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验探讨综述--第二次飞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验探讨综述--第二次飞跃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全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验研讨观点综述——第二次飞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产权制度论文,观点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主办的“全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验研讨论证会”上,来自山东、上海、江苏、北京及大连、温州、顺德等实验区的代表介绍了本地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和经验,对实行了8年的周村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验进行评估、论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现将研讨论证会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改革试验区的基本情况

以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自1987年起步,当年国务院批准了广东顺德的试点。此后,国家又陆续批准了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浙江温州、江苏无锡、辽宁大连等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一些省市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开辟了省市级试验区。一场以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农村改革试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扩展。

事实上,早在确立试验区之前,农民们就开始了探索。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也引发出了一些新的矛盾,如生产队撤销后原有生产队办的企业资产如何处理,原有社队企业所获利润如何分配,原有集体财产和公共积累如何管理和增值,等等。与此同时,传统乡镇企业也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问题:一方面集体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或形成私人灰色收入;另一方面资产缺乏人格化,集体资产理论上人人有份,实际上是人人没份,职工缺乏应有的责任心。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1984年,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集体经济家底较厚的长行村将250余万元集体财产通过清产核资,按20年工分帐计算到劳动者身上,发证到户,把集体原来抽象的集体所有变成具体的股份占有,形成了新的财产权属关系。长行村农民的首创——农村股份合作制,成了我国农村改革继联产承包制后的又一项创举。

不同试验区实行改革的措施与办法各有不同:广东顺德主要实行折股出售,多以外商或经营者控股为主,并不强求职工必须是股东;浙江温州的股份合作制多是从个体、家庭企业通过联户、联营、合资、合股等形式逐步演变而成;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则将企业的净资产,按照集体占大头,个人占小头的原则,以股份的形式,分别界定为集体股和职工基本股,并吸收社团、法人参股,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上海、大连等其他试验区也各有自己的特点。

各类型股份合作企业,尽管形式与构成不一样,但都具有两个共同点:一是以股金投入为主要形式,按照协议,按份投股,自愿组合;二是投资的主体是刚刚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而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民,入股者都直接参加本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既是资金的联合,又是劳动的合作。因此,这类企业既不是规范的现代股份制,又不是传统的合作制,而是兼有二者特征的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经历了选点试验、推广和规范完善等几个阶段,实现了量的扩大和质的突破两次飞跃。目前试验区80%以上的乡镇企业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向农、林、牧、副、渔各业及第三产业延伸,发展势头良好。

成效及意义

与会专家及来自各试验区的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经过8年的改革试验,其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

明晰了企业产权,有效地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我国传统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从理论上来说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现实中是模糊的。许多乡村企业名为集体所有,实为乡村行政组织的附属物,有的企业甚至在“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名义下,逐渐变成了“裙带化”、“家族化”的私有企业。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一方面造成了政企不分,企业没有自主权;另一方面造成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都没有份,谁也不负责任。通过改革试验,企业变为集体、社团法人和个人等多元化的、按股共有的企业,企业中的集体产权归劳动者共有。这从企业制度上克服了过去集体所有制总体上有人负责,实际上无人具体负责的弊端,有利于维护、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

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的凝聚力,稳定了职工队伍。过去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与职工无关,职工对企业的前途命运亦很少关心。改制后职工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既是生产者又是所有者,既是经营者又是受益者,还是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职工同企业连心联利,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

拓宽了投资渠道,促进了规模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制后,通过法人参股、社会个人和职工入股等办法,把不同所有者的闲散资金集中于一个经济实体中,打破了企业发展依靠银行贷款的单一投资格局,拓宽了投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规模经营。

改善了政企关系,规范了政府行为。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股东(代表)会——董事会——厂长(经理)的管理制度,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这样就割断了企业与行政机构的依赖关系,打破了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解脱出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乡村行政组织通过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章程对集体资产行使管理权,从而理顺了政企关系。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与会者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以股份合作制为基础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如果把家庭联产承包制称为农村改革的“第一次飞跃”,它解决了农民经营土地的自主权问题,那么股份合作制无疑是“第二次飞跃”,它从更深层次上解决了产权的主体权,实现了集体财产的人格化。

我国传统的集体财产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缺乏人格化的财产主体,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关系十分模糊,农民名义上是集体财产的一个天然所有者,实际上并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当户籍关系脱离集体时,他无法拿走任何一份集体财产。任何农民对集体财产的享有权是生来具有的,不需要任何代价。这种模糊的财产制度,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对集体资产增值的欲望,也无法避免少数人对集体财产的侵占和蚕食。实行股份合作制,按职工贡献大小,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折股到人,由原来笼统的共同所有具体到按股份数额所有,初步解决了产权主体人格化问题。这不仅为农村集体经济找到了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也为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制度安排。

股份合作制创立了一各新型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公有制的积累共有、按劳分配、共谋福利的基本原则,又利用股份制产权清晰、开放联合、聚集规模、风险共担的优点,形成了一种具有特殊组织功能和独立形态的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不仅为农村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借鉴,也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正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提供借鉴,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也会在产权方面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某些启迪。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未来

与会者对此问题认识并不一致,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看法: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组合,是植根于中国的特殊产物。它不仅具有现阶段的特殊意义,还具有国际性意义,因为它搭建了新型公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结合的桥梁。持这一观点的同志认为,那些指责股份合作制“非驴非马”者,应该明确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杂交出优势。

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过渡形态。股份合作制只是在中国目前特殊国情上的特殊产物,股份合作制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手段,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变迁来搞活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持此看法的同志认为,多数股份合作企业未来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少数可能转化为新型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在中国这一特定条件下的结合。它也许不完善、不规范,不符合常规的“理想模式”,但它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条件,适应农民的现实需要。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即使是一种过渡也不是短暂的历史存在,它将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发育、成长。

需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处在试验探索阶段,不可能短时间解答所面临的一切问题,而且在改革探索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所有这些都需要在进一步实践中加以解答。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股权设置方面:(1)要不要设集体股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去产权不明晰的弊端,而在股份制里设集体股仍是不明晰的,所以应撤销集体股;而另有一些同志则认为,鉴于乡镇企业的历史来源和我国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匮乏,应设集体股。(2)企业家(厂长、董事长)与职工占有股份的比例问题,即要不要设定一个杠杠来加以约束?有学者认为,为避免造成少数人控股,与普通职工造成太大差距,应加以限制;另有学者则认为,股份的多少,不应由行政命令来限制,而应交由市场来裁决。

在股权的处置方面:(1)股份应量化或出售问题:有学者认为,集体企业是劳动者劳动积累的结果,实行折股量化到个人是合理的;也有学者认为,量化可能涉及职工与集体所有公民,如对于乡镇办的企业,要量化到个人,就涉及相当多人,头绪繁多,工作量大,还是折股出售比较合适。(2)股权的流转问题:有学者认为,既然量化股是优惠职工的,就不能流转,且股权流转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另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必将通过市场的流转来完善。

在集体资产的管理方面: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后集体资产应由谁来管理,有待解决,因为它涉及集体资产能否合理发挥其作用,以及能否保值、增值,有学者建议成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托管公司。

在股份合作制的规范性方面:大部分专家认为,目前在股权设置、资产评估、产权流转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行为,但试验探索阶段急于用一种模式去“规范”,只能限制其发展,所以应提倡多样性;但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应对各试验区给以原则性、根本性的规范,以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

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在这方面大家的分歧越来越小,但这场改革在理论研究上还存在不少空白,不少地方领导对此还存有疑虑和担心。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顺利地开展下去,必须回答这些疑虑:产权改革会不会造成资产流失?股份合作制中出现少数人控股,会不会造成两极分化?股权流转会不会造成大量资本的体外循环,影响金融市场?实行股份合作制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导致私有化?等等。

与会者希望从事理论研究的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上述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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