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新准则运行效果分析——基于2007年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重组论文,准则论文,效果论文,数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债务重组准则带来的问题
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不会直接影响利润表,能够较为有效地控制企业的利润操纵。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也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随着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运用,带来的最大疑问就是债务重组收益可以直接进入利润表,能否导致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选择债务重组?
二、企业重组方式相关数据的分析
中国的上市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增大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摆脱财务困境或者为了实现制度和治理结构上的变革,通常会选择进行重组(谢海洋等,2002)。企业重组的方式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而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债务重组方式被选用的频率如何?新准则的出现是否会加大债务重组被使用的频率?
笔者选取了1998~2007年的时间跨度,并统计这八年间深圳和上海两地上市公司发生的重组交易事项,最终得到了表1:
表1统计了过去十年间中国上市公司发生的重组交易,可以看出,在2007年即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被上市公司使用以后,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事项在数量上有了飞跃。债务重组事项与2006年相比,也增加了一倍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债务重组交易数所占的比例却并没发生飞跃,比之2005年、2006年甚至还略有下降。这表明绝大部分公司在对重组方式进行选择的时候,仍然是以资产重组或者股权重组为主。
尽管新债务重组准则可以帮助债务方增大利润,但是债务重组仍然不是公司使用最频繁的重组方式。2007年发生过债务重组的交易数占2.31%,在样本总量中的比重非常小。
统计了过去十年间进行过债务重组的公司数目,可以看出,较之以往的年份,2007年的确有更多的公司进行了债务重组,但是从这些公司占总公司数的比例来看却仅占3.09%,低于2006年的3.40%,在样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仍然非常小,这表明2007年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司的比例没有因为新准则的出台而发生显著增加。
三、债务重组方式未被恶意使用的原因分析
债务重组方式并没有因为准则的修订成为上市公司追捧的“麻雀变凤凰”的优越途径,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拥有进行债务重组的能力。债务重组对于债务方毋庸置疑是一件好事,不仅可以帮助债务方降低负债,还可以有效帮助债务方走出财务困境,但是对于债权方则并非如此。在新准则下债务重组一旦发生,就表明债权方将承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在进行债务重组之前,债权方将会有一番深思熟虑,不到万不得已,未必会同意债务重组,出于这个原因,很多债务方无法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业绩的增长。第二,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可以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的资格。与旧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增加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具体限定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因此没有发生财务困难,不是真正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是无法通过债务重组来增加收入的。第三,监管机构对于新准则的运用加大了监控的力度。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年报陆续登场的时候,曾经公开表示,财政部[6]“将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情况。对不符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行为,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这就从监管机构的高度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进行了钳制,使得上市公司不敢肆意妄为地进行恶意债务重组。第四,证券交易相关制度相对完善,留给企业进行恶意操作的空间缩小。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7],如果上市公司想要实现摘帽或摘星,那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必须为正值。而债务重组实现的损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在考虑摘帽、摘星时会被扣除,这一点使得T类公司不能通过债务重组实现摘帽摘星,使得债务重组新准则被恶意运用风险大大降低。
四、仍然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新债务重组准则在2007年得到了较好的运用,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而这种损益对于T类公司可以说非常巨大,有的时候受益期限也比较长,可能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这种一次性计入损益的方法可能会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不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第二,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重组损失一次性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会影响企业当期的总收入和总利润,而实际上这一部分损失并不能够完全归属于当期,因此债权人可以利用重组进行纳税筹划,转移税前利润,出现少纳税的现象,最终危害到国家的利益(吴兰保,2007)。第三,债务重组的前提不够明确。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定[8],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债务重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那么什么是财务困难?对于这一关键的前提,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没有做出比较详尽的解释,因此很多经营状况总体趋势向好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准则的模糊性进行债务重组。第四,公允价值还是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根据2007年的数据显示,大量上市公司采取了非货币性资产来清偿债务,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就显得特别重要。
五、对新准则使用的建议
第一,从监管机构做起,首先要严格把好债务重组审核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债务重组的必然结果就是数额巨大的重组收益,因此,一旦出现纰漏,后果将会很严重,所以把好审核关是第一要件。第二,对于金额巨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应该适当考虑配比原则,允许企业将债务重组收益分摊到几个会计期间,真正实现债务重组的积极意义。对于债权方也应该考虑其是否存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动机,合理限制。第三,提高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对于企业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评估机构,会计人员必须要掌握正确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陈妮娜、李映照,2006)。同时,企业是否在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上做了手脚借以操纵利润,这就要求审计人员非常熟悉新准则,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能够对企业的估值方法是否正确做出科学判断。第四,充分考虑公司个体情况与其所处的行业情况,对部分公司采取鼓励态度,部分公司的债务重组要加以限制(李敬梅,2007)。对于一部分企业,债务重组只能缓解暂时危机,自身缺乏独立的主营盈利能力,后续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重组完毕后可以预期不久公司又将陷入危机,则应该限制其进行债务重组,以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