焉。即着五城御史,上紧行查具奏,照例一体优恤。其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免征二个月。”(16)崇祯二年(1629),以皇长子生诏告天下云:“京师居民,差繁役重,苦累偏多。房号银两,贫户更难措办。应照例量免今年三月、四月、闰四月共三个月,以示嘉惠辇毂之意。”(17)
房号税既然以间架为课征单位,自然应当是有房才有税。但事实上,原有房屋处即使变为空地,仍然要继续纳税。泰昌元年,明熹宗即位诏中规定:“其年久空地无房,犹包房号者,查明尽行蠲免,候修复之日,另行起征。”(18)此诏免除了年久空地的房号税,但空闲时间较短的地产仍须纳税。另一方面,又未必每间房屋都要纳税。崇祯五年(1632),因“佥商苦累畿民”,居民翟守谦等建议“凡门面房一间,即算一丁,一年止征丁银,或一钱,或五分”,官府用此银自行购买所需物品。户部“咨都察院转行五城御史备查都民房间数目”,五城御史周堪赓等各具揭回报:“查得五城优免并见征共原额门面房共二十万五千四百四十六间半,内见征房共止一十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五间半。每年除例免三个月,每间各征银不等,共征房号银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三两零。”(19)据此推测,房号税的课征对象,当为“门面房”,即临街的房屋。万历十三年,翰林院要求优免译字官龚敏学房号云:“用价买到永清右卫舍人王镗房一所,门面四间,坐落中城明照坊五铺总甲王大用地方。已经更名居住为业,不系重号,所有房号见行认纳。切思学见在馆办事员数,相应照例优免。”(20)公文中特地说明“门面四间”,正可为房号税限于门面房之佐证。
五城御史周堪赓等人的揭报,谓“每间各征银不等”,可能因地理位置、房间大小不同而有所差异。若以房号银总数除以见征房间数再除以9个月,平均每间征银约3分3厘。不过,前引乔应甲奏疏中,则明言每间税额有固定标准:“夫房号,每房一间,收银四分,此系定例。”正额之外,还要加收火耗。万历十年(1582),户部尚书张学颜等曾指斥“兵马恣行贪肆”,谓“房号银两,虽不可免,加收火耗,视契税犹多”(21)。乔应甲疏中也批评说:“今乃令额外多收,至加四加五,官吏通同,成何法纪。”他建议改为收钱以杜绝加征之弊:“合无仿各州县条编收钱之制,按季呈本城御史,照依时价,每两换钱多少,仍候五城会同批允,方许追征。此无他故,收银则等可暗重,收钱则数难明加。”(22)
事实上,房号收银虽为常制,但每遇钱法壅滞,朝廷也常令改收铜钱。如隆庆元年(1567),“京城内外钱法不通,诏户部、都察院议所以便民者”,户部建议:“其税课、房号、行户等银,俱令收钱。”(23)明穆宗遂下令:“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24)万历五年(1577),因“京城内外钱法不通,小民受困”,“命户部设法疏通,其税课、房号等项,都用钱上纳”,户部议定:“税课二两以上,银钱中半;以下及房号等项,尽数收钱。”(25)万历十七年,工部疏言铸钱事宜,建议“辇毂近地,一应房号、税课,宜多收制钱”(26)。万历十八年,御史冯应凤等议通钱法,建议“通行京城省直各官司,凡房号、税、赎以及存留、起解钱粮,一切收支征解,银钱相兼”(27)。天启六年(1626),传谕都察院:“即今大制钱不行,皆因五城兵马、总甲人等,房号不收大钱,以致壅滞。着各城御史严加查核,限即日回奏。”工部议覆,得旨:“在京五城房号、崇文门税课,俱用大钱,勒限收完,分解原发衙门,改铸小钱。”(28)崇祯元年(1628),谕令“今后府县五城一切钱粮、房号,及官吏师生公费廪饩、衙役工食,俱银一钱二八收放,每钱六十五文当银一钱”(29)。可以说,晚明时期,房号与税课改收铜钱,被认为是解决钱法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
明代勋贵、品官例得优免房号,就连四夷馆译字生亦在优免之列(30),不但大大减少了房号税的征收额,还加重了下层百姓的负担。万历二十五年(1597),刑部侍郎吕坤疏言京师弊政,将“房号重于优免之滥”视为下富致贫的重要原因之一(31)。万历三十年,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亦对“优免渐多”提出严厉批评:“夫房号优免,多寡不同。自勋戚以及各卫闲住等官,奉有明旨,何容复赘。近来街面如故,房额短少,以致原编银两,正支不敷,一切取办词讼,小民因而受累。”(32)京城权贵们还利用特权,肆意扩大优免范围,“有一人而五城皆冒免者,有一处而百所皆冒免者”。天启元年(1621),巡视库藏监局给事中周希令针对冒免房号泛滥、商人买办役重等情况,建议“通查冒免房号,量增钱数,以为铺商见买之费”,明熹宗令“该部作速议覆”。(33)此后未见下文,当是不了了之。崇祯年间,因军饷匮乏,户部尚书程国祥建议:“借合京赁居一季之租,及京直会馆守寓者,亦出修理若干。”按照他的估计,可得银50万两,但“其后戚畹、勋臣、巨珰,概从隐匿,所得仅十三万而已”(34)。
关于房号税的去向或用途,前引周希令疏中有“夫房号,除进内及公费免外”之语,可知一部分要进交内府,另一部分留供公费。如工部山西大木厂、台基厂守宿巡逻夫共44名,其工食从西、北、东、南四城兵马司房号银内支给(35)。每年春季开浚五城沟渠,需要动支中、东、南、西四城房号银共111两;每年东安、西安、北安门三粪厂及西公生门北一处春秋二季搬运土渣,需要动支五城房号银共121.9两;遇圣驾郊祀、幸学、谒陵,填垫道路,动支兵马司房号银,远近多寡不等(36)。除巡城御史、兵马司管内事务外,朝廷有时还动支房号银以充其他衙门经费,如万历六年(1578)题准:“通政司、大理寺笔炭,改派一半于东、西、南兵马司房号银内支给。”(37)由于收入有限而支出浩繁,有关官员常感入不敷出。前引乔应甲奏疏中,就认为对吏书犒赏太滥,他抱怨说:“臣北城额外房银,止二千余两,近值清明上陵,中火夫马并各项额外杂支,非六十余两不够。他日犒赏,出自何项?”(38)
京城遭遇较大灾害,有时也要动支房号银赈济。如隆庆元年(1567),“以霖雨坏民庐舍,令五城御史以房号钱、巡按御史以赃罚银分赈之,贫者户给银五钱,次三钱”(39)。万历十五年(1587),“以京城疫气盛行,命选太医院精医,分拨五城地方诊视给药,仍每家给与银六分、钱十文,俱于房号内、太仓动支”(40)。万历后期开始,还常动用房号银两赈济京城贫民。如万历三十七年,“命五城将房号银两赈济贫民”(41)。天启五年,“户部以天寒循例赈济京师饥民”,“赈米札京粮司官如数给发,听五城兵马官支领;增添煤柴银两,照旧于房号银两动支”(42)。从“照旧”二字,可知这已是常规性举措。此外,崇祯十六年(1643),为疏通钱法,还曾谕令五城动用房号银两,收购品质恶劣的“低钱”,解送宝泉局改铸新钱(43)。崇祯十七年,倪元璐奏陈车户运米积困,谈到“细察车户,例所取资流商、晋商、票钱、房号四项,帮贴约一万五千两”(44),可知明末曾用房号钱补贴车户运费。
除北京城市区域外,北京附近的通州、张家湾,也有房号税。万历四十年(1612),直隶巡按汤兆京疏言通州“重征叠税”,内中提到“房号”一项(45)。崇祯三年(1630),督治通镇兵部左侍郎范景文疏请通商以恤民,要求蠲除房号、牙税,户部令通州穵运主事林弘备查源委,林弘回称:“房号一事,通州与张湾皆有,而张湾仅十之二。其税不齐,总以屋之大小为计,钱粮则充府州供应之需,暂停不妨。”户部认为:“看得张湾房号有税,原谓市廛开张,货卖获利甚饶,故令纳税,以供府州之支用。今居民商贾十室九空,税从何出乎?”遂建议“将房号银自本年正月起至六月止,暂蠲二季”,皇帝批允。(46)
二 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本文上节所引天启五年诏,谓房号银“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其实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作为房屋税性质的税课,北京之外其他一些城市也曾存在。只是由于各地课诸房屋的税种起源不同,性质有异,名称各别,甚至存在同名异税、异名同税现象,阅读史料时需要仔细分辨。
(一)南京、杭州等城市的房屋税
在南京,从明初开始,就有“房钞”之征。景泰三年(1452),左都御史王文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堂上官议事以闻,内一条云:“上元、江宁二县人户,洪武中拨住房屋,今多焚毁倒塌,而办纳房钞如故。宜移文委官,勘实除豁。”(47)据此可知,房钞系因官府“拨住房屋”而起,带有房屋租金的性质,但又与一般意义上的房租有异。此种房屋最初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拨与百姓后,官府便不能随意处置;另一方面,即使房屋焚毁倒塌,除非官府同意除免,原居住者仍要按原额交纳房钞(48)。从性质上看,房钞与江南官田的租赋相似,可以认为是一种赋税。
明朝初年,“京师辐辏,军民居室,皆官所给”(49),这些房屋是否都要交纳房钞呢?《南京都察院志》卷二一、卷二二列举各城职掌时,于“钱粮”项下皆谓“本城每年额征境内民厢房钞”,并说明“本钞系民住房屋上纳”。据此判断,交纳房钞者应当限于“民房”。但嘉靖二十九年(1550),南京给事中李万实疏请在北京盖造营房,以安顿营军和班军,并建议参照南京事例征收房钞:“其每岁房钞,除召募新军不征外,其余班军、营军,照依南京兵部见行事例,每间按季征银二分,收贮该司,以备每岁修整添造之费。”(50)据此,军人居住官房,亦要交纳房钞。可能是因为军人房钞属于兵部职掌,故《南京都察院志》未予涉及。此外,明初南京房屋,除完全由官府修造者外,还有一部分系官府补贴、百姓自造。如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创制龙江、仪凤门、钟阜门民房,民能自造者,官给市木钞,每间二十锭”(51)。这些房屋可能也要交纳房钞。
对于房钞的征纳方式,《南京都察院志》中城职掌“钱粮”项下记云:“太祖旧制:每民房壹间,置牌壹面,公匣收贮内库。每月拾陆日,吏目同经收吏,赴内府掌房科并户科衙门,注销征完前银,解纳户部银库,本城并无存留。拖欠,本城查比各方总甲。季终,该吏赴户部江西司听比。”其他四城职掌“钱粮”项下皆云:“奉祖制额设,征进京宫用。本钞系民住房屋上纳。每民房一间,置皇牌一面,公匣收贮内库。每月十六日,五牌(引者注——各城牌数不同)吏目同经收该吏,赴内府掌房科并户科衙门,注销前项钱钞。四季征收,令各总甲催纳。每季终填簿,该吏亲赍赴户部江西司查比。其钞银,解交本部银库,并无存留。”(52)各城房钞原额,东城229764贯,西城229720贯,南城78298贯,北城57640贯,中城1133218贯(53)。五城合计近173万贯,中城独多,当是言拨房屋数量较多所致。明初南京作为首都,商业繁荣,各税课司税额总计不过378万余贯(54)。而房钞所入,几近税课的46%,可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其后宝钞大幅贬值,房钞收入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嘉靖十七年(1538),令房钞折征白银,每钞1贯折银6毫(55)。万历年间,各城房钞银额如下:东城137.9592两,连闰149.4558两;西城73.5504两,连闰80.7456两;南城47.1672两,连闰51.0978两;北城35.8272两,连闰38.8128两;中城673.74248两,连闰731.8732两(56)。五城总计968两余,连闰近1052两。
浙江杭州则有间架之税,征课范围限于附郭仁和、钱塘二县,故董份有“间架税者,天下所无,而会城所独有”之说(57)。查《杭州府志》,仁、钱二县的田土类别,于田、地、山、荡、塘之外,较他县确实多出“基地”一项。据统计,洪武二十四年(1391),杭州府共有基地68593间半4披5架,内中仁和县有47450间2架,余剩当为钱塘县数。此后历次统计,两县基地数皆有所增加,但幅度很小。到成化八年(1472),仁和县有基地48592间3架半,内官基地30696间1架、民基地17896间2架半;钱塘县有基地22828间4披,内官基地2858间半、民基地19969间半4披(58)。此后数目则有所起伏,如仁和县基地数,成化十八年为48680间2架,弘治五年(1492)为48772间3架,嘉靖七年(1528)为48592间半,嘉靖二十一年为59004间半(另有官房75间23披)(59)。
尽管在统计时,基地采用的计量单位为间、架、披,而田、地、山、荡、塘则为顷、亩、分等,但杭州却并未针对基地制定特别的征税方法,而是将基地与其他类别的田地同等对待,统一纳入田赋之中,分夏税、秋粮起科,交纳物包括麦、米、丝、绵、租钞,但以实物为主,租钞数额很少。在地方志中,基地税额没有单独记载,而是与其他田、地混在一起,所以无法计算每间的纳税额。明代中叶以后,江南各地普遍进行了赋役改革,杭州也不例外,除田赋逐步折银征纳外,还简化了田地赋则。《大明会典》记载,隆庆五年(1571)议准:“杭州府仁、钱二县官民田地、山荡、间架税粮,均为五则。”(60)万历十年(1582),因削减军士月粮,杭州发生兵变并引发民变,浙江巡抚张佳胤平定变乱后,认为“乱民当诛,良民当抚”,推出一些惠民政策,其中之一就是罢除间架税(61)。不过,从清顺治三年(1646)“免浙江钱塘、仁和两县间架房税”(62)之举措看,浙江会城之间架税,晚明时期当又恢复征收。
除南京、杭州外,其他地方也有征收房屋税者,但大都规模较小,所入不多。如崇祯十年(1637),面对烽火日炽的局面,杨嗣昌疏请“募筸兵以练土著”,并提议征收门摊钱以充练兵费用:“楚省旧有门摊钱,即京城之房号也。或推而行之,以养教师、练乡勇,为身家性命计,非厉民也。”(63)按照杨嗣昌的说法,湖广征收的“门摊钱”,相当于北京的“房号”,应是一种房屋税。不过,门摊钱在湖广似乎并未普遍开征。检核万历《湖广总志》所载各府贡赋,只有汉阳府“杂课”内有“存留本府汉口镇门摊银”700两;另外,武昌府“杂课”内有“存留布政司金沙洲民房基地”1208间,每间征银1钱,共银120.8两。(64)
(二)由火甲等役演变而来的房屋税
明代各城市为加强治安管理,普遍设立警铺之类的组织,佥派居民充任总甲、小甲、火夫等,统称“火甲”。除负责夜巡、防火、缉盗等治安事务外,官府还往往强迫火甲为其办理各种杂事,甚至提供所需物品,从而给城市居民造成十分沉重的负担。明代后期,一些城市对火甲之役进行了改革,废除实役制,改为按间架征税,然后雇人充当火甲(65)。此种税收,虽然具有代役银的性质,但由于是按门摊征,实际变成一种房屋税。
较早对火甲之役进行改革的,是浙江嘉兴府。明代中叶,嘉兴府的乡村和城市,都存在着赋役不均问题。隆庆初年,乡村地区实行了均平法改革,“田野之民得保恒业矣”。但在城市,“市民所为供亿,如总甲、火夫、义官、坊民之类,其法犹未均也,富而狡者得夤缘而脱漏,贫而良者率叠役无更休,甚至破产废箸而不得免”。隆庆四年(1570),嘉兴县白苎十五都放生坊耆民施于国,建议官府“仿税间架法”,对坊役进行改革。经过几番往复辩论,万历五年,浙江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嘉兴府最终接受其建议,定为“门摊之法”。关于此法,当地县志记载:“除乡绅、举监、生员等优免外,余户约房租银一两,起科银二分四厘三毫,派征前银,雇募充当,以苏民困。”县志所录《嘉兴县门摊碑记》亦云:“荐绅大夫与乡岁例贡黉序之士所居,不起税。其余则估其屋舍,值十金,大都租一金,租一金,税其廛岁不过八分五厘。百金上下,准是为裒益。而道路僻陋、人甿贫苦者,则又递减之,不满法。嘉兴为坊者九,总六千九百五十户,税可得银一千三百八十一两八钱五分,输之官,官乃招募习事者为总甲、坊民诸役。”关于每两房租银的税率,两种说法有所差别,可能实际征收时较议定税率有所降低。明代其他地方的“门摊”,多是指向城市铺商征收的商业性税课,而嘉兴府的“门摊”则为一种代役银(66)。因系按房屋价值征收,实际上具有房屋税的性质。
万历中期,南京坊役也进行类似改革(67)。南京城市的治安组织,系以千字文编号,故称“字铺”,其总甲、火夫长期以来排门轮当,负担沉重,官民多次提出改革建议。万历三十八年(1610),“奉南京都察院编定排门居民,纳钱在官,雇募甲夫应役。每城设立库房一间,内板厢一个,房号清册一十八本,木柜二口,木匣四个。四季征收居民房号库书二名、库子二名,管新增优免房号总书一名。每年四季仲月分征收,除给放常拨各役工食并活拨等项支销外,余钱于四季孟月终照时价变银,解贮上元县库备用,完日开数申报。”据此可知,万历三十八年,南京火甲役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排门轮役,改为向居民征收房号钱,由官府自行雇役。据统计,当时南京五城军民铺共有669所,人户67016户,门面房117707间,房披794披9所,堆柴堆竹木地58间,优免房15243间半,优免房披31披9所,实在当差房102463间半,当差房披763披,当差堆柴堆竹木地58间,共计征钱18659976文。房号钱分四季征收,居民交纳的是铜钱,官府亦用铜钱雇役,但若有剩余,则须兑换为白银,解送上元县库收贮。房号钱系按年确定税额,然后分摊到四仲月,若有除不尽的单数,则派入春季征收。由于居民数量较多,四仲月收钱之时,为了便于“居民依期上纳,免其挨跻等候之苦”,官府还将五城各字铺按日排序,从初一日到三十日依次收钱。(68)
南京所有的门面房,除获准优免者外,都要编派房号钱,并按城造有房号钱册,“须于本铺册首开本铺人户若干,征钱若干,免若干,实在征钱若干,每季该钱若干;又于天字铺首叶内开各铺总共人户若干,征钱若干,免若干,实在若干,每季该若干。”个别人户有“前后门面俱编派纳钱者”,“此皆原系前街、后街坐向,系是两家房屋陆续归并一家,亦有前后所居铺分互异者”。如发生房屋焚损事故,则视情况决定是否免征:“如止烧门面,后有住房者,不许告免房号钱,以致轻动册籍。如尽烧无片瓦者,姑准计日暂免,候起盖之日,即要告纳。有终不造房,改作菜地者,巡城察院并兵马官加意严查,仍取本家左右邻人结状,方许兵马官具申巡视察院开除。”在优免范围上,南京也很宽泛,但较北京限制稍严。按照规定,“凡有新告优免者,俱于十二月内赴巡城御史处呈告,批城细查。乡官必须上、江两县籍贯起送者,监生、吏员、匠役必须上、江两县土著者。武生须查何年入学,监生须查何年进监。”五城兵马司负有稽查呈报之责,“务要责令各总甲,每月终,将本铺人户有无新盖门面房,及新买优免房,或原系优免今已事故应该纳钱者,以上三项,或有或无,俱要呈报兵马司,该司每月类报巡视察院”。(69)
有些规模较小、商业落后的城市,也进行了此类改革。如北直隶东明县,例由在城居民应当火夫之役,而且不给工食,“日夜劳瘁,民甚苦之”。按临此县的何巡抚了解到这种情况,遂商议仿效北京之例,“征房号充工食”。但其效果却很不理想,“行之数年,居民益苦凑辨,往往徙居乡村,城舍几空”。士民强烈要求除豁,经过一番周折,后将各铺并城上火夫“通详增入条鞭”。针对此项改革之失败,县志编者评论说:“巡按何按节境内,询民艰,廉其状,议照京师例添设房号,以充工食,盖一时嘉惠小民之盛念,实未深思经久之远图。夫京师何地,可以明邑埒哉?富商大贾,云集都下,街衢相望,连栋接屋,固要会之区,而射利之薮也。房号之办纳,一反手间耳。明邑弹丸之地,僻处一隅,乌睹乎百货而通之。语云:‘培之下无松柏,三家之市无厚直。’以无所生殖之窭子,而责之办数百两难办之房号,此势之必不可行者。况僦赁追迫于前,房号诛求于后,适以速之亡耳!”(70)
从上引资料可以看出,南京、东明的房号钱,如同嘉兴的门摊一样,也是由市民徭役演变而来的一种房屋税。这些新增的役钱,其名称虽与北京的房号钱相同,但性质有所差异。不过,就其形式而言,均为排门征钱,又是相似的。由于各个城市的经济状况不同,改革结果也有很大差异。
三 明末清初房号税之行废
明代末期,面对财政困窘的局面,朝廷千方百计扩大税源,曾试图将北京的房号税推行到全国,但效果很不理想。
早在万历年间,明神宗为了敛财,向全国各地派遣矿监税使,这些人大肆搜刮民脂民膏,“算及间架”(71)。此时的间架税,是矿监税使作为搜刮财富的手段而私自设立的,并非朝廷统一推行的新税。到明光宗即位后,“尽蠲天下额外税,撤回税监,其派入地亩、行户、人丁、间架者,概免之”(72)。
崇祯年间,因对农民军和满洲两面作战,急需筹措军饷。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开征房号税的事情,便被提上日程。崇祯三年(1630),“户部尚书毕自严等,以军兴烦费,新饷不支,奉旨会同兵部尚书梁廷栋等讲求开节大端”,所上公疏有云:“议者或欲开矿而虑得不偿失,仍滋乱阶;或欲加税而关税已增,徒挠商旅。至于间架、门摊,均属苛细苟且之政;权衡子母,又鲜实心任事之人。为今日之计,求其积少成多,众擎易举,无逾加派一策。”(73)看来当时有人提出间架税,但毕自严等认为所入不多,未予重视。不过,毕自严虽不主张开征间架税,但却同意“乡绅、举监优免房号,亦借征一年”(74),即向享有优免权的缙绅征收房号钱。此后随着财政日绌,到崇祯九年,户部“议税间架钱”,朝廷计出无策,批准了这项建议。清初一份档案谈到:“明季崇祯九年十一月内,因增兵措饷,京城房屋例有房号,行令各直省郡邑,分别城池大小,居民众寡,责令房主每门面一间,岁纳号银一钱,解部充饷。”(75)
如前所述,北京的房号税,是每月每间征银4分,每年例免3个月。推行到全国各地时,令每年每间纳银1钱,税额较北京降低不少。尽管如此,这项举措还是遭到许多官员士绅的反对。如山西巡抚吴甡疏言:“卤寇交讧,所在增兵益饷,司计者仰屋靡措,万不得已为权宜之策,遂有税房号之议……乃各州县商民,日踵臣门,号泣求免,又值天灾流行,久旱不雨,人心皇皇。臣伏枕细思,每市房一间,征税一钱,亦岂为苛?而有司查派不善,或委之佐领吏胥,便滋无穷弊窦。一切征纳起解,名为每间一钱,其实所费良多。市贩之人,迁徙不常,百物之价,一时踊贵,所关于穷民衣食,更多不便。晋中商贾不通,贸易者少,算来每县多不过百有余金。敛百余金而扰动一邑,此亦琐细之甚,非经世之宏规也。”(76)在下令推行房号税时,朝廷允许“被兵残破地方查报酌免”,一些官员便以此为借口,要求蠲免房号税。如江南巡抚张国维请蠲江浦、六合二县房号,户部议允曰:“累年寇氛压境,两邑百姓,多徙江南,力不能迁者,半遭锋镝。间有孑遗,救死扶伤之不暇,即惟正之供,犹虞莫措,苟额外之赋,谁任输将?”(77)郑二阳撰写《酌征房号说》,看似对开征此税表示理解,实际上是通过赞扬“房号止税在城之旨”,防止将此税扩及“城门之外”。他明确说明了撰写此文的目的:“勒为此说,刊布广传,一则使穷乡百姓识朝廷轸恤民隐之至意,一则使里猾奸胥不得滋蠢贻害于民间。”(78)
关于明末推行房号税的效果,清初进行过专门调查。顺治十四年(1657),清廷要求各督抚查明房号银两“明季何年起征,是何数目,何年停征”。根据现存的几份揭帖,凤阳巡抚所辖各府州情况如下:庐州府于崇祯十年(1637)起征,至崇祯十五年间,因各城官民房室悉遭农民军焚毁,百姓逃亡,遂停征房号。凤阳府于崇祯十三年编认房号,到崇祯十五、十六年间,因城市内外民间房屋多被焚毁,小民逃亡四散,致无稽查,未编房号银两。淮安府崇祯九年接到命令后,决定将府州县城市及附郭关厢各门面房屋,每间征银一钱,但止暂征崇祯十年一年,其余年分并未派征。扬州府所属州县情况不一:如高邮州自崇祯十五年起每年派征150两,鼎革之后蠲除;兴化县城市门面,自崇祯十年间派征50两零,崇祯十一年停止;泰兴县则是明季原无房号银两,清初派征门饷银。徐州沛、萧、丰等县明季皆无房号银两,砀山县明季原有街民门面房号,岁计派银60两零,按年征派,解银充饷。滁、和等州,明季皆未征收房号银两。湖广巡抚所辖各府州县,明季均无房号银两,个别县虽曾“遵查县城内外居民房屋门面”或“于府社乡保查取烟户姓名造册”,但也是“有派无征”。另据顺天巡抚调查,所辖各地亦无房号银两,只有“东光、兴济、沧州、天津卫四处,原无额编房号,盖因巡更直宿,居民雇觅火夫代为力役,既缺工食,遂以门面房间,量出锱株,以资糊口”。(79)此外方志中也偶有记载。如福建宁化县自崇祯十年开征房号税,“凡县城附郭关厢,每间征税一钱”,全县共报603间,计银60.3两,入清后革除。(80)
从上述资料看,明末在全国开征房号银的计划,落实得并不顺利,绝大多数地方并未实际征收,开征的地方也所得无多。但由于房号银属于新增加的额外税收,对于本已饱受赋重之苦的百姓来说,尽管税额不多,亦难以承受,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尤其如此。“是时,秦地所征曰新饷,曰均输,曰间架,其目日增,吏因缘为奸,民大困。”(81)这成为农民起义爆发的原因之一。
①《明熹宗实录》卷六四,天启五年十月庚子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2年,第3039页。
②万历《顺天府志》卷三《食货志·田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81页。
③[明]吕维祺:《四译馆增定馆则》卷一四《文史·优免房号》,《续修四库全书》第74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32页。
④[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两京兵马司各衙门免其打卯》,《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6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47页。
⑤[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附编《申明兵马司专主巡视刑部应该责成止于二十里内并月报盗贼起数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6册,第263页。
⑥[明]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四五《刑部类·捕盗升赏分别应捕[非应捕]人并审编火甲》,《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5册,第801页。
⑦[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二《契税》,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0年,第97、100页。
⑧[明]杨起元:《杨复所先生家藏文集》卷三《贺司城杨子擢任中城兵马司指挥叙》,《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3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587页。
⑨[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五《街道》,第43页。
⑩[明]乔应甲:《直言巡城要务以恤穷民以禆圣治疏》,载吴亮编《万历疏钞》卷一二《台宪类》,《续修四库全书》第468册,第528页。
(11)《明穆宗实录》卷四六,隆庆四年六月辛酉条,第1167页。
(12)《明神宗实录》卷三九八,万历三十二年七月戊辰条,第7483页;卷四一六,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乙卯条,第7843页;卷四三七,万历三十五年八月丙寅条,第8265页;卷五一九,万历四十二年四月丙戌条,第9782页。
(13)《明光宗实录》卷三,泰昌元年八月丙午条,第70页。
(14)《明熹宗实录》卷一,泰昌元年九月庚辰条,第34页。
(15)《明熹宗实录》卷六四,天启五年十月庚子条,第3039页。
(16)《明熹宗实录》卷七三,天启六年闰六月癸卯条,第3524页。
(17)[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一○,《续修四库全书》第458册,第436页。
(18)《明熹宗实录》卷一,泰昌元年九月庚辰条,第34页。
(19)[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广西司卷三《覆佥商困民改议官买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660页。
(20)[明]吕维祺:《四译馆增订馆则》卷一四《文史·优免房号》,《续修四库全书》第749册,第632页。
(21)[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第108页。
(22)[明]乔应甲:《直言巡城要务以恤穷民以禆圣治疏》,载吴亮编《万历疏钞》卷一二《台宪类》,《续修四库全书》第468册,第528页。
(23)《明穆宗实录》卷四,隆庆元年二月丁酉条,第111—112页。
(24)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二·钱法》,《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558页。
(25)《明神宗实录》卷六九,万历五年十一月辛酉、乙亥条,第1492、1500页。
(26)《明神宗实录》卷二一四,万历十七年八月甲辰条,第4042页。
(27)《明神宗实录》卷二二四,万历十八年六月丁酉条,第4173页。
(28)《明熹宗实录》卷七○,天启六年四月甲申条,第3355页;卷七一,天启六年五月甲子条,第345页。
(29)[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广西司卷二《商价旧例搭钱备陈沿革始末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610页。
(30)[明]吕维祺:《四译馆增订馆则》卷三《典制·优免房号》;卷一四《文史·优免房号》,《续修四库全书》第749册,第539、632页。
(31)《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万历二十五年四月辛酉条,第5780—5781页。
(32)[明]乔应甲:《直言巡城要务以恤穷民以禆圣治疏》,载吴亮编《万历疏钞》卷一二《台宪类》,《续修四库全书》第468册,第528页。
(33)《明熹宗实录》卷六,天启元年二月辛未条,第320页。
(34)[明]文秉:《烈皇小识》卷五,崇祯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条,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
(35)[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五《厂夫规则》,《续修四库全书》第878册,第532页。
(36)[明]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七《见行事宜》,《续修四库全书》第878册,第599页。
(37)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九《类进职物》,《续修四库全书》第792册,第180页。
(38)[明]乔应甲:《直言巡城要务以恤穷民以禆圣治疏》,载吴亮编《万历疏钞》卷一二《台宪类》,《续修四库全书》第468册,第528—529页。
(39)《明穆宗实录》卷九,隆庆元年六月丙申条,第250页。
(40)《明神宗实录》卷一八六,万历十五年五月丁酉条,第3479页;另据俞汝楫编《礼部志稿》卷五○《奏疏·恤典疏》所载沈鲤《灾疫施药疏》:“五城房号内支银,太仓支钱。”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7册,台北,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43页。
(41)《明神宗实录》卷四六三,万历三十七年十月己巳条,第8741页。
(42)《明熹宗实录》卷六四,天启五年十月戊子条,第3014页。
(43)[明]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八《户部四·宝泉局》,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2年,第647页。
(44)[明]倪元璐:《倪文贞公奏疏》卷一二《议恤车户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97册,台北,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21页。
(45)《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万历四十年十二月丁酉条,第9551页。
(46)[明]毕自严:《度支奏议》贵州司卷一《覆通镇督部破格蠲赈通湾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第175页。
(47)《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三,景泰三年十一月庚午条,第4827页。
(48)除景泰三年题准“勘实除豁”外,嘉靖十年题准:“房钞、园钞,查果坍塌无存者,准与分豁。”[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四《职掌十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674页。
(49)《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条,第3139页。
(50)[明]李万实:《崇质堂集》卷一八《虏犯京畿条陈事宜并论劾团营太监大臣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2册,第279页。
(51)《明太祖实录》卷二○○,洪武二十三年二月乙未条,第2993页。
(52)[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一《职掌十四》、卷二二《职掌十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第594—595、608—609、618、626—627、633页。
(53)[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四《职掌十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第674页;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南京户部·内府课钞》,《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760页。
(54)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南京户部·内府课钞》,《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760页。
(55)[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四《职掌十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第674页。
(56)[明]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四三《南京额征课钞》,《续修四库全书》第833册,第165—166页。
(57)[明]董份:《董学士泌园集》卷一九《御史大夫左司马崌翁张公定浙变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7册,第326页。
(58)成化《杭州府志》卷一八《风土二·田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263—266页。
(59)嘉靖《仁和县志》卷三《风土·田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第61页。
(60)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征收》,《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536页。
(61)[明]董份:《董学士泌园集》卷一九《御史大夫左司马崌翁张公定浙变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07册,第326页。
(62)《清世祖实录》卷二五,顺治三年四月甲申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14页。
(63)[明]杨嗣昌:《杨文弱先生集》卷一九《湖湘贼势转炽疏》,《续修四库全书》第1372册,第259页。
(64)万历《湖广总志》卷二二《贡赋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第710、713页。
(65)参见夫马进《晚明杭州的城市改革和民变》,载林达·约翰逊主编《帝国晚期的江南城市》,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2—74页。
(66)参见范金民《明代嘉靖年间江南的门摊税问题——关于一条材料的标点理解》,《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颜广文《明代“门摊课”考》,《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7)参见罗晓翔《明代南京的坊厢与字铺——地方行政与城市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4期。
(68)[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职掌十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第554、568、583页。
(69)关于南京房号的编派征收事宣,详见[明]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职掌十三》“房钞五条”、“优免则例”、“五城征收事宜”诸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74册,第564、566—568、581—583页。
(70)乾隆《东明县志》卷三《赋役·火夫》,《中国方志丛书》第513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355—357页。
(71)《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三,万历四十五年正月辛未条,第10438页。
(72)《明史》卷八一《食货五》,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1979页。
(73)《崇祯长编》卷三八,崇祯三年九月庚子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第2320页。
(74)[明]毕自严:《度支奏议》四川司卷二《覆南户部条奏军兴储备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8册,第362页。
(75)《漕运总督亢得时为报清查凤阳等州县房号税银情况揭帖》,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年间征收杂税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
(76)[明]吴甡:《柴庵疏集》卷一六《房号得饷无多征派滋扰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641页。
(77)[明]张国维:《抚吴疏草·请蠲房税漕粮疏》,《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39册,第404页。
(78)[明]郑二阳:《郑中丞公益楼集》卷二《酌征房号说》,《四库未收书辑刊》第6辑第2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622页。
(79)参见《漕运总督亢得时为报清查凤阳等州县房号税银情况揭帖》、《湖广巡抚张长庚为湖广各州县荒残已极房号无从征派事揭帖》、《顺天巡抚祖孟光为天津等卫房号税银事揭帖》,均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年间征收杂税史料选(下)》,《历史档案》1983年第3期。
(80)同治《宁化县志》卷五《度支》,《中国方志丛书》第88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256、262页。
(81)《明史》卷三○九《李自成传》,第79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