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财税政策的改革方向_wto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财税政策的改革方向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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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赢得了新的机遇。财税部门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入世不仅会对财政收支产生直接影响,而且会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WTO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固然不会直接涉及属于一国主权领域的财政税收制度安排,但终归要以贸易为线索,通过贸易这个纽带影响到财税制度并对之提出调整的要求。因而,为适应加入WTO,我国的财税政策调整是当务之急。

一、加强财政法制建设

1、要清理、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无论是内容、形式还是理念,都要逐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首先,要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抓紧做好有关财税法规制度的清理、废止、修订和完善工作。其次,在财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树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观念。WTO规则要求各成员方建立高效的执法程序,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因而,政府部门要依法修改或废止与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条件和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内容,特别应注意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处罚的规定。此外,要加强新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利用规则进行引导。在引导过程中,务必注意到不能与WTO规则相悖。

2、要灵活运用WTO规则。WTO协定在要求各成员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要照顾各成员的具体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有一定的灵活性。在遵守WTO规则的要求和按承诺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力求充分享有相应权利。比如说农业补贴的问题,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农产品甚至可以说成是一种战略资源,因为“吃饭”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问题。因而农产品是特殊的货物贸易资源,世界各国都对本国农业给予了一定购支持与保护。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和益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并遵循WTO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所以,为了保护我国农业,利用WTO协定中的例外规定进行财政支农也是入世后急需研究的问题。

二、改革财政管理制度

1、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机制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税收调节能力,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现象,做到应征尽征,减少税收流失。其次,改革预算管理制度,硬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实施部门预算,推进预算科目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所有收支活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借助WTO相关协定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并将目前财政拨付给企业的科研经费和新产品试制费等支出,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拨付给国内重点企业。

2、规范财政管理行为,减少市场扭曲。一是要坚决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应放宽企业登记注册限制,减少价格干预,坚决清理并减少那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特征、不利于公平竞争和限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审批项目。二是要加快税费改革。通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政府分配行为和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规费收入为辅的财政收入体系。三是要减少财税部门对企业正常经营决策能力的干预,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地区封锁,加快国内统一市场建设。

3、提高财税政策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统一性。WTO各成员国必须公布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措施,以便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凡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税政策法规及其执行程序的制定,应采取便利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及历史统计资料,应以简便易懂的方式和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详细程度向大众提供,扩大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审批要件和时限。公布全国性财税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采取公报申明的方式,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和管理程序作出公开说明,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公布的财税政策、法规,并按国民待遇原则,在政策法规的适用性方面要实行内外一致。

4、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入WTO后,新的国际分工和产业调整会带来相应的失业问题,就业形势将十分严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政府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尽快使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相应削减行政经费和一般事业经费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为社会稳定筹措保障资金,消除老而无养和失业无着的后顾之忧。

5、加强财政监督,将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增强财政监督的综合威慑力,并坚决查处财政分配中违规违纪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运用关税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1、力求财政收入不随关税税率下降而下降。关税减让会对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关税减让以及非关税措施的减弱或取消,会直接带动进口数额的扩大,从而拓宽关税税基,促进关税收入增加。加入WTO后,进口规模将呈扩大趋势,预计2002~2005年进口规模年均增长达15%(王保安,2001)。即使考虑到减免税及加工贸易等因素,应税进口额也一定会有增无减。当然,财政收入的确保,是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密不可分的。除保留一些符合国际规范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要及时彻底地清理到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及时调整边境贸易、加工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研究暂定税率的运用范围和调整幅度、期限,坚决取消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对一些有特殊困难项目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进行审核,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自作主张,乱开减免税的口子。

2、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有效竞争。为保障和促进成员之间进行平等、公正、互惠的贸易,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磨擦,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等一系列原则,其主要目的还是要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实现有效竞争。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尽快出台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在WTO规则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配额分配方式。二是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反补贴等保障措施,阻止国外企业对我国市场的低价倾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三是积极研究WTO对进口环节检疫、技术标准、海关估价、登记、审核、指定口岸等非关税措施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在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有效保护。四是要抓紧制定“紧急关税法”,为在必要时利用WTO的保障条款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依据WTO非歧视原则,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敦促某些国家取消明显针对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四、完善入世后的税收政策

1、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即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退税。鉴于“生产性”增值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加入WTO后增值税实现转型是历史的必然。此外,依据WTO规则,出口退免税税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外,还应有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为了鼓励出口,可以考虑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列入退税范围。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减少免退税。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虽然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3%,但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减免税期限的优惠、计税的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的优惠等,其实际税负相当低,一般约为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的1/3甚至1/4(苏明,2002)。这些优惠项目的存在既侵蚀了税基,影响了税收收入、企业平等竞争和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内税收秩序,破坏了一国范围内税收的统一和公平,极不利于平等竞争环境的形成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按WTO规则,这些优惠所带来的企业间的差异是必须要清理的,税收优惠应由以经济性质为主的普惠制调整到以技术产业为主的特惠制,实行产业与技术相结合的特定优惠政策。

3、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国家普通建立起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体系,同时在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也十分不成熟,税制过于简单、粗糙。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计不太合理,税收的计征方式也有待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境内的外国跨国公司和我国到国外发展的跨国公司将逐渐增多,跨国人才流动也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的收入来源渠道多样化。基于上述诸多问题的考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首先,个人所得税制应由分类制模式逐渐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制转化。其次,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加大税收征管的硬件投入,加快完成“金税”工程,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最后,综合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并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适当提高起征标准,将住房、医疗、养老保障等项支出考虑进去;改革单一扣除标准,考虑赡养人口的婚姻状况,区分单身扣除标准与夫妇联合扣除标准。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入WTO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争端是错综复杂的。对于我国来说,电子商务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保证政府必要的税收收入,这是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矛盾的“平衡点”。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政府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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