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张梅[1]2006年在《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版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因素。从国际大环境来看,版权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版权贸易水平正在进一步提高,围绕版权的经济竞争日益加剧,手段日益复杂,而且随之而来的文化交融和侵蚀也飞速发展。中国已迈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随着开放的扩大和深入,版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亟待研究和探讨。本文尝试从政治学视角,运用政府治理理论,研究探讨中国版权保护和发展问题。文中系统分析了国际版权保护现状、问题、发展趋势和国内版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明确提出版权保护体现了当今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中对人的尊重和对法治的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不仅应当依据现有国际公约,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作为WTO新伙伴,更需不懈努力,代表世界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未来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国版权保护战略定位,是:构筑凝聚力,支撑产业化,提升竞争力;中国版权保护战略策略是:立足国情,面向世界,坚持科学理性。版权保护应该和国家一定时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相适应。现阶段我国版权法律与政策应该全面反映当今的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各种因素。必须把版权制度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文化发展、经济繁荣、技术进步以及各方面利益的协调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推动版权贸易与合作,也要尊重我国国情,保护本国的作品和传统知识;在法律层面上,版权保护应该国内国外一视同仁;但在文化与产业政策上,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鼓励国内创作,繁荣民族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只有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双向对等地在国与国之间公平地实现,才能获取双赢。论文拓展了版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视域,尤其是对于政治学、政府治理在版权与人权、版权与产权及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有新的理论思考和见解。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版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思考。(一)重点阐述了版权保护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保护人权、保护版权,都是我们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是一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法治理念和伦理观念,

赵玥[2]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叁,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叁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叁,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叁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叁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叁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叁,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赵丽[3]2012年在《国际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执法,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简称,通常指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也称知识产权的执法机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跨国技术交流日益频繁,大量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实体保护标准的趋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性开始凸显,逐步纳入国际条约的关注视野。对国际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的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首先,剖析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而从知识产权正义论的角度,对国际多边条约调整知识产权执法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考察。其次,扩展了传统国际条约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第叁,深化了国家执法主权的自我限制和外部监督。最后,提出了国际多边条约对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进行规定时,应当遵守的“均衡保护”、“执法与实体”保护相协调的理念。而其实践意义在于:此命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建构以及今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相关知识产权执法争端的预防和应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对现有多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的发展脉络的分析和梳理,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条约规定知识产权执法事项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从而为将来多边知识产权条约的发展做出准确预测;另一方面,对现有多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执法条款具体内容的释义性分析,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其中的科学规定,警惕其不良倾向,为合理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提供有益借鉴。事实上,国内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执法条款进行解释性研究的并不鲜见,但从理论层面对其合理性进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执法调整的合理范围进行探讨的却不多。而本文的一个核心问题就在于对国际多边条约规定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合理性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条约涉入国内执法事项的正当程度和范围进行界定。这不仅是本文的理论根基,也直接决定了对现有知识产权条约中的执法性规定的义务性质和义务范围的认定,从而决定了我国应对此类条约义务的科学态度。而这也恰是本文的难点所在。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执法属于严格国内事项,直接关系到国家执法主权,如何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条约义务约束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这本身就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宏观的全局思想;同时,知识产权是兼具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功能的特殊垄断性权利,知识产权执法和救济必然涉及国家公权力介入,也必然要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私人激励性与公共福利性进行适当的平衡,特别是当这种平衡还必须接受来自本国之外的国际因素影响时,如何在尽量坚持本国知识产权政策价值取向的同时,规避相关的条约责任,这无论是在立法态度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需要相当的圆通性和灵活度。本文从知识产权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入手,以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国际多边条约调整为主线。首先从理论上探讨其对国际法传统理论和国际条约法基本认识的突破及其历史必然性,同时结合知识产权本身所兼具的私权激励性与公共福利性的双重属性,分析其与传统意义上的“人权保护”的差异及由此所决定的国际保护手段的特殊性,并对其涉入一国国内执法主权的程度、范围和方式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必要限制进行了探讨,着重解决应然领域的“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将知识产权执法在国际多边条约中作出规定;接着,以历史和实证的眼光,考察目前已有的识产权国际条约中规定国内执法义务的历史背景和利益需求,并对所涉条款,特别是TRIPS第叁部分执法条款的目的、宗旨、内容进行全面考察,结合国际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从迄今为止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涉及TRIPS执法条款的所有案例中总结出争端解决机构的基本态度,辅助理解相关执法条款的准确含义,并具体分析此类争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具体运作程序和解决途径。最后,对照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优势和不足,确立我国面临此类条约的科学态度,完善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海关程序,并为我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应对此类争议做好充分的法律和技术准备。本文共五章,约十八万字,前叁章偏重理论,后两章偏重实践,第叁章既是前两章理论分析的结论和落脚点,也是后两章实践考察的前提和标尺,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各章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一章为知识产权执法及其国际条约保护概述。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并简单介绍了国际多边条约以《TRIPS协定》为分界点,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从基本不作规定到疏密有致的体系化安排,而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博弈中逐步分化为两种不同发展趋势的基本脉络。第二章为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多边条约调整的理论依据。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权利属性、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内在要求四个方面论证了知识产权执法事项通过国际多边条约予以规定的合理性。第叁章为国际多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挑战及合理构建。主要分析了国际多边条约规定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国家执法主权的限制的深入和对传统国际条约义务内涵和外延的扩展,以此为基础,归纳出国际多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性规定应当遵循的尊重差异、均衡保护、整体机制可行以及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以及与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规定协调配合,确立合理的解释权限和规则等必要限制。第四章为各主要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条款解析。分阶段对《TRIPS协定》之前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TRIPS协定》本身以及以ACTA为代表的TRIPS-plus条约中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结合经典案例进行了解析和评价。其中,对《TRIPS协定》执法条款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内容,除了介绍《TRIPS协定》执法条款的基本框架和具体要求外,还分析了《TRIPS协定》执法条款与《TRIPS协定》其它条款、与WTO其他基本原则和机制的关系,并通过具体案例探析了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执法条款的态度。第五章为国际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主要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现状及特征,分析了现有国际多边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执法性规定,即《TRIPS协定》执法条款、发达国家推动的TRIPS-plus执法以及发展中国家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化目标体系对我国的不同影响。结合我国的国内外实际,从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为我国合理应对知识产权执法国际标准,科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提出了建议。

石岩[4]2004年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二十一世纪,智力成果已经成为影响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作为智力成果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日益为各国所关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所有者以独占性的权利,从而激励智力成果的开发与利用。但是,权利人往往为牟取利润而滥用知识产权,造成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本文研究的课题即在于探讨如何在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优势的前提下有效的维护市场竞争。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法律限制体系及其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较为详细的考察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及其发展,最终提出了在我国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并就该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作者的初步设想。 本文第一部分就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运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的关系,指出了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害,进而对知识产权滥用及其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界限问题进行了探讨,最终得出了必须构建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这一结论。继而在对知识产权法律限制体系的研究中,笔者首先对知识产权法的传统法律限制体系进行了考察,指出了该体系在新的经济和科技发展形势下的破坏,提出了从私法到公法领域对于该体系的重建,并特别指出了反垄断法在该限制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指出了二者在立法目的、价值目标上的一致以及在调整角度、目标重心以及具体制度上的冲突,并最终指出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最终以反垄断法在一定范围内的退让(适用除外制度),保证知识产权法适度的制度生存空间而终结。 本文第叁部分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实践及其发展,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共同点与差别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指出了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本文第四部分是全篇的重点和研究的目的所在,在这一部分文章首先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指出了我国相关规范现状背后所蕴涵的深层的历史和制度原因,随即从基本原则、运行机制、规范体系及其具体形式、反垄断控制方式、规制对象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初步设想。

刘丹[5]2006年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对接》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是科学技术进步、商品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完善的产物。随着国际竞争的核心转移到经济技术领域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先后经历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其中地位最重要、作用最广泛的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进入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大环境中,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纷纷把知识产权的矛头指向中国,频频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难,这些使得我国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成与TRIPS协议的对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战场上争取主动、从中受益。

聂清雯[6]2010年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风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和企业发展的软实力备受重视。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弱国遭受的知识产权风险频繁升级,企业、产业和国家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叁大风险:主观风险、制度风险和实践风险,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目前国外的知识产权风险研究多站在发达国家立场,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注不足;国内多以个案分析和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宏观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建立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综合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对防治国家、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非常重要。文章基于大量风险研究文献、知识产权案例、专家建议等主客观资料和研究基础上,发现目前中国面临着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不公正等国外风险和以遗传资源被掠夺、传统知识弱保护、商标遭抢注等为代表的国内风险。而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诉讼意识薄弱、立法司法执法体系不完善等是造成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因素。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导下建立以知识产权观念风险、制度风险和实践风险叁个一级指标和26个具体二级指标为一体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层次分析和模糊综合评判法等计量方法综合评估发现,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等级偏中,且实践风险大于观念和制度风险,因而国家知识产权风险规避重点在于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实践。文中知识产权风险与国家经济安全结合,层次分析和模糊综合评判方法的结合使用也弥补了学术界目前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计量分析方法的空白。站在国际全球化视角和发展中国家立场,本文认为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和利益平衡的世界知识产权新秩序是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未来愿景和最终归宿,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需要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黄真伟[7]2005年在《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行为准则新变化与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行为准则的新变化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政治和国际知识产权法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本文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变化的角度对这一互动过程做了分析,揭示了国际行为准则的泛私法化特征,并通过寻找泛私法化特征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切合点,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在此基础上,解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建设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中所应当采取的方针策略和行动步骤,以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知识经济,增强运用国际行为准则抗击国际不当行为的能力与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迎接挑战的能力。 任何时期的国际秩序的稳定与维持,都需要一定的国际行为准则作为规范国际行为主体行为的标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体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新科技革命的影响,国际行为准则逐步由纯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拓展,日趋明显地显现出泛私法化的倾向,使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与确立和维持国际行为准则形成了密切的联系。 明显地是,在中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力求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国际行为准则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必然会对我国知识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带来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以此种角度作为切入口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一研究和思考,无疑将对我国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彭爱华[8]2004年在《对入世后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写作背景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继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倡导并形成了战后的新的国际贸易体制,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从传统的国内智力成果保护领域走向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市场。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出现不是孤立的,知识产权已深深的融入了国际经贸关系之中,必须将其放在新的国际经济贸易体制中加以理解。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参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就必须按照世贸组织有关的宗旨和协议要求来办事。而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随着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知识产权,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商标、着作权,还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新型的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对人类智力成果拥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市场角度看,它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在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是一种不同于土地、劳动力、资本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要资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可以平等的在社会上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劳动力和其他各种丰富的生产资料,而唯有技术是不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入世对我国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挑战来说,发达国家的企业技术水平比我们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对其有利,增强了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反过来也就更突出了我们的劣势。从机遇而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可以激励我国发明创造,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WP=4>竞争力,而且从根本上说,防止假冒商品进出我国边境,对我国生产者的声誉和消费者的福利也是有利的。然而,面对入世,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而在国际保护领域更是一片空白。现实情况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以知识产权作为王牌,占据和扩张其在国外的市场范围。此外,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在执法方面,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等国际公约都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在协议的过渡期内完善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所以,面对入世,面对《TRIPS》,我国应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善于用知识产权维护我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赢得更多的主动。二、主要内容和观点围绕企业参与对外贸易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中心,本文共分为四章加以论证,主要观点如下:绪论。在这部分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处的环境,即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这是因为WTO所倡导的新的国际贸易秩序带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因此分析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其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国际保护,也是我国入世后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财富和武器,只有创造出自主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中才能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我国的企业和公民从总体上来说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我国在总体上也还没有形成完整和协调的知识产权制度,与WTO的有关协议还有一些差距。因此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起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意识,并将其提升为国家战略,是我国入世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当务之急。第一章: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概述。<WP=5>这是全文的基础部分,分叁节加以论述。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及特征等。第二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概述。作为WTO叁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协定,是每个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的协议。该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期望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第叁节,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通过对乌拉圭回合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历史背景的分析,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合法化,同时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分析了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在短期内也会因发达国家过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壁垒受到不利影响。第二章: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基础和现实意义。这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也是全文的创新之处。目前许多专家谈到知识产权保护,多是从国内法律与WTO有关的国际公约的差距角度来看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从法律角度来谈是无可厚非的,但不能?

姜青富[9]2005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定的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即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行政指导,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行政调解等。迈向知识经济时代之际,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采取系统和有效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制度的应有作用,以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沿革和实践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今后改革的方向及其指导思想,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否存在,剖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实质,并在分析这一制度的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以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为了论证以上观点,全文分叁个部分论述: 一、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及其实践。在中国,知识产权从一种无权利的公共产品状态,逐渐成为法律保护的私人权利,这一过程经过了近百年的时间。从解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变迁,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乃至整个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在政府强主导和外国压力的合力的作用下形成的,同时,基于国情,有了自身在特定时期的特色。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分析,行政保护发展的指导思想应为:在宏观领域加强行政保护,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定实施,提高行政指导和行政信息提供的质量,加大对危害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保障经济安全,同时明确,在处理民事纠纷领域,行政保护应当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并对行政保护的范围和程序应加以严格限制,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个领域的行政保护应不断弱化。 二、现阶段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在行政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与问题,因此,引起对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争论。从理论角度分析,行政保护应当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并对其行为的范围和程序应加以严格限制,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比司法保护应当弱化。

万飞[10]2014年在《WTO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2年10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日内瓦理事会上正式接收老挝为WTO成员,老挝也成为了该组织的第158个成员。老挝的入世过程相当漫长,早在1997年即向WTO提出入世申请,但直到2004年才开始启动入世谈判。在经过近17年的等待后,老挝以一个共产党执政的最不发达国家身份跻身于WTO大家庭。为适应WTO规则以及双边谈判中其他成员方开出的价码,老挝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与完善工作,作出了庄严的承诺。同时,入世也给老挝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这个古老而又封闭的国家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中被发达国家提起,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纳入到WTO一揽子协定之中。对老挝这种经济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制度缺乏的最不发达国家来说,TRIPS协定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成功入世虽然表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TRIPS协定基本相符,但从中国入世的经验来看,入世之后的规则修订却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TRIPS协定过渡期之后老挝也将面临类似中国遇到的WTO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如何吸收中国经验、防患于未然,则需要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将老挝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新一轮的完善和修改。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正文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是对WTO体制下知识产权协定的概述,本章详细论述了从GATT体制到WTO体制的演变过程,并分析TRIPS协定的产生背景、论述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对TRIPS协定进行了综合评述,并着重分析TRIPS协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适用。第二章对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综合考察,从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和法律基础等几个方面,对老挝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叁章分析了TRIPS协定与老挝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中的工业产权规则出发,论述TRIPS协定中关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保护的各个条款,结合老挝的专利法律制度,论述和分析了在TRIPS协定项下老挝专利法的改革问题。第四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的商标规则出发,论述TRIPS协定中关于商标权、地理原产地标识保护的各个条款,结合老挝的商标法律制度,对老挝商标法律制度如何在TRIPS协定项下进行改革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主要论述了老挝的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改革。第五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从TRIPS协定的着作保护规则出发,论述了老挝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分析如何在TRIPS协定项下对老挝着作权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第六章论述了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完善问题。本章梳理了TRIPS协定的执法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和刑事程序,在此基础上分析TRIPS协定下老挝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包括民事司法程序与救济、临时措施、行政程序及补救措施、特别边境措施、刑事诉讼程序等。并论述了超TRIPS协定义务对老挝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中老两国山水相连。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十国建成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老挝有着增进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独特区位优势。老挝入世,不仅会对中国企业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框架下为其投资老挝带来更多机遇,而且还将会对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提供有利的条件。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会给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进一步升级提供基础性研究资料。

参考文献:

[1]. 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 张梅. 苏州大学. 2006

[2].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 赵玥. 吉林大学. 2017

[3]. 国际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研究[D]. 赵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4].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石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

[5].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对接[D]. 刘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

[6]. 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风险研究[D]. 聂清雯. 南昌大学. 2010

[7]. 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行为准则新变化与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D]. 黄真伟.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8]. 对入世后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D]. 彭爱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9].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D]. 姜青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10]. WTO TRIPS协定与老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万飞. 武汉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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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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