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及其影响_朝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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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日韩两国在经过长期谈判之后终于签署了《日韩基本条约》,实现了邦交正常化。长达14年之久、历经七轮会谈的邦交正常化谈判主要涉及了大韩民国政府的性质、1910年《日韩合并条约》等旧条约的效力、财产索赔权、在日韩国人的永住权、“李承晚线”等历史与现实诸问题。本文旨在追溯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的过程,揭示影响日韩邦交正常化的诸因素,并分析其遗留问题及其影响。

一 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的背景

二战结束时,美苏以北纬38度线为界对朝鲜半岛进行了分割占领。这种占领方式成为朝鲜半岛分裂的近因。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苏都加紧在各自占领地区扶植亲本国的政权。美国力图通过控制联合国来主导朝鲜半岛新政权的建立过程,但遭到苏联的抵制。① 1948年,朝鲜半岛出现分别由美苏扶植的两个政权,即南方于1948年8月15日宣告成立大韩民国,北方于1948年9月9日宣告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两者自始就处于军事对峙、政治对抗、意识形态对立的结构之中。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日韩在美国的推动下开始进行邦交正常化谈判。日韩两国就邦交正常化问题进行的接触和谈判,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外背景。

(一)美国对亚洲政策的变化,给日韩邦交正常化营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早在1949年1月,韩国便在东京设立了盟军总部(以下简称“盟总”)属下的常驻代表部。同年4月,日韩在美国的中介下签署了《日韩贸易协定》和《关于日韩贸易的财政协定》等一系列协定。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军推动联合国做出谴责朝鲜的“决议”,以此为依据纠集起“联合国军”对朝鲜战事进行了军事干预。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充分利用了驻日军事基地,日本则从美军战争物资订货(即战争“特需”)中获得了恢复经济的机运。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后,在“盟总”的安排和敦促下,日韩代表于同年10月20日起在东京举行预备谈判,1952年2月15日进入正式谈判。《旧金山对日和约》与以往的和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以往媾和条约的目的大多在于维持或固定战争结束当时的现状。但是,由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则是对共产党国家封锁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重新强化战败的日本,使其恢复到战前状态。②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形成了以日美关系为基轴的外交路线。这使日本对朝鲜半岛的外交服从于美国亚太战略的总体需要,基本上按照美国的意志行事。因此,日本在朝鲜半岛问题上,采取了只承认韩国、排斥朝鲜的立场。美国为了拼凑东北亚反共同盟,建立包围社会主义国家的“半月形岛屿防线”,力图促成日本和韩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在“盟总”的推动下,日韩两国开始进行接触。但是,朝鲜战争爆发后,韩国主要关心战事的进展状况,并未把实现对日邦交正常化当作紧迫课题。同样,当时日本主要关注的也是国内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日本当局认为,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改善之后再谈邦交正常化,可能更为有利。这些因素使谈判势必旷日持久,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协议。

(二)韩国的内外环境,迫使其改善与日本的关系

战后初期,韩国的稳定与发展主要依靠美国的军事和经济援助。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些威胁韩国稳定的新的因素。首先,这一时期朝鲜的经济发展迅速。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千里马运动”已取得重大成效,而韩国经济则停滞不前。韩国政府担心本国民众欣赏朝鲜的发展,从而影响民心的稳定。③ 其次,中国进行核试验后其国际地位不断上升,朝鲜的国际地位也随之得到增强。这些都加深了韩国在国际上的孤立感,因而迫切需要与日本改善关系,尽早改善自身的国际地位。

1961年5月,朴正熙少将率领的军人推翻民主党政府建立了军事政权。朴正熙认为,要想取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就必须将国家的政策中心放在经济建设上。

这一时期美国对韩国的援助不断减少,韩国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从战后韩国政府成立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向韩国提供了巨额的军事和经济援助,这使韩国经济形成了严重依赖美国经济援助的结构。1957年以后,美国的国际收支开始恶化,艾森豪威尔政府决定逐渐减少对外军事援助。其援助方式也由无偿援助向有偿贷款援助转变。1957年成立的“开发贷款基金”(简称“DLF”)④ 是这一变化的标志。美国援助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到其对韩援助政策。美国对韩国的援助从1957年的3.7亿美元,下降为1959年的2.2亿美元。⑤ 美国对韩援助的下降,使韩国不得不采取其他措施。

在美国的推动下,1960年7月,韩国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对日贸易的措施。日本的对韩出口从1959年的6200万美元,增加到1960年的1亿美元,1961年增至1.25亿美元。而韩国的对日出口则从1959年的1200万美元增加为1960年的2200万美元。⑥ 日韩贸易的不平衡结构非常显著。

总之,美国援助政策变化的压力和振兴本国经济的需求,是韩国政府积极推进对日邦交正常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三)日本自身的战略需要,促使其日益重视对韩邦交正常化谈判

至上世纪50年代末,日韩之间还未形成经济上的重大利害关系。这一时期,日韩两国的经济关系主要是以美国为中介的间接交流,即美国从日本购买援助物资提供给韩国。但是,60年代实现高速发展以后,日本政府深感开拓海外市场的必要性。

韩国是日本的近邻。日本人认为韩国“带有属于日本文化圈的一面”⑦,因而能够成为日本的垄断市场。韩国的投资条件也很有利:当时,东南亚各国的文盲率为70%—80%,而1962年韩国的儿童升学率为88%,文盲率只有8.7%,其教育水平非常高。⑧ 日本在韩国能够获得高水平、低价格的劳动力。

当时,岸信介政府强调日本安全保障与稳定韩国局势有着密切联系,担心共产主义势力扩展到朝鲜半岛南部,并影响日本列岛。日本将韩国视为其安全“屏障”,认为“在朝鲜半岛有一个同日本保持政治军事紧密关系的稳定势力是日本国防的重要条件”。1964年9月,日本内阁调查室在一篇文章中更是直言不讳地说:“南朝鲜遏制着日本海的入口,对日本的安全来说极其重要。因此,日本(对朝鲜半岛)外交政策的首要目的是不能把南朝鲜交给敌对势力。”⑨ 基于上述战略考虑,日本十分重视对韩外交,除政治上不断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外,在经济上不断增加对韩援助,以增强其经济实力,巩固其政治和国际地位。然而,日本政府始终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面对日韩会谈,始终采取两国实现关系正常化之后其他悬案就自然会解决的立场。所以,日本对韩国提出的各项要求始终采取了消极态度。

综上所述,战后国际环境的变化与日韩两国的战略需要,是促使两国改善相互关系的主要因素。但是日韩间存在的民族感情隔阂迫使两国的邦交正常化谈判持续了14年之久。

二 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进程

对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考察。第一阶段是1952年至1958年。这一时期,日韩举行三次会谈,韩国主要提出对日财产索赔权问题。日本虽然对渔业问题感兴趣,但还没有认识到日韩关系正常化的紧迫性。第二阶段是1958年至1961年。这一时期举行了第四次、第五次会谈。韩美日经济利害关系开始凸显,日韩两国做出了一些让步,美国的压力同时增强。第三阶段是1961年至1965年。这一时期,美国的介入以及日本的对韩经济需求更加明显。

(一)第一次会谈(1952年2月15日至1952年4月21日)

1952年2月15日,日韩两国举行了第一次会谈。会谈伊始,双方就在“日本对侵略战争公开反省”和“战争赔偿”等问题上互相指责,争吵不休。韩国要求日本首先对36年的殖民统治进行公开道歉,并要求日本赔偿因其侵略战争给韩国造成的损失,偿付韩国人持有的日本债券22亿美元。日本则提出,在韩国的各种日本财产总值达702.56亿日元(按1945年汇率,约合46.8亿美元)⑩,要求韩国偿付。韩国认为,日本侵占朝鲜半岛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略行为,在以非法行为侵占的土地上积累的财产亦属非法,韩国有权予以没收,日本无权要求赔偿。

日本还指责韩国在两国之间的海域单方面划定“李承晚线”(11),禁止日本渔船过线捕鱼。1951年,韩国政府曾提出希望与日本签订渔业协定,但日本以尚未做好准备为由始终未予答复。韩国作为对抗措施在日韩会谈启动前公布了“李承晚线”,在公海上设定了距韩国沿岸199海里的主权海域,该海域把日本认为属于其领土的竹岛(韩国称“独岛”)包含在内。同时,这一海域又是日本的重要渔场,以西日本地区为中心的2500艘日本渔船、4万多渔民在这一海域从事捕鱼活动。(12) 日本政府就此提出了抗议,但韩国从1952年开始拘捕进入“李承晚线”的日本渔船渔民。直至1965年日韩实现关系正常化,韩方共拘捕日本渔船233艘、船员渔民2791人。(13) 因此,“李承晚线”一直是日韩谈判中主要的对立焦点。两国就这一问题各执己见,会谈宣告破裂。

(二)第二次会谈(1953年4月15日至1953年7月23日)

1953年4月至7月,日韩举行了第二次会谈。韩国希望日本完全放弃对在韩财产的索求,日本则只关心渔业问题,未接受韩国要求。1953年7月,朝鲜战争结束,翌年召开了解决朝鲜半岛问题的日内瓦会议。日方因观望日内瓦会谈的进展趋势而对韩方提出休会,会谈未取得任何进展而宣告暂时停止。

(三)第三次会谈(1953年10月6日至1953年10月21日)

在这次会谈中,韩方仍要求日本偿还从朝鲜半岛掠夺的财产、证券资产,并赔偿侵略战争中造成的损失。双方的分歧不仅涉及财产数量及补偿款项,而且在财产索赔权的理解上也严重对立。日方认为,韩国在接收盟军处理的殖民统治时期日本私有财产时,不能得到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美军没收日本人私有财产违反了国际法,日本有权要求偿还这部分财产、储蓄及其产生的利益。韩方则认为,侵占朝鲜的掠夺者根本没有资格谈论索赔权。双方均坚持各自立场,寸步不让。日本首席代表久保田贯一郎称:“日本在对朝鲜半岛统治期间,每年拨款上千万日元修筑铁路,建筑港口,开垦农田,兴修水利等等,为朝鲜半岛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而不是进行了掠夺和压迫。”(14) 韩国代表对此非常气愤,要求日本撤回“久保田发言”。但日方置之不理,会谈宣告破裂。

以上三次会谈是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日本最为关心的是渔业问题,韩国则优先重视“清算历史”问题,双方在“索赔权”问题上针锋相对。

(四)第四次会谈(1958年4月15日至1960年4月19日)

第三次会谈破裂后,日韩会谈中断近五年。在此期间,东北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蓬勃发展。朝鲜战争停战以后,朝鲜很快在废墟上恢复了经济,工农业生产都达到或超过了战前水平。韩国则因军费增加、生产下降、通货膨胀严重,致使社会日趋不安,政局不稳。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急欲将日本和韩国拉在一起建立包围中国、遏制亚洲社会主义发展的东北亚反共同盟,竭力推动日本和韩国恢复邦交谈判,敦促日本帮助韩国改善经济,以便稳定其政局。这一时期,日本经济已开始高速增长,剩余资本急欲向外扩张。1956年岸信介出任首相后,为了不失时机地打入韩国市场,同意了美国的要求,表示愿意与韩国重开恢复邦交谈判。韩国方面提出了两个恢复谈判的条件:日本撤回“久保田发言”,放弃对韩国的索赔权。1957年,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与韩国驻日代表金裕泽举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公报称:日本宣布撤回“久保田发言”、放弃对韩国的索赔权。韩国也释放了其拘捕的日本渔民。双方的共同努力为重开会谈创造了条件。

在这一背景下,1958年4月15日,日韩开始了第四次会谈。如何处理日本在朝鲜半岛的财产,仍然是两国针锋相对的焦点问题。韩国主张由本国全部没收,日本则主张自己拥有产权,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在“李承晚线”问题上也仍争执不下。日本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帮助下与朝鲜签署了“返还协议”,允许在日朝鲜人返回朝鲜。这一举措引起韩国方面的强烈不满。韩国宣布中止谈判,并停止与日本的贸易。双方再度陷于对立状态之中。

(五)第五次会谈(1960年10月25日至1961年5月16日)

1960年,对日采取强硬态度的韩国总统李承晚下台。日本池田勇人内阁趁机发动外交攻势,派外相小坂善太郎访问韩国。这是战后日本外相首次正式访问韩国。韩国总理张勉指出:“韩日邦交正常化是最为紧要的课题。韩国要停止李承晚时期的‘对日感情外交’,以谈判形式解决日韩间悬而未决的问题。”(15) 同年10月,日韩开始了第五次会谈。日本仍以渔业问题为最优先事项,韩国则最重视索赔权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双方在1960年内没有取得任何进展。(16) 但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新的动向。由于经济危机的加深,韩国期望通过对日关系正常化来引进日本的资金,摆脱眼前的困境。随着谈判的进展,日本成立了“日韩问题恳谈会”,自民党议员团也访问了韩国,还带去了池田首相的亲笔信。这一切都对谈判起到了推动作用。在索赔权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经济合作模式取代“索赔方式”的方案。日本撤回对韩索赔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这一权利,而韩国提出索赔权则具有清算殖民统治、要求赔偿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财产索赔权问题达成协议是极其困难的。有鉴于此,双方在谈判及私下接触中产生了不拘泥和不追究索赔权的依据及其具体数额而以经济合作方式加以解决的方案。因此,同以往相比,第五次会谈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1961年5月16日,因韩国发生军事政变,谈判再次中断。

第四次、第五次会谈是日韩会谈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日本的态度变得比较温和。究其原因,经过1955年和1956年的“神武景气”之后,日本经济有了惊人的发展,迫切需要韩国的市场,同时也对谈判增加了宽容心态。

(六)第六次会谈(1961年10月20日至1964年4月)

1961年5月,朴正熙建立了军事独裁政权。新政权急欲解决对日索赔问题并与日建立外交关系,以取得其援助,实行新的经济开发五年计划。因此,朴正熙迅速向日本发出了改善关系的积极信号,宣布年内重开日韩会谈。(17) 池田内阁对此也表现出积极响应的态度。与此同时,美国也向日韩两国施加压力,促其尽早恢复会谈,实现邦交正常化。

在这种背景下,日韩于1961年10月20日开始了第六次会谈。由于两国的首要课题都在于振兴经济,双方的首席代表都换成了经济界人士。但在幕后,政界人士及高层政要的接触和参与,则比任何时候都更频繁和直接。1962年10月,韩国中央情报部部长金钟泌访问日本与大平外相进行会谈,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即着手写成备忘录,这就是《大平—金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是:(1)日本以经济合作方式向韩国提供总额3亿美元的无偿援助,每年提供3000万,共提供10年;(2)日本提供长期低利息贷款2亿美元,提供10年;(3)日本提供民间贷款1亿美元以上。(18) 随着日本提供无偿、有偿经济合作资金,两国确认,《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四条的索赔权问题已获得解决,这一问题已不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备忘录中并没有写入“索赔权”一词。备忘录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直到后来签订的正式协议中也没写入“索赔权”。这说明,至少从《大平—金备忘录》诞生时起,朴正熙已决定在索赔权问题上向日本做出让步了。根据备忘录,两国间虽然在贸易债务及民间借款数额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毕竟在日韩会谈以来一直严重对立的索赔权问题上达成了妥协。这意味着日韩谈判的主要障碍已被消除,为最终实现日韩邦交正常化开辟了道路。

日韩会谈在这一时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韩国要求清算日本殖民统治的国民舆论仍十分强烈,其国内爆发了反对日韩会谈、反对朴正熙政府的运动。日本方面也存在着阻力,执政党内主张对韩采取慎重态度的势力还占很大比例。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谈判未能取得最后的成果而再次宣告中断。

(七)第七次会谈(1964年12月3日至1965年6月22日)

1964年11月,池田首相因病辞职,佐藤内阁诞生。佐藤上台伊始便称:“日韩谈判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希望早日达成协议。”同年12月3日,日韩两国代表在东京举行了第七次会谈。双方就《日韩基本条约草案》进行了讨论。

1965年2月6日,韩国总理丁一权访问日本,与佐藤首相进行了会谈,此次访问加速了谈判进程。2月17日,应韩国外务部长官李东元的邀请,椎名外相访问韩国,商讨草签《日韩基本条约》。椎名到达韩国之后,就日本对朝鲜半岛36年的殖民统治表示“遗憾”和“深刻反省”。在日韩进行谈判的漫长岁月里,这是日本官方首次对殖民统治表示“深刻反省”,该表态还写进了《椎名—李联合声明》。(19)

第六次、第七次会谈是日韩会谈的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美国加强介入,促使日韩会谈达成妥协。

综上所述,在美国的推动下,日韩两国从1952年2月起开始了旨在实现邦交正常化的会谈。但是,双方在清算历史、海域划界等问题上严重对立,致使会谈处于几乎停顿不前的状态。朴正熙政权之前,日韩两国断断续续共举行了五次正式会谈,但结局都是无果而终。从朴正熙政权开始,随着美日加紧构筑反共同盟以及日韩都需要发展相互经济关系,日韩会谈才进入了转折期,并最终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三 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的焦点及其影响

日韩两国经过长达14年之久“马拉松”谈判之后签订了《日韩基本条约》,建立了外交关系。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矛盾重重,其焦点是《日韩合并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日韩基本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在日韩国人法律地位问题、领土海域争端问题、财产索赔权问题等。

(一)《日韩合并条约》问题

韩国认为1910年的《日韩合并条约》是日本强加的,因此它从签订之日起就是非法、无效的;而日本则认为该条约的有效存在是历史事实,不能否认其合法性。后来,双方达成妥协,确认“1910年8月22日以前日韩之间签订的所有条约业已无效”,以这种模糊处理方式回避了对历史的清算。这为以后日本一些政要不断跳出来否定和歪曲日本对韩国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历史埋下了伏笔,也使韩国的一些有识之士后来对此追悔莫及。

(二)《日韩基本条约》的适用范围问题

韩方坚持主张韩国为朝鲜半岛的唯一合法政府。日方则力图采取对待台湾那种“限定承认”方式,即只承认韩国对北纬38度线以南地区拥有管辖权。最后,双方同意以援引“联合国决议”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日韩基本条约》第三条中做出了如下规定:“确认大韩民国为联合国195(Ⅲ)号决议所明示的朝鲜的唯一合法政府。”(20) 在此基础上,佐藤首相于1965年10月26日在众议院日韩特别委员会上称:“我们坚持联合国中心主义,尊重联合国的决议。因此,根据联合国决议的宗旨,承认大韩民国”(21)。《日韩基本条约》和《日美安全条约》相结合,使日美韩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并关上了日朝邦交正常化的大门,使得日本在朝鲜南北双方之间的回旋余地更加缩小。

然而,日方对“联合国195号决议”的理解与韩方并非完全一致,表现出为“限定承认”方式保留余地的意图。(22) 佐藤首相指出,日韩条约并未触及北方,它并不是包括北方在内的全部协定,而是同南方缔结的协定,并承认“存在着统治北方的权威”。

(三)在日韩国人法律地位问题

日本对朝殖民统治时期,居住在日本的韩国人有200万。二战后,其中大部分人回国,日韩会谈时期约留有60万人。1964年3月日本法务省出入国管理局的调查表明,登录在民团(支持韩国的民众团体)名册上的有23万人,登录在朝总联(支持朝鲜的民众团体)名册上的有17万人,维持中立的有17.5万人。(23) 美军占领日本初期,在日韩国人可以享受与日本国民同等的待遇。但1948年6月起,日本政府却把在日韩国人归类为外国人。特别是《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之后,日本主张,在日韩国人应脱离日本国籍而加入韩国国籍;在日韩国人如果希望永远居住日本,则应提出永住申请,并得到日本政府的许可。韩国则主张,在日韩国人是特殊的外国人,除参政权之外应享受与日本人同等的待遇。

日韩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取得永住权者的范围和强制离境问题。韩方主张,战前居住日本的韩国人,其本人和子孙都应得到永住权;日方则主张,自1945年8月15日之前至申请之日一直居住日本的韩国人以及之后五年内在日本出生并一直居住在日本的韩国人才能取得在日永住权,反对子孙都得到永住权。

关于强制离境问题。根据日本法律,在日韩国人中的贫困者、流浪者、残疾人等都属于应被强制离开日本的范围之内,即只要对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构成负担者都应成为强制离境的对象。根据日本的统计,当时从日本政府领取生活补助金的在日韩国人约有6万名,补助金为6.6亿日元。(24) 韩方认为,这些人是因日本对在日韩国人实行不平等待遇而产生的,所以日本政府应对他们负责。

(四)领土海域争端问题

按日方的说法,竹岛(韩国称“独岛”)原是无人居住的荒岛,古时称松岛。江户时代伯耆蕃(岛取县)从幕府那里受领并予以经营。1618年,大谷甚吉等人受幕府许可开始渡往该岛从事捕鱼和打猎。1904年,日本把该岛编入岛根县,并于1906年4月将此决定向当时的朝鲜政府做了通报。1945年8月,二战结束时,因该岛在历史上就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因而不存在“归还问题”。只是在战后日本尚在美军占领下的1952年1月,韩国通过在日韩之间海域划定“李承晚线”,强行把该岛划归为韩国领土。

韩国的主张则与日本的上述说法针锋相对。韩国主张,早在公元512年,该岛便是新罗属国“于山国”的领土,先后称为于山岛、三峰岛、加地岛,1881年改称独岛。这些史实不仅在韩国典籍上有据可查,在日本史书上也有记载。如1667年日本的《隐州视厅合记》,也承认该岛是韩国的领土。1896年日本外务省编撰的《朝鲜国交始末内探书》中,也明确地把该岛标为朝鲜领土。只是在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才占领了该岛,并于1905年2月22日首次宣布“竹岛归岛根县管辖”。当时韩国的外交权已被日本剥夺,无论日本霸占任何地方,韩国都无力抗拒。

在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日本主张把该岛的主权问题也纳入谈判之中,韩国则坚持主张“独岛是我国领土,并非两国谈判的对象”。从1962年起,双方都表现出搁置岛屿争议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积极姿态。在1965年6月22日签订的《日韩基本条约》中,双方未把岛屿问题写入条约,而是在同一天以交换《日韩之间关于解决纠纷的交换公文》的方式把岛屿争议搁置起来。韩国在对日本的交换公文中主张“以外交途径解决两国间的纠纷”,日本在回复中对此原则予以确认。在这个交换公文中并没有出现“岛屿”字样,而只是笼统地提到“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日韩两国在签署《日韩基本条约》的同时,还签署了《日韩渔业协定》。日本的解释是,“李承晚线”由此已自然消失了。该《渔业协定》规定两国各自设定12海里渔业专管水域,在其外设定共管水域,但对该有争议岛屿问题仍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至此,日韩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均已达成协议或被搁置。长达14年的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经过七轮会谈终于获得重大进展和突破。在日韩谈判中,日方拒不承认其过去对韩国进行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历史罪行,而以“准赔偿”即提供无偿援助、贷款等方式取而代之。韩国在日本的这一外交手段面前做了妥协,加上出于反共、反朝鲜的政治需要,韩国急于同日本发展关系以增加自身的反共力量。两国从政治需要出发缔结了《日韩基本条约》,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日韩基本条约》具有媾和条约的性质。在朝鲜半岛事实上存在两个对立政权的情况下,日本把韩国一方作为“合法政府”并与之签订单方面和约,客观上产生了否认朝鲜一方政权合法性的效果。它不仅阻碍了朝鲜半岛南北统一,也加剧了该地区的紧张局势。《日韩基本条约》与《日美安全条约》、《韩美共同防御条约》相结合,使日、美、韩三者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同时也使日本对朝鲜半岛政策的回旋余地显著缩小。

对韩国来说,韩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是其政府成立之后第一次经历的艰难而复杂的外交谈判。韩国在没有很好地设计会谈方案的情况下开始了谈判。这种背景给韩国的对日谈判带来了不利影响。韩国的经济起飞与迅速扩大的日韩经济交流有着密切关联,这不能不说是得益于日韩邦交正常化。但也要看到,韩国为了得到日本的经济援助,放弃了对日索赔的权利。这一做法实际上回避了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从而未能真正清算日本对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历史。也就是说,日韩间的历史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而这又成为日韩关系中的遗留问题,给其后两国关系的发展留下了巨大阴影。

二战后,日韩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夹杂着诸多不和谐音符,其根源就在于战前日本对韩国殖民统治的历史。日韩能否真正结束过去,开创未来?在其前景中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注释:

①1947年11月,美国推动联大通过了在朝鲜举行大选、建立统一政府的决议,并设立了朝鲜委员会。苏联反对该联合国决议,拒绝该委员会进入朝鲜半岛北半部。

②『』,,19659,p.1.

③山本進極東の緊張と朝鮮問題世界、1965年5月号。

④“DLF”制订了对韩贷款计划,其内容是,在韩国建立水泥厂、通信设施、水利设施等,从以前美国对韩经济援助主要以支援生产消费品为主的模式向支援工厂设备以及发电设施的方向转变。

⑤李庭植戦後日韩関係史、中央公論社、1989年、64頁。

⑥趙東弼 国際政治論叢,1964 2,pp.50-51.

⑦大平善梧ァジァ外交と日韓関係、有信堂、1973年、32頁。

⑧外務省ァジァ局朝鮮便覧、日本国際問題研究所、1964年、81頁。

⑨山本剛士友好と敵視世界1991年4月臨時増刊号、64頁。

⑩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1945—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92页。

(11)所谓“李承晚线”,是韩国政府根据195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毗邻海域的主权宣言》在两国间海域划定的界线,其东部包括了独岛(日本称“竹岛”),西邻黄海中央(北纬32度、东经124度),并明确规定禁止日本渔船进入该水域。

(12)外務部韓日関係参考文献集,1958,pp.155-156.

(13)参见冯昭奎等:《战后日本外交:1945—1995》,第291页。

(14)朱宗桓韓国資本主義史略論,1988,p.30.

(15)石丸和人戦後日本外交史第2卷、三省堂、1983年、322頁。

(16)木村修三日韓交涉の日韓関係の展開所収、有斐閣、1963年、121頁。

(17)吉沢清次郎日本外交史第28卷、鹿島和平研究所、1973年、89頁。

(18)石丸和人戦後日本外交史第2卷、三省堂、1983年、348頁。

(19)1965年6月22日正式签约的《日韩基本条约》中没有写入“反省”一词。

(20)田茂二郎基本条资料集、有信堂、1979年、317頁。

(21)世界臨時增刊号、岩波書店、1992年4月、154頁。

(22)联大1948年12月12日通过的195(Ⅲ)号决议第二条内容如下:“兹声明,在临时委员会的观察和协商下,成立了对全朝鲜人民的大多数居住的那部分朝鲜实施有效统治及管辖权的合法政府(大韩民国政府),该政府基于朝鲜那部分选民自由意志的有效表示及临时委员会观察下的选举,该政府是朝鲜唯一的这种政府……”(永野信利日本外交ハントブック、サイマル出版会、1981年,200頁。)日方以其中“全朝鲜人民中的大多数居住的那部分朝鲜”的内容为依据,认为韩国的管辖范围限定在北纬38度线以南;韩方则以“该政府是朝鲜唯一的这种政府”的内容为根据,认为韩国是全朝鲜唯一合法政府。

(23)元容奭14,三和,1965,p.56.

(24)日本研究,1990,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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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邦交正常化谈判及其影响_朝鲜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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