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的力量——衡南县三塘镇中心医院发展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张春艳[1](2020)在《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权益保障问题事关罕见病患者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制度的正义。近年来,我国的罕见病立法逐渐受到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罕见病法律规定,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对维护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位阶较低,涉及的领域过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文章对境内外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境内外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研究现状,文章的研究内容,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理论分析。文章从罕见病的界定出发,介绍了境外的罕见病定义、我国现有的罕见病定义以及罕见病的分类,分析了罕见病的特点。在上述基础上,文章介绍了目前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相关定义情况及其可能涉及的范围,以探求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法律定义和范围。文章将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归结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丹尼尔斯的医疗保健公正理论和健康权理论。根据互联网上了解到的我国各地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情况、调研情况和走访情况,文章认为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立法保障的现实依据在于解决罕见病患者面临的诊断难、医无所药、吃不起药的医疗困境,在于实现制度正义,保障罕见病患者获得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在于响应社会各界的立法呼吁,满足公众的立法需求。第三部分为我国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通过介绍我国现有的罕见病相关的立法,得出其存在基本法律缺失、罕见药激励措施不足和罕见病医疗保障不充分的问题。第四部分对美国、日本、欧盟的罕见病医疗权益保障的法律现状进行考察。通过考察得出应当进行专门立法、通过专门立法建立完善的激励措施、明确政府的主体作用和建立多方筹资体系的立法经验。第五部分为保障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要以罕见病患者为中心,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专门法律时,要明确我国罕见病和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法律内涵,明确立法的原则,要在专门立法中建立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一是建立罕见病研究、预防和诊断制度,二是建立罕见药品可获得性制度,通过各种经济支持以及各种非经济支持激励罕见药的研发和生产,保障罕见药的供给,三是建立罕见药可及性制度,包括要制定罕见药价格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或进行价格谈判,以及建立罕见病的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主,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捐助为辅的医疗保障体系。四是明确有关机构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管理局等机构的相关职责。此外,要在专门立法中明确监管部门及人员和被监管对象违反法律的责任,确保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权益落到实处。
徐天琦[2](2020)在《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研究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文中提出随着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剧,农村养老问题日益成为人民关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关注与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质量不仅涉及我国老年人生存与权益的保护,而且关乎实现乡村振兴伟大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农村社区是农村最基层的治理单位,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和社区治理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可以看到,农村社区起到的依托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对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以宁波北仑农村社区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养老服务切入,探讨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并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到当地养老服务能力方面取得的成效。在进一步研究分析后将北仑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归为组织管理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资源利用能力等方面。同时,发现当前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还存在组织构建不完善、服务管理不到位、资源整合欠优化等问题,认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有不断提升和优化的空间。根据相关理论与经验借鉴,提高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应从能力构建、管理能力、组织能力、资源利用能力四方面入手,调动农村社区力量。通过明确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职责,加强支持与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创新与组织建设,结合内外部资源,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与高效率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形成便捷、普惠、优化的新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集合体,为加快当前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石涛[3](2019)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研究 ——以山西省偏关县S中学为例》文中指出人是教育的出发点,教育以育人为根本目的。一方面,面对着实际生活中青少年群体对自己生命的不珍惜、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对异类生命的不重视等现象频发;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应试教育”导向下,教育目的的“异化”,使得我们的教育只关注眼前的成绩而忽视了学生长远的生命发展,部分学生的生命意识淡薄、生存能力欠缺、生命价值观念出现偏差。教育应该不断促进生命的发展、提高生命的质量、丰富生命的内涵。初中阶段是生命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进行生命教育的关键时期,在以核心素养为导向的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中,“珍爱生命”赫然在列,新时代国家统编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也将“生命教育”放在了突出位置。本文就是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为突破口,研究探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生命教育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提高生命教育的实效性,促进学生生命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以调查研究为主,结合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依据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生命教育内容的逻辑脉络,参考生命教育领域相关专家的观点,将生命发展划分为“生命意识”、“生存能力”、“生命价值”三个维度,并根据教育活动的结构,分别编制了调查问卷,对山西省偏关县S中学的306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就生命教育的相关问题对学校的四位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进行了访谈,了解被访对象对生命教育的基本认识和相关看法,更深入地挖掘相关资料;最后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初中生整体生命发展良好,不同性别、来自不同地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生命发展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差异不太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不同年级之间,随着年级的升高,发展越来越好。值得肯定的是,学校以及教师已经认识到了生命教育的重要性,并且组织开展了相关的生命教育活动,师生对新教材中生命教育内容的满意度比较高。但是尚未形成系统的生命教育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学校对生命教育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主要表现为重“安全教育”、轻“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活动开展较少,形式相对单一。(2)教师对生命教育的研究不够深入,生命教育资源意识不强,生命教育课堂教学形式比较单一,没有充分的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3)学校、家庭、社会还没有形成生命教育的“合力”。为此,针对初中生生命发展现状以及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导向,突出生命价值教育、着力加强生命意识教育、切实提高生存能力教育,注重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阶段性特征,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统一。(2)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来认识和规划生命教育。(3)教师应该加强对生命教育的研究,切实提高生命教育教学能力。
黄周良[4](2019)在《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初探》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已经长达15年的时间,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是也遇到了诸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缺乏刑事法的指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混同、未成年社区矫正的项目未作专门性规定同等一系列问题。由于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使得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同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之间矛盾丛生。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进行深入地分析,结合我国对待未成年犯的刑事政策,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内容齐备、体系周全的《社区矫正法》,并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专门性的规定。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依次展开,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以“12.2益阳杀母”案为切入点来反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继而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的犯罪等问题;通过介绍“12.2益阳杀母”案的加害人吴某康的处遇方式来解析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缘何施行困难;通过阐述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现状和实践的情况,揭露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和实践相脱离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健全刑事法律体系的要求、满足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的需要和顺应刑法谦抑化的国际潮流为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提供了必要性的基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失序理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提供了可行性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内容。这部分主要针对前文提及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与之相对应的立法措施。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的框架性规定(包含立法模式和立法定位)与重点内容(包含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项措施)两个层面建构了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基本框架。
郭宝琴[5](2019)在《中学生生命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命是人类发展的必然前提,生命教育是教育发展的方向。培养中学生的生命意识是中国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为了人的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完善教育体系的关键所在。以1218岁的中学生为教育对象,通过理论和实践方法的改进与创新,构建生命教育的新形态,能够有效拓宽中学生生命意识理论知识面,增强中学生生命意识实践能力,提高中学生的生命意识,从而发挥意识的能动作用,认识、热爱、发展生命,改善中学生生命教育。本文研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对长沙地区某几所中学开展的问卷调查,针对当前中学生生命教育的认知层面,行为倾向以及生命教育的实施三个方面的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现象,其一,中学生生命教育价值取向模糊;其二,中学生生命教育理论基础缺乏;其三,中学生生命教育实践策略不当。其次,从学生与自我、与家庭、与学校、与社会四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中学生生命教育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的主要原因。从学生自我来看,对自我的认知和对生命的认知都较为模糊,表现在:个体自杀率的上升,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频率增大。从家庭维度看,家庭氛围冷漠,家长生命教育理念缺乏,表现在:唯成绩与分数,和孩子之间交流沟通贫乏。从学校维度看,政策执行力低下,课程体系单一,师资力量不充足。从社会维度看,社会大环境复杂,价值与文化趋于多元化,相应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机制不到位。最后,针对前文所述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国外较为成熟的生命教育内容与特征的总结,概括其成功经验并得到了学生自我、学校、家庭、社会四个维度的启示,提出了改善中学生生命教育的路径取向,即:构建中学生生命教育的目标体系,明确价值取向;构建中学生生命教育的内容体系,丰富理论基础;构建中学生生命教育的方法体系,完善实践策略。
伍文娟[6](2019)在《以张家界为样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其预防和治理。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选取湖南省张家界市2014年至2018年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作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张家界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整体犯罪率缓慢上升、低龄化并不明显、犯罪手段传统、冲动犯罪和侵财类犯罪居多等特点。张家界的调研可以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尚不完善。我国尚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处理的专门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相关措施缺乏事前预防,并且事中事后的预防措施不完善,从业人员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理念中忽视对被害人的保护。为了更好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如制定一部涵盖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和福利法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并通过立法来完善工读教育,让工读学校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充实公、检、法未成年人案件专办部门的力量,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机制。探索建立由国家专门机构承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职责,并将家庭、学校、社区、司法等力量综合在一起,建立全方位的保护预防网。端正司法理念,从思想上重视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加强对其生命教育,同时通过丰富和完善社区文化活动来充实他们的业余生活。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并由政府牵头加强对监护人履职情况的监督与惩戒。在社会引导层面,建立未成年人影视网络分级处理制度,加大对影视、游戏娱乐、动画、互联网以及直播平台、自媒体的监管力度;出台防止校园暴力的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教育与监管,保障校园安宁。
冯志峰[7](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张海[8](2017)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是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场以废除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彻底扫除封建主义残余为目的的婚姻制度变革运动。湖南的婚姻法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选取“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湖南具有典型性。湖南自古为蛮夷之地,民风剽悍,民众思想较为保守,封建思想观念浓重;民国时期长期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下,中共在湖南的政治影响力较为薄弱,各级党组织不健全,党员干部严重不足,群众没有像老解放区的群众那样受过长期的革命主义教育和影响,思想觉悟水平也低。这就决定了在湖南贯彻实施婚姻法,面临的困难比较大,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冲突比较剧烈,因而具有典型性。第二,目前学术界对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研究十分薄弱。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缘起与意义、学术研究现状、文献资料说明、研究方法、创新点、重点和难点以及研究框架等。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的婚姻状况。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文化的影响和中国社会的巨变,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受到震撼和冲击,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国民政府时期均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婚姻制度的根基。从整体看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存在着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三种婚姻制度中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占主导地位,在婚姻礼仪上存在着新式结婚和旧式结婚两种形式,同时还存在着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纳妾、入赘婚等婚姻陋习。第二章考察了新中国婚姻法制定的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婚姻法的制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和现实需要共同合力的结果,本章从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与经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经验、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保障与现实要求、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婚姻家庭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婚姻法制定的背景。从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离婚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并依据这四个方面对新旧婚姻制度和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详细梳理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和婚姻法运动的开展,开启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进程,为中国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改革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湖南省按照中央和中南局的部署,以宣传贯彻婚姻法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婚姻法群众运动,这一运动过程大致分为宣传与贯彻实施的初始阶段、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阶段、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和经常贯彻婚姻法阶段,并对婚姻法在每个阶段的具体实施情况、民众的反应、取得的成绩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第四章对婚姻法运动与湖南省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进行了细致地探讨。湖南省经过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制度发生了变革,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人、新事、新气象。在婚姻关系上新型婚姻关系开始确立起来,表现在择偶观从门当户对发展到以爱情为基础,婚姻自主权由包办婚姻转变为自主婚姻,离婚与再嫁由从一而终发展到男女平等,妇女离婚尤其是寡妇再嫁为人们所接受。婚姻程序实现了由繁文缛节到简单节约的转变。在家庭关系上民主和睦新家庭关系开始形成,表现在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第五章简要评析了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意义与局限性。经过婚姻法运动,湖南省实现了婚姻制度的破旧立新和移风易俗;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推动了湖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同时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认同,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基层的控制。运动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运动的不平衡性与突击性和因婚姻死亡问题两个方面。本章着重分析了造成运动局限性的原因,与中心工作相冲突和各级政府对运动重视不够是造成运动开展的不平衡性和突击性的主要原因;而新旧婚姻制度和观念的剧烈冲突、区乡基层干部干涉婚姻自由、司法机关及司法干部的敷衍推诿、妇联组织不健全,妇女干部不关心妇女利益则是造成因婚姻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法运动存在历史局限性,但其历史意义不容忽视。
王猛[9](2016)在《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现象愈演愈烈。本文试图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下简称“滥诉”),通过分析其本质、把握其规律,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全方位、多元化规制方案。全文采取总分式结构,共由八章组成:前三章为总论,分别对滥诉行为绪论、滥诉规制的模式和限度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理论基础研究;第二至七章为分论,分别从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律师职业伦理等不同视角,对滥诉行为提出了详尽的规制路径;第八章为从司法责任的角度出发,以规范审判权行使的方式达到规制滥诉行为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滥诉行为绪论。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从滥诉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出发,将碎片化的“滥诉”概念整合为“滥用诉讼程序”。并厘清了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概念的悖论,分析了滥用诉讼程序与诉权、诉讼权利滥用概念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第二节进一步分析滥诉与正当程序。提出当事人负有“滥诉抑制义务”,而法院则需要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节分析了滥诉的规制与宪法保障。对于法院错误认定为程序滥用的情况,最重要也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属宪法上的救济。第四节论述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也因法系思维不同而有所差异,应对不同诉讼构造的不同规制模式加以区分。第二章滥诉规制的模式。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各国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两大阵营:在严格意义上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强调正当程序两种。第二节论述了对滥诉行为的技术化规制,强调发挥诉讼要件的作用。第三节论述了滥诉规制的理念与方法。理念上应树立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强化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规制与制裁的方法则包括了通过失权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以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判决既判力等。对诉权的滥用和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还有一些通用方法,罚款、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及进行司法惩戒和职业伦理规制等。第三章滥诉规制的限度。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对我国目前滥诉行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滥诉行为的两大特点:类型上的多样性和表现形式上的蒙蔽性。并阐述了滥诉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之所在。第二节系对立法新动态的梳理。第三节论述滥诉行为制裁的宽容性。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定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充实,但同时又应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滥诉的民事诉讼法规制。本章分四节,第一节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滥用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对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认定。第二节通过对德、日、英、美等国家的立法例的考察,从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与关于强制措施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节论述制裁方法,分析指出保持司法戒备、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限制令、费用制约是比较有效的规制手段。第四节阐述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法院在处理程序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滥用之间有价值判断的权力,要考虑是否对构成诉讼程序滥用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矫正。第五章滥诉的民法规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述民法规制的意义。第二节探讨构建滥用民事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基础,分析构成滥用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研究滥用诉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第三节探索了构建滥用诉权侵权赔偿之诉的时效、管辖、以及案由设计等程序性问题。第六章滥诉的刑法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梳理了我国滥诉行为在刑法中的引入进路,分析了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域外立法的经验,有独立成罪说、以诈骗罪为核心罪名说、以证据类犯罪为核心罪名说等。第二节回顾了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三节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进行深入探讨。第七章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本章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内容。第二节论述了律师在滥用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第三节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律师滥用诉权的动因进行了研究。第四节论述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路径,并提出,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中国的规制重点。第八章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论述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的关系。第二节分析审判权的滥用特征、危害、原因,以及规制路径等。第三节分析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并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邓茜[10](2016)在《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以衡阳市H县为例》文中提出在中国人口严重老龄化的今天,农村养老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扶贫工作的重点项目,也是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课题,而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失独老人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失独老人作为农村的“六无”老人(生活无依,求助无门,维权无据,病无所医,老无所养,死无人送),其养老生活现状亟需得到改善。且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与进步,我国农村老人养老模式已呈多元化发展,但对于当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农村失独老人来说,由于其家庭的特殊性,大多数养老模式仍然存在其局限性,并不完全适合失独老人养老生活。所以,本文将重点构建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以有效解决农村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及提升养老质量。本文通过对目标人群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在衡阳市H县进行实地调查访问,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个案访谈的方法,在衡阳市及H县计生委、民政局、村委会、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合作下,对衡阳市H县农村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困境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并分析了衡阳市农村失独老人现行养老方式概况及利弊。为改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弥补现行养老方式的非适应性,如何整合现有的农村资源、构建互助养老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基于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分析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的优越性及可行性,并阐述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模式及影响模式构建的制约因素。最后,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主张多元主体参与,提出了衡阳市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实现路径及对策建议。第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完善农村失独老人养老法规、扩大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覆盖率、完善村委会管理制度;第二,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发展农村经济、鼓励社会企业捐助;第三,完善农村互助养老体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创新性地、全面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与对策。
二、改革的力量——衡南县三塘镇中心医院发展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的力量——衡南县三塘镇中心医院发展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1)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背景 |
1.1.2 意义 |
1.2 境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2 境外研究概况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理论分析 |
2.1 罕见病的界定 |
2.1.1 定义 |
2.1.2 分类 |
2.1.3 特点 |
2.2 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定义和范围 |
2.2.1 定义 |
2.2.2 范围 |
2.3 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2.3.1 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2 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立法保障的现实依据 |
第3章 我国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立法的现状 |
3.1 立法现状 |
3.1.1 罕见病的预防与诊断方面 |
3.1.2 罕见药品及医疗器械方面 |
3.1.3 医疗保障方面 |
3.2 现有立法存在问题 |
3.2.1 基本法律缺失 |
3.2.2 罕见药激励措施不足 |
3.2.3 罕见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 |
第4章 境外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考察 |
4.1 境外立法现状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欧盟 |
4.2 启示 |
4.2.1 进行专门立法 |
4.2.2 建立完善的激励措施 |
4.2.3 明确政府的主体作用 |
4.2.4 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
第5章 保障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立法建议 |
5.1 明确我国罕见病及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法律内涵 |
5.1.1 明确我国罕见病的法律定义 |
5.1.2 明确我国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
5.2 确立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原则 |
5.2.1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原则 |
5.2.2 国家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
5.2.3 符合我国国情的原则 |
5.3 建立和完善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基本制度 |
5.3.1 建立健全罕见病研究、预防和诊断制度 |
5.3.2 提高罕见药的可获得性 |
5.3.3 增强罕见药可及性 |
5.3.4 明确有关机构的职责 |
5.4 明确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研究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社区 |
2.1.2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 |
2.1.3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
2.2 相应理论基础 |
2.2.1 增能理论 |
2.2.2 供需均衡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北仑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的调研与分析 |
3.1 研究区域信息 |
3.1.1 北仑农村社区老龄化状况 |
3.1.2 北仑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情况 |
3.2 调查研究情况 |
3.2.1 问卷设计 |
3.2.2 问卷回收 |
3.2.3 调查结果描述 |
3.3 北仑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调研情况 |
3.3.1 能力测量方式 |
3.3.2 能力指标设定 |
3.3.3 指标数据分析 |
3.3.4 能力析出命名 |
3.3.5 能力相关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北仑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北仑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的主要问题 |
4.1.1 养老服务内容不完善 |
4.1.2 养老服务组织不到位 |
4.1.3 养老服务资源欠优化 |
4.2 北仑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服务管理能力偏弱 |
4.2.2 服务人员内生动力不足 |
4.2.3 资源利用能力不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养老服务能力先进经验的启示及借鉴 |
5.1 国内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特色案例 |
5.1.1 上海青村镇打颐养组合拳,提升养老服务层次与质量 |
5.1.2 安徽裕安区敬老院转型升级,规范养老服务制度与管理 |
5.2 国外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特色案例 |
5.2.1 美国农村社区开辟养老村庄,丰富养老服务形式与内容 |
5.2.2 英国农村社区政府出面引导,提供不同需求的养老方案 |
5.3 经验启示与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北仑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对策 |
6.1 赋权增能,健全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构 |
6.1.1 明确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职能责任 |
6.1.2 强化基层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
6.1.3 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
6.2 统筹协调,提高农村社区服务管理能力 |
6.2.1 推进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创新 |
6.2.2 加快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智能化建设 |
6.2.3 拓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问题反馈渠道 |
6.3 扶持带动,提升农村社区服务组织能力 |
6.3.1 重视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 |
6.3.2 引导农村社区养老志愿服务团队建设 |
6.3.3 着力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大环境建设 |
6.4 优化整合,促推农村社区资源利用能力提升 |
6.4.1 加大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城乡融合的步伐 |
6.4.2 助力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普惠共享 |
6.4.3 完善农村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研究 ——以山西省偏关县S中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国家政策 |
1.1.2 现实关注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理论意义 |
1.3.3 实践意义 |
2 研究现状述评 |
2.1 国外生命教育的发展 |
2.1.1 美国的生命教育 |
2.1.2 英国的生命教育 |
2.1.3 日本的生命教育 |
2.1.4 其它西方国家的生命教育 |
2.2 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生命教育的发展 |
2.2.1 台湾地区的生命教育 |
2.2.2 香港地区的生命教育 |
2.3 我国内地生命教育的发展 |
2.3.1 关于生命教育理论的研究 |
2.3.2 关于生命教育实践的研究 |
2.4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生命教育的研究 |
3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3.1 概念界定 |
3.1.1 生命与教育 |
3.1.2 生命教育 |
3.1.3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的生命教育 |
3.2 理论基础 |
3.2.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死哲学 |
3.2.2 西方教育领域关注生命的思想 |
3.2.3 人本主义心理学及其学习理论 |
3.2.4 初中生身心发展特征 |
4 研究设计与过程 |
4.1 研究目标 |
4.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4.2.1 研究思路 |
4.2.2 研究方法 |
4.3 研究对象 |
4.4 研究工具 |
4.4.1 问卷设计 |
4.4.2 问卷细目表及赋分标准 |
4.4.3 信效度分析 |
4.4.4 访谈提纲 |
4.5 研究实施 |
4.6 数据资料分析方法 |
5 研究结果与分析 |
5.1 初中生生命发展整体状况分析 |
5.1.1 初中生不同性别生命发展状况 |
5.1.2 初中生不同地区生命发展状况 |
5.1.3 初中生不同家庭生命发展状况 |
5.1.4 初中生不同年级生命发展状况 |
5.2 初中生生命发展具体情况分析 |
5.2.1 生命意识发展情况分析 |
5.2.2 生存能力发展情况分析 |
5.2.3 生命价值发展情况分析 |
5.3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实施现状分析 |
5.3.1 学校对生命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 |
5.3.2 家庭在生命教育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
5.3.3 教师对生命教育的了解不够深入 |
5.3.4 生命教育课堂教学还需要改进 |
5.3.5 总体来看,对新教材中生命教育内容的满意度比较高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应遵循学生生命发展的基本特点 |
6.2.2 学校要系统规划本校的生命教育 |
6.2.3 教师应该加强生命教育研究,提高生命教育教学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附录 B |
附录 C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缘起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益阳杀母”案为切入点 |
一、我国未成年犯处遇之争 |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施行的困境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和实践的断裂 |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 |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规定的混乱 |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未作专门性规定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述 |
一、社区与社区矫正 |
二、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 |
一、健全未成年犯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 |
二、顺应少年犯司法化的国际潮流 |
三、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的要求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具备实践基础 |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具备理论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框架性设计 |
一、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模式之抉择 |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定位之考究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的重点内容 |
一、构建未成年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 |
二、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
三、设置未成年犯专项矫正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中学生生命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生命教育的相关概述 |
2.1 生命教育的基本概念 |
2.1.1 生命教育的定义 |
2.1.2 生命教育的特点 |
2.2 生命教育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生命的理论 |
2.2.2 中国传统思想有关生命的理论 |
2.2.3 生命价值理论 |
2.2.4 生命历程理论 |
2.3 生命教育的实施必要性与实现可能性 |
2.3.1 生命教育的实施必要性 |
2.3.2 生命教育的实现可能性 |
第3章 中学生生命教育现状及问题成因分析 |
3.1 中学生生命教育实证调研设计 |
3.1.1 研究架构 |
3.1.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3.1.3 问卷的样本统计 |
3.2 中学生生命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
3.2.1 对生命的态度认知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
3.2.2 对生命的态度行为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
3.2.3 生命教育实施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
3.3 中学生生命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学生自我认知矛盾 |
3.3.2 家庭生命教育观念较淡薄 |
3.3.3 学校生命教育体系不健全 |
3.3.4 社会教育大环境复杂 |
第4章 国外中学生生命教育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中学生生命教育概况 |
4.1.1 美国中学生生命教育的主要内容 |
4.1.2 日本中学生生命教育的主要内容 |
4.1.3 英国中学生生命教育的主要内容 |
4.2 国外中学生生命教育的启示 |
4.2.1 加强中学生自我教育 |
4.2.2 家长提高生命教育理论认知 |
4.2.3 学校重视生命教育课程建设 |
4.2.4 社会完善生命教育制度保障与资源整合 |
第5章 中学生生命教育体系构建与实施对策 |
5.1 明确中学生生命教育的阶段性目标 |
5.1.1 初级阶段培养目标 |
5.1.2 中级阶段培养目标 |
5.1.3 高级阶段培养目标 |
5.2 丰富中学生生命教育的内容 |
5.2.1 生命认识教育 |
5.2.2 生命热爱教育 |
5.2.3 生命发展教育 |
5.3 完善中学生生命教育的方法 |
5.3.1 明辨中学生作为生命主体的价值 |
5.3.2 营造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 |
5.3.3 提升学校的生命教育效能 |
5.3.4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中学生生命教育的问卷调查 |
致谢 |
(6)以张家界为样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张家界市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2.1 张家界市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 |
2.1.1 发案率缓慢上升 |
2.1.2 案件数量、涉案人数缓慢上升 |
2.2 张家界市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 |
2.2.1 持械作案和肢体暴力居多 |
2.2.2 低龄化并不明显 |
2.2.3 犯罪手段传统 |
2.2.4 冲动犯罪、侵财类犯罪居多 |
2.2.5 其他特征 |
第3章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现状 |
3.1 法律方面 |
3.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3.1.2 机构设置不合理 |
3.1.3 人员组成不专业 |
3.1.4 缺乏事前预防 |
3.1.5 未成年罪犯矫正措施实效微弱 |
3.1.6 对被害人保护的司法理念不合理 |
3.2 个人方面 |
3.3 家庭方面 |
3.4 社会方面 |
第4章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对策 |
4.1 法律方面 |
4.1.1 完善法律体系 |
4.1.2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 |
4.1.3 建立全方位的保护预防网 |
4.1.4 完善未成年人执行制度 |
4.1.5 端正司法理念 |
4.2 个人方面 |
4.2.1 加强生命教育 |
4.2.2 丰富业余生活 |
4.3 家庭方面 |
4.3.1 提高家庭的整体素质 |
4.3.2 改进家庭教育模式 |
4.3.3 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惩戒 |
4.4 社会方面 |
4.4.1 净化社会环境 |
4.4.2 保障校园安宁 |
4.4.3 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8)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资料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重点、难点 |
六、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前湖南省的婚姻家庭状况 |
第一节 婚姻制度 |
一、传统婚姻制度 |
二、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
第二节 婚姻礼仪 |
一、旧式婚姻 |
二、新式婚姻 |
第三节 特殊婚姻形式 |
一、早婚 |
二、童养媳 |
三、纳妾 |
四、其他婚姻陋习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背景 |
一、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 |
二、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实践与经验 |
三、苏联的婚姻立法经验 |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保障和现实要求 |
五、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婚姻家庭问题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过程与内容 |
一、制定过程 |
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新旧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
一、立法原则的比较 |
二、结婚制度的比较 |
三、离婚制度的比较 |
四、家庭关系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婚姻法运动在湖南省的贯彻实施 |
第一节 湖南省婚姻法运动的政策依据 |
一、中央文件 |
二、地方政令 |
第二节 宣传与贯彻实施的初始阶段 |
一、婚姻法实施前的宣传 |
二、婚姻法学习与宣传的全面启动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三节 婚姻法执行情况大检查阶段 |
一、中央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
二、湖南省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四节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阶段 |
一、婚姻法运动月的确立及其在全国的开展 |
二、湖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开展 |
三、成效与问题 |
第五节 经常贯彻婚姻法阶段 |
一、中央关于经常贯彻婚姻法的规定 |
二、经常贯彻婚姻法工作在湖南省的开展 |
第四章 婚姻法运动与婚姻家庭变革 |
第一节 新型婚姻关系的确立 |
一、由门当户对到以爱情为基础的择偶观的形成 |
二、由包办婚姻到自主结婚的婚姻自由的实现 |
三、由从一而终到男女平等在离婚与再婚上的体现 |
四、由繁文缛节到简单节约的婚姻程序的建立 |
第二节 民主和睦新家庭关系的形成 |
一、夫妻关系的改变 |
二、婆媳关系的改善 |
三、评模与创建五好家庭 |
四、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
第五章 结语 |
一、婚姻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
二、婚姻法运动的历史局限性及原因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绪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定义 |
一、定义的碎片化及其整合 |
二、滥用诉讼程序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 |
第二节 滥诉规制的根据与正当程序 |
一、滥用诉讼程序范围的扩大 |
二、正当程序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宪法考量 |
第四节 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 |
第二章 滥诉规制的模式 |
第一节 两种滥诉规制模式 |
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 |
二、正当程序与诉讼诚信原则 |
第二节 滥诉的技术化规制——诉讼要件的作用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理念与方法 |
一、滥诉规制的理念 |
二、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方法 |
三、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共同的规制方法 |
第三章 滥诉规制的限度 |
第一节 中国式问题 |
一、我国滥诉问题现状 |
二、滥诉行为的危害 |
三、滥诉法律规制的局限 |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滥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滥诉规制的立法新动态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宽容性要求 |
第四章 滥诉的民诉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的认定 |
一、主观过错 |
二、滥诉行为与损害结果 |
第二节 滥诉民诉法规制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主要立法例 |
二、域外诉讼法规制的比较 |
第三节 民诉法上的制裁方法 |
一、保持司法戒备 |
二、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 |
三、限制令 |
四、费用制约 |
第四节 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
第五章 滥诉的侵权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侵权法规制的意义 |
一、滥诉侵权法规制 |
二、滥诉侵权法规制域外经验之借鉴 |
第二节 滥诉民事赔偿模式的构建 |
一、构建滥诉损害赔偿之诉 |
二、构成滥诉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 |
三、滥诉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
第三节 构建滥诉侵权赔偿之诉程序问题探索 |
一、时效问题 |
二、管辖问题 |
三、案由设计 |
第六章 滥诉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 |
一、滥诉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的引入 |
二、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域外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
一、我国滥诉刑事立法的争鸣 |
二、我国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 |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
四、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七章 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 |
第一节 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 |
一、律师的诚实义务 |
二、律师的真实义务 |
第二节 律师在滥诉中的参与度 |
一、律师在滥用诉权中的参与度 |
二、律师在滥用其他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 |
第三节 律师滥诉的动因 |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内部律师职业伦理的偏颇 |
第四节 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三、针对滥诉问题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对策 |
四、中国的规制重点: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 |
第八章 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 |
第二节 审判权的滥用 |
一、审判权滥用的三个特征 |
二、审判权滥用的危害 |
三、审判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
四、审判管理对审判权滥用的规制 |
第三节 对法官的惩戒 |
一、问题之由来:李慧娟事件的法官问责制度 |
二、法官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三、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以衡阳市H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农村失独老人的研究 |
1.2.2 关于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现状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4.1 相关概念 |
1.4.2 理论基础 |
第2章 衡阳市H县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及其现行养老模式分析 |
2.1 衡阳市H县农村经济概况及失独老人数量情况 |
2.2 衡阳市H县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现状 |
2.2.1 问卷设计及实施 |
2.2.2 被访老人基本信息及居住情况 |
2.2.3 被访老人的健康状况及生活自理情况 |
2.2.4 被访老人的经济收入与支出情况 |
2.2.5 被访老人的养老担忧程度 |
2.2.6 被访老人的养老模式偏好 |
2.3 衡阳市H县农村失独老人养老困境及需求分析 |
2.3.1 经济能力低下 |
2.3.2 家庭解体快,生活缺乏照料 |
2.3.3 养老生活缺乏保障,精神抚慰匮乏 |
2.4 衡阳市H县农村失独老人现行养老模式分析 |
2.4.1 现行养老模式概况 |
2.4.2 现行养老模式的利弊分析 |
第3章 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的优越性及可行性 |
3.1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特点 |
3.2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优越性 |
3.2.1 挖掘了农村现有的社会资本 |
3.2.2 以村为单位建设,使老人“离家不离村” |
3.2.3 满足了农村失独老人现实需求 |
3.3 互助养老模式的可行性 |
3.3.1 政策上的支持 |
3.3.2 成本小,方式灵活,易推广 |
3.3.3 易得到农村失独老人的接受和认可 |
第4章 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具体实践模式及制约因素 |
4.1 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具体实践模式 |
4.1.1 政府主导型 |
4.1.2 民间组织型 |
4.1.3 群众自发型 |
4.2 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的制约因素 |
4.2.1 地域性经济水平较低 |
4.2.2 主体资金缺失 |
4.2.3 农村养老机构不足 |
4.2.4 缺乏专业的自助能力指导 |
第5章 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实现路径及对策 |
5.1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
5.1.1 制定农村失独老人养老章程 |
5.1.2 完善村委会管理制度 |
5.1.3 扩大互助幸福院覆盖率 |
5.2 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
5.2.1 建立农村失独老人养老专项基金 |
5.2.2 发展农村经济 |
5.2.3 鼓励社会捐赠 |
5.3 完善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体系 |
5.3.1 提高互助养老的资源供应 |
5.3.2 建立互助养老内容层次体系 |
5.3.3 加强互助养老的管理运营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改革的力量——衡南县三塘镇中心医院发展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罕见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的立法研究[D]. 张春艳. 南华大学, 2020(01)
- [2]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研究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D]. 徐天琦. 南华大学, 2020(01)
- [3]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生命教育”研究 ——以山西省偏关县S中学为例[D]. 石涛. 山西师范大学, 2019(06)
- [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初探[D]. 黄周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中学生生命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D]. 郭宝琴. 湖南大学, 2019(07)
- [6]以张家界为样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伍文娟. 湖南大学, 2019(01)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8]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D]. 张海.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9]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D]. 王猛.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10]农村失独老人互助养老模式及其实现路径研究 ——以衡阳市H县为例[D]. 邓茜. 南华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