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风险管理论文_张溪

浅析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风险管理论文_张溪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获嘉县供电公司 河南新乡 453800)

摘要: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此,本文主要对供用电合同的风险管理进行讨论。

关键词:内容变更;供用电;合同主体;资格审核

一、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因素分析

1.签约主体变动。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2.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多种多样,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变更,总的指导原则是,按合同法规定为原则,细节处理结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但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费收交方式的条款变化,该条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视,是因为用电人经营状况的变化时刻存在,经营状况的变化会使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双方要求对电费的收交方式进行调整。二是产权分界的条款变化,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较快,城乡建设规划步骤变化增多,企业改造变动范围广,就容易发生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变更情况增多,这就造成涉及维护管理权利义务的变更,更是涉及到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3.合同续签和特定问题。①合同续签是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以及用户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终止。这种合同效力的终止,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电法律义务,且导致供电企业主张其合法债权时遇到法律障碍,从而产生种种法律风险。②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问题。一是以往用电的用户,当时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现在面临与其补签供用电合同的问题。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引发争议,且争议解决的具体依据缺乏。二是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维护责任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产权分界点,四个不同的分界点分别存在不一致。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各方维护管理义务和产权归属方面混乱,导致供电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做好供用电合同管理风险管理

1.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册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等,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 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

3.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这一点,往往成为法院判决时的一个漏洞。在一起触电案中,由于原合同期限已届满,法院即以合同已失效为由,认定供电方违法供电,从而判决加重供电方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及时续签,或是在合同有效期的条款中增加“有效期届满后,若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4.对拖欠电费的法律应对方法。①采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时,供电方可依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特定的请求,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即可向用电方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如果用电方既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裁判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供电方的申请对支付令强制执行。相比诉讼程序来说,督促程序有着简便且成本低的优点,利于保护供电方的债权。②运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一些大客户的电费每月高达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如果该客户经营状况恶化,已经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时候,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造成电费的回收困难,对供电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供电方最后得到的清偿可能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就必须在发现该客户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通知义务,要求用电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此来保证电费的有效回收。

三、小结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电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大量的经济往来,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有力保障,如何加强供用电合同的风险管理,避免经济纠纷或损失,是深化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姚琦,熊菊生.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2(20).

[2]牟宝柱.新形势下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2(12).

论文作者:张溪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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