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经济学解析——兼论以初次分配为重点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架构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人民收入”,特别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这表明,不能把收入分配当作一般性问题来处理,必须提到“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并且把初次分配当作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
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突出初次分配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理论审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重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提法,对十六大的提法是一个调整,它非同一般措施,而是整个“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认识。
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涵上说,要进一步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改革成果人民共享统一起来,体现科学发展与共同富裕的统一、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凸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把邓小平晚年关注的解决分配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在经济学界,有一些人把生产力的发展与实现共同富裕割裂开来,以为只要经济发展了,不管谁富都行;或者以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为依据,认为这样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规律,现在扩大得还不够;甚至说为了发展必定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根本不讲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共享,更不讲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已经十分尖锐的矛盾。有人在理论上概括为“改革就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而闭口不谈怎样“调整”,实际上是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让少数人的财富迅猛膨胀起来,以至造成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产生一个为数不多的暴富阶层和人数众多的低收入阶层、贫困阶层,基尼系数超越了警戒线,全社会形成了一个财富分配的金字塔形结构,根本忘记了邓小平20多年前提出的警告:“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改革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根本属性。没有成果共享,也就没有人民的积极性,更偏离了“为了人民”的方向,当然也不可能实现社会和谐,从长远看根本不会有发展的后劲,消费力的下降就是一个明证。这就进一步明晰和深化了改革的内涵及其衡量标准,也正是持续科学发展的后劲所在。
从外延上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比之原来有些人理解的改革范围要大得多。以往长期流行着一种说法,叫做“体制内改革”,划定改革的对象就是国有经济、政治制度等,而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在其内。所谓“深化改革”,当然不包括它们,似乎对它们没有改革问题,只有发展问题。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改革”的科学界定。既然改革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本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成果是为了利益共享,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那就包括整个社会所有领域、所有经济成分的改革。什么东西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发展,就要改革它。所谓“体制”内外的划分,本身是不科学的,而且早已过时了。改革开放已近30年,旧的体制整体上不复存在(只有残余碎片),新的体制初步成型,非公有经济早就进入“体制”之内,已经形成了专门的管理体制和企业体制以及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因此,现在的深化改革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政府制度,而且基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那就应当“毫不动摇地”包括它们自身的改革(通常称之为“引导”)。私营企业问题出了那么多,矛盾相当尖锐,难道本身就不应当改革吗?事实表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大头还在非公有经济(当然国有企业中的分配制度还要深化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多年)。事实上,它们自身的改革有利于自身的健康发展,并不会限制、削弱它们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应有贡献。
再从“制度改革”的维度理解,它涉及分配关系的深层,最重要的是初次分配制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分配的主体,再分配是分配制度的辅助部分。无论从国外的事实或者从国内的现状看,初次分配都是人们利益关系的根本,它占居民收入的80-90%,再分配只占居民收入的10%~20%,即令在福利国家的分配中,再分配充其量超出不了30%。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6年我国农民纯收入中初次分配占94.96%,二次分配仅占5.04%;城市居民收入中初次分配占77.21%,二次分配占22.79%。如果城乡居民统算,初次分配约占90%,二次分配则占10%。假如不解决初次分配中的收入不公平问题,单靠再分配,贫困人口是富不起来的,更不可能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现在全国中等收入者占20%以下,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占70%以上,即10亿人左右。假如仅用2453亿元的个人所得税(2006)均分到每个人口头上,一年只有不到200元,每月只有17元,可谓杯水车薪。我们的基本分配制度是“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都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强调“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必定涉及决定分配制度的所有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突出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从深层上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尖锐矛盾,也同样属于十七大所说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
二、以事实为依据把握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针对性
列宁说:“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是事实而不是教条。”十七大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基于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的事实,确定今后的重要任务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对于经济研究工作者来说,必须在详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探寻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主要成因和深层次矛盾究竟在哪里?然后方可有的放矢地提出思路。
在我国经济学界,对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归之于垄断行业,有的归之于城乡和区域间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还有的把腐败等其他因素装在一个筐里,而闭口不谈私营经济带来的突出问题。毫无疑问,所有这些都构成收入差距扩大的因子,需要系统治理。然而,如果不找出重点所在(即最重要的原因),就不可能明确改革的方向。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我们应当首先确定影响收入分配差距最大、涉及面最广的因素,然后抓住重点分层次地深化改革。
科学的方法是把收入分配差距的深度(差距倍数)和差距的广度(涉及人数)综合起来,找出一个统一的指数,再作比较。我们提出一个衡量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综合重度系数,包括三个内容(或三个计算步骤):(1)把各因子收入分配差距的深度和影响人数的广度综合计算;(2)综合后进行比较,排出高低顺序;(3)按权重折算成百分比,按统一的指数在同一个框子内再排序,考察各个因子影响的程度,从而廓清造成分配收入差距扩大成因的整体结构。简言之,综合重度指数就是基于对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诸因子综合深度和广度而得出权重进行排列的指数。
首先,怎样分析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度和广度?流体力学中有个流体压力/强度关系公式:压力F等于压强P与载面S的乘积,即为
F=P·S
我们可以借用一下,把两个维度综合起来,称之为收入差距的综合重度的单项指数,差距倍数即深度(δ)与差距影响的人数即广度(ξ)之乘积等于差距的综合重度指数(β),公式应为:
β=δ·ξ
由于因子太多,这里我们抽出四个主要因子:行业间的差距(Ⅰ)、城乡间的差距(Ⅱ)、地区间的差距(Ⅲ)、私营企业雇主家庭与其雇佣职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Ⅳ)进行数据分析,然后再得出各自的综合重度指数。
1.垄断行业与低收入行业差距(Ⅰ)。以2003-2005这三年平均数的金融、电业、通讯三个工资最高行业与低收入的农林、餐饮、批发和零售三个行业相比,为26096(元)∶13225(元),即1.97∶1;如以最高(金融)与最低(农林)比为3.65∶1,涉及人数(三年平均)仅为0.0346亿人,两者乘积为0.1263。退一步说,以2005年工资最高的行业(金融、科研、电力)与各行业平均工资相比为28622(元)∶18253(元),等于1.63倍,乘以所涉及的人数1.0611亿(减去了高资行业人数793万),乘积为1.728。①
2.城乡收入差距(Ⅱ)。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049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即1∶3.223;涉及人数为7.4544亿。其乘积为:7.4544×3.223=24.026。②
3.区域收入差距(Ⅲ)。以2005年城镇居民收入为例,东部为14548.6元,中部为9393.22元,西部为9418.36元,东北为9295.57元。后三个地区的人均收入为9369.05元,与东部的差比为1∶1.553。③ 200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东部地区为4720.78元,中部地区为2956.60元,西部地区为3644.02元,东北地区为3378.98元,后三者平均为2904.83元,与东部地区差比为1∶1.625。④ 东部与其余三地区综合(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平均)差比为1∶1.589。中、西、东北三地区涉及8.43283亿人口,深度和广度的乘积为:8.3283×1.589=13.234。
4.私营企业主与雇工收入差距(Ⅳ),不包括外资和港台企业。根据全国工商局的全面调查,2004年业主收入人均为20.2万元,雇工人均收入(工资+奖金+部分分红)为8033元,二者差比为1∶25.146。业主家庭收入均为26.7万元,⑤ 如雇工家庭收入按1.2万元计算(90%以上系农民工,还有其他收入),二者差比为1∶22.5倍。涉及职工人数2004年为4714万,加上家庭成员(每户按3.2人计算,因农村民工占大多数),人数为1.5085亿。其乘积为1.5085×22.5=33.941。
计算结果四个组各自的β指数为:I为1.728;Ⅱ为24.026;Ⅲ为13.234;Ⅳ为33.941。为便于比较,可用几何图形表示(以δ/ξ为面积单位):
图1 四种因子综合面积比较图示
从图1可以看出,小方块Ⅰ(abcd)面积最小,为1.728单位;两个横长块Ⅱ(aefx)、Ⅲ(ahij)次之,面积分别为24.026单位、13.234单位;最长方块Ⅳ(aklm)面积最大,为33.941单位。
如果换算成百分比,各种的权重排序更为明显:总数为72.929,计算下来,Ⅰ为2.37%;Ⅱ为22.94%;Ⅲ为18.15%;Ⅳ为46.50%。按权重系数(%)的大小排列为Ⅳ最大。
这里没有减去1978年前的差距(其中城乡差距为2.57倍,行业之间差距1倍以上),如果净算1990年以后私营经济所造成的差距,则要占50%~60%。还要说明,这几种计算中有互相重复的现象,特别是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之间重复较多(约30%,即城镇人口部分),现在尚无减少重复计算的方法。如果减去重复计算,私企造成的差距实际也会在50%以上。或许有人会说,造成收入差距的还有其他因素,如腐败、各类明显的高薪等。但因其涉及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等)、影响面较小,可姑且省略计算(但并非不治理)。
上述综合重度指数的计算表明,问题主要出自初次分配,其中私营经济中的初次分配缺乏规制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最重要的原因,应当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而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可以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解决,垄断行业因其影响面小是比较容易调整的。
三、“新剪刀差”:初次分配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
党的十七大指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之一在于“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这些年,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分配与发展相关,但发展起来了不等于分配公平(反过来又会制约发展)。我们可以再从历史发展的纵向做一个比较,恰好初次分配问题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因。由于私营企业收入无国家公布的完整材料,下面均按全国工商联的调查计算(现价):私人企业中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最大也最快,从1993-2004年10年间按企业主与职工之间相比,扩大为25.15倍,按各自家庭收入比扩大为22.5倍,年递扩大36.5%。私营企业主的注册资本增加了90.07倍。在1978年至2005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由2.56倍扩大为3.236倍,净扩大为0.676倍,每年净增扩大1.9%;地区差别大致扩大(因划分有差别)为近1倍,每年约为2.5%;行业差别,最高的与最低的相比由1.81倍扩大为3.65倍,净增1.84倍,每年扩大为2.3%;若与各个行业比,仅扩大1.62倍,年均扩大1.8%。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前就有一些差别,今后还会带有一些行业技术特点而呈现合理的差别。同时的私人企业主家庭收入与职工家庭收入的差别由近乎0到22.5倍,年均扩大11.7%。如果从1993年算起,则年均扩大29.6%。
再从财产上看,按照全国工商联的调查,1993年私营企业(不包括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为681亿元,到2005年为62018亿元,后者为前者的91.07倍,每年递增45.6%。⑥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材料计算,2005年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7006.34亿元,为1993年的127.76倍,12年每年递增49.8%。为简便起见,我们姑且将私企财富收入与居民的人均收入做一个对比。
从表1看,12年中私企的财富增长倍数等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倍数的30.1倍、农民纯收入增长倍数的36.20倍,形成了一个富人积累快和一般居民收入增长慢的新“剪刀差”。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财富的积累>收入的增长。积累+消费=收入。如果加上消费部分(姑且估计收入的20%以上),则私企主的收入累计比一般居民收入更高,平均可能在40倍上下。
第二,这是平均数。实际上,最穷的阶层年均收入不到1000元的人与拥有几百亿元的富翁相比,要相差几百万倍。
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分析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上来:归根到底,分配关系最终取决于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生产要素的背面。”⑦ “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⑧ 决不能把分配视为一种不依赖所有制关系而单独起作用的东西(所谓“分配决定论”),它不可能脱离所有制关系。在今天,仍然是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既然存在私营企业中雇佣劳动关系,特别是大量违法经营,也就必然存在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实况。
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突破初次分配的难点
根据我们的调查,今天私营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低于当年民族资本家24.5个百分点(那时的税负是34.5%),绝大部分职工工资很低并且经常拖欠,又没有福利费,还经常无偿加班(工作10小时以上),多数连最低工资都无保证,基本上没有安全设施和健康补贴(如防治职业病),还大量使用童工。2004年私有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仅相当于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多一点。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主要在私企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每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40%,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国企职工工资的30%多。⑨ 就是说,现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而是劳动力价格(按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定价)。估算一下,私营企业中职工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10%上下,其资本的技术有机构成一般又比较低。其剩余价值率(m/v)一般要在200%以上,而且主要是绝对剩余价值。
归结起来,中国现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在于:(1)充分发挥它对发展生产力、扩大就业的积极作用;(2)其原始积累中的畸形现象,相当一批私营企业主无偿超额占有职工(主要是农民工以及童工)的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有的相当残酷;(3)利用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等大量盘剥消费者(假冒伪劣产品、短斤少两、欺诈销售等),这本质上也是一种剥削;(4)无偿占有国家的资源、破坏环境、偷逃税款、廉价或无价鲸吞国有企业的资产(2万亿元以上);(5)之所以造成这种多渠道的大量占有财富,与一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保护乃至官商勾结、一批国企和政府的官员蜕变相关。这就是中国当前一些私营企业迅猛膨胀的特殊因素。
最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其中难度比较大的是实现中等收入者比重占多数的重要目标”。⑩ 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核心又在提高私营企业中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建立支付保障机制。
五、架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体系
面对上述矛盾,怎样才能保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健康进行呢?从根本上说,必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以指导,进而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形成以初次分配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框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分配制度,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从社会主义实践特别是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1.联系实际理清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基本观点,尤其要揭示初次分配在全部分配中的地位。一般规律是生产力水平决定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与所有制关系联系最直接、最能体现经济利益的是初次分配,任何社会都是如此。特殊规律是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及交换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即“等量劳动交换”就是指的初次分配(按资分配也是初次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造成过分悬殊、两极分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社会民主主义观点在分配上的根本分歧,就在于科学地揭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分配关系、分配方式的基础,初次分配是分配制度的主体,通过政府进行的再分配只能起一定的调节作用,居于补充的地位。
2.在完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完善以初次分配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决定基本分配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共同发展,决定了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需要指出的是,“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是静态地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而是按它们各自的实际贡献率分配,其中劳动按其贡献分配就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而要体现“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多劳多得。基本要求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不能放任两极分化的自然趋势扩展,根本问题是必须与西方“按要素分配”从原则上区别开来,更不能用第二次分配取代初次分配,或者把二者颠倒过来。
3.必须壮大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所有制关系决定分配关系,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遵照十七大的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合作经济。
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廓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相互关系。就利益的关切度而言,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初次分配更加带有基础的性质,分配的主体仍在企业(市场主体)。我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大头要靠企业中的初次分配。所以,要着力进行初次分配的制度改革。要在市场运作中处理好“财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关系,要恰当地抑制前者的消极作用,防止非法暴富和两极分化。
5.要深化各类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公有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如垄断行业)应当深化改革,但劳资关系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企业至少要按劳动力的价值付给工人工资和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同时要尽到社会责任,引向社会主义轨道。应当有严格的法律保证和约束。要研究如何用科学发展观规导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重大命题,把剥削限制到一定的范围(如规定平均利润率、工资的比例等)。对于侵犯劳动权利、非法获取暴利者要有健全的惩处机制。这与政治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组织上发挥工会的作用应当相衔接、相协调,政府的着力点放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依法征税上,而不能无条件地保护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农民工权益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立法。
6.实施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弄清“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内涵,按照基本制度的要求找出“合理”、“有序”的标准。然后,在实践中统筹处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分清哪些是由生产关系形成的收入差距,哪些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形成的收入差距,“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平等,整顿分配秩序”。这些还需要研究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例如落实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打好主攻难点的攻坚战,否则流于空话。
7.通过改革强化政府的分配和管理职能,既要解决再分配的公平问题,也要管理、监督初次分配问题。(1)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初次分配制度实行监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包括休假制度),依法做好劳资矛盾仲裁工作,促进和形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的劳动关系;(2)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把打击非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落到实处;(3)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增加低收入阶层特别是贫困群体的收入,实行支农、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政策;(4)实现公共财政的均等化,支持公共设施的均等化发展;(5)扶持和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待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社会保障税制);(6)用优惠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人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并强化监管;(7)实施“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相关政策,包括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8.阐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科学发展的相互关系。既不能以分配公平牺牲科学发展,也不能以“庸俗的生产力”论为名抹杀公平分配的重要性,要把生产力发展和共同富裕统一于社会主义本质和“以人为本”上,二者互相推动与制约,特别是要提高居民消费力,扩大国内市场需求,就必须提高两个“比重”。还要研究“先富”带“共富”的体制机制(具体的传导机制),必须为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防止两极分化提供具体制度保证。总的要求是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注释:
①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第161~163页和131页(人数)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②③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第347、369、352页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④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第376页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参考李炳炎:《共同富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⑥ 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中华工商时报》2006年2月3日。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8~99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⑨ 根据《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月收入966元》计算,《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4日第6版。
⑩ 刘鹤:《正确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更高要求》,《求是》2007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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