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资本隐性创新孵化的障碍、模式与对策_服务创新论文

我国民营资本嵌入创新孵化的壁垒、模式与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壁垒论文,民营资本论文,策略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在我国,创新型企业孵化的规模化商业运作还是一个崭新事物,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发展还在起步阶段。但就充分利用全社会资源,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而言,其意义重大[1]。我国在创新孵化产业政策方面,一直在作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孵化产业的规划与试点,然而由于理论研究与企业实践的滞后,推进缓慢。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依赖于资本与劳动力存量,但在后工业经济时代,内生的技术创新将更为重要[2]。同时相关研究表明,创新孵化在提高区域技术进步、降低国民失业率、提升企业存活率、加速企业发展上均有正面且有效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创新孵化产业以政府(含国家财政投资的科研机构)投资为主,罕有民营资本的介入,致使区域规模创新孵化的融资渠道与驱动力来源单调,投资风险与进入壁垒过高,这势必会阻碍地方技术进步的步伐。因而,多元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商业运营模式成为学者思考的重要问题。

同时,虽然多年以来我国创新孵化在技术改进、技术转移、产研结合等工作上成果显著,但是地方经济与企业发展的关键,却不仅是技术研发,技术成果如何转化为产品并应用于社会同样重要。地方性中小企业资源有限,也急需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途径,投入有限的资源,将创新成果转换为生存发展的竞争力。然而,对于管理绩效、规模生产、市场开发与销售渠道等企业经营问题,学术研究型科研机构、政策辅助型政府机构,以及第三部门投资的创新孵化组织在辅导服务工作上实践有限、能力有限,从而出现瓶颈。在经营方式上更灵活、更贴近市场的民营资本,在创新企业“后竞争”时期可以发挥重大作用[3]。但其在我国创新产业孵化领域所占比率却差强人意,为众多学者所诟病。

研究关注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亟待孵化的创新型企业、地方经济、民营资本与创新孵化母体组织之间的关联性,试图应用定性研究方法挖掘存在于民营资本、地方经济与创新型企业之间的互动价值与共赢模式。研究发现:①我国目前要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主要障碍在于社会长期秉持的创新孵化经营非营利性原则的思维惯式;②经验表明公有部门与第三部门用于创新孵化的资源配置效率与集聚规模效率不足,技术进步效率下降,风险难以控制,引发创新孵化经营的业绩欠佳、民营资本参与意愿降低;③促进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解决之道是发掘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直接诱因,探索“后竞争”创新孵化、盈利型创新孵化与公司型创新孵化发展模式,实现创新孵化经营的公司财务绩效;④民营资本应当遵循创新产业空间聚集及分化规律,依据创新孵化经营的预期成效,构造新型创新孵化的商业模式,以加速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技术进步战略目标。

1 文献综述

创新孵化也称为革新与技术(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孵化,是指由孵化母体组织依靠其本身的专项特长及其资源网络,提供启动服务支持,生产、研发、办公设备及部分运营资金,供创新型待孵化企业的成长之用,并促进创新型企业技术提升、成果转化及良性营运[4]。区域的创新孵化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强化研发与技术能力,提升运营能力,改善纳税能力,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同时,对地方经济而言,可以增加就业率,发展后进产业,促进区域技术进步与区域经济均衡增长[5]。

近年来,学者对创新孵化的研究有一些新观点。理论体系方面,Hackett与Dilts[6]提出创新孵化组织的实物期权驱动理论,涵盖企业行为理论、动态禀赋理论、代理理论、规制理论及桁架理论。此外,Emst归纳学者研究的成果,表明资源依赖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与组织学习理论也应当纳入创新孵化理论体系,以解释这一经济现象。可见学术界正在应用与拓展多种理论工具以研究创新孵化。学者也认识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下,民营资本出于增值固定资产与拓展投资渠道的需要,有参与创新孵化组织活动的动机[8],因而必定会关注创新孵化的产出模式与效率。Hansen,M等[9]对国际互联网的研究表明,以组织能力(Organizational Capacity)、公用服务(Common Service)与创意分享程度(Idea)、组织化网络(Organized Networking)3个维度评价创新孵化组织的效率特征,国际型聚集创新孵化的规模效率优势在于共享知识和资源的能力,以及能够在共同的研发和发展框架下产生联系与协同作用。Hackett与Dilts[10]认为创新孵化中心通过本地市场效应、网络企业情感支持、技术与知识外溢3个因素构建创新企业集聚关系。另外,在创新孵化与区域关系方面,Colombo与Delmastro[11]通过对意大利国内的研究,阐释了知识、技术创新型民营企业与地方孵化组织间的互动,可以加速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从而促使地方经济发展。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学者已经从理论体系、参与诱因、产业特征、产出效率、地方收益等角度阐释民间资本参与创新孵化活动,但学者并未进一步阐述阻碍民营资本进入创新规模孵化领域的本质原因及应对策略。

2 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壁垒

创新孵化作为一个产业的商业模式探讨,需要考虑产研结合成效、运作机制方式,以评估其作为商业业态的可行性。因而,首先需要探讨可能遭遇的瓶颈、困境以及现行政策制度的限制。

我国私营资本嵌入创新孵化的传统商业模式是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机构(例如高等院校)与企业间的合作,一般为双方签订研发外包合同或设立专项基金会的运作模式。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方式,以较小的投入获得独立的非营利研究机构提供的创新成果,再通过人员培训与直接参与等方式吸收、消化相关成果。还可以通过科研机构与企业间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而带动知识转移,提升创新孵化的转化效率。此外,政府出资引导的创新孵化项目可以吸收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相对过剩”创新产能,并强调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借以提高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和转移速度,以扩大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加速地方技术进步。但这些创新孵化的产出形式多是“前竞争(pre-competitive)”的成果形式,若转化为企业更加感兴趣的产品生产阶段、市场竞争阶段的成果形式还有一定距离。

民营资本参与的主要壁垒在于:

(1)价值偏好背离。源于创新成果的价值评定标准不统一,私营资本以市场认可判定创新产品价值,进而获得远景利润,而科研机构更为注重专业层面的价值评价,进而获得职务晋升资本。同时,由于身份不同的科研机构与企业对创新成果应用与转化的关注程度不一致,科研机构注重创新成果的技术专利及理论创新性,而企业希望成果形式必须是可以量化生产的产品。而完成这一步必须依赖创新的生产者——研发人员,后者对此并不感兴趣,所以科研机构难以获得民营资本的早期投入,而民营资本难以获得科研机构的后期支持。

(2)组织制度不融。源于制定孵化运营模式的决策层背景差异,民间资本与科研机构均会按照各自的价值观、工作程序以及目标设定孵化模式与机制。因而在孵化组织和制度层面会产生许多合作障碍,包括创新成果生产者与组织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领导风格形式、报酬体系与工作量考评标准等。

(3)权属利益分离。源于创新成果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歧,科研机构凭借创新成果的部分所有权参与分配,而企业凭借前期资本投入、管理投入参与分配。企业“后竞争”效率改善也将提升创新产品的利润所得,但却无法精确计算它的贡献,也就无法借此直接参与分配,因而会出现合作后期的毁约行为。所以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过程中,合作前期的权属共识与合作中的柔性利润分配方式确认,显得非常重要。

(4)资源成本差距。源于政府、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私营资本所成立的孵化母体组织,对资源报酬率的预期及获得社会资源的成本不同。在我国,政府机构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大量社会资源,比如土地与资金。其与第三部门在创新孵化方面更看重成果的社会评价而非市场评价,因而在收益预期上与私营资本有很大差距。作为待孵化的创新型企业,更愿意寻找孵化成本低与收益预期低的孵化母体组织,因而造成私营资本参与的门槛高。

(5)社会责任迥异。源于公众对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职责内涵界定的分歧。主流观点认为快速将创新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是企业职责,当然由于考虑资本的收益,适当的技术专利保护无可厚非。但公众认为科研机构的使命是创造与传播先进知识及技术,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是应当的,但人为设置技术壁垒与门槛却是不应该的。显然,某种程度上双方的社会责任是背离的。所以,这就会导致企业与科研机构在研发过程中,为自身使命而争夺技术产权、争夺话语权,最终导致创新孵化的合作失败。

因而,在以往合作中遭遇大量现实困境的经验告诉我们,造成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经验壁垒的本质原因是创新孵化经营属于公益性还是营利性的思维冲突。公众、公有部门、科研机构与民营资本,应当以市场化、商业化视角检视其存在模式的合理性与平等性,才能促成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规模进入。

3 民营资本嵌入创新孵化的商业模式

借鉴Afauh[12]的研究成果,定义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商业模式为民营资本以某种形式参与创新孵化,创造消费者承认的市场价值,并能形成完整的价值链,进而获得利益。我国民间资本嵌入创新孵化的传统技术外包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效显著,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与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衍生出多种现实可行的新商业模式:

(1)实物期权型创新孵化模式。营利来源是盘活房地产民营资本的空置生产空间。具体而言就是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资本寻找潜在的房地产产品租售客户,关键是准确引入具有增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办公或生产型空间(不动产)为先期资本投入,参与创新孵化,因而享有创新成果的受益权。除此之外,这一方式在短期可以盘活房地产开发商在空间零散分布的不动产资本,在长期可以将孵化成功的创新型企业转化为该处房地产的租售客户。此方式符合前文所述的孵化机制中弹性利益分配原则,同时不会占用民营资本过多的现金流,风险较小。由于投入较小,民营资本对创新型企业的主张能力也相对较弱。

(2)服务期股型创新孵化模式。营利来源是创新型企业孵化成功后,民营资本出让以孵化服务换取创新企业的股份而获利。创新孵化过程并未直接向待孵化的创新型企业收取费用。民营资本所经营的创新孵化企业,在前期为创新型企业投入全方位的经营辅导与资本筹集等服务,用以获得创新型公司的部分股份。待创新型企业被高价并购或首次公开发售时,可利用这一退出机制实现变现获利,一旦获利将收入可观。类似于风投者,由于民营资本在这一模式中承担了大量经营与时间风险,因而其对创新型企业的控制力更强,对入驻创新孵化的企业筛选也更为严格。

(3)整体嵌入型创新孵化模式。这一方式通过民营资本所经营的创新孵化母体企业,与待孵化企业之间的内部技术交易与合作,实现民间资本的获益,而非靠规模化的现金流营利形式。创新孵化企业将入驻的创新型企业,视为结盟伙伴或者本公司的事业部门,采用内部核算形式实现技术开发、共摊技术创新费用,施行内部采购。为满足现代创新生产需要,此种创断孵化商业模式的实现,对技术合作及交易平台的开放性、即时性、匹配性要求,远远高于传统孵化的资金与运营服务要求。因而,根据各种创新企业业态的差异,母体孵化企业需要压缩内部技术交易的时间与空间成本,使入驻企业互动。虽然待孵化企业支付了市场平均水平的空间(亦可以是虚拟空间)租金,但因为孵化母体的市场网络价值巨大,所以对创新型企业而言仍是有收益的。

(4)阶段嵌入型创新孵化模式。行业都有其既定成本下的产出前沿面,由于技术进步的存在,前沿面随时间不断向前推移。创新型企业通常站在区域技术进步的前沿面上,而区域内孵化母体企业提供的服务与资源可能是阶段性前沿的。因而,创新型企业需要不断寻找时间与专业两个维度组合的前沿面孵化母体企业,称之为孵化组合,见图1。图中曲线代表某一个专业的生产前沿面。假设:创新企业M在连续的t与t+1时间阶段选择孵化母体S;aa代表第t时间阶段的研发孵化产出前沿面,向量om代表这一期“研发孵化(专业)”绩效最佳企业M的产出,a'a'代表第t+1时间阶段的研发产出前沿面,向量on代表这一阶段研发孵化的绩效最佳企业N的产出;bb代表第t时间阶段的“营销孵化(专业)”的产出前沿面,向量ow代表这一阶段营销孵化绩效最佳企业W的产出;b'b'代表第t+1时间阶段的营销产出前沿面,向量ov代表这一阶段研发孵化绩效最佳企业V的产出。则S企业在t与t+1两阶段的策略选择分别是m\w组合母体与n\v组合母体。这是一种策略联盟形式的创新孵化机制[13]。作为民营资本主导的孵化母体公司,在这种模式下需要在策略联盟形成的整个过程中,针对自己在不同时间阶段、不同专业领域上的前沿孵化生产能力,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以获取利益。

图1 创新孵化阶段嵌入型商业模式的策略选择

4 创新孵化商业模式特质与策略匹配的演进规律

由上文可知,以商业价值标准引入的创新孵化模式,在以下因素上存在共性,且在孵化母体组织不断演化的过程中程度不断改变:①涉足商业经营的创新孵化产业,民营资本创建需要建立并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的孵化母体企业组织;②民营资本必须舍弃短期收益,着眼未来获利;③创新成果转化为创新产品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④民营资本需要评估引入孵化母体的创新型企业市场潜力;⑤创新孵化的商业模式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获取创新型企业孵化的聚集效率与规模效率;⑥由于专业产出前沿面不断推进及待孵化企业策略选择的存在,孵化母体企业应该专心于少数几个相关产业,构造完整产业价值链,将服务水平提升至专业产出面前沿。据此可以描述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商业模式演进关系。由于创新孵化商业模式有着不同营利来源及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关系,则每种经营模式需要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创新孵化母体公司制定策略必须将创新产出与孵化服务结合。综合考虑Chesbrough[14]的开放式经营理论与Becker[15]等的知识策略理论,结合前文研究提出创新孵化母体公司的经营策略矩阵,见图2。

创新孵化商业运作模式经历一个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发展过程,其经营策略必然需要改变[16]。上述矩阵说明:①我国私营资本商业化运营创新孵化产业的传统模式是产权交易,策略是快速营利,以研发项目外包形式获得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对创新孵化的成长管理过程少有参与;②实物期权与服务期股模式着眼于创新型企业的未来增值及长远发展,将具备技术外溢效应的企业向市场推广,获得回报;③整体嵌入型,关注于母体企业内部核心技术的发展,将创新型企业视为辅助事业部或长期合作伙伴,打造内部协同创新的整体网络,捆绑式销售以母体公司为核心的创新产出而获利;④阶段嵌入是指私营资本组建的孵化母体公司学习、控制、掌握各专业的前沿生产率,再主动到创新孵化市场中去猎获有潜力且具备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阶段性的合作获得创新成果产出所带来的利益。

注:图中S表示私营资本参与的创新孵化母体公司,M表示待孵化的创新型公司。

图2 创新孵化商业模式的演进与策略矩阵

注:图中S表示私营资本参与的创新孵化母体公司;M表示待孵化的创新型公司。

5 结论与展望

长期以来,在我国由于社会对创新孵化公益性的惯性思维,以及在此方面运作的失败经验,使技术进步中作为重要推进力量的私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严重缺位。只有厘清创新孵化商业运作的可行模式与利润来源,才能制定相应的制度、政策,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区域创新孵化事业。文章在分析我国创新孵化传统模式弊端,总结民营资本进入壁垒的基础上,提出民营资本参与创新孵化的实物期权型、服务期股型、整体嵌入型与阶段嵌入型商业模式,并给出其考虑维度、匹配策略与演进规律。

进一步研究,一是在研究方向上需要从区域发展的政府作为层面,探讨地方引入民营资本提升技术进步速率的创新孵化机制与政策,需要进一步探析社会多元力量构建创新孵化母体组织的方式;二是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将案例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给出创新孵化商业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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