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破产提高资产经营质量&完善破产法促进产权改革研讨会综述_国企论文

规范企业破产提高资产经营质量&完善破产法促进产权改革研讨会综述_国企论文

规范企业破产,提高资产运行质量——“完善破产法与推进产权改革研讨会”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讨会论文,资产论文,破产法论文,企业破产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规范企业破产,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行质量”,这是1998年10月11—12日“完善破产法与推进产权改革研讨会”上有关专家的看法。会议由广州市体改委与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在广州联合举办。来自人民法院、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经济法律工作部门的4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规模不大,但气氛热烈。现将会议讨论的内容作简要的综述。

一、东南亚金融风暴背后的问题实质

当前世界经济最为令人关注的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危机一年前最先发难于泰国,其后迅即席卷包括韩国、日本的东南亚地区,接着冲击俄罗斯,几个月前又扩散到拉美地区,时下正直逼美欧经济,金融危机快速传递背后反映出来的经济质量问题自然成了本次研讨会的破题点。与会专家警告,尽管危机对中国目前影响不大,中国金融体系也因之而赢得世界一片赞美之声,但导致这次世界性金融危机的经济质量恶化问题在中国同样严重存在着,不可掉以轻心。与会者对此表示普遍的赞同。有专家进一步强调指出,经济质量问题并不仅仅是金融监管体系问题,而首先或关键在于企业体制。我国当前的企业问题一方面是要上规模、上效益、上质量,但另一方面是,企业体制僵化,既然竞争不能劣汰,也就无所谓优胜,也就很难谈得上规模效益和质量。

二、一串数字引出破产法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我国的企业经济质量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有关专家列举出一系列统计数据,尽管数字比较枯燥,但很能说明问题。(1)1996 年国有企业亏损总额大于盈利总额,出现了国有经济的总体亏损,仅预算内国有企业盈亏相抵之后的净亏损就达18亿元,到1997年盈亏相抵的净亏损数攀升至293亿,而据1998年9月28日《经济日报》公布的统计数字,1998年仅1—8月盈亏相抵净亏损就高达702亿元。 这个大窟窿不解决势必影响乃至恶化国家的金融财经环境。(2)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 1996年底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中,国有企业占66.8%,非国有企业占33.2%;而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企业只占28.5%,非国有企业则占71.5%。也就是说,在我国全部工业中,国有企业占有大约70%的资源,却只产出30%的产值;而非国有企业只占30%的资源,却产出了70%的产值。这种倒三七的比例关系,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连续多年的恶化情况,暴露了国有经济的效率普遍严重低下。专家指出,让亏损持续恶化、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还债,天经地义。(3)从1988 年我国正式实施破产法算起,全国企业破产案件立案数1989年为98件,1990年为32件,1991年为117件,1992年为428件,1993年为710件,1994 年为1625件,1995年为2348件,1996年为6222件,1997 年有所下降, 只有4526件,但1998年1—9月破产立案又呈上升势头,不仅超过去年同期,而且超过前年同期,全年可能再创最高纪录。由此反映出我国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性,第一,我国一些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国有经济中一些资产不良的部分正按破产程序进行重组,从全局看,这种重组的总量并非逐年上升,而是呈现出一种马鞍形特征。第二,我国企业破产数与国民经济景气周期并不一致,一些经济景气年份反而是企业破产数较多的年份,这可能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规定性有关。第三,专家指出,破产案件不是越多越好,但也不是越少越好,如果说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必然现象,那么没有破产或破产太少都不是好事,都不利于优胜劣汰,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就要求我们务必掌握好企业破产的“度”,这个“度”也就是“恰如其分”。根据国内外统计资料分析,恰如其分的“分”应当是占企业总数的1%左右。 而我国至目前为止最高纪录的1996年破产企业也只占企业总数的0.06%,因此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无规矩不足以成方圆”。要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得到合理的破产,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就得从真正意义上确立企业破产规范,并使其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里“规范”有三层意思:其一,主要是指法律规范,所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做法都要统一到法律规范上来;其二,要让更多的人们认识、理解、维护破产法,从而为规范企业破产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与运行环境;其三,“规范”并非凝固不变,破产法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后,要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作出适时的调整或修改,同时要做好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积累工作,为今后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修订提供基础性依据。

三、要正确认识破产法在中国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11月1 日正式实施(1986年12月2日正式颁布)以来,历经10个春秋,走过来了。 但道路并不顺畅,这与我们对破产法的作用认识不足有关,为此要进一步推进破产法在我国的有效实施,需对破产法在我国的作用有一个正确的或新的认识。

有学者从两个方面总结破产法实施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促进。一方面是使旧体制内在固有的矛盾充分暴露出来,让人们正确地、充分地了解、认识和掌握旧体制问题的属性与根源,从而为改革的设计者提供决策的依据。国有企业并非中国所独有,国外不乏好的典型案例,但中国的国有企业有中国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在中国也有其问题的特殊性。改革的设计者必须从这些特殊性出发,才有可能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其实施路径。企业破产,是企业经营管理与发展问题的总暴露,实施企业破产法,让该破产的企业得到合理的破产,让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充分曝光,找到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本,达成共识,才可能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与途径。另一方面是为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引出一条现实的出路。不少人已经看到当前我国国有经济素质较差的根本弊病在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国有制企业占企业的比重太高,并提出逐步降低国有制比重的出路选择。但应采取什么办法,依据什么路径来分步降低这一“历史悠久”的比重问题?对此,没有现成的模式,出路在于改革,但改革的要求是一回事,而改革的路径则是另一回事。实施破产法给人们一个最重要的启示是:让一部分落后的资质较差的企业宣告破产,使其资产通过拍卖市场转移到购买者手中,国有资产的数量比重可能会因之而有所下降,但更重要的是,这种释放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比重下降,其背后揭示的正是我国优化产权结构的路径所在,或者说,正是解决我国所有制与占有权矛盾的突破口。

总结过去10年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的实践,与会者形成一个共识,企业破产法在促进资产重组、提高国有资产质量方面功不可没。资产重组是实现企业规模效益扩展与企业内涵增长的重要途径,又是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专家对兼并与破产这两种企业资产重组方式展开分析道,兼并的过程是劣势企业的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的过程,优势企业通常以现金收购、股权置换或承担债务等方式来取得对劣势企业的资产控制权;但如果劣势企业的债务负担太重,或已经濒临破产,甚至早已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况,高于资产额的巨额债务就成为妨碍企业兼并的障碍。为此合理的办法只能是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进行兼并。即劣势企业作为债务人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在变卖破产财产时,兼并者出资收购。这样,依法破产还债不仅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得到了合理的了结,而且减少了企业兼并的障碍,有利于资产重组。再说,企业破产还债让原先凝固的不良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通过流动,重新配置,找到其真正的“价值位置”,实现再增值,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件大好事。

四、问题与建议

10年来的正反两方面实践证明,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国有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也是其它法规所不可能替代的。随着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深入,破产法的存在价值与意义将进一步得到证明。当然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来自第一线的同志指出,现实的企业破产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正遇到种种的困难与问题,违背企业破产法的做法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的破产欺诈,手法主要是通过企业投资、企业分立等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使破产财产减少,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等。就企业破产法本身而言,原定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结果使经常发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无法可依;其后,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专设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还债的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但全章总共只有8条,不足800字,不可能对企业破产问题作出应有的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些条文显得太简单、太笼统,不便于执法等。

有的代表从人文历史的层面上讨论了企业破产法在现实执行中阻力重重的原因。“破产”,至少对当事人是个“不利”的标志,在中国传统文化视野里,则更是个“不吉利”的人人避讳的字眼,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人文原因。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商品经济发展先天不足的国情实际去实施这一要求有较好的市场经济基础的法规,正是其实施难度和曲折程度的最基本规定。

今天,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10周年,10年不算久,但毕竟是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后的10年,初试的经验特别宝贵,对后人的启示尤其深远,值得我们去总结、提升;而初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亟待研究分析、解决。正是基于进一步完善现行企业破产法,促进改革深化和国有资产质量提高的目的,会议还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要扩大,破产界限的规定要符合国际惯例,破产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等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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