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关系思考——基于1995-2008年三次山东农户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东论文,农户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而农村改革从土地关系开始。经过30年的改革、调整和完善,农村土地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作为农业经济学人,我们一直关注着这一制度变迁过程,自1995年以来,曾先后组织了三次农村土地问题调查。
第一次是在1995年5-8月。当时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陆续到期①,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围绕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走向发生了许多争论和探索。为了客观地把握当时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状况,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依据,我们与当时的山东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合作,组织山东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的近百名大学生对山东17个地市、45个县、73个乡镇、77个行政村的358个农户进行了调查访谈。研究报告发表在《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农村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等学术刊物上。
第二次是在1999年8月-2000年2月。当时正值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简称“30年不变政策”)的决战阶段。虽然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正式提出了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但是,在随后的几年里该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1998年底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全面总结了2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教训,做出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一定要在1999年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为掌握“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所(RDI)合作,并联合南京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组织了400多名大学生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4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庄的742个农户进行了调查访谈。研究报告发表在《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中州学刊》2000年第6期等学术刊物上。
2008年是中国农村改革30周年,也是各地相继实施“30年不变政策”10周年(有的接近;有的达到;也有的超过了10年)。在过去的10年里农村土地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实践中出现了哪些新的问题?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什么期望?诸如此类的问题想必是关注中国“三农问题”的人们共同所关心的。为此,我们山东农业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的几位同事于2008年1~5月组织本校农业经济管理等5个专业的200多名大学生对山东省农村土地问题进行了第三次调查。
一、调查方法和样本数据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在方法和步骤上与前两次基本相同。第一步:调查问卷设计。在总结吸收多年研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农村土地关系实际和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共包含7个部分,近百个小问题。第二步:调查人员选拔与培训。首先我们在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中选择家住农村、家中有地、父母务农、责任心强、做事认真的200多名博士生、硕士生和三年级本科生作为调查员。然后通过专题讲座对调查人员就本次调查的意义、方法、指标含义、统计口径、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调查前的培训。第三步:入户调查。各位同学利用寒假返乡的时间,在本村或邻村对自己的家庭或邻居、亲友的家庭就农村土地问题开展调查。因同一村的土地关系状况具有同质性,故在每个村只调查1~2户。由于调查人员和被访者之间关系密切、没有利益冲突,且本次调查纯系民间学术活动,所以调查工作进展顺利、调查信息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情况。第四步:调查问卷回收、审核和数据处理。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78份,经认真审核后,确认有效问卷437份。随后,我们运用SPSS软件制作了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样本特征
本次调查涉及山东省17个地市、94个县(市、区)、229个乡镇的313个村,样本农户437个。受访村庄的自然、经济特征和受访者个人的身份特征,如表1、表2所示。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情况②
1.农户土地占有状况
在很多地方,农民将土地承包称作土地分配,简称“分地”。在本文我们也将两者通用。调查结果显示,在437个样本户中,各户“在册人口”(户口在本村的人口)1~9人不等,户均3.63人;“分地人口”(在村里分到了土地的人口)1~8人不等,户均3.65人。多数家庭(占69.7%)“在册人口”与“分地人口”一致,但也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其中:“在册人口”大于“分地人口”的家庭有62个,占14.2%;“在册人口”小于“分地人口”的家庭有70个,占16.0%。“在册人口”大于“分地人口”的主要原因是新娶的媳妇和新生的小孩未分到土地等;而“在册人口”小于“分地人口”的主要原因是子女上大学户口迁出但仍保留其承包地,或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仍由该户占用等。
从样本农户的土地面积来看,承包地面积最小的为0.3亩,最大的为56亩,户均5.43亩。人均土地面积(按在册人口计)1.49亩。与人们通常的印象一致,城市郊区农户的土地面积比普通农区农户的土地面积要小许多,前者户均3.77亩,仅为后者户均5.66亩的2/3。
全部样本农户平均的地块数为4.4块。其中:山区农户平均8.5块;丘陵地区农户平均5.4块;平原地区农户平均3.0块。每块地平均1.23亩。
通过与1995年、2000年的调查数据对比可以发现,10多年来,山东农户在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地块分布、土地人均占有格局等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稳定性。具体情况见表3。
2.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虽然国家在政策、法律上强调农村土地应按人承包到户,但从本次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方式还是多种多样的。在434位受访农民中(本问题有3人没有回答),有136人,占31.3%,反映其所在的村庄(或村民小组,下同)的土地是全部按人分配到户的;130人,占30%,反映他们村的土地95%按人分配到户;100人,占23%,反映他们村的土地80%按人分配到户;有39人、13人和16人分别反映他们村70%、60%和50%的土地按人分配到户。也就是说,只有61.3%的村庄(本问题调查结果的前两项之和)不折不扣地执行了中央关于农村耕地应该全部按人承包到户,“机动地”不得超过5%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一比例还不及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之初的水平③。
对于不按人分配的土地,在多数村(占68.6%)是采取招标的方式承包,即谁出的承包费高,就由谁耕种;6%的村是按劳动力承包;另有25.4%的村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常见的方式是:(1)村里首先规定每亩土地的承包费,然后由村民自愿承包,如果承包人较多则通过抽签(“抓阄”)决定承包人。(2)由村干部决定将土地承包给谁,承包人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外来的企业和个人。在这种方式下,往往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现象。从土地的用途类型来看,这些不按人分配的土地大多是经济作物用地,如桑园、菜地、棉田、速生林用地等。同时,这些土地也往往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和干群矛盾的“是非之地”。
3.农村土地承包费用
随着整个国家由“以农支工”向“以工补农”(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性转变和“多予、少取、放活”政策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费收缴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在387个受访农户中(本问题有50个样本户未作回答),有253人,占65.4%,反映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等减负政策的实施,现在已不再交纳土地承包费了。不再交纳土地承包费的起始年份在不同的村庄不尽相同,但以2001-2006年居多(约占八成)。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7.8%的农户反映他们仍按全部土地面积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费用标准30~600元/亩·年不等,平均201元/亩·年;有22.0%的农户反映,目前按人平分的土地不再交纳土地承包费(不再交纳承包费的起始年份与上述情况基本相同),但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仍以60~800元/亩·年不等,平均206元/亩·年的标准向村里交纳土地承包费;另有5.0%的农户反映,他们已按一定的标准(36~600元/亩·年不等,平均200元/亩·年)一次性向村里交纳了若干年(3-30年不等,平均6.5年)的土地承包费。由此粗略估算,目前大约有35%的农户或15%的土地仍承受着数目不等的租费负担,平均负担水平大约200元/亩·年,相当于土地年总收入的10%左右。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形式。早在1998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强调:各地一定要在1999年全面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全部颁发到户。但是,我们的调查结果并不乐观。统计显示,在对该问题作出回答的431个样本中,家里有土地承包合同的257个,占59.6%;家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190个,占44.1%。有合同和证书的比率与2000年的调查数据基本相当(见表4)。由此可以判断,在山东省,大约一半左右的农户家中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中央的要求相差甚远。
(二)农村土地经营情况
1.村集体组织对农户的服务(统一经营)与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村改革30年来,“双层经营”一直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基本特征。从本次调查结果看,目前村集体组织对农户提供的生产服务是较为有限的。据受访人反映,目前村集体组织对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市场信息服务,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购买服务,生产技术指导服务,以及统一完成某些由单个农户不便进行的田间作业(如浇水)等。具体情况见表5。
需要说明的是,表5中的数据只是反映有多大比例的村集体组织在向农民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但并不意味着农户这些方面的事情全部由村里包揽完成。总的印象是,目前在一些村庄仍然坚持某种程度的“统一经营”,村集体组织对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还起着某种程度的支持作用。
与村集体组织薄弱的“统一经营”相对应,近10多年来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农户在“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以及怎样处置(出售)自己的产品之类的事项上,基本上能够完全自主决定。与1995年的调查数据相比,变化是巨大的。具体情况见表6。这表明:在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催收催种”、代民种田的历史基本结束,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得以确立。
2.土地肥力与土地产出率的变化
调查结果显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程度不同地做过一些长远性投入;多数农户的土地肥力和土地产出率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见表7、表8。
通过与1995年的调查数据比较,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以样本户粮食单产为例,1995年的调查数据是播亩单产436.3公斤;2008年的调查数据是耕亩单产665.5公斤,若按复种指数1.5折算,则播亩单产为443.6公斤,比1995年高出7.3公斤。
3.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的关系
分析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发现,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粮食单产和单位面积产值(收入)呈下降趋势。详细情况见表9。
(三)农村土地的统一调整与自由流转
农村改革30年来,农地资源的配置机制始终是二元的:一是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实施的土地调整;二是由农户自由完成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按照经济学的说法,前者为“计划配置”,后者为“市场调节”。
1.土地调整
(1)调地的频率。虽然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农村土地大调整严格禁止,对土地小调整有条件许可,但调查结果显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仍有46%的村做过统一的土地调整。这些村土地调整的次数平均2.56次,其中:大调整1.15次、小调整1.44次。与过去相比,一方面土地调整的覆盖面大为缩小,但另一方面,在延续土地调整的村庄,其调地频率变化不大。参见表10。
(2)调地的主要原因及决定权。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土地调整的最主要原因:在76.5%的村是“人口变化”;在15.8%的村是“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或被乡村企业占用”;在7.7%的村是“合并地块,便于耕作”。
对于“土地调整由谁决定”这一问题,50.8%的受访人回答“由村干部决定”;38.7%的人回答“由村民讨论决定”;10.6%的人回答“由上级政府决定”。与2000年的调查数据比较,在调地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权方面变化不大。详见表11。
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自1979年在部分地区出现,到1983年基本上在全国农村普及。按国家政策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为期15年,一般在1995-1998年结束,然后开启承包期为30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表中数据,可以大致地反映各阶段的土地调整情况。我们将1983-1994年间的年均土地调整次数作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内的调地频率;将1998-2007年间的年均调地次数作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调地频率。
(3)对今后土地调整的预期和态度。调查结果显示,36.9%的受访人预期今后20年内还会调整土地;只有8.4%的受访人认为以后不会再调整土地了;12.5%的人认为今后是否再调整土地由中央政府说了算;11.8%的人认为今后是否再调整土地取决于基层干部,另有高达30.4%的人回答“不知道”。综合来看,预期今后还会调整土地的意见占上风。对于严格禁止土地调整这一问题,38.6%的受访人表示赞成;29.8%的受访人表示反对;19.6%的受访人表示无所谓;12.0%的受访人对此“说不清”。
与2000年调查数据相比,农民对今后土地调整的预期和态度有所差异,但在整体格局上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详细情况见表12。
2.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有多种。一是转包,即农户将某块承包地的使用权在短期内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二是出租,即农户将某块承包地的使用权在短期内转给外村农户。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两者均属“土地租赁”的范畴,差别仅在于承租人是本村人还是外村人。三是转让,即农户将某块承包地的使用权一次性全部转给他人(包括本村人和外村人)。与“转包”和“出租”在性质上属于“租”不同,“转让”从性质上讲则属于“卖”。土地流转的其他形式还有“土地互换”和“土地入股”等。本次调查发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如下。
(1)土地转包情况。在受访的437个农户中,包括转出和转入,共涉及农户107个,占24.5%;涉及土地346.5亩,占14.7%。平均到每年,土地转包的发生率以农户计为2.45%,以土地计为1.47%。转包期限1-10年不等,平均4.2年。除5户为无偿转包外④,95%以上的均为有偿转包,转包费20~1400元/亩·年不等,平均261元/亩·年。在土地转包合同方面,只有18.9%的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而高达81.1%的当事人只有口头协议。
(2)土地出租情况。在受访的437个农户中,包括租出和租入,共涉及农户25个,占5.8%;涉及土地76.3亩,占3.2%。平均到每年,土地出租发生率以农户计为0.58%,以土地计为0.32%。土地租期1~16年不等,平均3.42年。年地租额88~1000元/亩不等,平均377.6元/亩。在租地合同方面,有36%的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64%的当事人只有口头协议。相比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的发生率低、租期短、租金水平高、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大。这说明,农民在处理土地租赁关系时,对本村人和外村人是内外有别的,即对本村人相对宽容,而对外村人比较苛刻。
(3)土地转让情况。调查资料显示,土地转让在农村发生的较少。在437个受访农户中,包括出让和受让,共有24户(占5.5%)有土地转让行为。各户转让土地面积1~8亩不等,户均2.36亩。被转让土地的剩余使用权年限15~30年不等,平均24年;土地转让金按年平均一般每亩200~500元,与年土地转包费或年地租水平大致相当。在土地转让合同方面,只有3户,占12.5%,有书面合同;其余只有口头协议。土地转让的87.5%发生在同村村民之间;在不同村庄的村民之间转让土地的只有3户,占12.5%。同样地,土地转让经村里批准的仅有3户,占12.5%,其余的只是当事人双方同意,而没有报村里批准。
(4)土地互换情况。为了解决承包地块数过多不便耕作的问题或为了消除插花种植达到连片建设某种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目的,如建设蔬菜生产方、棉花生产方、烟叶生产方等,往往运用土地互换的方式。本次调查发现,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在437个受访农户中,发生过土地互换行为的有75个,占17.2%;互换土地面积共计101.8亩,占全部样本农户土地总面积的4.28%。
(5)土地入股情况。在本次调查的437个样本农户中没有发现通过土地入股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事例。只有3户农民将家中的部分承包地入股于村办企业,每亩土地每年固定获得500~3000元不等的分红收入。这种情况就用地企业而言,名义上是让农民土地入股,实际上是在搞建设用地“以租代征”,与农用地流转中的“土地入股”南辕北辙。
(四)有损农民土地权益的常见现象及农村土地纠纷情况
虽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律中设置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条款,但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1.强行收回村民的承包地⑤
调查结果显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在受访的437个农户中,有31户,占7.1%,其承包地被村里强行收回。被收回土地的面积户均2.83亩,占这些农户土地总面积的32.9%。强行收回土地的最重要的原因:有8户,占25.8%,反映是“国家征地涉及到该地块”;有4户,占12.9%,反映“村里将一些土地集中起来给外来的企业使用”;有3户,占9.7%,反映是“村里对这些土地重新搞招标承包”;有16户,占51.6%,反映是“其他原因”,如:新建小学占地,村里搞房地产开发,村办企业占地,村里建绿化苗圃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土地大调整时收回各户的土地重新分配的情况不在此例。
附带的说明:与村里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不同,有些农户自愿地把承包地交回村里。据统计,在437个受访农户中,有17户,占3.9%,在承包期内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里。各户交回土地0.5~5亩不等,户均1.6亩,占这些农户承包地的33%。自愿交回土地的最主要的原因:3户是“种地不合算,不愿继续种了”;5户是“家中的劳力外出打工,没有能力种这些地”;7户是“家庭人口减少,不需要种这些地”;2户是“其他原因”。
2.受访人反映的有损农民土地权益的其他事项
与上述直接发生在受访人自己身上的事情不同,下面的事情是受访人反映的发生在自己村庄(注意并非发生在他们自己的家庭)的有损农民土地权益的一些常见事项。在437个受访人中,有21人,占4.8%,反映在自己的村里存在着强行农户土地流转的现象;有107人,占24.5%,反映村干部不顾村民意愿,在全村进行土地大调整;有226人,占51.7%,反映村干部会在妇女出嫁后接着收回属于该妇女的那份承包地;有41人,占9.4%,反映自己村里存在着其他有损村民土地权益的情况(反映最多的是村干部自家或自己的亲友多占多用村里的土地;在征地活动中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等)。
3.土地纠纷及其解决
土地纠纷是常见的农村纠纷之一。在437个受访农户中,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有54户,占12.4%,同他人发生过土地纠纷。其中:36户是与其他村民发生纠纷;10户是同村里(村干部)发生纠纷;6户是同自己的兄弟发生纠纷;另有1户是与外来的企业发生纠纷。
当发生土地纠纷时,61.2%的当事人是首先找村干部解决;30.6%的当事人是首先找村里有威望的人解决;8.2%的当事人是首先找乡镇政府农经管理部门解决。在本次调查的样本中,没有首先去找法院解决土地纠纷的。
据受访人反映,在通过各方的努力之后,土地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占63.5%;其余的土地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而成为农村安定的隐患。
(五)农民对国家土地政策法规的认知和对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期望
1.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
当我们问起“在你的心目中,你们村的全部土地归谁所有”这一问题时,在437个受访人中,有180人,占41.2%,回答“归国家所有”;有5人,占1.1%,回答“归乡镇政府所有”;有212人,占48.5%,回答“归村集体组织即全体村民所有”;有12人,占2.7%,回答“归村干部所有”;有28人,占6.4%,回答“不知道”或未作回答。比较1995年的调查数据⑥,虽然能够正确地认识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人数有所增加,但仍有超过半数的农民对如此重要的问题认识不清。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我们提出的“你认为在土地承包期内你们家的承包地属于谁的财产”这一问题,在437个受访人中,有59人,占13.5%,回答“属于国家”;有51人,占11.7%,回答“属于村里(村集体)”;有305人,占69.8%,回答“属于自己的家庭”;有2人,占0.5%,回答“属于村干部”;有20人,占4.5%,回答“不知道”或未作回答。可见,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人要比清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人多出不少,但仍有近1/3的人对这个问题不清楚。
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重要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政府、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等行为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毫无疑问,“用法”须先“知法”,农民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规定,是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基本前提。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农民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一些重要的政策法律规定是清楚的,但也有不少人对这些规定不甚清楚。具体情况见表13。
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
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关注中国三农问题的人们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在这个事关农民根本利益、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村长治久安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倾听广大农民群众的声音是十分重要和必需的。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在437个受访者中,有231人,占52.9%,认为“现在这个样子就很好,希望不要改变”;有118人,占27.0%,要求“将土地所有权给予农民,村里不要再管土地的事”;有63人,占14.4%,认为应该“将土地通过入股等方式集中起来,由公司或合作社经营”;有3人,占0.7%,认为应“恢复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体制”;另有22人,占5.0%,认为应采取其他合适的方式(如“两田制”)或没有发表个人的意见。
与1995年的调查数据相比,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期望没有发生原则性变化。稳定现有土地制度、强化农民个人的权利一直是农民期望的主流。详见表14。
三、结论与思考
(一)主要结论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较为清晰的印象:
1.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俗称按人分地)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主流,除此之外还有“招标承包”等其他形式。一般而言,按人平分的土地目前大多不再有租费负担,但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仍然负有或轻或重的租费负担。根据调查结果粗略估算,目前有租费负担的农户大约占35%、土地大约占15%;土地租费负担水平平均200元/亩·年,相当于土地年总收入的10%左右。调查发现,约有一半的农户家中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国家要求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给全部农户的要求相差甚远。
2.目前,村集体组织对农户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是较为有限的,但是,与薄弱的“统一经营”相对应,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却获得了空前充分的发展。在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催收催种、代民种田”的历史基本结束,农民作为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基本得以确立。
3.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大多数农户的土地肥力和产出率是提高的。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粮食单产和单位面积产值(收入)呈下降趋势。
4.农村土地调整禁而不止。调查资料显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有近一半的村做过土地调整,这些村土地调整的次数平均2.56次,其中:大调整1.15次、小调整1.44次。与第一轮承包期内的土地调整相比,土地调整的覆盖面约缩小一半,但是在延续土地调整的村庄,其调地频率与以往变化不大。调地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口变化。调地的决定权一半掌握在村干部手里,而由村民讨论决定的只占38.7%。
5.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资源再配置的市场化手段在各地普遍存在。根据调查结果推断,在不考虑重复计算的情况下(在实际生活中,因土地的转包期或租期较短,致使同一农户的同一地块在一个时期里可能发生多次转包或出租),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转包和出租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7.9%,平均到每年为1.8%;土地转包期平均4.2年,租期平均3.4年。转包费或地租占土地总收入的比例一般在15%左右。土地转让的比例为5.9%,每年的“换手率”仅有0.6%,低于欧洲土地私有制国家每年1%~2%的土地换手率;按年计算的土地转让金与每年的土地承包费或年地租大致相当。在土地流转合同方面,大多数当事人只有口头协议而不签书面合同。
6.有损农民土地权益的常见现象是: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特别是出嫁妇女的承包地;村干部不顾村民意愿在全村进行土地大调整,以及村干部多占多用村里的土地等。调查资料显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大约有1/8的农户陷入各种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的比例为63.5%,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土地纠纷是影响农村安定的重要隐患。
7.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认识是模糊的。只有48.5%的农民能够正确地认识到“本村的土地归村集体组织即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可喜的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较好。有69.8%的农民认识到“在承包期内,承包地属于自家的财产”;60%以上的农民对国家政策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重要规定认识正确。
8.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多数(占52.9%)农民认为,现在的办法就很好,希望不要改变。其他改革主张的支持率均不足30%。
(二)对几个热点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以下的几个问题都是学术界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每个问题都是需要长篇大论的。在本文,显然不能展开地讨论它们,而只是结合本次调查的结果谈谈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粗略认识。
1.土地调整:国家规制与农民习惯的冲突。基于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等方面的考虑,国家在政策法律上对农村土地调整有严格的限制。然而从调查结果看,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仍有近一半的村庄做过土地调整,或者说,有近一半的村庄在土地调整方面存在违反法律的事实。并且,36.9%的受访人预期今后还会有土地调整;29.8%的受访人对“严格禁止土地调整”持否定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土地仍然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生存保障的条件下,土地随人口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况且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村民自治制度下,只要多数村民同意便可能付诸实践。
我们认为,在土地调整问题上,必须正视和妥善处理国家规制与农民习惯的冲突。从农村土地调整禁而不止的实际出发,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一是严格控制土地调整的频率和规模;二是对土地调整的办法和实施过程给予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少数人特别是村干部在土地调整中以权谋私,以维护农村的公平和稳定。
2.土地流转:提倡“水到渠成”,反对“拔苗助长”。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入非农业和进入城市并获得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民会及时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于他人。因而,土地流转应该是一种“水到渠成”的市场现象。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的原因不是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限制,而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如果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地推动土地流转,势必会拔苗助长,欲速则不达。不仅如此,如果某些单位和个人存有私心,则可能借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土地流转之名,行兼并农民土地、谋取集团或个人利益之实。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对土地流转干部热、农民冷”的现象值得深思;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一些地方发生的基层干部热衷于推行“两田制”的经验教训值得汲取。
3.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解决中国农业问题的灵丹妙药。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不仅是当前中国农业的无奈之举,也是未来中国农业的必然现象。因为即使减少一半农户,我国每个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也仅有1公顷左右,这种规模在全世界都属于最小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客观空间有限。这是其一。其二,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并不必然提高土地产出率。与许多人的实证研究结果相似,本次调查研究的结果显示,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粮食单产和单位面积产值(收入)呈下降趋势。由此可以断定: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解决中国农业问题的灵丹妙药。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产出率比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利润率在中国农业的“目标集”里居更显赫的位置、有更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无论是农业技术体系的选择,还是农业组织制度的选择,均不能舍弃土地产出率而顾其他。土地规模经营同样不能例外。
4.土地私有化:一个学者比农民更热心的话题。在学术界,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被许多人推崇,甚至将其视作中国农业改革的最终目标。但是,本次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农民却没有土地私有化的愿望。赞成土地私有化的人只占受访者总人数的27%。这种结果可能出乎不少人的预料。
我们认为,虽然土地私有化有利于明晰和保护产权,进而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它对于土地的宏观利用、保护和管理却是不利的。特别是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出现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的机遇时,土地私有制又可能成为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的农地制度是一种介于传统土地公有制与传统土地私有制之间并融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长的新型土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为农民设立的一种具有个人产权性质的物权,这种权利不仅在法律上逐步得到规范,而且为大多数农民认同。因而,完善现有的农地制度、落实和保护农民已有的土地法权是一种成本低、风险小的改革思路,比“推倒重来”的私有化要好得多。
注释:
①1979-1983年,农村相继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当时中央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俗称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
②因本次调查只限于耕地,故本文中的土地承包指“耕地承包”。
③1995年的调查数据是: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初期,土地按人承包的占76.6%。
④与1995年调查数据相比,无偿转包的比率大为降低(当时无偿转包占全部转包的比例为45.3%)。这一方面反映了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过去土地税费负担较重,转出土地时也随着转出了“负担”,而现在,土地的税费或全部取消或大为减轻,故无偿转包大为减少。
⑤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质载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的法律形式,两者是“皮”与“毛”的关系,不可分割。只是在实际生活中多称“农民的承包地”,而法律用语则多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研究报告的行文上,两者作为同义语使用。
⑥1995年的调查数据是:60%的人认为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3%的人认为“归乡镇所有”;24%的人认为“归村集体所有”;3%的人认为“归农户所有”;10%的人认为“归国家和集体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