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意向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_镜像神经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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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众多欧美哲学家自发地把研究重心聚焦到集体意向性问题,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研究小组,他们从1998年开始已先后组织了七届关于集体意向性的国际研讨会①。国际上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研究已经蔚为大观,研究者并不局限于哲学和社会学,还扩展到了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和人工智能等众多的相关领域。近年来,国内学界也已经注意到了集体意向性问题,但未能引起哲学界和众多相关学科的足够重视。可以说,集体意向性并不是一个问题的答案之所在,而是众多问题的核心命题。要想在国内推广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研究,需要先回答四个问题:“意向性”为何物?意向性为什么可以是“集体”的?集体意向性有何种神经生理学基础?集体意向性为何重要?

一、意向性为何物?

人类一刻也没有停止过探求其自身的奥秘,理解人类自身的关键在于理解心灵,包括个体的心灵状态和集体的心灵状态。知觉、记忆、相信、意图、欲望、希望等等,这些都是人类所拥有的基本心灵状态,这些心灵状态具有什么样的本体论地位?这些心灵状态如何能够与身体或其他物理现象发生关系?这些心灵状态同大脑和人的行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概而言之,心灵究竟是什么?拥有心灵又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把众多的哲学家们带入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领域。

关于意向性的论题,早在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中就通过探询我们如何能够思考不存在的事物而被清晰地提了出来。该论题在当代得到复兴要归功于布伦塔诺,他认为,我们所有的意识材料可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现象,一类是心灵现象。物理现象的例子有颜色、声音、冷热、气味等等,心灵现象包括表象(不是指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的活动)、感觉、判断活动以及一切视觉、听觉、情感活动等等。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区分,而在于凭什么进行这样的区分。如果心灵现象要结成一个统一的类的话,那就必须详细说明心灵现象这个类的特征。布伦塔诺认为,这个类的特征就是意向性。那些凡是不具有意向性特征的现象就构成了物理现象的类。所有心灵现象都只能在内知觉中被知觉,与此相反,物理现象只有通过外知觉而被知觉。心灵现象是内知觉的对象,内知觉不仅具有特殊的对象,而且还具有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关于对象的意向性的(或心灵的)内存在为特征的,并且是以我们可以称作(虽然并非十分明确)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这个对象在这个语境中不应理解为某种实在的东西)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的。”[1]88布伦塔诺揭示出:(1)意向性是心灵的标志,所有的心灵状态都具有意向性,也只有心灵状态才具有意向性;(2)意向性就如爱、恨、欲望、相信、判断、感知、希望等心灵状态所显示的那样,是心灵指向不同于其自身的对象的特征;(3)心灵通过意向性而指向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征,他称之为“意向性的内存在”。布伦塔诺之后,以胡塞尔、海德格尔、梅洛-庞蒂等为代表的现象学家和以罗素、维特根斯坦、齐硕姆等为代表的分析哲学家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对意向性问题的研究,从而使关于意向性的论题成为当代哲学的核心论题。

通观哲学家们的看法,可以说:意向性乃是心灵用来连接我们同世界的特殊方法,是心灵借以指向、涉及或关于其自身以外的事物或事态的结构性特征。指向(directness)、涉及(aboutness)或关于(ofness)是定义意向性的关键性语词。如果我有一个信念,它就必定是关于什么事情的信念;如果我感到害怕,那必定是涉及某事物或状态的害怕;如果我有所欲求,那必定是指向某对象或事态的欲求;如果我有所意图,那必定是指向某个事情的意图。用布伦塔诺的话说:“在表象中有某种东西被表象,在判断中有某种东西被承认或拒斥,在爱中有某种东西被爱,在恨中有某种东西被恨,在欲求中有某种东西被欲求,等等。”[1]88

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心灵状态都是意向性的,还存在非意向性的意识状态。信念、害怕、希望、欲望、意图等都是意向性的,也存在某些无指向的焦虑、沮丧、欢欣,它们不是意向性的,而那些有指向的焦虑、沮丧和欢欣却是意向性的。那么,我们可以用什么办法来区分意向性和非意向性的心灵状态呢?对此,塞尔(John Searle)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方法:“如果状态S是意向性的,那么对如下的问题必定存在一个答案:S是关于什么的?S是针对什么的?S的内容是什么?”[2]1-2笔者将该方法细化如下:

心灵状态S是意向性的,当且仅当:

(1)形如“S是关于什么的?S是针对什么的?S的内容是什么”的提问总是有意义的。

(2)对该提问的回答必定形如“S是关于什么什么,或S是针对什么什么,或S的内容是什么什么”。

(3)形如“我只是具有S,而S并不是关于任何事物的,也不是针对任何事物的,也不具有任何内容”的回答是无意义的。

如果我有一个信念,你可以问:“你所相信的究竟是什么?”而且这样的提问总是有意义的,我的回答总是具有这样的形式:“我相信某事怎样怎样”,但如下的回答是没有意义的:“哦,我只是有一个信念而不相信任何事情”。

有一种观点认为:意识与意向性是等同的。其理由如下:所有的意识都是关于什么的意识,无论什么时候,一个人是有意识的,就总是存在他所意识到的东西。此种说法在无关紧要的意义上是对的,但它不能作为意识与意向性等同的理由,如果把它作为意识与意向性等同的理由,那它就是错的,因为“这种对意识的解释模糊了一个关键性的区分:当我具有关于焦虑的有意识的体验时,确实,我们的体验是关于什么的体验,即关于焦虑的体验,但这种意义上的‘关于’与意向性的‘关于’,是非常不同的”[2]2。让我们来比较如下两种情况:(1)“我具有关于蛇的恐惧意识”;(2)“我具有关于焦虑的体验”。“我关于蛇的恐惧”并不等同于“蛇”;“我关于焦虑的体验”却等同于“焦虑”。意向性状态的特征在于:“意向性状态”与“意向性状态所指向、关涉、针对的对象”之间是存在区别的,意向状态并不等同于意向状态的对象。

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意向性状态都是有意识的,还存在无意识的意向性状态,存在大量我此时此刻没有想到甚至可能永远也不会想到的情况。比如,“相信我的曾祖父没有读到过一个名叫塞尔的、不懂中文的美国人所提出的‘中文屋论证’”。一个人在酣然无梦的熟睡状态中,也可以具有某种意向状态。比如,我在无梦的熟睡中,你仍然可以严肃认真地说:“他相信中国的首都在北京”。弗洛伊德还揭示出人们具有大量被压抑的无意识状态,如:“那个醒着的人有对他父亲的无意识的仇恨”。

每个人的心灵都具有意向性的特征,而且该特征是心灵的根本,没有意向性就没有心灵。但心灵绝不是一座孤岛,它处于与世界的交互作用之中,正是因为心灵的意向性特征才使这种交互作用得以可能。我有花鸟鱼虫的知觉体验,通常是因为花鸟鱼虫引起了我的这种体验;我有强身健体的行动,通常是因为我有强身健体的欲望或意图。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中,既有因果关系的成分,也有意向性的成分。原因和结果以特定的方式发挥作用:要么原因是结果的一种表征,要么结果是原因的一种表征,这就是意向性因果关系③。在每一个意向性因果关系中,至少有一项是意向性状态,该状态要么被相应的物理对象或事件所引起,要么引起相应的物理事件。前者如知觉、记忆等,后者如欲望、意图、行动等。

二、意向性可以是“集体”的吗?

凡存在意向性状态的地方必定存在指向性,但同一对象可以被不同的心理模式所指向。比如以“下雪”为对象,其意向性可以是“信念”、“希望”、“讨厌”等不同的形式,如“我相信在下雪”、“我希望下雪”、“我讨厌下雪”等等。主体的不同心理模式决定了不同的意向性类型。这意味着意向性状态必须被归结到一个主体,比如“我”;主体是这些意向性的源泉和承担者。但传统的哲学和常识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三个并不相容的命题:

命题1 传统哲学的观点:意向性的主体只能是单独的个体。

命题2 健全理智下的常识:只有个体才具有大脑,有大脑才有意向性。

命题3 日常的观念与制度设计:意向性的主体可以是集体,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单位责任(集体责任)。

命题1是自笛卡儿以来的绝大多数哲学家所相信的,主体只能是个体,即单独的自我(ego)。因此,所有的意向性状态都是某种形式的“我思”(ego cogito)。命题2是任何有健全理智的人所相信的常识,只有个体才具有大脑,有大脑才有思维,能思维的东西才能指向其自身之外的他物;集体并不具有除个体大脑之外而独自拥有的大脑,因而没有归属于其自身的心灵,它不能思维,也不可能具有其自身的意向性状态。因此,所有的意向性状态都是个体意向性,即“我相信……”、“我意图……”、“我希望……”等等第一人称单数形式的意向性。倘若确实如此,怎么可能有不同于个体意向性的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呢?但常识又告诉我们确实存在形如“我们相信……”、“我们意图……”、“我们希望……”等等第一人称复数形式的意向性,因此,意向性的主体不仅仅可以是一个一个的“我”,也可以是“我们”,即集体也可以作为意向性状态的源泉和承担者,集体是意向性状态的合法主体。如果集体不能作为意向性的主体,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又怎么能够把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归给集体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单位或集体的处罚和谴责的确是常有的事。据此,命题3也成立。

但命题1、2与命题3又是自相矛盾的,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集体意向性呢?对此,存在三种主要的观点,笔者也将其归结为三个命题:

命题4 比拟性解释:集体意向性是纯粹的虚构。

命题5 还原性解释:集体意向性实质上只是个体意向性的累加。

命题6 非还原性解释:集体意向性自成一类,不能还原为任何形式的个体意向性。

比拟性解释认为,把意向性状态归于集体仅仅是虚构,具有比喻上的意义,虽然有用,但严格地说是错误的。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至少会带来两个难以让人接受的后果:一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大量语言应当被废除,比如“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某某公司认为……”、“我们意图……”,诸如此类的表达都是错误的,应当消除;二是集体或单位无法承担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因为没有意向性就没有责任。正因如此,关于集体意向性的比拟性解释,哲学家们并不以为然。理由如下:一是我们把责任归给集体组织的实践确实预设了集体组织具有意向性状态,如果它们没有意图做某事。我们是不能让它们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我们并不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让组织机构承担责任,至少我们归责的基础不应当是比喻性的。二是我们把意向性状态归于集体具有惊人的解释力,它使我们能够描述和解释集体的行为,这至少初步证明,我们把意向性状态归于集体并不简单地就是错误。

还原性解释是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当今美国哲学家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④曾将其归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简单还原:“一个群体G相信p,当且仅当其绝大多成员相信p”[3]257,这种解释最初是由奎因顿(Anthony Quinton)⑤提出来的;第二种是加上共同知识的还原性解释:“一个群体G相信p,当且仅当(1)G内的绝大多数成员相信p,并且(2)在G内(1)是全体人员的共同知识”[3]264;第三种是加上因果关系的还原性解释:“一个群体G相信p,当且仅当‘G中的绝大多数成员相信p’对G中的所有成员是公开[*]的,并且在G中的某个一般的公开性[*]实践为G中的绝大多数开始相信p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由。”[3]268还原性解释是通过累加具有相同内容的个体态度以作为可被归于集体的东西,集体意向性只是个体意向性的概括性表达而已,其实质是把集体意向性还原为各种形式的个体意向性,因而从根本上消除了集体意向性,故难以被人们接受。与其相对的是非还原性的解释,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塞尔、布拉特曼(Michael Bratman)⑥、图梅勒(Raimo Tuomela)⑦、吉尔伯特等。

塞尔的集体意向性理论既是非还原性的,又是个体主义的。他认为,集体意向性是生物上的原初现象,不能还原为任何形式的个体意向性加上互信念(mutual belief)或共同知识之类的东西;社会不是由个体之外的东西所构成的,所有意识和意向性都存在于个体心灵之中,即个体的大脑之中;所有的意向性都可以被一个“缸中之脑”所具有。塞尔的学说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个体主义,二是内在论,三是唯我论。虽然集体意向性离不开个体,但这并不影响集体意向性可以自成一类,正如水离不开氧原子和氢原子一样,但氧和氢的合成却成了一种全新的东西,一个水分子并不成其为液体,但无限多的水分子合在一起就具有了单个分子所不具有的液态性,与此类似,单个的个体也不可能具有集体意向性。塞尔认为:“所有的意向性,不管是集体的,还是个体的,都能够被一缸中之脑或一组缸中之脑所拥有,所有关于意向性的说明都必须与该事实协调一致。”[4]96这种极端的内在论是难以成立的,集体意向性的关键在于合作或“一起感”,在一个“缸中之脑”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合作或“一起感”的。正因为塞尔坚持个体主义和内在论,所以他关于集体意向性的主张又面临唯我论的指责。

布拉特曼认为,我们意图实行联合类型的行动J,当且仅当:(1)(a)我意图我们施行J并且(b)你意图我们施行J;(2)我意图我们实行J是依照并因为(1)的a和b以及a和b之相互配合的具体方案,你意图我们施行J是依照并因为(1)的a和b以及a和b之相互配合的具体方案;(3)(1)和(2)是我们之间的共同知识[5]121。布拉特曼更喜欢用“共同意图”(shared intention)的概念,而不是“集体意图”(collective intention)的概念。他认为:“共同意图不是存在于某种融合主体(fused agent)心灵之中的某个态度,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心灵;并且也不存在于参与者双方之任何一个心灵或两个心灵之中。更确切地讲,共同意图主要存在于参与者的态度及其那些态度之间的关系之中,但任何参与者的态度本身都不是共同意图。”[5]122-123可见,塞尔和布拉特曼都试图避免集体心灵的幽灵。塞尔把集体意向性置于个体的大脑之中;布拉特曼以带有共同知识的个体态度来解释集体意向性,但孤立的个体不能够具有集体意向性,集体意向性必须存在于诸参与者态度间的关系之中,其强调的重点是复杂的共同知识以及态度间的关系。布拉特曼的观点可能至少面临两个指责:一是集体意向性毫无疑问地指涉了执行该意图的主体,因而不存在带有共同内容的集体意向性,意向性内容都是索引性的:二是遗漏了集体意向性的规范性(normativity),集体意向性必定涉及某种形式的承诺。

图梅勒认为,你和我在施行行动X的过程中共享一起行动的意图,当且仅当:(1)X是集体行动类型的,并且被我们理解为:(2a)我意图与你一起施行X,因而,以此为基础,我意图参与施行X或对X有所贡献;(2b)你意图与我一起施行X,以此为基础,你意图参与施行X或对X有所贡献;(3a)我相信你将参与施行X;(3b)你相信我将参与施行X;(4)(2a)部分地是因为(3a),并且(2b)部分地是因为(3b)[6]27。他还非常细致地分析了集体信念,无论集体意图还是集体信念或其他集体态度,都可以概括到他的“我们—模式(we-modes)”之中。行动者X作为群体G的一个成员,在某种情景C中具有以p为内容并相对于群体G的“我们—模式”的某种态度ATT,当且仅当:X具有以p为内容的ATT,且这种态度在G中被集体地接受为G所拥有的态度,并且在情景C中X作为G的群体成员而发挥作用,并且X具有集体承诺的ATT的内容至少部分是因为G[6]36-37。图梅勒的理论特点在于强调复杂的互信念和基于规则的社会职务的相应职务信念,严格区分了“接受”和“相信”,也意识到了“我们—模式”中的规范要素。他还认为,集体信念不能仅仅被分析成个体的意向性状态,还必须强调社会规则和社会角色的地位。因而,他的分析不会招致极端的个体主义和彻底的还原论所面临的那些问题。但他也可能面临至少两种指责:一是循环论证,例如,在群体G中存在集体信念p,当且仅当p被集体接受为群体G所具有的信念,这就是明显的循环;二是不彻底,因为他所强调的社会规则、职务和角色本身就是集体意向性的产物,所以,对集体意向性的分析在根本上是不能以社会规则和职务等为前提条件的。

吉尔伯特认为:“个体P1和P2具有做A的共同意图,当且仅当,他们联合承诺意图作为一个整体做A。”[7]22该图式可以被替换为:“个体P1和P2具有做A的共同意图,当且仅当,他们构成意图做A的复数主体。”[7]22这两个界定是完全等值的。前者的核心在于“联合承诺”,后者的核心在于“复数主体”。联合承诺正是复数主体的本质要素。通常意义上,我的承诺总是向他人进行承诺,但吉尔伯特并不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承诺,比如,个人的决定也涉及承诺,如果我决定做A,我就受到承诺做A的约束。为了理解联合承诺,她创设了“个人承诺”的概念。约翰受到个人承诺的支配,当且仅当,约翰是该承诺的唯一作出者,并且具有单方面撤销该承诺的权力。个人的决定、计划、目标等都涉及这种意义上的承诺,但爱好和狂热并不涉及承诺。联合承诺非常不同于个人承诺。如果鲁思和莉斯有一个联合承诺,那么,鲁思受到一个承诺的支配,她不是该承诺的唯一作出者,并且她没有单方面撤销该承诺的权力,对莉斯也是一样。联合承诺涉及稳定性、权利、义务和谴责等,个人承诺却不涉及这些。当人们联合地承诺作为一个整体做某事时,就形成了“复数主体”。联合承诺不能分析成个人承诺的累加或聚合,复数主体也不能分析为单个主体的累加或聚合。与个体主义相反,吉尔伯特坚持的是整体主义。吉尔伯特理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她承认整体主义的复数主体。复数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事物,一种‘自成一类的合成物’”[8]268。如果吉尔伯特是正确的,那么,复数主体就是集体意向性状态之归属的合法主体,这与塞尔、图梅勒、布拉特曼所采取的个体主义路径是很不相同的,如下的示意图(图1)可以清晰地展现出吉尔伯特的独特之处:

图1 集体意向性的多种解释

原则上讲,笔者赞同吉尔伯特的分析,关于集体意向性的分析必须摆脱笛卡儿“我思”的幽灵,走出个体主义和还原性的分析,而坚持一种非还原性的整体主义。因此,前面的命题1是错误的,而命题2和命题3是可以相容的。但吉尔伯特的分析已经预设了交流的存在,否则就不会有“联合承诺”的出现,但语言和交流又必须先期预设某种非语言性的集体意向性,所以她的分析也还很不彻底。笔者认为,集体意向性应该包括图2所展示出的四个层次:

图2 集体意向性的四个层次

就吉尔伯特“两个人一起散步”的经典例子而言,首先,有一种前语言形式的“一起散步”的意图;其次,要以语言形式表达这种意图;再次,要有把特定的言语行为算作“承诺”的意图;最后才有“一起散步”的合作行为,而该行为也展示了一种集体意向性。吉尔伯特只分析了后两种形式的集体意向性。就前语言形式的集体意向性而言,笔者认为塞尔的看法是正确的,集体意向性是许多生物所具有的一种原初现象,比如蜂群和蚁群之中都存在复杂的合作行为,合作是集体意向性的核心,凡存在合作的地方就存在集体意向性,所以,即使像蜂群和蚁群这样的动物也存在某种前语言形式的集体意向性。

三、集体意向性有何种神经生理学的基础?

前语言形式的集体意向性是人和某些动物所共有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性的集体意向性形式,对集体意向性的深入分析必须要深入到对前语言形式的分析。对前语言形式集体意向性的分析确实可以从人类学、进化论或儿童意识发展过程等角度进行研究,但最近神经生理学的重大发现可能为我们理解前语言形式的集体意向性提供了一个更为根本的视角。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神经学家贾科莫·里佐拉蒂(Giacomo Rizzolatti)及其团队在研究恒河猴运动前区中的单神经元放电活动时,意外地发现了F5区神经元的奇特功能,当猴子看到实验员抓取食物时,它的神经元就像它自己在抓取食物一样被激活了,他们把这种奇特功能的神经元形象地命名为“镜像神经元”(mirror neuron)[9]。后来又发现镜像神经元在猴子两个大脑半球的重要区域都有分布,包括运动前皮质和顶叶皮质;通过正电子断层扫描进而发现,观看他人动作的人会激活大脑皮层中三个主要区域:颞上沟、顶下小叶和额下回。这构成了一个复杂的镜像神经元系统。此外,后顶叶区、上颞叶沟和脑岛也存在大量的镜像神经元细胞⑧。镜像神经元对人的听觉、视觉、触觉、运动、计划、决策、语言、情感、社会认知和交往等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孤独症患者则被认为是“镜像神经元之镜”[10]破碎的表现。

镜像神经元的发现被誉为可与DNA的发现相媲美,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观察一个行为与执行该行为激活的神经元是一样的。对此,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观察—执行等同机制”。比如刚刚出生的婴儿看见大人朝他伸舌头,他相应的神经元就会激活而像大人一样吐出舌头,在一个婴儿看见另一个婴儿哭时,他相应的神经元也可能被激活,从而无端地跟着哭。当然,激活的程度与先前的心理状态也是有关的,比如一个饥饿的人与一个吃饱了的人相比,观察同一个吃鸡腿的动作,前者相应镜像神经元激活的程度可能更高;一个芭蕾舞演员和一个普通观众同时观看一场精彩的芭蕾舞演出,前者激活相应镜像神经元的程度要高些。

观察一个行为就马上激活与行为执行人同样的神经元,不是靠有目的、有意识的刻意为之而实现的,更不可能是靠逻辑推理过程而实现的,完全是自动自发的,你根本还没有意识到,你的镜像神经元就已经自动地激活了,对此,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自动模拟机制”。

大脑中的无数“魔镜”直接自动映射被观察动作在大脑中的神经激活状态,但观察者对应激活的镜像神经元是仅仅精确记录对方的物理动作,还是理解被观察动作的意义?是仅仅像平面镜成像似的自动记录物像,还是理解意图?对此,科学家们进行了大量实验,先让猴子观察伴有特殊声音的手部动作(如剥花生),并记录它的镜像神经元,然后让它只听声音而不见动作,结果激活同样的神经元[11];接下来,科学家们先让猴子观看一个伸手去抓食物的动作,并记录其镜像神经元的活动,再用屏风挡住猴子的视线,使它看不见动作,只能靠自动的想象,“猜”实验员在屏风后面做了什么动作,结果猴脑F5区一半以上的镜像神经元还是会放电[12]。这说明镜像神经元是理解动作的基础,而且猴子只在观察目的指向(goal-directed)的动作时,镜像神经元才被激活,而仅仅观察物体或没有目的的行为都无法激活镜像神经元。对此,我们可以概括为“目的意图指向机制”。

那么,镜像神经元是否能够自动区分不同目的的动作之间的细微差异呢?在一组实验中,科学家让猴子抓取食物放入口中,记录其神经元活动,再让这只猴子抓取同样的食物放入一个容器中,结果发现,在猴子抓取食物时,神经元都会根据不同的动作目的,呈现出不同的放电模式。之后,再让实验员重复猴子的动作,即分别抓取食物放入口中和放入容器中,让猴子在旁边观看,记录其神经元活动,猴子的镜像神经元每次都依实验员是把食物放在口中还是容器中而呈现出不同的激活模式,猴子自己执行相应动作时激活程度高的神经元,在观看人的动作时也以同样的模式激活,这说明猴子的镜像神经元活动被组织成了“动作链模块”,每个模块都代表了一种特定的行为动机。对人的实验也进一步证实了镜像神经元绝不只是记录物理的运动,而且还理解和预测不同的行为目的,镜像神经元的活动自动依照不同的目的意图而表征为不同的“动作链模块”,将基本的肌肉运动与复杂的动作意图一一对应,形成不同的神经元激活链,建立起一个巨大的“动作—意图”网络世界,使个体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认知过程或任何逻辑形式的推理就可以当即理解其他个体的行为[13]。对此,我们称之为“动作—意图对应机制”。

不但如此,镜像神经元还是一种“共情”机制,直接将他人的感官信息映射在自己对应的镜像神经元之中,形成和他人一样的情感状态,确实是“感同身受”。对此,我们可以称之为“情感共鸣机制”。

镜像神经系统的五大机制,即观察—执行等同机制、自动模拟机制、目的意图指向机制、动作—意图对应机制、情感共鸣机制,对我们理解“前语言形式集体意向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正是因为存在这五大镜像机制,所以人们不用吹灰之力就可能迅速地形成共同的认知、共同的意图和共同的情感,而这种“共同感”、“共通感”、“一起感”正是集体意向性的核心,而且仅靠先天的神经结构,不必通过任何形式的语言就可以实现。

正如神经生理学家所说:“无论是在经历第一人称的动作和情感,还是在经历第三人称的动作和情感,大脑的特定部位都同样被激活,这是人类大脑得天独厚的结构……通过这种激活方式,就在我们自己与他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座共通的桥梁。”[14]400这座相互直接映射的神经桥梁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人我之别,达到了共通的“我们性”(we-ness)[15]。这种神经系统的独特机制和功能,一方面保证了作为集体意向性的“我们性”不能被还原为作为个体意向性的“我性”(I-ness),集体意向性是自成一类的独特的心灵状态。因为镜像神经机制的运作与非镜像神经机制的运作肯定是不同的,镜像神经功能完好的大脑感知模式与镜像神经功能受损的大脑感知模式也是不同的。孤独症患者在一些方面缺乏“我们性”,难以进行以集体意向性为核心的社会交往与合作,正是因为他们的镜像神经系统出现了障碍,这反证了集体意向性的不可还原性。如果集体意向性最终必须还原为个体意向性,那么孤独症患者在最终的意义上就不可能是“孤独”的。另一方面,镜像神经系统的独特机制,尤其是“观察—执行等同机制”和“自动模拟机制”,保证了集体意向性在内容上的一致性;“目的意图指向机制”和“动作—意图对应机制”有利于我们在行为中根据共同的目的意图,各自分解和调整自己在合作中的相应行为,从而保证集体意向性在个体化的执行过程中相互匹配;镜像神经系统的“情感共鸣机制”直接就是情感类型集体意向性的完美机制。因此,笔者认为镜像神经元系统的发现为集体意向性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神经生理学基础,并为集体意向性的进一步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四、集体意向性在社会生活中为何重要?

由于镜像神经元系统的研究本身还处在初期阶段,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而从镜像机制的角度来深入分析集体意向性更是一件尚需学界共同努力的事情。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肯定集体意向性确实大量存在。如果没有集体意向性,就不可能有合作,也不可能有“我们感”。“我们”不像“他们”,“他们”确实是“他”的复数,是多个“他”的相加,但“我们”不是第一人称的复数,不是“多个我”,而是第一人称与第二人称的统一体,即“我”与“你”或“你们”的统一体,这就是“我们”这一范畴的突出特点[16]56。所以,“我们意图”、“我们相信”等形式的集体意向性绝不能还原为任何形式的个体意向性,而是一类独特的意向性形式。凡有人类的地方就必有集体意向性,可为什么最近几十年才引起哲学家们的极大兴趣呢?一是因为意向性在当代哲学中才成为核心论题;二是因为哲学家们长期受到笛卡儿“我思”式思维范式的限制;三是因为人们日益意识到集体意向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集体意向性究竟有何重要性?我们可以从自我、语言、制度性事实、伦理等方面来解答此问题。

作为个体的人是生物遗传和社会交往的产物,遗传形成具有人形的动物,而只有在交往、交流的过程中才能形成人的自我意识,对此,不但有“狼孩”的事实证明,更有库利、米德等思想家的理论阐释。交往、交流等行为是典型的集体意向性行为,没有“我们意图”、“我们希望”等形式的集体意向性,就断然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交往或交流。未经过交往或交流而升华为情感的感觉,并不比一般的动物感觉具有更多的自我意识,这种感觉与任何形式的人称都没有关系,而只能属于低等的动物思维。如果从来就没有可以相互交流的他人,我们就不可能想到“我”,“我”的观念是在交往和交流中发展起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17]67人们彼此都是一面镜子,映照着对方,从对方的镜像中,我们逐步建立起了“自我”,而这面镜子只有在相互交往的集体意向性中才大放光芒。“个体并不是直接经验他的自我本身,而是只能从和他人处于同一个社会群体的其他个体成员的特殊立场出发,或者说从他所从属的这个作为整体而存在的社会群体的一般化立场出发,来经验他的自我本身。”[18]150一个人之所以有一个人格的自我,是因为他属于某个集体,是因为他接受这个集体的各种制度,并且使它们转化为他自己的行为方式。当然,对“自我”的形成而言,并非其所属的任何群体都同等重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首属群体,如家庭和邻居等。因此,人们常说人是社会的产物,其实,“‘社会’和‘个人’并不代表两个事物,而只是表示同一事物的个体方面和集体方面”[19]27。确切地讲,人是集体意向性的产物。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我们用“我”来指称的那个对象通常是指肉体,这完全是一种错觉,肉体是我的所有物,并非就是自我,自我只能是一种社会结构,它在本质上是通过集体意向性而产生的。

在自我的形成过程中,游戏和语言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参与游戏的过程是基于集体意向性的典型的合作过程,而语言的习得和以语言进行交流也是集体互动的结果,甚至语言的产生也必然要求集体意向性的参与。虽然难以给语言下一个定义,但我们可以揭示出语言的某些根本特征:(1)象征其自身以外的某事物;(2)它们能够象征其自身以外的事物是经过约定的;(3)它们是公共性的[20]66。其约定性和公共性都来自于集体的接受和认可(集体意向性),仅凭个体意向性是无法产生语言的,对此,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最为经典。简单地说,语言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活动,而规则不可能“私自”地被遵守,所以私人语言不可能;如果可以私自地遵守规则,那么无论什么行为都可以自认为是遵守了特定的规则,其结果就是没有规则,所以对规则的遵守必须是一种集体的实践活动。

语言极大地丰富了人的心灵,思维的发展与语言符号的使用密切相关,人是使用语言符号进行思维的动物,没有语言就绝不可能有社会生活或科学研究中复杂的思维活动产生。可以说,语言是人类在集体生活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最为根本的制度性事实,其他任何制度性事实的建构都必须依赖于语言性的象征手段。为了揭示制度性事实的本性,我们需要三个核心要素: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和构成性规则⑨。其中集体意向性是其核心要素。功能赋予是人类把某项功能赋予给那些在本质上不具有该功能的对象。在此,功能不是内在于被赋予该功能的对象的,而是必须由某个外在的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施加给该对象的。由集体意向性建构制度性事实,其关键就在于把特定种类的功能赋予某些对象,在此,这些对象不能或不能仅仅凭借其物理特征而发挥此功能,比如货币。货币具有如此这般的功能,并不是由它的物理特征所决定的,而是人们集体地认为它是货币,它才是货币。货币只能依照足够数量的共同体成员持续地对它作出集体接受或承认才能发挥特定的功能,接受或承认它具有特别的地位。由于该地位而具有一定的功能,这种功能被塞尔称为地位功能,制度性事实由地位功能所构成。构成性规则的一般形式是“X在C中算作Y”。X可以是对纯粹物理特征的命名,Y是对超出物理特征之外的东西的命名,“算作”是由集体意向性进行的功能赋予,C是进行功能赋予的情景。制度性事实是通过集体的地位功能赋予、接受或承认而建构起来的,但集体意向性并不能独自建构制度性事实,集体接受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确切地讲,必须存在对依据构成性规则而存在的地位功能的集体接受,才有制度性事实,而集体接受或承认正是社会生活中集体意向性的基本形式。所有权、货币、婚姻、政府、教授、主席、博士、罪犯等等都是集体意向性的产物,离开集体意向性,一切制度文明都是不可能的。

制度性事实的核心在于其蕴涵着的规范性因素,从而为我们提供了行动的理由。接受一定的地位功能,就一定接受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职责、授权、委任、许可、要求等等。正是这些规范性要求把人们结合在了一起,人与人的关系才不至于成为狼与狼的关系。为什么制度性事实必然包含伦理要求或规范呢?其原因正在于集体意向性。集体意向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就是共同承诺。比如,我们约定一起去打球,当我们到达球场正开始打球的时候,你却拿出书来看,这时我就可以责备你说:“不是约好打球的吗?怎么又看起书来了呢?”责备的合理性预设了集体意向性必定具有规范要素,该要素必须内在于集体意向性之中。通常,集体意向性的表达要诉诸语言交流,而任何语言交流也包含“承诺”的因素。比如我告诉你:“外面在下雨”,这是一个简单的陈述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诺,但这里边一定包含有“承诺”,我承诺了什么呢?我至少承诺了:“我说‘外面在下雨’,这是真的”,当然这句话里边又包含有承诺,即我向听话者承诺刚才这句话也是真的。如果每说一句话,都要把其后面所隐含的“承诺”表达出来,那么我们就必然陷入无限倒退,任何语言交流都成为不可能。然而,事实上人们之间的交流是十分平常的,这恰好证明,任何语言交流都蕴涵着“承诺”,但这承诺绝不是明言的,而是必需的预设前提。承诺对社会生活极其重要,经济生活中的缔约、交换,政治生活中对领导的信任,日常生活中伦理秩序的建立等等,都必须依赖于承诺,而共同承诺本身就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集体意向性形式。没有集体意向性,就没有人类任何形式的社会生活。

(诚挚感谢《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

[收稿日期]2011-05-30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1-09-16

注释:

①关于集体意向性的国际研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曾先后在慕尼黑(1998年)、莱比锡(2000年)、鹿特丹(2002年)、锡耶纳(2004年)、赫尔辛基(2006年)、伯克利(2008年)、巴塞尔(2010)举办,会后出版有专门的论文集或在《哲学探究》(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杂志上集中发表部分论文,但第一次会议没有集中发表专门的成果。

②塞尔(1932—),美国语言和心灵哲学家,代表作有《言语行为》(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意向性》(Intentionality:An A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社会实在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等。

③“意向性因果关系”(intentional causation)又称为“心灵因果关系”(mental causation),也有人用“行动者因果关系”(agent causation)或“内在因果关系”(immanent causation)等术语来指称它。

④玛格丽特·吉尔伯特(1942—)是出生于英国而主要工作于康涅狄格大学的美国女哲学家,主要研究社会哲学,其代表作有:On Social Facts(1989); Living Together:Rationality,Sociality,and Obligation(1996); A Theory of Political Obligation:Membership,Commitment,and the Bonds of Society (2006)等。

⑤安东尼·奎因顿(1925—2010),英国牛津大学伦理、政治、形而上学及心灵哲学家,其代表作是The Nature of Things。

⑥迈克尔·布拉特曼(1945—),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主要研究行动哲学和道德哲学,其代表作有:Intention,Plans,and Practical Reason(1987); Faces of Intention(1999)等。

⑦雷摩·图梅勒(1940—),芬兰哲学家,赫尔辛基大学教授,主要研究科学哲学、行动哲学和社会行动理论,其主要著作有:The Importance of Us:A Philosophical Study of Basic Social Notions(1995);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Practices:A Collective Acceptance View(2002)等。

⑧镜像神经元在人脑分布的最终范围并未确定,但确定无疑的是人类大脑确实非常广泛地存在镜像神经元。

⑨约翰·塞尔在《社会实在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5)一书中运用这三个要素对制度性事实的本性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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