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和参考_柏拉图论文

意义和参考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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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5—0045—04

在语言哲学的研究中,指称论是流传甚广、影响极大的一种意义理论。因而,关于指称与意义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语言哲学长期争论不息的焦点问题之一。

意义与指称的关系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意义与指称本身的关系,而且还涉及意义与实在、指称与实在的关系问题。由于意义、指称、实在三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内在的区别与联系,所以便为各种各样的片面化理解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强调指称和意义一致性的人往往将指称等同于意义、将指称论等同于意义理论。如唯理智主义时期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培根、罗素以及早期维特根斯坦等人,都持这种观点。柏拉图认定,命名不过是模仿的艺术。他说:“我们讨论的一切名称,都是用于说明事物的本性”。(注:《柏拉图对话集》,[英]纽约兰登出版社1937年版,第211页。)柏拉图认为,命名者所作的事情, 就是把一切事物都还原为文字和符号,再给它们加上名称和指号。柏拉图还认为,人们应该按照自然的本性来给事物命名,而不能随心所欲。一个字母、一个名词或一个语句,只要保留了你在描述的事物的主要特征,就可以说这个事物被命名和被描述了。从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所关心的是语词为什么能够、如何才能够指称实在的问题。这正是现代语言学家、分析哲学家着力最大、议论最多,也最难取得一致的意义与指称的关系问题。因此,柏拉图的论述,无疑是现代指称论的最早萌芽。柏拉图的这些论述,带有他思想发展早期的那种突出的唯理智主义色彩。柏拉图早期的唯理智主义认识论,主张认识的对象和目的,都是达到和个别结合在一起的一般本质。认为一般的名称如美、善等,不能脱离个别事物而存在。柏拉图思想发展早期这种主张经过个别认识一般的认识方法,使他的指称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启发性。现代哲学家罗素同样认定,名称只有通过指示或指称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才能获得意义。在1905年发表著名论文《论指称》中,罗素首次详尽论述了他的后来被称为“摹状词理论”的学说。罗素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他指出,名称只不过是个简单的符号,它直接指称作为其意义的个体。显而易见,罗素的意义论,实质上也是指称论的。强调指称与意义有区别的思想家则反对在名称与对象之间寻求对应关系,主张指称与意义应分别加以考察。如弗雷格就曾率先区分了指称和意义的不同,指出人们用不同的名称可以描述同一个对象,但这些名称却可以拥有相同的意义。这就是指称和意义的差异。弗雷格断言:“指号,它的意义和它的指称之间的正常联系是这样的:与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意义,与特定的意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特定的指称相对应的可能不只是只有一个指号。”(注:弗雷格:《论含义与指称》,载P杰奇和M克拉克编:《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23页。)奎因也曾就此提出过相同的见解。后来,莫里斯则应用弗雷格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所指谓”和“所指示”这一对概念,对意义与指称的区别作了更为精确仔细的划分。弗雷格及其继承者的思想是十分高明的。我们知道,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中,指称论既是西方语言哲学中影响很大的一种意义理论,同时又是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思想策源地之一。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起直到罗素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许多哲学家都坚持认为,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所指称的对象,长期以来一直将意义与指称混为一谈。直到弗雷格发现这一错误,并明确提出意义与指称的区分后,这一问题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分歧与争论。公孙龙《名实篇》中的“夫名,实谓也”、“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焉。”、《指物论》中的“物,所指也”、《荀子·正名》中的“名足以指实”和“制名以指实”等论述中的“指”,都有指示、表示、指称、指谓之意。庞朴先生后来干脆以意义释指,就是对公孙龙和荀子等人思想的继承与发挥。这些看法,和意义指称论是非常接近的。当然,中国古代也有人反对将名言符号与外物直接等同起来的做法。《尚书·盘庚上》中说:“王播告之修,不匿厥旨”(“旨”与“指”通假——引者注)、《孟子·尽心上》说:“言近而指远,善言也”、《尔雅·释言》说:“指,示也”,上述这三个“指”,又都有涵义、意向的意味,并不和所指之物——对应,有很明显的反指称论意向。

指称论和非指称论虽是中外思想史上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实际上又都有其自身的客观依据。意义有时的确和指称的对象相一致,离开了指称的对象,意义便没了着落;但有时候意义却又并不实指客观对象,而是根据语言符号的逻辑规定指向自己设定的对象,也就是自己的意向性客体。因此,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既不能绝对地讲一致,也不能绝对地讲不一致。只要能够辩证地思考和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是形而上学地将意义与其指称的对象直接等同起来,就不会将意义视为物质实体,从而也就能够解决那些虚构的和不真实的对象的符号为什么也有意义的问题;同时,只要不是形而上学地将意义与指称本身等同起来,也就完全可以理解符号是不是都是名词,是不是都有意义的问题。

具体地说,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从意义与指称对象的性质来看,意义和指称的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指性客体(actual object), 一类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 object)。当指称的对象是实指性客体时,意义和指称完全一致,其对象和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内容都是相同的。然而,当指称的对象是意向性客体时,指称和意义将会产生分离。这种情景中的语词符号往往有意义而无实指性的对象。意向性客体,虽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但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人类在自己思维过程中创建的表象,意向性客体一经产生和符号化,便立刻成为指称的对象,成为推动人类精神生活进步的基本动力。这正如数学史家M ·克来因所指出:“数学家无意中逐渐引进了一些没有或很少有直接物理意义的概念,其中负数和复数是最令人费解的,因为这两种数在自然界中没有‘实在性’。(注:转引自《西方数学哲学》,第206—207页。)其实,不光是数学,形式逻辑、音乐、绘画、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学科,都有以自己意向性客体为研究和陈述对象的特征。对语词符合,特别是对专有名词来说,它既可以指称对象,又可以表达意义。意义既可以和实指性对象完全一致,也可以和实指性对象相分离。这两方面内容,都是意义与指称关系的固有规定,不能割裂开加以片面化理解。由此可见,无论是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指称论还是斯特劳斯、奎因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等从不同角度对指称论的批判,其实都有盲人摸象般的片面性,只有将二者综合起来加以理解,才能正确认识指称与意义之间的真实关系。

其次,意义与指称的关系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语言哲学研究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从意义与指称过程的信息流程来看,二者既密切相连,又相互区别,因此绝不能将二者合二为一,等同视之。

研究证明,指称过程是语言符号突破自身界限指向外部事物的过程。由此而来,研究指称论的人总免不了追问诸如语言能不能指称实在、为什么能指称实在、指称功能如何实现等等这样一些涉及指称论的基本问题和根本问题。归结起来,这些问题实质上是语言与实在的关系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许多主张语言符号能够实在的人一般都认为,名实之所以相通,主要是因为实在的名称是人们约定的。《荀子·正名》中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约则谓之不宜。”这是约定俗成论的典型说法。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语言学家克里普可提出,指称的过程如同给初生的婴儿取名一样简单明了。他说:“一个婴儿诞生了,他的父母给他取了一个名字。他们对朋友谈论这个孩子。另外一些人看见过这个孩子。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话,这个名字就似乎通过一根链条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了。”(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97页。)这就是著名的关于名之所以能够指实的“历史因果论”解释。然而,无论是荀子的约定俗成说还是克里普克的“历史因果论”,都还停留在对名实关系表面现象的理解和解释上。它们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能够约定俗成和根据什么约定俗成这样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在荀子和克里普克的理论中,指称过程被看成人给外物命名的自然过程。但是,如果没有关于外物的理解、没有关于外物的心理领会,谁又能凭空赋予外物和名称以意义呢?正如奥格登和理查兹所指出:“词语本身并不‘意味’什么,尽管人们曾经普遍地相信它们——有所指称。”(注:转引自车铭洲主编:《西方现代语言哲学》,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页。)由此来看,将指称过程和命名过程直接等同起来是一种相当表面化和片面化的理解。指称过程的实质是人们通过符号中介将自身对外物的理解“还给”外物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理解和赋意两个环节。理解是形成关于对象的意义模型的过程,这是客体信息内化为精神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赋意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理解过程、没有信息的内化,赋意过程便像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一样不可思议。赋意,是内在的意义模型外化为符号的过程、是用符号表达意义的过程。指称的信息流程表现为一个由外到内再由内到外的完整过程。由外到内,形成意义,这是指称能够突破语义屏障、指向和表达外物的关键环节;由内到外,即传统的指称活动过程,首先是关于意义如何表达的问题,而不是关于外物的表达问题。实际上,广义的指称过程可以用下述一个简单的模式加以概括:

客观实在——理解(形成意义)——解释(符号化)——符号实在

在这一模式中,意义概念与传统的指称概念(符号化)的联系与区别是一目了然的。意义作为指称的前提,其形成是一个由外向内的过程;指称作为意义的外化,则表现为一个由内到外的过程。由于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内外之别,意义概念自然就不能和传统的指称概念混为一谈。

最后,从意义与指称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看,二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基本统一到逐渐分离的过程。认知心理学和古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我们人类的意义世界发轫于动作思维。动作思维是一种情景思维,必须有实指性对象存在方可进行。在动作思维阶段,意义过程和指称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汉语中指的本意便是“指目之”和“手有所指为指”。《礼记·大学》说“十手所指”、俞越《公孙龙子发微》中说“指,谓指目之也。见牛而指目之曰牛,见马而指目之曰马,此所谓物莫非指也。”这两处提到的指,说的都是“指”与“意义”相通的情形。象形文字出现以后,文字符号的意义仍然来自于对对象特征的直接把握,意义内容和指称对象基本上仍是一致的。文字发展到拼音文字阶段后(汉字是一个较特殊的例外),文字符号才成了声音的代码,和所指向的实在对象发生了分离。语音可以表意达物,也可以只表意不达物。意义活动和指称活动这时才有了各自独立的品格,可以携手同行,也可以分道扬镳。帕默尔对此有深刻的理解,他指出:“为了达到人类沟通的复杂目的,我们需要弹性较大,不那么笨重的符号。我们不能把所有可能提到的东西的样品都带在身边,更不用说爱情、荣誉、服从等抽象概念了。可是我们用发音器官发音几乎永远是可能大。利用这种符号的可能性是使人类和低等动物不同的主要力量。我们这一套优越性是很明显的。在语言里,符号的物质性给取掉了,它放弃了任何跟所代表的事物的相同点。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另外一种。”(注:帕莫尔:《语言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页。)可见, 人类语言的发展过程虽然是意义过程和指称过程的统一,但二者却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一方面促进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又导致了各种虚假观念体系的出现。正如人类进化过程中时时都面临着退化的威胁一样,语言符号的进化同样面临着退化的威胁。正确认识意义过程与指称过程分离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影响、准确估价语言符号虚构世界的能力所带来的后果,是意义理论研究必须重视的问题。

总之,意义概念与指称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一对概念,虽然长期以来曾被一些思想家混为一谈,但其差异并不可能、实际上也不会因此而消失。在近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的研究中,密尔、胡塞尔、弗雷格、后期维特根斯坦、斯特劳森、奎因和刘易斯很早就注意并不断深入研究过这一问题。他们的一系列思想,尽管有各种各样的片面性,但却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可由之出发的坚实基础。只有科学地、准确地区分意义概念与指称概念的内在差异,才能真正推进意义理论的进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意义与指称这一话题才是语言哲学研究常说常新的永恒主题,值得我们认真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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