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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克鲁格曼关于“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
1984年,美国学者克鲁格曼指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发挥促进出口的作用。④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这无异于异端邪说。然而,不管它多么离奇怪诞,在理论逻辑上却是讲得通的。诚然,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对一种产品无论怎样保护也永远不会使其成为出口商品。但是,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一个在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的企业却能够通过扩大生产获得静态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降低自己的边际生产成本;能够通过大量销售积累经验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利润足以覆盖和补偿研究与开发的成本;能够通过歧视性价格的做法,在国内市场上索取高价,在国外市场实行倾销,使自己低成本的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克鲁格曼关于“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使得人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发生作用的机理、条件及其后果看得更清。
克鲁格曼的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其一,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分隔。各国寡头厂商的行为可以主宰价格的浮沉,且能在不同的市场上索要不同的价格,它们通过相互倾销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二,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随产出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成本曲线向下倾斜。在上述假定下,一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关税或配额)全部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特权地位,受到保护的企业的销售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扩大而递减,而外国企业的销售会减少,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缩小而递增,质言之,该国的进口保护措施为本国企业提供了超过其国外竞争者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营优势将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市场份额。其结果,贸易障碍的设立进一步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对方国家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削弱了外国厂商在本国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正是由于产量—边际成本—产量之间存在着交互馈赠、相互强化的作用机制,政府通过保护某一个市场可以为本国企业带来滚动增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会波及其余未受保护的市场,该国将能在所有市场上扩大本国的销售量和减少外国的销售量。
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之目的。当某产业处于研究开发牵引增长或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过程时,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或生产销售经验的积累而趋于下降。因此,为本国厂商保护或保留国内市场将有助于实现本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降低和外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增加,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生产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便可达到出口促销的目的。日本发展半导体工业时的所作所为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克鲁格曼曾对16k计算机存储器市场竞争做过一个模拟分析,他认为,日本在本国这项工业起飞时采取了种种不公开的保护措施,这一保护主义行动相当于26%的不公开关税,正是靠这一点才使当时日本三家半导体企业得以生存,否则,没有任何一家厂商能够在美国厂商强大有力的竞争下幸存下来。通过为本国企业保留国内市场,日本发展了本不可能独立生存的半导体制造业。在不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和积累生产销售经验的基础上,日本终于脱颖而出,现已跃居半导体的主要出口国。日本厂商在扩大出口的过程中,逐渐地蚕食美国厂商在本土和第三国市场上的垄断租金或经济利润。⑤其实,半导体的市场竞争只不过是一个缩影罢了,日本在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推行过这类严重侵蚀美国竞争力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竞争优势和贸易成功,远的可追溯到钢铁、汽车部门,近者如计算机、遥控设备部门,商用飞机和航空工业则可能成为90年代日本政府给予战略支持的重点部门。目前,美国正在采取高压措施迫使日本开放其国内市场,并可能对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作出针锋相对的战略性反应。一旦贸易战升级,双方互施报复,则任何一方的进口保护都不能促进出口,相反,整个世界贸易将急剧萎缩,各国都必将自食其果。
五、对高技术产业的战略支持:外部经济模型
西方学者认为,在技术、知识密集程度最高、与国家利益和声望关系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最有用武之地的,政府的人为干预政策也是最值得的。而这一切都与高技术产业特有的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密不可分。
所谓外部经济效应(Externalities,亦称外差效应),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的有利影响,即该项经济活动产生的收益不仅限于自身,还惠及其他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从而产生额外的收益,而该单位并未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就往往具有这种积极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高技术先行企业在创建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通常要花费研究开发的巨额支出,承担投资失败的巨大风险,而它们的一部分知识贡献及其产生的利润却无偿地外溢到别的厂商,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偏离,这意味着价格机制受到严重扭曲,甚至造成市场失灵。如果这些企业得不到政府某种形式的补偿或扶持,它们就会丧失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原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将有损于整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未来战略地位。
在高技术产业(如计算机、电子和航空工业)中,许多公司的中心职能便是以多种方式生产知识,它们将大量资源用于提高技术水平,或直接地在研究开发活动上支出,或愿意承担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最初的损失以获得经验。尽管别的产业也有诸如此类的活动,但高技术部门在知识方面的投资是其经营活动中压倒一切的核心部分。高技术部门一方面能够从知识投资中获得部分利益(否则它们不会投资),但另一方面又无力捕获全部利益,一部分利益将通过摹仿、盗用创新者的知识、技术而落入其他厂商之手。由于专利法对创新者提供的保护十分微弱,所以,自由放任环境中的高技术企业对创新缺乏应有的冲动和力度。针对上述情况,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潜在竞争优势且有深远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
西方学者认为,即使对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高技术产业进行扶持与保护是言之有理的,政府在具体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对下述问题予以特别的注意:
第一,政府的补贴政策必须确保落实到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及其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可以申请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一种现时支出,在公司利润税中加以扣除,各国政府都在竞相补贴研究与开发活动,大力鼓励发展高技术部门。但这里仍有一个补贴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这是因为,尽管创造新知识的高技术产业可能产生额外的社会效益,然而,即便在一个高技术产业中总有相当一部分厂商并未参与知识的创造,因此,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只应对实际从事知识创造的高技术企业施以补贴,而对高技术产业中资本要素或非技术工人的一般运用没有理由给予补贴,此其一;创新技术在绝大多数非高技术产业中外溢、传播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经济活动中才应运用贸易干预与产业政策,以便补贴那些不能从知识创造中获益的厂商。若对一组正在孕育新知识的产业普遍给予补贴,则无异于撒胡椒面,真正需要帮助的企业并不能得到有力的扶持,此其二;在实践中,很难确切判断一家厂商是否正在从事研究开发和知识创造。若对研究开发(R&D)界定不严则可能导致滥用补贴,例如,为了多要补贴,公司有可能将与知识开发无关的费用塞到科技开发部门的预算中。若界定过严又可能引起补贴不到位。大型官办研究机构一般不难申请到资金配置,小型民办研究单位则较难通过项目论证获取补贴,而后者却多有新思想、新知识之发轫,实为最需扶助之处,此其三。
第二,政府给予多少补贴合适应视目标性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程度而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确定最优补贴率的问题。但西方学者认为,由于外部经济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外部经济效益并无市场价格可以明码标价,如果人们很难准确地对技术外溢效应进行估值,那么,最优补贴率也就无从谈起了。进一步说,即便高技术产业业已显现出强大的外部经济效应,但这 种外溢效应并不仅局限于国内,它必然会随着资本与技术要素的国际流动而蔓延到其它国家,换言之,一国知识创造带来的利润可能会有相当部分被别国厂商无偿地截获,该国政府是否还积极支持这类产业自当三思而行了。例如,比利时厂商开发出一种新的炼钢技术,但大多数摹仿这种新技术的厂商可能是别的欧洲国家、美国和日本的厂商,而不是比利时的厂商。一个世界政府或许乐于补贴这类技术创新,因为它是值得的,但比利时政府决不会这样做。
在我们看来,尽管上述有关高技术产业的外部经济模型(亦即“技术外溢论”)算不上言之凿凿,但它与传统的“幼稚产业论”一样,仍是主张积极的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人比较明智和堂皇的一大理由。就一定范围而言,这种对外部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引起的竞争,的确是造成当代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原因之一,它对现存国际贸易的竞争规则形成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这种所谓的“高科技中的新重商主义”也就有资格纳入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成为其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还必须指出,在当前世界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各国政府正竞相通过补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和组织实施大型科研计划等手段,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增强本国战略性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以谋取规模经济、外部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这一切正是外部经济模型赖以建立的一个现实而又深刻的背景。
六、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1.从理论渊源来看,颇有创意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以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为基础的,它是上述理论在国际贸易政策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是其政策涵义的深化和拓展。作为独立于正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外的异端学说,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精巧地论证了一国可以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实行贸易干预政策,通过抽取和转移他人经济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它公然藐视和背离自由贸易传统,不惜采取最富于想象力和进攻性的保护措施,劫掠别国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这使它成为新保护主义的又一代名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可能加以曲解、滥用的又一理论遁词和政治口实。保护主义以国际贸易的新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听起来似乎振振有词,但严肃的贸易理论家无不指出,自由贸易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组织竞争的方式,不完全竞争实际上并未削弱而是强化了自由贸易的功效。无论在不完全竞争还是完全竞争市场上,自由贸易都使各国经济福利改善,故自由贸易要比国家干预更可取。
2.各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是从现实世界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中提炼出来的,它们试图设计出适宜于产业内贸易的干预政策,以改善受到扭曲的竞争环境,使市场运行处于次优(Second Best)境地,因而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为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高度集中的寡占产业中垄断利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格扭曲和市场失灵的表现,贸易干预只不过是以毒攻毒,矫枉过正,转移利润而已。但这种看法仍然是表层的,并未涉及到国际生产关系层面的分析。应当看到,资本家相互间追逐垄断利润正是资本主义垄断竞争的特点,所谓“经济租金”在贸易干预下被抽走或转移,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是垄断利润在各国垄断资本家集团中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这既暴露了垄断资本在国际范围内追求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本性,又展现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还必须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抽取和转移的垄断利润并非产生于流通领域,而是产生于生产领域,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任何贸易干预本身都不会带来经济效益,而是剩余价值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政策干预下所进行的跨国运动和再分配罢了。
3.从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来看,适逢80年代美国就其竞争力下降和高技术竞争优势部分失落问题展开大论战之时。该理论针对外部经济、规模经济的存在,认为美国对高技术目标产业进行保护是有“战略”意义的,政府应当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帮助高技术企业发挥优势,对付日本等国的“不公平竞争”,这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高技术产业风行一时。诚然,高技术产业常被冠以“战略性”一词,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支持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似乎溶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于一炉。然而,这两者的干预动机毕竟不同。前者的“战略”是指为攫取垄断利润而进行争斗,而后者的“战略”在于谋求高技术工业的外部经济利益,并非欲不择手段劫夺他人“租金”;前者实为一种无本赌博,它只有政策投入,而后者旨在谋取高技术部门积极的外差效应,其政策干预要投入大本钱,政府需要在研究开发方面给予创新企业以补贴支持,而且全世界都将因这种支持而受益。
4.值得注意的是,近来贸易文献中出现了与战略性贸易政策针锋相对的一种新观点。该观点认为,各国其实都在实行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之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世界上各国竞争力应当持平,但为何仍有少数国家在提高出口竞争力方面能脱颖而出呢?这只能说明不是该政策奏效,而是战略性增长政策(Strategic Growth Policy)起了作用。战略性增长政策特别注重技术进步、发展教育与观念交流(Trade in Ideals)等动态增长因素,将此作为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战略措施和称雄世界经济舞台的必由之路。这种战略性增长政策端赖于光明正大的公平竞争,无须实行任何扭曲性政策,亦无资源错置、保护失准、招致报复之虞,故明显优于战略性贸易政策。
5.就方法论而言,西方学者在建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过程中,广泛借鉴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还是收获颇丰的。然而,该理论仍未就贸易干预和补贴给出任何总的通用解决办法,其不足之处俯拾皆是。例如,本文介绍的各种政策模型均依仗于大量特殊的、严格的假设条件,假定条件的些微变化将会导致根本不同的结论;上述模型只讲非合作均衡,并未涉及合作均衡下竞争对手间可能形成勾结的情形;假定本国生产厂商总是与政府一致行动,未涉及两者可能发生的冲突;假定只有出口贸易,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流动,未涉及跨国直接投资会使贸易干预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削弱。此外,该模型还缺乏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策干预效应的统计分析,尚有待于进行更多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
6.完全竞争的古典贸易模式所没有涉及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展开的这场理论论争对我们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是有一定启迪作用的。我们并不主张不分青红皂白地运用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损害中国面向世界开放的形象,而是强调要将“战略”因素导入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用清醒的战略头脑分析国际竞争的战略态势,以立于不败之地。笔者认为,以下若干方面尤应注意:(1)注重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结合,两者要互相协调,配合使用。可以将那些具有潜在竞争优势、有较大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利益的产业确立为目标产业,从战略高度对这些目标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尤其要有意识地鼓励我国厂商大胆进入某些有待开拓的高技术产业,某些空白的进口竞争性产业,以及某些虽为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但其已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在这些产业中主动利用战略性产业与贸易政策争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果。只要适时适地适量地进行保护和扶持,就不会损害本国与外国消费者的利益,这在理论上是被允许的、正当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自觉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的政策才有可能成为最优的贸易政策。(2)注重将战略因素注入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最新贸易理论并不一味排斥运用补贴、关税之类的政策手段,政府根据特定的市场结构在特定的时期适当地运用这些政策工具,将有助于矫正市场扭曲乃至增加国家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补贴、关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作用作一番再认识。我们正在进行外贸体制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改革,使之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接轨”,以符合国际竞争规范与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逐步弱化和取消某些过时的政策工具,尤其不能滥用补贴和关税;但是,我们又不能完全弃之不用,因为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充满不公平竞争的世界,用中国一句老话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例如,当我国某些特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一定的市场权力时,就要防止进口国利用进口限制或形成买方垄断集团等方法来转移我方利润。必要时我们也要以报复威慑竞争对手,钳制其战略行为(3)注重将战略因素引入外向型企业的微观管理。鉴于国际垄断资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垄断竞争、寡头独占为主的局面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面对这种不完全竞争的形势,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应加紧实行集团化、国际化,壮大自身实力,调整经营战略,在集团规模上参与国际较量和抗衡。我们的企业家要了解和熟悉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的结构特征、厂商的决策行为、竞争的战略策略,学会以战略视野通观全局,审时度势,驾驭不完全竞争这匹狂野之马。(4)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发展跨国直接投资(包括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模糊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之间的界限,增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以便利用投资对贸易政策的制约作用,使贸易干预的范围及其有效性受到限制。
注释:
④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竞争”,载于克尔兹科斯基主编的《垄断竞争和国际贸易》,1984年,牛津大学出版社。
⑤克鲁格曼:“市场进入和国际竞争:16k随机存储器模拟研究”,载于费英思特主编的《国际贸易的经验性研究》,1988年,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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