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研究述评_三农论文

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研究述评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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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的研究是近年来尤其是“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以来经济史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选取了“集体化运动”、“1978年以来的农村改革”、“土地制度变革史”、“制度设置与城乡关系变革史”、“农民组织”等主要问题逐一展开归纳与述评。

一、集体化运动研究

(一)集体化运动的分期

以集体化运动的分期而论,学界主流观点是延续将集体化分为“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前后两个时期的传统分期法,研究的进展主要集中在对人民公社时期的阶段划分,并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焦金波在《从制度变迁的特征看人民公社的历史分期》(《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中以人民公社制度变迁的不同特征为标准分为四个时期:建立时期(1958.7—1958.11),调整时期(1958.11—1962.9),稳定时期(1962.9—1978.12)和解体时期(1978.12—1984年底)。辛逸的《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把人民公社划分为1958—1962年的“人民公社运动”,把1962—1983年的公社谓之“人民公社”;而把整个公社时期称为“农村人民公社”。曹水苗在《应准确地为人民公社历史定位》(《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中不赞同辛逸对人民公社的评价及分期,认为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从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到1960年生产力大破坏,国民经济基础大破坏时期;第二阶段是从1961年人民公社维持发展至1984年人民公社体制完全废除阶段。辛逸基本上肯定了人民公社制度,曹水苗则基本上否定了人民公社制度。温锐的《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突破将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分为前后两个时期的观点,认为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运动是毛泽东集体化运动思想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将集体化运动划分为两个时期,即1953至1959与1960年之交的走向“一大二公”阶段,1960年以后为执着于理想模式与继续探索前进新途径阶段。

(二)集体化运动的原因

“十五”以前,关于集体化运动的原因,有些论者强调合作化乃至集体化运动的“客观必然性”,也有论者如温锐的《社会心理与高潮迭起:论农村集体化运动一哄而起的根本原因》(《历史教学》1994年第8期)从主观方面考察。“十五”以来的研究在继续强调客观必然性的同时,更加突出强调了集体化运动发起的主观原因。对于合作化,有更多的文献如武力的《略论合作化初期党对农业问题的三点认识》(《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2期);江红英的《试析土改后农村经济的发展趋势及道路选择》(《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6期);佘君、丁桂平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必然性问题的再思考》(《党史研究与教学》,2005年第2期);叶扬兵的《美好的远景和过高的预期——农业合作化高潮形成的原因之一》(《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等均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并非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现象,农民自身的因素和工业化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决定因素是党及国家领导人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以阶级斗争、政治斗争为动力强力推动的结果。对于人民公社化运动,更多的是从中共及其领导集体的社会理想的角度进行分析,刘娅的《目标·手段·自主需要——人民公社制度兴衰的思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认为,人民公社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及其对共产主义理想追求的本质体现。辛逸在《制度“创新”与农村人民公社的缘起》(《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中提出,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的兴起,既不是中共个别领导人的主观臆造,也不是农村群众的自发创造,而是中共领导集体发动和领导的一场农村社会经济制度改革运动的直接结果。温锐在《农民平均主义?还是平均主义改造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一文中通过反驳农村集体化运动为农民平均主义的追求或产物的观点,认为“一大二公”式的集体化运动,人们虽然可以说出众多的原因,但社会主导者以阶级斗争为动力,推动“以平均主义全面改造农民”则是它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研究

“十五”以前,仅有少数论者对地方农业合作化史开展研究,如沈明生的《用生产力标准对山西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再认识》(《生产力研究》1999年第11期)。“十五”以来,学者们的研究视角更多地投向了区域合作化史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范玲巧的《山西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经验探析》(《改革先声》2001年第12期)、刘洪升、胡克夫的《河北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刘声洪的《宜宾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四川党史》2003年第6期)、唐霞的《贵州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贵阳文史》2001年第2、3期)、吉晓华的《皖东农业合作化运动述评》(《滁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马句的《北京市农业合作化从稳步前进到迅猛发展的转变》(《北京党史》2006年第3期)等等。这些研究,大大拓宽和丰富了合作化运动史的研究领域与范围,对进一步分析合作化运动的原因以及评价合作化运动提供了更为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实证资料。

(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十五”以前学界主要围绕《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从总体上作一分为二的评价。“十五”以来的研究继续在这一大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有的持肯定态度,如陈廷煊的《1953—1957年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认为,1953—1957年,实行了农业合作化时期,政府实行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经济政策,推广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持否定态度的研究更加深入,如尹钛的《合作组织的效率:1952—1957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宁波党校学报》2002年第4期)在质疑林毅夫以“退出权”的存在解释1952—1957年的农业成就的基础上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合作组织一般是没有效率的,不能将1952—1957年的农业增长归功于合作制度,生产的增长来源于国家和农民的投入增加,来自于恢复性增长的惯性,以及国家在建国初期成功的农业政策。有的学者持一分为二的态度,如武力的《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历程及其启示》(《党的文献》2002年第5期)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一方面解决或缓和了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制造了新的矛盾,集体经济低效率、城乡隔绝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矛盾。关于农业合作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学界主要从政权或政治控制的角度切入展开分析。认为合作化有利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学者占多数,如徐国普的《建国初期农村权力结构的特征及其影响》(《求实》2001年第5期)、周含华、曾长秋的《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历史意义的再评价》(《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认为,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对现代化产生深刻影响,对农村全面进步起的是推动作用。而陈益元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基层政权与农村社会——以1953—1957年湖南省醴县为个案》(《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3期)认为合作化不利于农村社会发展,它造成农村生产和社会关系的紧张,使农村社会缺乏合理张力。

(五)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

“十五”以前,关于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学者们多持否定的观点。“十五”以来,否定的评价依然占主流,如罗平汉在《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0页)和《〈农业六十条〉探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中指出,探讨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必须将人民公社体制与人民公社时期区分开来。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和其他事业的发展,可以说并不是人民公社体制本身所带来的。实行“六十条”后人民公社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政社合一和造成产权不明的“三级所有”。农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管理体制,严重束缚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剧了1959至1961年农村严重的经济困难。但对人民公社持肯定评价的声音在增多,如辛逸的《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虽未回避人民公社的困境,但认为人民公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第一,实现“工占农利”的重要制度保障。第二,有助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增长。曹水苗在《应准确地为人民公社历史定位》中否定辛逸的观点,他认为人民公社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物,“高积累”有许多弊端,它不是人民公社的成绩;人民公社不是家庭联产责任制的“胚胎”,未来不需要恢复人民公社。曹水苗则几乎完全否定人民公社体制。由此可见,学界关于人民公社的评价取得了新突破,正走向多元化观点并存的时期。

二、一九七八年以来的农村改革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率先改革、获得巨大成功并影响整个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入90年代中期,这一段改革史逐渐成了学界的研究热点。“十五”以来,有关研究成果逐渐丰富。

(一)1978年以来农村改革的分期

学界普遍将1978年以来的历史称为“新时期”,目前未见专门对“新时期”进行分期的研究。涉及这方面的文献有武力、郑有贵的《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和王斌的《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1)。他们从市场化进程的角度进行了划分:农村改革启动时期(1978—1984);市场化改革的探索时期(1985—1991);全面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1992—2003)。杨亮的《中国农村改革历史进程综述》(《北方经济》2006年第8期)从中央施政方针的角度进行了划分:包产到户——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1978—1981);包产到户——土地公有,家庭经营(1982—1986);包产到户——基本制度,长期稳定(1987—2002);(4)城乡一体化——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2003—)。张新光的《中国近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把农村改革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不同时期:即从1978年至1988年,是农村改革的起步阶段,出现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期”;从1988年至1998年,是农村改革的停滞阶段,出现了“三农综合症”;从1998年10月至今,是农村改革快速推进阶段,出现了第二个“黄金发展期”。

(二)农村改革的内容与绩效

武力、郑有贵在《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第601、638、669页)中认为:1978年至1984年是农村改革的第一步,其显著成效是形成两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一个是农户家庭经济,另一个是乡镇企业。1985年至1991年的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举措是,取消了实行长达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力促进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并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新的认识。1992年至2003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由全面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和结构性、地区性相对过剩,农业和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张新光的《中国近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认为:第一,在1978至1988年的10年中,从1978年至1984年,是农村改革的艰难起步阶段,改革的重点是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4年至1987年,是农村改革的第二阶段,重点是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从1985年至1988年,是农村改革的第三阶段,改革的重点是鼓励农民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农户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和建设小城镇等。第二,从1988年至1998年,我国整个改革重心转向城市,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从1997年始,农村改革的滞后效应凸显,农民收入增长连续4年下滑,因而这一阶段是农村改革的停滞阶段,出现了‘三农综合症’。第三,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尤其是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开及连续制定的三个指导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标志着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三)农村改革成功的原因

林毅夫在《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3页)中估算了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绩效:1978—1984年间,农作物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大约有一半(46.48%)来自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丁明的《突破口的选择至关重要——中苏改革比较初探》(《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将中国的改革开放与苏联改革进行了对比,认为中国改革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中国改革从农村率先开始,这个突破口选对了。

三、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

农村土地产权是新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研究的文献非常之多,涉及建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的多个方面,这里仅以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分期、历次农地制度绩效、农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等三个问题进行归纳与评述。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分期

建国以来农地产权制度变革史的分期有三段论、四段论和五段论。杨光辉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山西农经》2006年第2期)分为三阶段论: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2);农地集体所有制(1953—1978);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蒋永穆、安雅娜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经济学家》2003年第3期)、晓亮的《探索土地问题的解决途径》(《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2期)分为四阶段:土改,用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1953—1955年的初级合作化;高级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温锐的《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329~330页)的四段论与前者又有不同:一是土改前的地主所有和农民私有通过50年代的土改,演变成土地农民私有;二是从1953年三大改造开始到1959年前后,再由农民所有制演变为公社集体所有;三是从1960年左右到1980年前后,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社一级所有演变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四是从1980年至今,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走向两权分离的统分结合模式,并向农民经营使用权高于所有权方向发展。张跃滨的《新中国农地制度五次变迁及其启示》(《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24期)分为五阶段: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目前实行的农地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可以流转的制度。学界还进一步对改革开放以来农地制度变革史分期作了更细的划分。张红宇、刘玫、王晖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迁:阶段性、多样性与政策调整》(《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期)将1979年至2000年的农地使用制度划分为:从1979年至1983年,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从1984年至1993年,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从1993年至今,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吴建、高峰的《小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变革思路》(《北方经贸》2003年第5期)把1979年至2001年的农村土地变迁划分为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完善。

综观三种分期法及其对近20多年来土地演变的分析,学者们对土地改革、集体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主要分界点上具有共识,分歧集中在对集体化运动和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了不同的划分,其中是否始终以农地产权制度变革为分期标准应是各种划分法分歧的主要原因。

(二)历次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绩效

对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绩效,是按经济与社会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的。对此,学界基本持肯定态度。佘君的《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党史研究与教学》2002年第5期)、江红英的《新区土地改革与开辟工业化道路》(《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1期)、李良玉的《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均肯定土改的经济与社会效果,认为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制度最大最彻底的一次变革,调整了土地占有极为不平均的现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有利于工业化道路的开辟,减轻了社会震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在肯定土改绩效的同时,一些论者也指出土改的不足。谢宝利的《制度变迁与制度绩效:来自中国农地的分析》(《中国农学通报》2004年第5期)、韩鹏的《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创新方向的经济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肖德均的《新中国农地制度及其变迁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均认为土改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出现土地买卖与再次集中,出现了新的两极分化;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然而,早在1989年,苏少之在《论我国农村土改后的“两极分化”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中就驳斥了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观点,他认为,中农化是农村形势的基本特点。

对集体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学界一般区分为合作化与人民公社两个阶段。对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绩效,学界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十五”以来的研究大致如此,吴玲、王晓为、梁学庆的《人民公社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中国农学通报》2006年第11期)、杨维军的《论三次土地制度变迁对我国现代化的影响》(《开发研究》2006年第1期)。而对合作化时期的农地产权制度绩效则持肯定意见,如韩鹏的《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及创新方向的经济分析》和肖德均的《新中国农地制度及其变迁研究》,认为互助组的成立是有效率的,主要体现在农地产权主体明确、边界清晰,部分的劳动合作与简单的生产资料合作,消除了个人分散独立劳动时规模狭小、力量分散的限制,完整的剩余索取权对农民的生产行为有着很强的激励功能,更重要的是采取了农户自愿的原则;初级合作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克服了生产规模狭小的局限,按土地和劳动分配带有明显的按要素分配的特征,退出权继续存在,激励与约束功能机制继续有效,因此,初级社比互助组更进一步,而高级社与人民公社的农地制度绩效则基本相同,是低效率的。温锐的《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330~331页)则将整个集体化时期的产权演变视为整体进行绩效分析,认为整个集体化运动的核心是“让小生产绝种”的改造运动,农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了致命的打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从明晰走向了虚置状态,农民成了这一革命的“无产者”,生产积极性长期受到极大的影响。

对于1978年以来的农地产权绩效,学界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价的。首先,对改革初期土地制度绩效基本持肯定态度。如张荣的《中国现行农地制度的绩效及局限性分析》(《甘肃农业》2001年第9期)认为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使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代替了“共有产权”(集体产权),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实现了一定性质的“帕累托改进”。其次,学者多认为随着经济发展,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第一,冯菊香、惠晓峰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析》(《延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冯子标的《论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均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使土地分散、闲置、非流动,使用权不可交易,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第二,温锐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认识障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王景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一中改院改革形势分析会观点综述》(《产权导刊》2004年第2期)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角度,指出农地产权制度的内在逻辑缺陷及其在实践中的虚置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第三,也有学者如蔡继明在《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改革》(《经济前沿》2005年第1期)中从城市化的角度,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党国英的《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估算了现有农地产权制度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果土地制度搞活(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并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粮食种植业农户的经营规模在2025年将达到43.67亩,年均收入增加3.4%。土地征用过程中,中国农民放弃的土地财产权的总价值要大于20万亿元人民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主要有:破坏了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稳,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给国民经济的总量平稳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

归纳起来,学界在土地产权设置的绩效方面已达成的共识有:农地产权越明晰,越有利于农民自主经营,经济、社会效益越高;农地产权越模糊、虚置,农民土地权益越容易受到侵害,经济社会效益就越低下。

(三)农地产权制度模式创新

虽然,农地产权制度创新难以归入史学研究的范畴,但由于这是一个核心问题,故不可不对其一并综述。“十五”以前,黄荣华、马勇华、王友明在《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根据“十五”以前的文献归纳了在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等思路下的土地制度创新的各种模式,共有20余种。“十五”以来的研究并未超越以前的思路,但在更具体的层面上提出改革操作方案。

关于维持并完善家庭承包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设想。(1)维持现状。温铁军在《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61~169页)中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出现了福利化的特征,成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不能把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包下来,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制度切莫言动,既不可国有也不可私有。(2)股份合作制与(适度)规模经营。很多学者如王礼燕、揭毅的《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分析与创新》(《理论月刊》2003年第6期)、韩俊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应界定为按股份共有制》(《政策瞭望》2003年第12期)、蒋占峰的《简析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增收绩效》(《安徽农业科学》2005年第8期)等大多赞同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想办法改变土地细分化、规模不经济的状况,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的道路。对此,这一派学者大多赞同股份合作制是完善现有集体产权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的理想方式。另外,胡瑞卿的《农地制度变迁模式的比较与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3期)所主张的集体所有制下的租地农场制是一个股份制框架内的较新的观点。(3)农民持有产权。徐汉明在《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中提出了“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理论模型,主张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承受、持有利用、收益分配、有限处分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关系。

关于农地国有制。张德远的《适应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土地制度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周天勇的《中国土地制度的困境及改革的框架性安排》(《学习月刊》2003年第12期)、韩洪今、马秋的《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均持大致相同的看法:当前的集体所有制存在缺陷,符合公平原则但不符合效率原则,私有化改造弊端较多,主张农地国有、农民永久承包制度。

关于自耕农所有制或土地私有化。持该观点的学者大多受西方产权学派的影响,如杨小凯的《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黄少安、孙圣民、宫明波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对1949—1978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中都赞同农地私有化改革。

关于土地产权二级所有。温锐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认识障碍》中认为,根据传统中国的历史经验、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史和集体所有制现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选择二级产权制:即国家具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国土产权”,此即“普天之下,莫非国土”的国家依法“征用”与耕地用途“监控权”之权;农民(户)具有土地的“具体所有权”或“实际所有权”,依法获得土地财产所规定的排他性和使用、转让、继承权。

综观上述文献的梳理,学界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研究,成果丰硕。然而,就农地制度模式创新而言,虽然观点众多且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1)以农地已成为农民的社会保障为理由来强调维持现状的观点难有说服力,因为在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正常情况下,土地对大多数农民已不成为生活保障了,而且即使作保障,所有权保障不是比使用权保障对农民的价值更大?(2)国有制的主张充分认识到了“集体产权”的弊端,但却忽视了国有制的其他不良后果;从历史上看,土地国有制度就是一种很不稳定的制度。(3)农地私有化有利于明晰产权,但目前制度操作成本过高,不仅会遭到传统意识形态的阻挠,而且就目前的现状还存在起点公平的困难。(4)集体化思路下的各种创新模式,企图绕开所有制创新问题,只在经营制度上做文章,无疑是舍本逐末,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5)二级所有制避免了意识形态障碍,但似乎有立法技术上的困难。党国英在《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中的观点较为综合,他主张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并以对土地经营规模设限防止大土地所有者产生,同时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等,但同样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显然,单一的改革手段或措施都将难以奏效,需要多种综合配套的措施。就学理研究而言,关键则在于各种观点需要展开对话和交锋,在已有的共识(如都认为要有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保护农民权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的基础上,找准目前仍然存在的分歧,从而通过研讨扩大与形成新共识。

四、制度设置与城乡关系变革史

长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城乡关系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严峻,对此,经济史学界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由于其涉及面非常之宽,本文仅就城乡二元结构、城乡收入分配、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城乡二元结构

关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演变。张要杰的《用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10月27日)认为:1949—1958年系城乡自由流动时期,1958—1978年为城乡隔离时期,1978年以来为城乡互动时期。蓝海涛的《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演变的制度分析》(《宏观经济管理》2005年第3期)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演变的阶段:1978—1984年是城乡二元结构朝双方有利方向演进的阶段,1985—1992年是恢复城市导向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变迁时期,1993—2001年是强化城市利益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变迁时期,2002年至今,是力图遏制城乡二元结构失衡的制度变迁时期。武力的《1949—2006年城乡关系演变的历史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认为,1978年以前,农民和乡村对工业化和城市的支持,主要是通过提供农业产品的剩余来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和降低成本。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至200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二元经济”的解体,农民和乡村对工业化和城市的支持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农业剩余来支持工业化和城市的比重越来越低,而通过农民提供廉价劳动力和乡村资源(资金和土地等)来支持工业化越来越成为主体。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对城乡关系作了重大调整,使其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

关于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原因。武力的《1978—2000年中国城市化进程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认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化的结果,是形成城乡之间相互隔离和相互封闭的“二元社会”。表现为政府对城市和市民实行“统包”,而对农村和农民则实行“统制”,造成的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异,构成了城乡之间的壁垒,阻止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动。肖冬连的《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1期)指出,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逐步强化的。从根源上说,是重工业优先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基数巨大、增长迅速的人口因素,制约了城市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对农村人口的吸纳能力。中国之所以长期把农民堵在城门外,捆在土地上,则是因为实行了一整套制度安排。这种二元治理模式从多方面支撑了高积累、高投资、高速度推进工业化的计划,却付出了昂贵的历史代价,遗留下了许多结构性矛盾。

关于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机。邬风英在《反哺农业正其时》(《解放日报》2004年3月29日)中认为,“中国农民收入长期无法上去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是制度安排的结果;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对工农业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使资源配置向城市、工业倾斜。城镇中的公共建设,都是完全由政府出资的,可是在农村,这一切都只能由农民自己来负担,很不公平。2003年,中国人均GDP突破了1000美元,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乡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张要杰在《用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中认为,1990年代后期的政策措施从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三农”问题的严峻性。此时,我国也正好处在从低收入到中等收入过渡的临界点上(平均而言的小康)。因此,合理的政策取向应当是解决农村、农民的相对贫困问题,就表现为在城市已经实现小康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反哺农业、回报农民、扶持农村进而实现农民的小康。

(二)城乡收入(差距)分配

关于城乡收入分配的历史演变。武力、温锐在《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绩效分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7期)中认为,农村居民的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前的29年里,发生了四次剧烈的变化。第一,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将农村居民变成了清一色的个体经济,出现了明显的“中农化”趋势,农村内部以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第二,1953年至1956年间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国农民从几乎清一色的家庭经营的个体经济变为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进行集体生产经营、按劳分配的高级生产合作社。第三,1958年至1960年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一度还实行低水平的“按需分配”。第四,1961年至1978年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与反复阶段,农村居民收入与城市居民相比更为平均。改革开放后,1978年至1991年,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尽管80年代中期后又有回升之势。1992年以后,城乡之间的财富流向则已由原来的农副产品为主的产品“剪刀差”流动转变为以人力、土地、资本为主的资源流动,城乡差别迅速扩大,即使在2006年开始取消农业税后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和城市就完全停止了从农民那里的“抽取”。武力在《试论1949年以来农业剩余及其分配制度的变化》(《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中分析了建国以来农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1953年以前的定额提取,农业正税及其附加达到了农业收入的20%左右,由于取消了地主阶层,农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1953—1977年形成了国家支配主要剩余的提取体制。农民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必须要依靠额外的劳动来增加收入。1978—1991年重新实行了“定额提取”,1992年后受到来自乡村基层政府的冲击,农民负担不断加重。

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再认识。武力的《1949—1978年中国“剪刀差”差额辨正》(《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一文纠正了学术界关于工农业剪刀差的一些误说。他指出:(1)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从主观上来说,始终没有像苏联那样故意扩大剪刀差去积累工业化资金,而是试图逐步地缩小剪刀差。(2)过去过高估计了剪刀差差额。改革开放以前主要的问题是束缚了农民自主权,压抑了其发展农业的积极性,限制了广大农民向利润高的非农产业转移;国家即使拿走不多,农民仍然很苦。(3)通过剪刀差转移的无形的农业资金,是通过工业部门的低价原料、职工的低工资方式,以工业利润形式积累起来,并不是国家直接额外拿走了如此数量的实物。(4)由于夸大了剪刀差差额,就忽视了工业在积累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5)夸大剪刀差,还容易导致忽略资本、技术,特别是人力资本的作用,忽略新兴产业应该得到的包括风险和创新收益在内的高额利润。(6)试图人为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增加农民收入,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赵红军在《半个世纪中国城乡差距的历史考察》(《中国经济问题》2005年第2期)中认为,1949年以来中国的城乡差距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内生性城乡差距,更多地表现为人为的、外生性城乡差距。解决的办法在于取消不利于经济体制交易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厉行有利于交易效率提高的制度改革。邹国香在《我国城市化滞后问题初探》(《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8月26日)中认为,城镇化的滞后直接限制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方面会制约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关于农民负担的历史考察。张艺雄在《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中认为农民负担变化的几个阶段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7):积重难返,略有微调。农业税制改革后(1958—1965):高位盘整,深度下挫。“文革”时期(1965—1975):税负缓减、杂负混乱。改革过渡时期(1976—1988):逐步规范、稳中有降。改革启动时期(1989—1998):高位运行、起落不定。农民负担水平基本上呈现一个“U”形走势。武力在《农村基层政权职能与农民负担关系的历史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中考察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与农民负担之间的关系:1949年以来,农村基层政权的“事权”不断扩大,“财权”却很有限,事权与财权的严重失衡,在“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和农村民主政治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必然导致农村基层政权将负担以各种形式转移到农民头上。秦晖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3期)和《“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两文中,归纳和完善的“黄宗羲定律”为我们理解历史以来农民负担减而又增式的恶性循环提供了新的思路:中国漫长的财政史告诉我们,以“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没有其他改革配合的情况下,易陷入“黄宗羲定律”的陷阱,形成“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税轻费重——并税除费——杂派滋生”的恶性循环。目前,我国农村进行的“并税除费加返还”式改革虽然必需,并符合改革总体方向,但经非“治本之策”,甚至在缺乏相关改革配套的情况下,其“治标”效果也不宜期望过高。归根到底,税费改革的“治本”要取决于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取决于纯财政视线的超越。

(三)政府职能转制与城乡协调发展

关于政府农村经济职能的历史演变。武力在《1949—2002年中国政府经济职能演变述评》(《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和《两条历史道路,两种政府经济职能演进——中国与欧美政府经济职能演进的历史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两文中梳理了建国50多年来政府农村经济职能的演变历程:建立和完善“全能”政府阶段(1949—1978)。1978以后政府的经济职能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重心是消解旧的政府职能,即缩小政府管理经济的范围和权力;从1992年至今,重心是创新,即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职能。

关于政府职能的现代转制。城乡社会协调发展,要求政府职能转到以农村社保、公共物品提供等重点领域中来。李绍光在《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认为,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该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面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之责,同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何乘材在《农村公共产品、农民国民待遇与农业发展》(《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1期)中认为,就农村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而言,应该是农民在户籍、就业、升学、纳税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这些目标的实现也是与政府的积极努力分不开的。江海燕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政府职能转变》(《学术研究》2006年第11期)中认为,当前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滞后,政府财政职能有失公平,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上的缺位、错位现象严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树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明确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同时要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服务。李杰义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的现状与对策》(《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12期)中进一步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表现在总量不足、主体错位和决策不科学三个方面;为此,要求引进第三部门等新的组织要素,建立起由政府、企业、社会组成的多元化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结构,综合运用国家机制与政府组织、市场机制与营利组织、社会机构与公共组织三套组织,建立适应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表述机制、供给机制和供给融资机制。

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目前,新农村建设已经在全国推进,政府如何发挥主导作用的问题,正是其职能如何转制的问题。柯炳生在《关于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的思考》(《农村金融研究》2006年第6期)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作用作了详细阐述。从总体上看,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而在每个不同的具体问题上,政府所应该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乃至非常不同的。他认为,按主体性质和对政府职能要求的不同,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作用类型有三大类:政府为主,城乡统筹;合作为主,政府扶助;个人为主,政府服务。政府应解决那些具有很强公益特征,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但是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又干不了,或者干不好的事情。温锐、陈胜祥在《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互动》(《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1期)中通过对江西省新农村建设试点进行实证研究后认为,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职能的正确到位,是农民主体作用能否体现和发挥的关键,也是政府主导作用与农民主体作用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前提。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有关政府与城乡关系的研究各方面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由于这一研究领域所关注的内容本身就是今天中国解决“三农”问题时所遇到的现实课题,政策性很强,因而这种由现实问题而引起的历史研究尤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后,随着新农村建设这一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农村社会综合改革运动的不断推进,从史学角度研究政府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应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

五、农民组织问题研究

农民组织问题涉及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等诸多方面,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村社区治理、农村民主政治、农村宗族问题以及农民权益保障等诸多研究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从而成为“十五”以来“三农”研究中的另一热点。由于它涉及面非常之广,本文仅就农民要不要自我组织、农民能不能实现自我组织和如何实现农民组织等三个最基本的问题进行扼要的归纳与评述。

(一)农民要不要自我组织的问题

国内很多关注“三农”的学者都认为,农民实行自我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十五”之初,人们在讨论这一话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杜润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向邓小平建议恢复农民协会的事情。杜润生在《我们欠农民太多》(参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序一》,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中认为,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政府听不到他们的诉求。工人有工会,要允许农民成立农民协会,使农民依靠它行使已经拥有的权利。国内赞同农民组织起来的学者很多,并在2003和2004年形成了讨论的高潮。很多学者都认为,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声音是造成“三农”困境的关键,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要解决农民组织化问题,改变农民弱势群体地位,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组织,以提高农民对应有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由于这方面的文献非常之多,且多为网上文章,列举较为不易,欲详细了解的读者可参阅温锐在《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中的综述)。

与此相对应,对成立农民组织表示各种担忧或反对的学者也不少。如于建嵘在《我为什么主张重建农民协会》(《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03—12)中提到学者们的三种担忧:农会最好不要搞,因为这种革命组织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破坏作用。第二,如果成立了农民协会这种群众组织取代基层政权,将带来更多的问题,比如谁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谁承担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行等等。第三,成立了农民协会,被坏人利用了如何办?李剑宏在《中国能孕育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吗?》(学说连线网,2003—4—14)中担心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也不能孕育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即使付诸实施,也会“沦为公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而且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贺雪峰在《为什么村委会或农民协会不能维护农民利益》(中国农村研究网,2003—09—19)中认为,在“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权益,而且会加重农民负担,进一步恶化农民的处境”。

对以上观点,温锐在《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283~298页)则从界定“谁是农民的主体”入手,驳斥了中国古代史近现代革命史长期以来将农民组织视为“造反”、“革命”组织的片面阐述,认为农民的社区组织既可以是“革命”、“造反”的力量,也可以是整合社会社区秩序的稳定力量,关键取决于农民组织的宗旨和成员的构成以及是否合法运作。

(二)农民能不能自我组织的问题

目前,关于这一问题有两派观点,其中一派观点认为,农民不能自我组织。贺雪峰在《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国学网—中国经济史论坛,2007—01—14)中认为,中国农民已经原子化了,其合作能力很差,即“农民善分不善合”。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农民能够自我组织。党国英在《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中则认为:任何社会群体的成员都有所谓“原子化”的性质,而改变原子化状态的条件是他们自己的组织。影响组织程度的因素包括了农民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其他社会条件。温锐在《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337~341页)中从历史与现实结合的层面进行分析,认为人们所说的农民所谓组织或民主问题,本身就是农民的实践问题。“对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的变化视而不见”,以农民“愚昧落后、素质低下”为借口而阻止或迟缓农民实现自我组织,本就已经陷入违背认识论的逻辑怪圈。其实,近百年来农村改革曲折发展的历史已证明:“农民不仅能够自己代表自己,而且已为能自己代表自己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农民如何组织的问题

“十五”以来鲜有专门的研究,但一些学者的见地很值得一提。党国英在《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中认为,借助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机会,大大缩小乡村公共机构的权力,发育民间组织(如各种专业协会及其联合会),以它来替代现有政府的部分公共权力;在适当的时候,中国农村的经济协会自然转变成类似农会那样的组织。温锐在《毛泽东视野中的农民问题》(第283~298页)中认为,以农民中上层有产劳动者为骨干,以广大农民的大多数中间群体为基础,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农民组织就会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参与组织,不仅不是与政府对抗的暴力组织,而且必定成为与社会发展进步紧密相连,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的中坚力量。邱建生在《农民如何组织起来》(《中国经济史论坛》2006—11—26)中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公民的时代,农民从来就缺少民主的团体生活,其合作意识、平等观念和民主习惯无法养成,而这些精神是公民社会的支撑;进行农村的组织建设,使每一个村民都有社团的生产或生活,无疑具有很深远的意义。徐晓军的《社会距离与农民间的合作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认为,农民之间的社会距离较市民远,要想提高农民合作行动的发生率,只有增进农民的契约观念,促进制度信任在农民心目中的接受程度并使其深度内化,使农民之间能因制度信任的足够有力而促进合作行动的发生。

就上述有关农民组织诸问题的争论中看,学界不仅未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而且可以预见这种状况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就目前的研究来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点:在理论方面,学者们虽从不同的学科出发讨论了农民组织等问题,但并未形成有关农民组织自身的理论框架。在研究方法方面,思辨论说的较多;虽有一些经验研究,但大多为定性类的调查,容易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其研究的客观性难免受到质疑。在农民能不能组织和如何组织等问题上,还缺乏社会实验研究。为此,期待学术界有更新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实证性的成果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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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三农”经济史研究述评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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